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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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二、税务处理(-)增值税1税目(1)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⑵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2.专项优惠(1)物流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物流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①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3)已执行到期的优惠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3.发票开具(1)备注栏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5]1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5]1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5〕19号2005年2月24日)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规定,铁路系统部分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

一年多来,不少地方对具体征免范围不够清楚。

针对这种情况,经与辽宁、黑龙江省地税局协调沟通,考虑到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境内铁路系统征免“两税”问题明确如下:一、铁路多种经营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均应征收“两税”。

二、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免征“两税”的自用房产和土地是指企业自用的办公和公务(组织、指挥、协调、管理和生产)用房产和土地,办公和公务用以外的房产和土地均应照章缴纳“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9号和财税〔2004〕36号文件精神,省局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确定了《吉林省境内继续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铁路运输决算单位名单》(名单附后),凡未列入免税名单的单位均应征税。

如果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或铁路企业内部改组、改制,企业经营性质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由铁路部门经当地税务机关,报省地税局重新确定。

三、根据“两税”的有关规定,恢复征收“两税”的铁路企业,要以房产、土地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论轨道交通车站房产税筹划思路

论轨道交通车站房产税筹划思路

论轨道交通车站房产税筹划思路摘要:房产税虽是一个小税种,但因为轨道交通行业的重资产属性,以车站余值为基础计征的房产税却是轨道运营企业的重要支出,本文通过对重庆轨道集团在车站房产税筹划方面所做努力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轨道交通车站房产税筹划有所帮助。

关键词:轨道交通;税收优惠;税收筹划1 研究轨道交通运营房产税筹划的意义轨道交通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具有容量大、快捷安全、舒适环保、票价公益等特点,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市民出行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线网规模不断扩大,以轨道车站房产余值为基础计缴的房产税也不断增加,加大了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负担。

为有效缓解车站房产税给企业带来的压力,增强轨道运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房产税筹划已刻不容缓。

2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2.1房产税房产税是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其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1]2.2房屋根据财税地[198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3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在现行税制条件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各种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行为,以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

[2]3案例分析3.1背景介绍2004年,重庆轨道2号线较场口-新山村段投入运营,正式开启了重庆轨道交通的运营篇章。

截止目前,重庆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到501公里,基本实现覆盖主城全域的运营格局,里程总长处于国内一线水平。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房产税减免税优惠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房产税减免税优惠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房产税减免税优惠第五章房产税——第四节减免税优惠知识点、减免税优惠(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理期间免征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8.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9.对于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

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1.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12.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天然林的保护工程相关的房产免税。

14.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房产税。

15.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

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第五章 房产税

第五章 房产税

第五章房产税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第一讲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一、房产税的概念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属于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根据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区别规定征税方法。

二、房产税的基本要素(一)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二)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三)纳税人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其中: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四)税率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三、计税依据(一)计税依据设计的指导思想1.原值——房屋取得时的价格2.净值——折余价值3.市价——当前价格标准的确定——房产计税余值(计算出来的数据)(二)计税依据的形式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其中:(1)房产原值即会计核算中账户原值,但是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辽宁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二日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二)县城;(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四)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七条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辽宁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二日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二)县城;(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四)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税法Ⅱ第五章房产税

税法Ⅱ第五章房产税

第五章房产税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第三节减免税优惠第四节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节征收管理【知识点】概述一、房产税的概念: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提示】一般财产税也称“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各类财产实行综合课征的税收,个别财产税也称“单项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土地、房屋、资本和其他财产分别课征的税收。

2.限于征税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

【知识点】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提示】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一、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提示1】城市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提示2】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提示3】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提示4】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纳税人: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其中: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2.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6.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提示】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按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缴纳。

黑财综20226号文件

黑财综20226号文件

黑财综20226号文件一、政策支持范围(一)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1.属于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居民服务业的纳税人;相关行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2.房产、土地坐落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

(二)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1.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居民服务业纳税人。

2.在2022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

纳税人免收租金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

二、免税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期限为:(一)符合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免税期限为自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起至解除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止。

(二)符合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收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免收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三、政策兑现流程具体兑现流程按照《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税源维护和申报流程》(见附件)办理。

2022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试题及答案(精编新版)

2022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试题及答案(精编新版)

2022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试题及答案(精编新版)1、[选择题]下列合同和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的是( )。

