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北京市十类养老服务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7.23
•【字号】京人社发〔2020〕13号
•【施行日期】2020.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2020年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0〕13号
为保证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2020年退休人员养老金
2020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以9910元/月作为计算基数。
2020年1月1日至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为其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为保证本市2020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合理衔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以9910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3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京人社就字〔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7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精神,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一)申请条件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2.在京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408元/月;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880元/月。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领取期间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停发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四)列支渠道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北京市养老产业政策
北京市养老产业政策北京市养老产业政策1、扶持社会办机构社会办机构接收老年人,按生活能自理程度不同,分别给予300元/人月和50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社会福利机构免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供电贴费、自来水厂建设费、煤气厂建设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不同的机构类型和建设方式,分别给予20000元/床至25000元/ 床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对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统一按照本市相应的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2、支持敬老院发展新建、扩建的街乡敬老院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1万元,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利用其它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改建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3、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对获评为一、二、三、四、五不同等级的机构分别给予2、4、8、16、3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外省市农村务工人员在京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初级培训给予1500元/人,中级培训给予1800元/人的补贴4、养老机构风险化解为化解养老机构中意外伤残、身故风险,养老机构可投保综合责任险,政府给予80%的补贴,机构自负20%明确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每床160元,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根据机构床位数量不同,每所机构每年责任限额为200-500万元5、供地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企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6、扶持困难群体入住机构对低收入家庭中不能自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1100元对重度残疾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200-300二、北京市养老-保障福利政策敬老优待60--64周岁及以上保障和福利待遇1、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老年证。
北京市十类养老服务补贴
北京市十类养老服务补贴北京市十类养老服务补贴如下一、试点目标通过养老助餐服务体系试点建设,探索养老助餐服务模式,培育养老助餐服务品牌,引导老年人养成科学营养膳食的健康习惯,持续满足老年人的就餐基本服务需求。
二、建设模式(一)重点培育养老助餐品牌服务商。
鼓励大型专业餐饮服务商(中央厨房)利用自身独立的服务网络、科技手段或智能设备,通过“餐饮服务商(中央厨房)+社区配送+老年人家庭”方式直接开展服务。
(二)着力发挥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作用。
充分发挥包括养老照料中心在内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驿站等养老服务设施的餐饮功能,采取不同形式和办法,就近为有就餐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
(三)继续鼓励支持现有老年餐桌开展服务。
对设施较为完善、功能基本齐全的老年餐桌进行巩固和规范,支持其向专业化、连锁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
继续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食堂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三、试点任务各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巩固和发展养老助餐服务模式,在各老年餐制作点全面贯彻试行《餐饮业老年营养餐技术要求》。
通过养老助餐体系建设,满足老年人助餐基本需求。
养老助餐服务体系试点建设项目从通知下发起,至年9月底完成。
东城区采取“1+X”综合助餐服务模式。
“1”为中央厨房,“X”就是在每个社区建设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西城区以“老字号”餐饮企业服务网点和依托辖区内单位食堂形成老年餐专供网络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朝阳区采取“1+43+N”居家养老助餐服务模式。
“1”为朝阳区养老指导中心,“43”为全区43个街道(乡镇)老年餐服务中心,“N”为各类提供老年用餐服务的服务商,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海淀区以“中央厨房+冷链运输+社区配餐”的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丰台区依托餐饮连锁企业和包括养老照料中心在内的养老设施建设助餐网点的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石景山区以“中央厨房+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筹分配拨付各区2019年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筹分配拨付各区2019年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07•【字号】京民养老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筹分配拨付各区2019年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19〕34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1号),落实中央及我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我市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确保完成2019年养老服务各项工作任务,在连续三年通过统筹因素法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各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以下简称因素法资金)的基础上,2019年继续加大因素法资金支持力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范围2019年因素法资金共分两次全部提前下达至各区,指标文件为:《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第一批市对区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第二批养老服务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资金性质全部安排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不再配套安排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
