物权法详解(2017) PPT
合集下载
物权法课堂PPT课件PPT13页
性原则
.
4
第5页,共13页。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的区别
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仅仅是所有权上的一种限制。相邻关系是 法律直接确定的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之边界,与 所有权或使用权命运相同,没有自己独立的取得或
丧失的原因
地役权指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虽然有其从 属性,但是可以脱离其主权利而单独取得或丧失
可适用的范围不同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四、物权变动的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效果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而不需要交 付标的物或变更登记。《法国民法典》
2.形式主义。指除债权合意以外,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法,才能产生物权
变动的效力。《德国民法典》
3.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
区别
根据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而债权保护方 法以债权的存在为依据。
适用范围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消除危险等
债权保护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
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债权请求权:恢复到债权行为没有发生的状态,补 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
2
第3页,共13页。
(二)征收征用 (三)善意取得
.
11
第12页,共13页。
四、案例分析
权利顺位
留置权>经过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普通债权
.
12
第13页,共13页。
相邻关系要求两块土地必须在物理上具有比邻
而地役权的适用范围虽然主要限于相邻不动产之间 ,但不限于此
.
4
第5页,共13页。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的区别
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仅仅是所有权上的一种限制。相邻关系是 法律直接确定的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之边界,与 所有权或使用权命运相同,没有自己独立的取得或
丧失的原因
地役权指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虽然有其从 属性,但是可以脱离其主权利而单独取得或丧失
可适用的范围不同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四、物权变动的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效果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而不需要交 付标的物或变更登记。《法国民法典》
2.形式主义。指除债权合意以外,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法,才能产生物权
变动的效力。《德国民法典》
3.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
区别
根据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而债权保护方 法以债权的存在为依据。
适用范围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消除危险等
债权保护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
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债权请求权:恢复到债权行为没有发生的状态,补 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
2
第3页,共13页。
(二)征收征用 (三)善意取得
.
11
第12页,共13页。
四、案例分析
权利顺位
留置权>经过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普通债权
.
12
第13页,共13页。
相邻关系要求两块土地必须在物理上具有比邻
而地役权的适用范围虽然主要限于相邻不动产之间 ,但不限于此
民法入门II物权法5.ppt
(一)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 偿责任
(二)占有人请求返还费用的权利
六、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如自力防御权 和自力取回权。
保护请求权。主要有占有物返还请求 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 预防请求权。
设例5·2:
甲和乙离婚后仍居住在婚前的房屋A中, 乙的母亲丙让甲搬出,理由是房屋是 她的。甲不予理睬,并将房屋钥匙全 部换掉,后甲出差归来,发现房屋为 丙的亲戚丁所占据。
六、无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
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 公然、继续的占有。
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 隐秘、不继续的占有。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一、权利推定 二、即时取得 三、时效取得 四、占有物的使用 五、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
利与义务 六、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设例5·1:
甲的一头母牛在放牛路上走失,该牛 被乙看到领回家中,后乙又将牛卖给 了丙,丙所买的牛经配种产下一头牛 犊。此时寻找牛的甲找到丙处,丙以 牛是自己买来的为由拒绝返还。
问题:母牛和牛犊的归属?
一、权利推定
(一)权利推定的含义 权利推定其意为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
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享有的 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 在第三人举证破除法律所作推定前则 在所不问。
直接占有是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 直接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即在事实上 对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 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 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不使用辅助人, 仅以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
辅助占有是指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 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的指示对物 进行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
(二)占有人请求返还费用的权利
六、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如自力防御权 和自力取回权。
保护请求权。主要有占有物返还请求 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 预防请求权。
设例5·2:
甲和乙离婚后仍居住在婚前的房屋A中, 乙的母亲丙让甲搬出,理由是房屋是 她的。甲不予理睬,并将房屋钥匙全 部换掉,后甲出差归来,发现房屋为 丙的亲戚丁所占据。
六、无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
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 公然、继续的占有。
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 隐秘、不继续的占有。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一、权利推定 二、即时取得 三、时效取得 四、占有物的使用 五、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
利与义务 六、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设例5·1:
甲的一头母牛在放牛路上走失,该牛 被乙看到领回家中,后乙又将牛卖给 了丙,丙所买的牛经配种产下一头牛 犊。此时寻找牛的甲找到丙处,丙以 牛是自己买来的为由拒绝返还。
问题:母牛和牛犊的归属?
