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有感
有一种法叫“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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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乃我国传统美德中极为
重要的一部分,“羊知跪乳之 恩,鸦有反哺之孝”,所以,孝 自古即为理所当然.: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 的突飞猛进,很多青年人放 弃了农村生活,背井离乡来 到陌生的大城市找一份能够 糊口和养活家里的工作。乡 下的孩子要读书、老人没有 劳动能力,所有的开支只是 靠打工的人每个月寄回去的 钱来维持生计,甚至节假日 打工赚的比平时更多。在现 实面前,孝心更多是被埋藏 在生活的艰辛之中。
“我不想回家,因为一回家父母就逼 婚,本来高高兴兴的,结果好心情全都没 有了,还不如不回去呢。”他不想面对父 母和亲戚的催促,所以就选择了逃避,不 回家的时间已有两年。 可是,父母对我们无形的依赖和渴望 我们回家的等待,已成为他们生活的常 态。就算是唠叨,争吵也是他们对儿女爱 的表达。 看着一桌桌色香味俱全的饭菜,一盘 盘热气腾腾的饺子,那双翘首盼望的眼睛 周围布满了皱纹,握着电话的那双皱巴巴 的老手,岁月的磨砺都刻在上面。
有一种故事叫“等候"
2017年春节,一组3岁儿子在村口 等30岁爸爸回家的组照火爆了网络,组 照里的爷爷奶奶爸爸儿子的幸福就是这 么简单,一起说话、一起吃饭、一起劳动, 所有的等待都那么值得。 对于外地工作的人来说,“回家看看” 是一年才有一次的奢侈举动。 尤其是对于农民工来说,刚刚才过的 春节是他们回家的唯一时机。 “我们没有假期,每天都要上班。如果 有事要请假,全勤奖就没有了。”在广东 韶关工作的蔡先生每年回家的时间只有
你又有什么理由,不回家!
有一种保护对象叫“老人"
现在,“常回家看看”再不是一首歌 曲,也不是公益广告里的声声呼唤,是法 律在呼吁你“各位,有时间就常回家看看 爸妈吧!”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 行,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 老年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应经常看望 或问候;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 人,禁止对老人实施家庭暴力。 今年2月6 El,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发 出关于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 案)》意见的公告。 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 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 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由于子女不在身边,留守老人和空巢
“常回家看看”背后的艰难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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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背后的艰难现实作者:信海光来源:《中华儿女》2011年第02期2011年1月6日出版的《广州日报》报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此次修订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心,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探视老人是一种孝道,本属于道德范畴,所以不少,人指责把探视老人写入法条是试图以法律约束道德,是法律的越界和不自量力,我却宁愿将其理解为,把“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范畴,这本身就是在提出一种导向,是法律对社会现实的一种正常反映,它不是在指责人们的道德缺失,而是一种提醒和警示:它提醒为人子女者,探视老人是一种应尽的义务;它提醒老人,被子女探望是一种合法的权利;它警示这个社会,“常回家看看”已日渐稀缺。
因此,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示子女应“常回家看看”,虽然未必能够起到实际的约束作用,但至少从眼下引起的公众与媒体的广泛关注看,也总算是聊胜于无。
千百年来,“子女常回家看看”都是天下父母温情的期许,也是子女们最殷切的心愿。
但近年来,中国在快速转型,社会在剧烈变迁,随着现代生活观念、居住方式的改变,子女常伴父母身边的已经少之又见报道称,中国现有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
子女由于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后,独守“空粱”的中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常回家看看”的稀缺正是这种转型与变迁的负面产物。
究其实,为人子女者,谁不想对父母尽以孝道?可对当今很多年轻人来说,实际面临的经济瓶颈和时间瓶颈竞使“常回家看看”这·美好愿望难以实现,并不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导致子女不愿经常探视父母,难以“常回家看看”的背后,其实蕴藏着一言难尽的艰难社会现实比如房子,如果父母和子女能够居住在一起,则探视问题就变成了一个伪问题,但中国当前的社会现实是:房价高企,子女连自己结婚的房子都买不起,遑论为父母迁居?有个说法叫“一碗汤的距离”,是指儿女与父母的最佳居住距离是送一碗汤不会冷那么远,试问,今日中国之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中有多少儿女有这样的购房能力?当然,儿女可以选择不往大城市挤,而是留在乡下或者小城镇孝敬父母,但在地域、城乡差距如此之大的社会现实下这无异于要求子女为了父母牺牲前程,先不说子女意愿,就是为人父母者又有几个能忍心?