二、政策依据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6〕947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8〕323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北京市民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民计发〔2017〕490号)等预算资金管理规定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养老服务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7〕287号)、《关于建立养老服务资金报表制度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7〕288号)等工作规定,结合本通知的具体要求,做好2019年因素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社[2017]6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3.31
【实施日期】2017.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
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17〕625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在收
到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后(以财政部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的30日内,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下达到各试点区。
同时,市财政局与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安排并核拨市级配套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牵头制定并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试点工作通知,具体指导各试点区推进工作,并启动共同对中央和市级试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跟踪、检查、督导等全过程管理监控工作。
二、各试点区收到中央和。
北京养老补助标准
北京养老补助标准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一直致力于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福利待遇。
养老补助是北京市政府为老年人提供的一项重要福利政策,旨在帮助他们度过晚年生活中可能面临的经济困难。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的养老补助标准以及申请要求。
一、养老补助标准北京市的养老补助标准根据老年人的个人情况和居住地区进行分类制定,分为城区和非城区两个不同的标准。
在城区范围内,养老补助分为低保标准和非低保标准两种情况。
低保标准是指老年人同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定条件,这一标准由市民政局负责核定和发放。
非低保标准则适用于不符合低保标准的老年人。
根据最新的规定,2019年度北京市城区老年人的养老补助标准如下:1. 低保老年人:北京市将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将低保老年人的养老补助标准分为七个档次,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
每个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发放标准。
2. 非低保老年人:非低保老年人根据年龄分为60-69岁和70岁以上两个年龄段,其养老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和每人每月300元。
对于非城区的老年人来说,养老补助标准相对较低。
根据最新标准,非城区老年人的养老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养老补助标准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
老年人可以到所在居住地区的民政局或社区办事处咨询相关政策和申请流程。
二、申请要求申请养老补助需要老年人满足一定的条件。
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 年龄要求: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申请人的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上。
2. 经济状况:低保老年人需要符合当地低保标准,并提供相关的经济证明材料,非低保老年人需提供收入证明和个人财产情况。
3. 居住条件:通常要求在当地居住满一定年限,常住或户籍等。
4. 其他要求:有些地方还会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例如生活自理能力等。
申请时,老年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
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按照本办法,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老年保障待遇)。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退职费;(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三)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老年保障待遇。
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申请人员情况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经社会保障事务所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第五条符合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享受老年保障待遇。
第六条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员在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期间失去享受条件的,自次月起停发老年保障待遇。
第七条建立老年保障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县)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对享受老年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第八条支付老年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市财政资金根据区(县)功能定位,向远郊山区(县)适度倾斜。
老年保障待遇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老年保障待遇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条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老年保障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等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等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1987.05.15•【字号】•【施行日期】198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1987年5月15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鉴于职工退休后减少收入较多,生活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决定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给困难补助范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以及部队移交地方管理并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1号文件的退休人员,退休费低于退休前标准工资的,发给困难补助。
上述退休职工受聘再工作并有收入的,不发给困难补助;停止受聘工作后,从停止受聘的下一个月起发给困难补助。
二、困难补助的标准:1、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工(不含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待遇的职工),每人每月15元,如本人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达不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95%的,可补足到本人标准工资的95%。
2、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每人每月15元,如本人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达不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90%的,可补足到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12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元。
3、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每人每月12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10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8元。