一、权利推定
(一)权利推定的含义 权利推定其意为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
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享有的 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 在第三人举证破除法律所作推定前则 在所不问。
直接占有是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 直接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即在事实上 对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 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 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不使用辅助人, 仅以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
辅助占有是指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 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的指示对物 进行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
《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第二章物权法课件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 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 保护。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
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优
先受偿的权利。
1.动产质权的设立
2.动产质权的效力
3.动产质权的实现
(三)权利质权
1.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 2.权利质权的设立与效力
四、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
(二)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 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 各种措施与手段。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是所有权人积极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
行的行为。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所有物的违背其意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2.通行相邻关系
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五、共有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共有的分类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1.共有物的管理。 2.共有物的分割。 3.共有份额的转让。 4.共有物债务的承担。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课件ppt
❖ 3.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
❖ 《物权法》规定了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 变动,如被征收财产的物权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归属 于国家,遗产的所有权自继承开始转移给继承人等, 似乎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但不尽然,《物 权法》关于“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第116条第1款关于 “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有 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的规定,都体现了意思自治。
❖ 担保物权具有诱导债权产生的功能,最高额 抵押权尤为明显
❖ 债权本身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物权法的基本准则,体现
物权法的基本价值,是物权立法、执法、守法及 研究物权法的总指导思想,是解释物权法的准则。 • 有的基本原则是一国社会制度的必然要求。 • 有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体系结构所要求的。 • 有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 立法者设置物权的类型及其相互排列的秩序标准, 是物权运行的效果要求,并不表现为具体的法律 制度及法律规范。效率原则 • 有的基本原则必须以法律制度及法律规范的形式 出现。公示、公信原则
❖ 5.物权行使上的自由
❖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物权人原则上可以自由 行使其物权,包括物权的转让和抛弃。当然, 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
❖ 所谓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指物权制度 的设计不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的原则。 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比较概括抽象,需要物 权法加以具体化,形成各种物权制度,再具 体化为物权规范,才能落到实处,便于操作。 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必须遵守物权法的社会 政治原则。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分析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争议,探讨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物权法》课件
感谢观看
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物权法ppt课件共64页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1、所有权 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2、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上设定的物权。 4、占有 对物的控制、占领。
三方争执不下,刘朝和杜晓均诉至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分析图解]
几经易手的手表归谁所有案
法律关系图解:
杜晓
刘
小
朝
偷
手表
管
理
员
有关部门
袁 平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 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 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 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买卖不破(不动产)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案例:借用的房屋何时应交还 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 2、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2、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 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权)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三)排他效力 (四)追击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
一、《物 权法》特点、意义与创新
1、特点: (1)明确财产权归属,发挥定纷止
争的作用。 (2)提高物的利用效率,达到物尽
其用的效果。 (3)鼓励人们合法获取财富以增强
人格尊严。
2、意义
(1)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公平竞 争。
(2)进一步完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维护中国农 村经济制度的根本
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
③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相邻关系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 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 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 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 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 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 转让。
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 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 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 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 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 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 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 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 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时发生效力。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时发生效力。
一、《物 权法》特点、意义与创新
1、特点: (1)明确财产权归属,发挥定纷止
争的作用。 (2)提高物的利用效率,达到物尽
其用的效果。 (3)鼓励人们合法获取财富以增强
人格尊严。
2、意义
(1)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公平竞 争。
(2)进一步完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维护中国农 村经济制度的根本
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
③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相邻关系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 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 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 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 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 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 转让。
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 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 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 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 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 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 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 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 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时发生效力。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ppt课件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开 表现出来,使外界能够察知,以避 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保护的方法
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通过确认产权的方式明确权利归属,消除权 属争议。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他人之物的人,物权人 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当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 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取得
基于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继承等。
用益物权的消灭
期限届满、权利放弃、标的物灭 失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 设定的定限物权。
3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消灭以注销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 权消灭以交付或占有改定为生效要件。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 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 权。
物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
01
02
03
04
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 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
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 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物权保护的方法
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通过确认产权的方式明确权利归属,消除权 属争议。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他人之物的人,物权人 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当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 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取得
基于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继承等。
用益物权的消灭
期限届满、权利放弃、标的物灭 失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 设定的定限物权。
3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消灭以注销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 权消灭以交付或占有改定为生效要件。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 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 权。
物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
01
02
03
04
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 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
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 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第五章-物权法PPT课件
• (三)物权的效力
• 指法律为实现物权的内容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 –1. 排他效力
• 同一物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 •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
他物权 •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2. 优先效力
• 物权能优于其他权利实现,体现为物权间的优先效力和 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3. 排除妨碍效力
•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二)相邻关系具体类型
•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 2.通行相邻关系 • 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 •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 四、共有 –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共有的分类
•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 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 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 追及效力
• (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 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 改变。
–1.物权的种类
•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物权的保护
• 二、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 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张某在自家的大浴室里安装了一个特大浴 缸,该浴缸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
检测,使用该浴缸将危机该楼的安全。该 行为是否合法?