A.企业将财产赠给政府所书立的书据B.未按期兑现的合同C.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合同D.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答案】B【解析】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所书立的书据免予贴花;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合同和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2、[选择题]2011年10月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部分资产,该部分资产计税基础为60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乙公司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一部分股权(计税基础为45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以及1000万元银行存款。

假定符合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且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取得的乙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250万元B.乙公司取得的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6000万元C.乙公司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250万元D.乙公司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E,甲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500万元【答案】A,B,C3、[选择题]依据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包括()。

A.再销售价格法B.现金与实物分配法C.交易净利润法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E,利润分割法【答案】ACDE【解析】转让定价方法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4、[选择题]纳税人的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A.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B.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用地C.企业厂区内的铁路专用线用地D.港口码头用地。

E,校办企业的经营用地【答案】ABD【解析】选项C: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铁路运输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铁路运输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抄送:铁道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三月八日关于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规定,现对铁路系统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问题明确如下:一、铁路多种经营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均应征收“两税”。

房产税节税筹划精典案例

房产税节税筹划精典案例

房产税节税筹划案例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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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服务让您的企业没有税务风险!1、降低房产原值的纳税筹划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酒窖菜窖、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与房屋不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属于房产。

如果将除厂房、办公用房以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案例 1:甲企业位于某市市区,企业除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厂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游泳池、停车场等建筑物,总计工程造价 10 亿元,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设施工程造价 2 亿元。

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 30%。

方案一:将所有建筑物都作为房产计入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100000×(1 -30%)×1.2%=840(万元)。

方案二:将游泳池、停车场等都建成露天的,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

应纳房产税=(100000-20000)×(1-30%)×1.2%=672(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房产税 168 万元。

2、降低租金收入的纳税筹划房产出租的,房产税采用从租计征方式,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 12% 税率计征。

对于出租方的代收项目收入,应当与实际租金收入分开核算,分开签订合同,从而降低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

案例 2:甲公司拥有一写字楼,配套设施齐全,对外出租。

全年租金共 3000 万元,其中含代收的物业管理费 300 万元,水电费为 500 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总页数】1页(P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2006年3月8日财税[2006]17号)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者注:除本条规定者外,现规定:一、下列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铁道部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2017-11-01 税务大讲堂房产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目录序号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减免性质代码1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080116012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080117013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080117024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080117055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080127016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080199027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080199038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080219069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0802190710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0802190811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0802190912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0802200113 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0803330114 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0805240115 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0806100216 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0806100317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0806400218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0808150119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0808390220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0808390421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0809230222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0810140123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0810140624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0810290125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0810320726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0812130227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0812130328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0812130429 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0812260330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081234013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0812340232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0812340433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0812500134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0812500235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081299033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0812990637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0812990738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0812991339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0812991540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0812991641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08129917 42 其他其他08129999。

房产税讲义和习题

房产税讲义和习题

房产税【知识点】概述一、房产税的概念: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提示】一般财产税也称“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各类财产实行综合课征的税收,个别财产税也称“单项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土地、房屋、资本和其他财产分别课征的税收。

2.限于征税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

【知识点】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提示】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一、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提示1】城市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提示2】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提示3】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提示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纳税人: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其中: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2.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6.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提示】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按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缴纳。

【典型例题1】(2018年单选题)下列关于房产税纳税人的税法,正确的是()。

A.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缴纳房产税B.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产税C.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的,由免税单位缴纳房产税D.无论产权所有人是否在房屋所在地,均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选项C,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的,由纳税单位代为缴纳房产税;选项D,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辽宁省房产税优惠政策

辽宁省房产税优惠政策

辽宁省房产税优惠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六)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国务院国发[1986]90号1986年9月15日]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本用的房产。

[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1987年8月12日]经批准全部关闭或停产在一年以上的企业,经关停企业申请,县、区地方税务局认定,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其在关停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一[1996]年182号1996年7月30日](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1987年8月12日]三、《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减税项目(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1987年8月12日]四、关于利用地下人防设施税收优惠问题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1986年9月25日]五、关于危房的税收优惠问题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1986年9月25日]六、关于微利和亏损企业的房产税优惠问题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92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92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
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924号1990年7月28日)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已以[89]国税地字第061号下发了通知,现将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再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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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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