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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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1件)

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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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19号
35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黔府发〔2012〕21号
36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直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12〕24号
37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5号
38
黔府发〔2014〕5号
103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14〕8号
104
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阳综合保税区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9号
105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1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2〕26号
39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7号
40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2〕29号
41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
6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56号
6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61号
6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黔府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将《工作要点》明确的任务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强化对重点任务的督促督办。

《工作要点》各任务牵头单位要加强工作调度,会同责任单位细化工作任务,按季度调度汇总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6月25日、9月25日、10月25日、11月25日前报送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年度工作预判和全年工作落实情况,扎实推进重点任务落地落实,让改革工作更好服务项目建设、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2日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2021年,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一二三四”工作思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放”出活力和动力、“管”出公平和质量、“服”出便利和实惠,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为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作出新贡献。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全面实行林长制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稳定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使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制定林业投资优惠政策,创新绿色金融机制,积极吸纳金融和社会资金,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
(四)强化部门联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涉及部门众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林长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相关职责,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巡查,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到2025年,森林资源总量保持稳定,林种结构进一步优化,森林质量稳步提升,林业综合效益更加凸显,林业多元投入机制基本形成,林业助推绿色发展能力全面增强。
到2035年,全省林业空间布局更加合理、林种结构更加优化、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林业生态产品供给更加充足,基本实现林业现代化。
四、组织体系
(一)总林长、副总林长。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设立“双总林长”,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分管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作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共同担任。
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7日
村(社区)级林长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森林防火工作,发现、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立即向上级林长报告。县(市、区)、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村(社区)级林长的职责进行细化和明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环办函[2015]1935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5]1935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2015年10月底,北京、四川、江苏、浙江、青海、福建、内蒙古、山西等省(区、市)召开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等专题研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实施《通知》的文件,加强分类指导,采取综合手段,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一)清理“土政策”、环境保护大检查、网格化环境监管等应当于2015年完成的三项重点工作,一项完成、一项进入督查阶段、一项进展较为顺利。

1.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专项工作已顺利完成。

各地全面清理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以准入式检查、核准式处罚、审批式收费擅自增加前置性条件等方式限制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要求予以纠正。

全国共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206件,其中,山西6件、辽宁2件、吉林4件、江苏2件、安徽2件、江西97件、河南22件、湖北8件、湖南47件、四川7件、贵州5件、云南4件,均已废除。

辽宁、北京、江苏、重庆、云南等省(市)印发相关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黔府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抓好《政府工作报告》落地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扛起政治任务《政府工作报告》是经省委同意、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部署推动全年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施工图”和“任务书”。

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作为贯穿全年工作的“重头戏”,作为检验政治担当政治能力的“试金石”,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组织上高位推动,在措施上具体深入,在成果上务实有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二、细化目标任务,合力推动落实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统筹抓总职责,厘清本单位和责任单位职责界限,既不能“挂空名”只做“自家事”,也不能层层转嫁责任;要坚持实化量化项目化,对相关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分季度研究制定进度计划,分地区分行业科学下达目标任务,逐项谋划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按程序报分管省领导审定后实施。

对所涉事项,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坚持“同题共答”,建立“双台账”,细化“双责任”,问题整改实行“双销号”,完不成任务实行“双担责”。

工作中要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不得简单地把召开会议、出台文件、调研检查、追责问责作为抓落实的全部或主要内容,从源头上防止“上下一般粗”“工作走过场”等问题。

三、开展跟踪督查,强化结果运用牵头单位要会同责任单位于2024年2月18日前在省政府督查督办系统填报涉及任务分季度进度安排。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03•【字号】•【施行日期】199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8年11月3日)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召开的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座谈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认真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一)环境保护目标:到2000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控制,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2002年,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都匀、凯里、兴义、铜仁、毕节等城市的大气二氧化硫和决悬浮微粒浓度要达到规定的功能区标准,红枫湖、百花湖的水质达到规定的功能区标准,流经城市河流的城区河段以及猫跳河、拖长江、巴拉河水质有明显改善;2005年,贵阳市要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

2000年,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要达标排放,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以内,各地、州(市)要将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以内。

(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认真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质量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辖区环境质量状况。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署每年应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贵阳、六盘水、遵义等城市要逐步建立环境质量周报或季报制度。

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要将辖区环境质量、环境保护执法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酸雨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完成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函〔2017〕5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完成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函〔2017〕5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完成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的紧急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完成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函〔2017〕5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要求,2014年,我省启动了“未批先建”等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2017年1月12日,根据环境保护部的工作要求,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紧急会议,要求各地于3月31日前全部完成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截至3月31日,除核与辐射类项目外,全省还有30个“未批先建”项目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分别为:遵义市10个(汇川区2个、仁怀市1个、赤水市1个、桐梓县2个、习水县2个、凤冈县1个、绥阳县1个),毕节市12个(七星关区1个、赫章县1个、威宁县10个),铜仁市7个(碧江区1个、玉屏县1个、万山区2个、沿河县3个),贵安新区1个。

各项目涉及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抓紧推进整改,确保2017年5月15日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省、市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和调度,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整改工作不疏漏、不遗缺、不留死角。

附件:未完成整改的30个“未批先建”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7日——结束——。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23日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年底,全省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到2025年年底,全省实现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三、主要任务(一)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和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和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和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黔府办发[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和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2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发布实施2年多来,各地、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贯彻落实《纲要》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纲要》的基本情况(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部署落实工作。

