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效应承诺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具有法律效应承诺书

第1篇:就业担保书具有法律效应吗?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用工和处理劳动争议。但是,还有一些处于“边缘地带”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很明确,或者各种规定和判例并不一致,往往使许多用人单位感到有点为难——

案情回放:小张到一家皮草行求职,老板提出由于员工保管的货物比较贵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提供一名担保人。于是,小张找来了在某公司任经理的舅舅。舅舅还与公司签订了就业担保协议。协议中写明:“若被担保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使公司利益蒙受损失,本人愿负连带责任,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两年以后,由于小张的工作失误,皮草行的两件名贵裘皮大衣丢失,造成经济损失近3万元。小张赔偿不起,舅舅也不见踪影。皮草行就把小张和他的舅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张赔偿损失,舅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果一审法院支持了皮草行的请求,但是终审法院做出了改判。

争议焦点:就业担保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支持者认为,只要担保人和公司签订的就业担保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担保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

反对者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借贷、买卖、

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但是就业是为了谋求基本生活资料,和一般经济活动有所区别。由于用工双方具有从属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担保法》的适用范畴,就业担保书亦无法律效应。

忠告: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求职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是肯定违法的。至于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担保赔偿经济损失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目前尚存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既有支持的判例,也有不支持的判例。其实,就业担保并非什么新事物,和建国前的“铺保”相似。它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背道而驰,具有先进文化的企业不会选用。(邓海平)

来源:光明日报

第2篇: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我与妻子协议离婚,协议书是女方填写的.协议在子女安排方面:双方生有一男孩,有男方抚养,女方别支付任何费用.(以双方共同应得房屋的另一半作抵押);在财产处理方面,无房产和财产纠纷,双方的债务也

我与妻子协议离婚,协议书是女方填写的.协议在子女安排方面:双方生有一男孩,有男方抚养,女方别支付任何费用.(以双方共同应得房屋的另一半作抵押);在财产处理方

面,无房产和财产纠纷,双方的债务也明确标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签字画押按手印,领取了离婚征.但时隔一具月,女方提出要屋子,预备到法院起诉,我想请教,这是否是违反离婚协议?协议是否作为依据?我该如何办? 招聘律师积极应诉。依照规定,对方能够起诉,请你招聘律师积极应诉。你可从容应诉。普通来说,财产分割协议可另行起诉,但她别可能推翻原先的协议,除非她有充脚的证据证明,在签协议时,你有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普通会驳回她的诉讼请求。应应诉,普通无相反事情,离婚协议书涉及的财产分割别可推翻对方能够起诉,若协议中没有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应该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从该离婚协议看并无房产分割的明确约定,对方起诉后你应谨慎应诉。建议招聘律师,积极应诉。谨慎应诉。存在两种结果的可能性,要看对方提供的证据,建议面谈关键看对方的证据来应对,要谨慎,建议请个律师为妥,最好请个律师.

3月12日植树节活动策划方案

一、活动主题:绿色、氧气、健康、时尚;

二、活动主办单位:XX;

活动协办单位:XX;

三、活动时刻:2005年3月12日(星期六)8:40——14:00;

四、集合地方:XX

植树地方:XX;

楼盘参观地方:XX;

五、交通工具:大吧车接送、自驾车;

六、种植树种、数量:公孙树,40棵;

七、活动流程:

1/09:00:XX步行街集合;

2/09:15:发誓;

3/09:30:动身;

4/09:30――10:30:XX(参观过程中领取干粮和矿泉水);

510:30:到达植树地方;

6/10:30-13:30:植树活动开始,内容如下:

A、植树造林;

B、互动游戏;

C、媒体现场采访活动主持人、会员和阳光100俱乐部负责人;

D、业主代表说话;5、14:00:活动完毕,会员自由合影,乘车返回XX酒店;

第3篇:药品说明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从何时开始对上市药品有说明书的要求,以及说明书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

根据文献分析,应该是从《药品管理法》颁布,才对上

市药品的说明书作出硬性要求。 1984年《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标签或者说明书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份、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2000年01月01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6、7条

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03-13 第38条

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不得流失。 2001年12月01日《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