• 刘大爷在自己城中村的老房子拆迁后,便用拆迁安置所 得款项在南市区某小区购置了一套位于顶楼的二手三居 室。而之所以选择顶楼的房子,正是看中了自家顶面百 余平米屋顶的利用价值。刘大爷拿到钥匙后,便按照自 己的设想准备为自家楼上的屋顶设置一个空中花园以及 一间近50平米的玻璃休闲室。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得知 此事后,立即向刘大爷指出:根据小区管理规约,顶楼 住户不得擅自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屋顶,否则将构 成侵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法
《物权法》相关文件
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 7、 《物权法(草案)》(人大稿、学者稿) 8、 其他国家、地区的《民法典》之“物权编”
案例分析: 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用,乙在使 用时,乙朋友丙看到该车表示很喜 欢,乙说给100块钱你拿去,丙支 付100块后将车骑走,事后,甲要 求丙返还自行车。问自行车的所有 权归谁?
三、一物一权原则(one thing ,one right)
一物一权原则,又称“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之 上不得设立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在内容和效力完全相同,相互 冲突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
1、“一物”:客体仅为一个独立之物。 2、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3、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以上性质上互相排斥或者说内 容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对三个热点问题的看法
一、房屋的拆迁问题 二、善意取得问题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 合同的区别问题
1、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
2、程序原则之限定
3、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
(三)驱除“公共利益”的魔幻———“公共” 就是“私人”之和 (四)谁来界定“公共利益”?
(五)“公共利益”与宪法
新伦敦案与公共利益
所谓新伦敦案,案件原告是美国康涅狄格州新伦敦市 一位叫做苏赛特.凯龙的老太太,被告是当地市政府。 市政府为振兴经济,决定征用河边住宅区,改建为辉 瑞制药公司的研发基地,老太太的小屋恰在征地范围, 但她死活不肯搬家。官司闹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 院判决:征地源于发展城市经济,符合“公共利益”, 因此市政府动用“国家征用权”合法。 但就新伦敦案而论,苏赛特· 凯龙所获补偿就高达160 万美金;即便如此,她的粉红色小屋也并没有被拆除, 而要按照她的愿望保存下来,原封不动地迁移到位置 更好的地区。160万美金无疑远远超出市场价格,而 超出的部分,以及将小屋迁到位置更好的地区,其实 都属于精神补偿。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全国 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民法草案的物权法编进行了初次审 议.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 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 万多件.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获全 国人大会高调通过 ,中国迈入“物权 时代”.
用益物权 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 地役权
他物权
抵押
担保物权
质押 留置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最重要的两个原则:
原则之一:物权法定 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 保护方法都由法律予以规定,不能随意创 设,也不能任意改变。 物权法定原则,可以这么去理解:(1) 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没有 规定的,一律无效;(3)若根据法律部分 无效的,成立有效部分,除去无效部分。
物权法的性质: 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
财产法
民法 债权法
合同法
侵权法 身份法:(婚姻家庭法)
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 定纷止争: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 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 顾,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慎到《慎子》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定主义的定义一般表述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 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合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 《物权法》 第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1)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这在学说上称为类型固定。 (2)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这在学说上称为内容固定。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 (一)概念 • (二)属性 • (三)一个重要作用
一、重要原则 二、《物权法》中的物权体系[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三、物权的变动模式
• (一)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模式 • (二)需要建立的一个区分原则 • (三)非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法的概念
通俗来讲,物权法就是指规定人对物 享有哪些权利的法律。整部物权法法 典就是按照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为骨 架来展开的。
原则之二:公示公信
公示:以公众能获知的方式让别人 知晓;公信:公示后的物权变动获得公 信力,应该遵守。 法定的公示方式: (1)不动产—登记 (2)动产—交付 (3)特殊动产—登记
■ 公示公信原则示意图:来自主体A(物主)动产 公示方法 占有
主体B
(非物主)
不动产 物权变动 公示方法 登记
公信力
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保护相信公 示方法的第三人
房屋的拆迁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
《物权法》第42条规 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 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 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44条: 因抢险、救 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 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
(一)关于定义“公共利益”方法之检视 (二)关于公共利益之概念阐释
物权法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 权、占有等五编,共247条,于2007年 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 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 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 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物权法定原则
1992年8月,甲与乙签订书面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将其所有门市房的使 用权长期转让给乙,乙付给甲16万元。该门市房的对面是甲的办公楼。甲与乙还 约定,如果甲将其办公楼转让给他人,则乙公司取得该门市房的所有权。合同签 订后,乙将16万元支付给甲。2004年7月,乙通过拍卖的方式将门市房的长期使 用权转让给了丙。经查,房管部门的登记记载该门市房所有权及其所占土地的使 用权人为甲。现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丙返还该门 市房。 问:法院应否支持甲的诉讼请求?甲与乙之间签订的长期转让使用权的合同 具有什么性质?