比如休假,有网友讥讽说“‘常回家看看’更应该写入《劳动法》而不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此说其实大有道理。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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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悖论贺海仁2013-07-16 14:22:00 来源:中国法学网201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出修订,第18条作为增加条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修订后的法律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通过立法形式确认情亲之间的法律责任,强化了道德法律化的新局面,也是走向现代化的中国以法"齐家"的重要体现。
作为一个倡导性条款,第18条的产生是否可以加强整个社会的孝心文化扔有待于观察。
认真解读此条款,有必要分析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一系列内在冲突或矛盾。
伦理责任与国家义务的冲突就制度设计而言,我国法律制度一方面规定了国家对老人的"物质帮助"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1 不过,虽然宪法确立了国家和成年子女具有帮助或赡养老人的共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把这种共同义务做了主次之分,规定家庭成员是第一责任人,承担赡养或抚养老人的主要义务。
该法第13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该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养老的内容方面,赡养人应当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同时规定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
家庭成员作为主要的赡养人的义务是绝对的、无条件的,除非赡养义务人丧失了赡养或抚养的能力。
相比之下,国家对老人的帮助责任则是次要的和补充性的义务。
在原则上,只有在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情况下,才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第31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28条)的规定是普惠制条款,适用于所有公民,"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公民。
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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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 触 。 人类 发展 的历 史 已经 证 明, 缺德 的法 律 即使在 强权 的保
关 于养老 , 我 国《 老 年人 权益保 障法 》 第1 4条规 定可 以看 出 障 之下 , 也只 能起 一时之 用 , 而最 终 总免不 了要 背上 “ 恶 法” 的骂 那 些具 有深 厚道 德基础 的法律 , 如 宪法 中有 关保 来, 赡养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两部分, 经济上的供养属于物 名 。纵观 历史 , 质 赡养 范畴 , 生活 上 的照料 和精 神上 的慰藉 属于 精神赡 养 范畴 。 障 人权 的法律 规定 , 民法 中的公序 良俗 原则 和诚 实信用 原 则等 ,
随着 我 国经 济 的发展 ,人们物 质 生活水 平得 到 了不 同程 度 的提 往 往都有 着悠 久 的历史 , 这些 法律 规 定契合 了人类 的道德 要求 , 高, 老年 人在物 质方 面 的需求 基本 得到 了满足 , 物质 赡养 问题 基 具 有道德 性 , 是 良法 , 因而 具有 坚 韧的 生命力 , 经久 不衰 。 本 解决 , 老年人 对精 神方 面 的需求 凸现 出来 , 且 精神 生活 的丰 富
德性 的 。现代 国家选 择法 律作 为 主要 的调整 手段 ,推 行 依法 治
、
Hale Waihona Puke “ 常 回家看 看” 入 法 的价值 考量
国。 但法 治社会 本身 并不 是依 法治 国方 略追求 的终 极 目标 , 其 最
“ 未 富先老” 是中 国面 临 的社会现 实 , 如何 应对 人 口老 龄化 问 终 目的是 要实 现理 想社会 。人们 对理 想社 会 的评判 会有 不 同的 题, 保 障老 年人安 享晚年 , 不仅 关系到 经济 的发展 和社会 的稳定 , 标准 , 但无 论采取 哪一 种评 判标准 , 其 都不可 能也 不应 该与道 德
“常回家看看”靠法律还是靠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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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 题 解读
I 目 目 HUAT r I I J EDU
看 》 响 大 江 南 北 , 动 无 数 年 迈 唱 感 的 父 母 与 孤 独 的 游 子 : 2年 后 的 1 春 节 前 夕 ,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新 和 国 老 年人 权 益保 障 法 》 案 拟 规 草 定, “家庭 成 员 不得 在 精 神 上 忽 视 、 孤 立 老年 人 ” 并特 别 强 调 “ 老 年 . 与
主 观 情感 性 , 叙 述 故事 以及 讲 道 理 时 要 写 出 文 采来 。 在
牟运读0 苏 涯 湖北省钟祥一中高二() 4 1 0 5班 39 0
文 麝 懑 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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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还 远 吗 ?
