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芝孢子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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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220010S-2013 有效期至:2016年05月05日

Q/YBLZ 延边绿洲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BLZ 0004S-2013

灵芝破壁孢子粉

Q/YBLZ 0004S—2013

220010S-2013

2013 05 06 2016 05 05

延边绿洲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编写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编辑的。

本标准所确定的指标如有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延边绿洲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波、朱文明。

I

灵芝破壁孢子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灵芝破壁孢子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灵芝孢子粉为主要原料,加入灵芝提取物、淀粉辅料,经挑选、超微粉碎、灌装、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灵芝破壁孢子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9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大肠菌群测定

GB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沙门氏菌检测

GB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志贺菌检测

GB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

GB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溶血性链球菌检测

GB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1

3.1原辅料要求

3.1.1 原料为灵芝孢子粉。

3.1.2 辅料为灵芝提取物、淀粉。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3.6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测定。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

应符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感官指标检验

取1个销售包装的产品,放于白纸上,在良好的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小袋包装外表。然后剥开小袋外包装,倒出内容物于白纸上,肉眼观察色泽,凑近闻其气味,取少许入口,品尝内容物的滋味。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净含量偏差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

5.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

5.3.3 霉菌、酵母

按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

5.3.4 致病菌

5.3.4.1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

5.3.4.2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进行。

5.3.4.3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

5.3.4.4溶血性链球菌

3

按GB/T 4789.11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查

原料入库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6.2组批规则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6.3抽样方法

从同一批、同一规格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小于5㎏,抽样数量为600g样品。样品分为3份,1份用于理化检验,1份用于微生物检验,1份备查。

6.4出厂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

6.4.2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

6.4.3 出厂检验结果判定

如果出厂检验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不合格时,应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这批产品按不合格处理。不得出厂销售。

6.5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全项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材料有变化、配方有变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不定期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定期进行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5.2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从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批量中随机抽取,对全项进行检测。

6.5.3 型式试验结果判定

如果检验理化指标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这批产品按不合格处理,不得出厂销售。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有关规定执行。

7.2包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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