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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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5]11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5]1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牢牢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着力解决当前全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动执法监管全覆盖

(一)健全环境法规标准体系。抓紧完成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

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强化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抓紧制订“十三五”环保立法规划,起草报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排污费征收办法,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进一步加大江河、湖泊流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目标的保护力度,对乌江、赤水河等重要江河流域制定实施更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全面施行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制度,出台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评估办法。

(二)全面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联合联动执法联席会议、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和诉前查处等工作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及时会商,在专家咨询、司法鉴定、证据固定等方面加强协作,不断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及查处、审判效率。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环境案件办理,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案件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予支持。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将已涉嫌刑事犯罪的环境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切实防止有案不移、压案不办、以罚代刑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多元化环境保护格局,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开展联动执法工作列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为环境执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按照“铁腕治污、不欠新账”的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执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检查和整改情况要于2015年11

月底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工商管理等部门定期调度,对各地实施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

(四)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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