◆ 思
维
自“ 回家看看 ” 常 拟被 列 入法 律 条文 的消 息公 布 以来 , 会 各 界 对 社 此颇 有争 议 , 细细分 析看 来 , 可谓 众 说纷 纭 , 据其 理 。 各 随着 科技 的发 展 , 个 社 会 都 整 被带 入一 种“ 速时 代 ” 高 的发展 模 式
致 法 律 不 被遵 守 , 会 削 弱法 律 的效 力 。 还
总 之 , 对 这 一 话题 , 以选 择 的 立 意 角度 还 有 很 多 , 如 还 可 针 可 例
以 上 材 料 引 起 了 你 哪 方 面 的
思 考 , 将 你 的 观 点 或 看 法 写 成 一 请
篇 不 少 于 8 0字 的文 章 。 0
德 范 畴 的 事 情 写 入 法 律 是 没 有 必
要 的 . 如 果 一 个 孩 子 不 想 回 家 看
看 , 法律 强迫 他 回去 又有 何 意 义 用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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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7 — 0 9
[ 作者简介 ] 刘璐 ( 1 9 6 6 一 ) , 女, 湖北襄樊人 , 汉族 . 学士学位 , 中级职称 , 武汉工程大学 , 长期从事劳动法研究 。
宋 晓波 ( 1 9 8 4 一 ) , 男, 湖北宜 昌人 , 汉族 。 法学硕 士, 武汉音乐学院助教。
“ 常 回家看看 ” 人法一石激起千层浪 , 社会各 界讨论激烈 , 支持与反对的声音激烈交锋 , 笔者认 “ 常 回家看 看 ” 入 法的 背景 “ 常 回家 看看 ” 写入 法 律 , 不 仅 赋予 了老 年人 寻 2 0 1 2年 1 2月 2 8日,关 系 我 国众 多 老年 人 合 为 , 求子女精神慰藉 的法律权利 ,也给予子女一份法 法权益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经 全 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 此次老年法修订 中 , 最 律义务 ,通过法律推动中国传统孝道的保护与传 意 义非 凡 。 引 人关 注 的是 “ 家 庭 成 员应 当关 心 老年 人 的精 神 承 , 二、 “ 常 回家看 看” 入 法 的法律 意 义 需求 , 不得忽视 、 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 在法治社会 中,用法律引导社会群体 的赡养 的家庭 成员 , 应 当经 常看望 或 者 问候老 年 人 。用 人 行 为 , 以刚 性 的 法 律逐 步 培养 子 女 “ 常 回家 看 看 ” 单 位应 当按 照 相关 规 定 保 障赡 养 人 探 亲休 假 的权 的习 惯 , 满足 老 年人 亲情 权益 的诉 求 。此 次将 “ 常 利。” 写入法律 , 赋予老年人权利 , 给予子女 作为孝道的“ 常回家看看” 从道德层次上升到 回家看看”
[ K e y w o r d s ] O t f e n g o i n g h o m e ; N u a n c e ;O b s t a c l e ;
浅议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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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的现实困境作者:刘畅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摘要: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一种行为已经不能够用道德来约束,即已经触及到了道德的底线时,这种行为才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约束,使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常回家看看”作为子女对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现已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满足了多少老人的心愿,也让多少人拍手叫好。
但不乏有质疑者认为这有法律入侵道德的嫌疑,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
因此本文着重介绍"常回家看看"有无必要性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解决困境的几点微薄建议。
关键词:道德;法律;困境;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1-0083-02“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
”这首曾经风靡全国的《常回家看看》唱得游子们纠结、黯然与无奈,唱得老人们凄婉而喟叹[1]。
对父母尽孝道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沿袭下来的美德,对儿女来说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这一传统的道德义务——常回家看看现今已经被写入法律,成为了儿女们的一项应尽的法律义务。
道德法律化的前提是某种行为触犯了道德的底线,靠道德规范已经不能够约束该行为且需要依靠法律干预时,才能够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的可行性还值得进一步的探讨,下面就此问题进行浅显的分析。
一、“常回家看看”——法律不要过度干预道德2012年9月河南丰县一对“空巢老人”因儿女们不常回家看看而将其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儿女们每周周末回家与其团圆,河南丰县法院对此案件极为慎重,因为这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之后法院只好委托该地的法庭进行处理,经过调解空巢老人的儿女们承诺今后多常回家看看老人。
据了解,关于这类案件各地法院也曾收到过不少,但处理起来也特别棘手。
“常回家看看”属于伦理,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是一项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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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 父母 的 爱 , 为 永远 别 成
为 精 神 赡 养 问 题 上 的 等 待 ” (J爱 回 家 》 画 面 最 ,i (z 的
法 院 状 告 他 的 小 儿 终 定 格 在 这 句 话 一- t。对 于 独 自 .