《物权法》相关文件
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 7、 《物权法(草案)》(人大稿、学者稿) 8、 其他国家、地区的《民法典》之“物权编”
案例分析: 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用,乙在使 用时,乙朋友丙看到该车表示很喜 欢,乙说给100块钱你拿去,丙支 付100块后将车骑走,事后,甲要 求丙返还自行车。问自行车的所有 权归谁?
三、一物一权原则(one thing ,one right)
一物一权原则,又称“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之 上不得设立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在内容和效力完全相同,相互 冲突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
1、“一物”:客体仅为一个独立之物。 2、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3、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以上性质上互相排斥或者说内 容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对三个热点问题的看法
一、房屋的拆迁问题 二、善意取得问题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 合同的区别问题
1、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
2、程序原则之限定
3、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
(三)驱除“公共利益”的魔幻———“公共” 就是“私人”之和 (四)谁来界定“公共利益”?
(五)“公共利益”与宪法
新伦敦案与公共利益
所谓新伦敦案,案件原告是美国康涅狄格州新伦敦市 一位叫做苏赛特.凯龙的老太太,被告是当地市政府。 市政府为振兴经济,决定征用河边住宅区,改建为辉 瑞制药公司的研发基地,老太太的小屋恰在征地范围, 但她死活不肯搬家。官司闹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 院判决:征地源于发展城市经济,符合“公共利益”, 因此市政府动用“国家征用权”合法。 但就新伦敦案而论,苏赛特· 凯龙所获补偿就高达160 万美金;即便如此,她的粉红色小屋也并没有被拆除, 而要按照她的愿望保存下来,原封不动地迁移到位置 更好的地区。160万美金无疑远远超出市场价格,而 超出的部分,以及将小屋迁到位置更好的地区,其实 都属于精神补偿。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全国 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民法草案的物权法编进行了初次审 议.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 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 万多件.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获全 国人大会高调通过 ,中国迈入“物权 时代”.
用益物权 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 地役权
他物权
抵押
担保物权
质押 留置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最重要的两个原则:
原则之一:物权法定 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 保护方法都由法律予以规定,不能随意创 设,也不能任意改变。 物权法定原则,可以这么去理解:(1) 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没有 规定的,一律无效;(3)若根据法律部分 无效的,成立有效部分,除去无效部分。
物权法的性质: 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
财产法
民法 债权法
合同法
侵权法 身份法:(婚姻家庭法)
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 定纷止争: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 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 顾,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慎到《慎子》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定主义的定义一般表述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 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合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 《物权法》 第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1)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这在学说上称为类型固定。 (2)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这在学说上称为内容固定。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 (一)概念 • (二)属性 • (三)一个重要作用
一、重要原则 二、《物权法》中的物权体系[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三、物权的变动模式
• (一)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模式 • (二)需要建立的一个区分原则 • (三)非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法的概念
通俗来讲,物权法就是指规定人对物 享有哪些权利的法律。整部物权法法 典就是按照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为骨 架来展开的。
原则之二:公示公信
公示:以公众能获知的方式让别人 知晓;公信:公示后的物权变动获得公 信力,应该遵守。 法定的公示方式: (1)不动产—登记 (2)动产—交付 (3)特殊动产—登记
■ 公示公信原则示意图:来自主体A(物主)动产 公示方法 占有
主体B
(非物主)
不动产 物权变动 公示方法 登记
公信力
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保护相信公 示方法的第三人
房屋的拆迁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
《物权法》第42条规 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 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 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44条: 因抢险、救 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 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
(一)关于定义“公共利益”方法之检视 (二)关于公共利益之概念阐释
物权法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 权、占有等五编,共247条,于2007年 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 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 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 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物权法定原则
1992年8月,甲与乙签订书面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将其所有门市房的使 用权长期转让给乙,乙付给甲16万元。该门市房的对面是甲的办公楼。甲与乙还 约定,如果甲将其办公楼转让给他人,则乙公司取得该门市房的所有权。合同签 订后,乙将16万元支付给甲。2004年7月,乙通过拍卖的方式将门市房的长期使 用权转让给了丙。经查,房管部门的登记记载该门市房所有权及其所占土地的使 用权人为甲。现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丙返还该门 市房。 问:法院应否支持甲的诉讼请求?甲与乙之间签订的长期转让使用权的合同 具有什么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