三、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不足38元的,按38元发给。
北京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流程
北京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流程
一、申请条件
1、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发放给具有本市户口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等三类。
高龄老年人津贴。
发放给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用于养老服务消费特别是生活照料护理服务。
(1)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二、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三、申请流程
1、在社区(村)或街道(乡镇)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申请表》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或“一门受理”窗口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后提交。
2、各街道(乡镇)受理窗口通过综合管理平台接受申请,或现场确认申请材料后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管理平台的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系统。
3、老年人养老服务津贴按月发放,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每月月底前发放下月津贴。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停发、追回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停发、追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30•【字号】京民老龄发〔2016〕349号•【施行日期】201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停发、追回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6〕349号各区民政局、老龄办:现将《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停发、追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8月30日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停发、追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京政办发〔2009〕10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通过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享受的政策性补贴。
第三条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统筹管理。
北京市民政局法制处和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指导协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追回工作。
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负责对管辖区域内存在误领、冒领情况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发放账户实施停发及追回工作。
第四条对误领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或以虚报、隐瞒、伪造证件等非法手段冒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追回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向误领、冒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实际持有人进行追回。
误领或冒领人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近亲属、其他共同居住人员,或代老年人持卡的福利机构。
第六条北京市养老服务与信息管理平台结合殡葬数据和市卫计委死亡证明等数据显示老年人去世的,各区民政局、老龄办应秉承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街道(乡镇)在30日内进行核实,并留存核查记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职工养老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使用管理的通知-京财综[1992]1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职工养老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职工养老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使用管理的通知(京财综[1992]13号1992年1月10日)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91)财综字第138号《关于财政部门支持、参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职工养老保险机构的管理服务费问题,做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职工养老保险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提取标准,要本着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市统筹办公室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查,报市统筹委员会备案。
管理服务费提取标准原则上一年一定,最多不超过二年。
管理服务费必须先提后用,不得直接从收缴的基金中支付。
二、职工养老保险机构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
管理服务费的开支,要在核定人员编制的范围内,比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水平,包干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
三、市职工养老保险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管理服务费,对于超出范围的开支,必须单项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支。
四、市职工养老保险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编制管理服务费收支预、决算。
管理服务费的年度预算,要在上年度11月底以前,由市统筹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执行。
五、职工养老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劳社养发[2008]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8.01.23【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1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现将《<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二、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9月30日前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三、2008年5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附件:1、《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个人申请表(略)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1:《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京政发[2007]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是指下列待遇:(一)按月享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二)按月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我国长期照顾十年计划服务项目及补助内容】
6.补助对象依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不同补助标准。
(七)交通接送服务
1.补助中度及重度失能者使用类似复康巴士之交通接送服务,每月最高补助4次(来回8趟),每次以新台币190元计。
2.补助对象依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不同补助标准。
(八)长期照顾机构服务
1.针对无法透过交通接送使用健保复健资源者,提供本项服务。
2.每次访视费用以新台币1,000元计,每人最多每星期1次。
3.补助对象依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不同补助标准。
(四)辅具购买、租借及居家无障碍环境改善服务
1.每10年内以补助新台币10万元为限,但经评估有特殊需要者,得项目酌增补助额度。
2.补助对象依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不同补助标准。
3.超过政府补助时数者,则由民众全额自行负担。
4.补助对象依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不同补助标准。
(二)居家护理