国务院《纲要》下发后,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了《贵州省2004年-2008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明确的各项要求和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召开了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相关会议,成立了以省长、常务副省长担任正、副组长的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法制办。

2005年7月至8月,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纲要》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了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建立了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6.08
•【字号】黔府办函〔2023〕28号
•【施行日期】2023.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3〕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职,按要求组织实施,并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省司法厅要加强督促指导,将各承办单位履行法定程序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三、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四、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8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3]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3]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3〕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促进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为人民管理城市、建设和谐城管的要求,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以增强执法为民意识为突破口,以规范执法行为为着力点,有效化解城市发展中的矛盾,破解城市管理难题,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为全省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环境。

经过2-3年的努力,力争做到:---执法为民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基本形成。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机构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执法体制机制逐步理顺,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进一步落实。

---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社会矛盾和纠纷有效防范和化解,城市管理中群众平等表达、平衡利益诉求的方式与途径多样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

二、提高执法为民的意识和能力(一)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把执法为民的思想始终贯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和自身建设的全过程,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简化办事程序,完善便民措施,为民排忧解难,实现执法、管理、服务的有机融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黔府办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要求,聚焦聚力推动《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地落实,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全面提高政府依法履职能力1.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优化政府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完善权责清单。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及时动态调整。

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实现一批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2.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严格公平竞争审查。

持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3.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6•【字号】黔府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7月16日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精神,深入打好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为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坚决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总要求,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控制工业排放和城市扬尘污染为重点,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

到2025年,全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98%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重污染天数比率为0,NOx和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17万吨和0.45万吨。

二、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一)坚决遏制“两高”和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2〕12号)要求,规范“两高”项目建设。

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相关政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3•【字号】黔府办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8〕1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推进决策落实的意见》(黔党发〔2007〕19号)精神,积极适应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确保政令畅通,促进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务督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督查是确保政令畅通和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也是改进政府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的有效途径。

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推动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

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是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需要,也是建设法制政府、效能政府,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省政务督查工作积极适应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工作方式的需要,普遍得到加强,呈现出健康发展的局面。

但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

主要是:有的地方对督查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到位,督查职能界定不够规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一些地方履行职责存在一定随意性;督查制度建设滞后,督查方式和程序的规范化亟待加强;一些地方督查机构不够健全,督查工作发展不平衡。

各地政府及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增强做好督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加快推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的高度,大力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到2020年,按照“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要求,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补充优化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建设覆盖全省所有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体系,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监控;健全技术规范体系;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与控制;建设完善监测大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建成全省统筹、天地一体、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黔环通[2012]184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184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1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2修订)》(黔环通[2012]108号)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质量,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推进和规范扩大县(市、区、特区)环评管理工作的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下发后,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到了一个全新的历史起点。

在此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指引,准确把握新时期环评管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定位,积极探索新时期环评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方法,认真实践新时期环评管理参与宏观决策的新途径,具有极为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加强环境保护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加强环境保护是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同时强调“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把环境保护作为稳增长转方式的重要抓手”。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筑府办函〔2024〕51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24〕5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2日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试行)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24〕24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24〕4号)文件精神,为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落地见效,进一步优化职能配置、完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率,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制定本机制。

一、健全工作统筹机制1.强化统筹协调。

建立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为牵头单位的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统筹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的执法协作、信息共享,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和争议,研究其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事宜。

区级可参照市级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抓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强化责任落实。

市、区划转队伍行政处罚职能回归原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筹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支队承担队伍在权限范围内因执法过错引发的相关责任,委托单位承担委托执法事项所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牢牢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着力解决当前全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动执法监管全覆盖(一)健全环境法规标准体系。

抓紧完成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强化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抓紧制订“十三五”环保立法规划,起草报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排污费征收办法,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进一步加大江河、湖泊流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目标的保护力度,对乌江、赤水河等重要江河流域制定实施更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全面施行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制度,出台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评估办法。

(二)全面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联合联动执法联席会议、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和诉前查处等工作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及时会商,在专家咨询、司法鉴定、证据固定等方面加强协作,不断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及查处、审判效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5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5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5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切实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环保监管(一)严格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

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以及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二)严格机动车审核手续监管。

公安交管部门在新车注册登记环节,要严格对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与公告车型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在车辆检验环节,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8•【字号】黔府办发[2000]131号•【施行日期】200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3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八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制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2、环境保护产品标准的制定和监管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2、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3、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

5、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6、协助地、州、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能。

(三)下放的职能。

1、环境管理技术的研究开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技术性工作交给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2、环境监测技术管理职能(包括拟定环保监测技术规范、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指导全省环境监测业务工作等)交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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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5]11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5]1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牢牢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着力解决当前全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动执法监管全覆盖
(一)健全环境法规标准体系。

抓紧完成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
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强化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抓紧制订“十三五”环保立法规划,起草报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排污费征收办法,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进一步加大江河、湖泊流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目标的保护力度,对乌江、赤水河等重要江河流域制定实施更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全面施行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制度,出台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评估办法。

(二)全面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联合联动执法联席会议、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和诉前查处等工作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及时会商,在专家咨询、司法鉴定、证据固定等方面加强协作,不断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及查处、审判效率。

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环境案件办理,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案件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予支持。

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将已涉嫌刑事犯罪的环境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切实防止有案不移、压案不办、以罚代刑等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多元化环境保护格局,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开展联动执法工作列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为环境执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按照“铁腕治污、不欠新账”的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执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

各级地方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检查和整改情况要于2015年11
月底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工商管理等部门定期调度,对各地实施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

(四)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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