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 (孝敬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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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强制探望亲情何处安放?

据新华社电 7月1日起,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随着新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硬性规定列入法规,“常回家看看”的老话题再一次被炒得热气腾腾。

赞成者说,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更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需求;反对者则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好是好,但法律难以约束感情,执行起来很难,什么叫“常回家”,谁来监督执行,父母会控告子女吗?违法了最后又能如何处置?靠法律强制的探望能有什么亲情?

如今,我国老龄化的速度节节攀升,因“空巢”而衍生的家庭悲剧、社会悲剧越来越多。对于客观条件具备却不看望老人的不肖子孙,我们应该谴责。但实际上,大多数在外的儿女往往是不能“两全”。在外拼搏发展的人,怎么能“常回家看看”?要想解决这一难题,并非仅有孝心就够了,还得靠平衡地区差异,加快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同样,如果“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涉嫌违法,那么,不让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制度与人,也能算是违法吗?活在当下,奔波在房子、教育、医疗的高压大道上,有的是“低头赶路”的匆忙,有的是近乡情怯的慌张,有的是看淡未来的迷茫……别说“经常”,就是领着爱人、子女偶尔回家转一转,经常无偿加班的劳资关系会“放行”吗?单位的带薪假肯“点头”吗?

在户籍制度尚未及时转身的当今社会,“家”是动辄就千百公里外的一个港湾。而如果城市的这头不能让我们的父母顺利“进城”、而老家的那头又不能以广阔的发展空间吸引子女“返乡”,那么,真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大多条款,基本上仍是“难于上青天”。

专家视点

没有惩罚的法律没有实际意义

王飙尘认为,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来要用道德去约束的东西,现在需要立法来解决,“我并不认为这是一种进步”。

“常回家看老年人”这涉及赡养和探望的老人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如果是权利的话就不需要立法约束,但如果是义务的话应该要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去量化赡养和探望的行为。如果精神上履行不到的话是否允许有物质上的补偿、代替。王飙尘提出:“作为赡养人没有去探望和照顾老年人,该如何处罚?法律里并没有写明。我认为,这种没有惩罚的法律没有实际意义。”(凌越)

这是一个倡导性的法律条文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个倡导性的法律条文,“尽管这个法律没有惩罚性。”朱永平认为,对违法的人进行惩罚,这是第二步。例如可以用《治安处罚法》来进行惩处,《治安处罚法》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举个例子,老人到派出所投诉子女不‘常回家看看’,民警就能传唤老人的子女到派出所,并警告子女每个礼拜、或者每个月必须回家照顾老人,否则就要对子女用《治安处罚法》进行惩处,作为轻型犯罪处罚。(凌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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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定两个月看一次老人

羊城晚报讯据中新社报道: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当天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住,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

因不满被女儿如此对待,储某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储某的儿子与女婿针锋相对,争论不休。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

“常回家看看”遭网友吐槽,入了法能否入得了心

“难道我违法了?”昨起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因人性化规定子女“要常回家看看”,众生惑倒。同时,网友纷纷吐槽,“我常年想回家,公司会恩准吗?”广州中院法官表示,相关条文的倡导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与其绞尽脑汁用强制措施,不如靠社会道德来调整。

■新快报记者郭海燕罗仕通讯员马伟锋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全文)第二章第十七条。

有心无假为之奈何

新法的“探老”规定,让“企业假期”备受关注。诸多企业员工表示:也想回家看看,怎奈人在谋生,身不由己!

张先生来自黑龙江齐齐哈尔,现在在广州一家国企上班。他说,坐火车回家来回得花四五天时间,虽然坐飞机一天可以到,但一个来回路费就得5000元。

毕业第一年,张先生平均到手月薪不足3000元,省吃俭用出一笔回家费用,着实不易,只能一周一个电话关心下父母。现在张先生的薪水倍涨,金钱已经不成问题,但时间更加紧张了。“我也想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每个假期都回,但没有这么多假期。”

“探亲假已经成为传说,年假可以休五天,但太忙了,基本难以实现连休。”张先生认为,“经常回家看看能不能落实,关键在企业能不能将探亲假执行下去。”

张先生说,作为职工不能找东家强行要假,更无法与之叫板、对簿公堂。关于探亲,张先生认为,新法实际效用不大,症结在于企业没有强制性约束,没有处罚机制,没有合理投诉制度。

落实年假保证探亲

“探亲假已经有32年的历史,在企业已逐渐退出‘舞台’,年假取而代之。”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曾跃表示,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后,企业年假已逐渐取代企业探亲假,“企业要把年假制度落实好,保证民众有时间‘常回家看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则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曾跃表示,随着年假制度的推广,已逐渐取代探亲假。他说,“加上每年春节、国庆等大大小小的假期,企业如果保证职工休年假的权益,还是可以‘常回家看看’的。”他说。

■法官说法

执行困难,但有积极的一面

记者:众多网友吐槽新法十七条是空文规定,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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