1.除现行全民健保每月给付2次居家护理外,经评定有需求者,每月最高再增加2次。
2.补助居家护理师访视费用,每次以新台币1,300元计。
3.补助对象依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不同补助标准。
(三)居家(小区)复健
我国长期照顾十年计划服务项目及补助内容
服务项目
补助内容
(一)照顾服务
(包含居家服务、日间照顾、家庭托顾服务)
1.依个案失能程度补助服务时数(注):
轻度:每月补助上限最高25小时;仅IADLs失能且独居之老人,比照此标准办小时。
2.补助经费:每小时以180元计(随物价指数调整)。
(五)老人餐饮服务
服务对象为低收入户、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含仅IADLs失能且独居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补助一餐,每餐以新台币50元计。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十条政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赡养抚养收养【发文字号】京老龄委发[2016]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03【实施日期】2016.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京老龄委发〔2016〕7号)市老龄委成员单位、各区老龄委:现将《北京市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十条政策》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16年5月3日北京市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十条政策为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逐步满足居家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增进老年群众福祉,提高老年生活品质,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让全市老年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十项措施(简称“养十条”政策)。
第一条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制定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标准和保障措施,各区政府通过资源整合、置换、新建、购买、租赁等方式无偿提供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地给予一次性开办相关支持,委托社会力量低偿运营,在城乡社区(村)规划建设一批具有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现名称、功能、标识“三统一”。
2016年,在城六区试点建设150个社区养老服务驿站;2020年,实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科学布局、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第二条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政府为困难老年人养老进行基本保障,缓解老年人居家养老压力。
优化经济困难、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和劳。
2020年北京高龄津贴政策_规章制度
2020年北京高龄津贴政策_规章制度2020年北京高龄津贴政策发布时间:2020-04-17北京市高龄老人可以享受高龄津贴、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保障以及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服务。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北京高龄津贴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高龄津贴、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保障政策。
1.北京市老人高龄津贴北京市90至99周岁老人,每月可领取100元高龄津贴;北京市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月可领取200元高龄津贴。
1. 北京市高龄老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保障北京市80周岁及以上老人,都可领取每月100元的养老(助残)券。
二、2019年北京高龄津贴办理手续 1.办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192019年1月1日前出生)2.办理所需材料:(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两份(2)三张近期二寸照片(3)填写《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4)如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填写相关委托书。
3.领取时所需材料: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和补助医疗领取证4.办理流程:1) 符合申请高龄津贴条件的人员,应持办理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 一般情况下从申请时间开始30个工作日之后可以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领取高龄老年人津贴。
高龄老年人津贴按月发放,领取时需携带《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和补助医疗领取证》和家庭户口簿。
3) 对高龄津贴申请和发放工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不符合申请高龄津贴的通知后10日内向(街道\乡\镇\区县老龄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019年北京高龄津贴政策高龄津贴政策出台:据介绍,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26个省区市已出台高龄津贴方面的相关补贴政策,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20个省区市已出台养老服务补贴方面的相关补贴政策,广东、重庆、四川、贵州、西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已在护理补贴方面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标准
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标准核心提示: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标准再次提高。
根据北京市人社局最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选择2000元至最高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
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仅供参考!一、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象本市户籍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享受的缴费补贴1、对选择最低缴费至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2、选择2000元至最高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
三、北京市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一)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参保人,仍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规定的领取条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1、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2、本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
(二)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本市户籍人员在2009年1月1日超过45周岁,外埠户籍进京人员2013年1月1日超过45周岁的,应逐年缴费。
也允许一次性多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2、本市户籍人员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外埠户籍进京人员2013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人员,不符合本条1、2缴费规定的,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后延期并逐年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老龄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京财社[2012]5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3.29【实施日期】2012.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2]55号)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残联、老龄办:为了积极、主动、科学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的挑战,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为老服务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自2011年起,我市建立了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依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经市政府批准,在市级部门预算之外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自2011年起设立,执行至2015年。
第三条资金来源包括三部分: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0年北京市退休工资标准_规章制度_
2020年北京市退休工资标准你知道北京市的退休工资标准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北京市退休工资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据统计,截至目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全部出齐,办法除确定改革范围和缴费基数外,还提出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向“中人”发放过渡性养老金,部分地区明确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根据国务院去年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各省份陆续出台实施办法,对缴费和待遇、改革的范围、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根据安排,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
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此外,各地实施意见对于改革范围也作出界定。
要求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资金的筹集问题,各地的方案表述基本一致,均要求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云南等地更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需财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不过,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别和省级以下地区具体贯彻意见拟订进度的不同,启动改革实施工作的时间也将有所差别。
中人”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过渡性养老金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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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北京市十类养老服务补贴
2017北京市十类养老服务补贴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养老助餐服务体系试点建设,探索养老助餐服务模式,培育养老助餐服务品牌,引导老年人养成科学营养膳食的健康习惯,持
续满足老年人的就餐基本服务需求。
二、建设模式
(一)重点培育养老助餐品牌服务商。
鼓励大型专业餐饮服务商(中央厨房)利用自身独立的服务网络、科技手段或智能设备,通过“餐饮服务商(中央厨房)+社区配送+老年人家庭”方式直接开展服务。
(二)着力发挥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作用。
充分发挥包括养老照料中心在内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驿站等养老服务设施的餐饮功能,采
取不同形式和办法,就近为有就餐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
(三)继续鼓励支持现有老年餐桌开展服务。
对设施较为完善、功能基本齐全的老年餐桌进行巩固和规范,支持其向专业化、连锁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
继续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食堂为社
会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三、试点任务
各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巩固和发展养老助餐服务模式,在各老年餐制作点全面贯彻试行《餐饮业老年营养餐技术要求》。
通过养
老助餐体系建设,满足老年人助餐基本需求。
养老助餐服务体系试
点建设项目从通知下发起,至2017年9月底完成。
东城区采取“1+X”综合助餐服务模式。
“1”为中央厨房,“X”就是在每个社区建设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西城区以“老字号”餐饮企业服务网点和依托辖区内单位食堂形成老年餐专供网络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朝阳区采取“1+43+N”居家养老助餐服务模式。
“1”为朝阳区养老指导中心,“43”为全区43个街道(乡镇)老年餐服务中心,“N”为各类提供老年用餐服务的服务商,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海淀区以“中央厨房+冷链运输+社区配餐”的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丰台区依托餐饮连锁企业和包括养老照料中心在内的养老设施建设助餐网点的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石景山区以“中央厨房+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房山区由政府搭台,企业市场化连锁经营,建设大型中央厨房,通过养老助餐车和社区配餐点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顺义区以政府主导建设中央厨房配送,构建“中央厨房+社区助餐点+义工送餐”的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四、项目补贴
市级财政统筹分配拨付各区的2016年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可优先安排支持试点区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
(一)厨房改造。
除养老照料中心主体和外设功能区外,对养老照料中心在街道(乡镇)区域内的社区层面分支和餐饮机构加盟商,以及实行包片服务的大型社会餐饮服务商的厨房,因扩大老年餐服务进行改造部分,提供改造补助。
(二)设备购置。
对大型社会餐饮服务商从事养老助餐服务的送餐设备、餐食保温保鲜器具的配置实行补助。
(三)社区餐点建设。
对需要在社区设置分餐和就餐点的,对无障碍设施的改造、餐桌椅、照明等适老化服务设施给予补助,为老年人营造方便、安全的就餐环境。
五、项目监管
(一)建立项目申报制度。
各区要组织养老助餐服务商填写申报《养老助餐服务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对上报的养老助餐服
务项目进行评审后方可实施。
10月底前,各区将养老助餐服务体系
试点建设方案报市老龄办备案。
(二)建立项目评估制度。
各区应委托第三方对上报的养老助餐服务项目的可行性、资金的合理性、卫生安全措施、计划进度安排和
预期效果等进行评估,对养老助餐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三)建立数据统计制度。
养老助餐服务商要有老年人就餐信息统计,实行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保证服务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要充分认识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民政、老龄
作为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做到实施有方案、落实有细则、完成有时限、督查有机制。
紧盯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积极协调卫生监督、交通安全等部门,既主动服务,又严格督导,
创建良好的服务环境。
每月5日前,向市老龄办报告上月工作进展
情况。
(二)严格跟踪绩效。
各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认真制定绩效跟踪监管办法,对养老助餐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动态监管,全程跟踪。
充分发挥绩效监督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过
程和事后评价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各项绩效目标实现。
市老龄办
将组织对养老助餐服务体系试点建设的项目进行督促和实地检查,
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和有关部门协同检查养老助餐服务项目实现
情况,以及老年人对助餐服务成效的评价。
(三)强化资金监管。
市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涉老装修改造、添置助餐设备等基础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各区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
督促、指导和监管,提高市级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探索建立养
老助餐服务的长效机制,确保养老助餐服务体系试点建设项目按期
保质完成。
对没有发挥作用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整改仍不合格的给予清退,并追缴支持资金。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养老助餐服务的意义,培育好典型。
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总结经验模式,鼓励企业建立联盟,协同发展,共同完成好这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