子 。 老 教 师 在 诉 状 中 在 上 海 打 拼 的 胡 杰 来 说 ,这 则
不 可 回 避 的 事 实 ,越 来 越 多 的老 人 与老 伴 相 依 为命 , 在 城 市或 农村 的一 角独 守。远
在 他 乡的 子 女 也 因 工 作 繁
学 、 作 而 远 离 父 母 , 因 成 婆 婆 i 年 公 寓 的 负 责 人 给 工 或 上老
家 立 业 与 父 母 分 开 居 住 , 成 女 儿 打 电 话 , 她 来 看 看 娘 老 造 叫
1 2年 前 , 首 《 回 家 一 常 看 看 》 唱 出 了许 多年 迈 父母 的期 盼 。 1 2年 后 , 着 社 会 随
的进 步和 人 1流 动 的加 速 , 3 "
“ 巢 ” 人 增 多 已 成 为 一 个 空 老
岛国圈
孝I失落助推《 l l J 老年法》 嬗变
女 儿 对 她 的 问 候 太 少 。 一 年
处 境 的老人 还不 这 样 的 调 解 内 容 在 法 院
的 日常 审 判 _ 作 中 并 不 多 见 , 1 :
记 者 在 湖 南 某 老 年 公 寓 却 也 是 无 奈 之 举 。本 案 原 告 于 采 访 时 ,看 到 7 8岁 的 张 婆 婆 婆 婆 今 年 7 3岁 , 3个 子 女 , 有
他 。 们 能 帮 帮 我 吗 ? 2 1 年 遇 判 决 难 你 ”0 1 “ 揪 心 的 求 助 ” 的 信 息 在 微 民 庭 调 解 室 , 案 法 官 与 一 起 最 办 博 上 转 发 。 博 文 中 称 , 助 者 赡 养 纠 纷 的 当 事 人 双 方 之 间 求 是 一 对 来 自 湖 南 郴 州 的 老 年 出 现 了 这 样 的 对 话 : 你 母 亲 “ 夫 妻 。由 于 没 有 留 下 任 何 联 系 提 出 ‘ 神 赡 养 ’要 求 你 们 一 精 , 方 式 , 夫 妻 的 故 事 记 者 不 得 个 月 回 去 看 她 … 次 , 她 一 起 老 和
一、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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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你怎么看?解析:本题是最近引发热议的孝心入法的问题。
属于综合分析时政热点类题目。
笔者认为不必完全按照传统的综合分析的答题思路,可以破题表态之后,分析其积极意义,然后探讨事件背后的隐忧。
参考要点:(1)破题表态,点明本质(2)谈谈新法的积极意义(3)理清该法在实施时的法理隐忧参考答案:关于常回家看看入法,我认为其立法出发点、初衷是好的,但是,孝心入法,恐怕清官难断家务事,如何避免让这一法律沦为一纸空文和避免立法崇拜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歌曲《常回家看看》久唱不衰,常让天下父母流泪千行。
正像歌词所唱:“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
然而,当前的时代,这样的基本看望儿女都做不到,空巢老人的精神世界一片荒漠。
此次新《老年法》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以法律推动亲情孝敬,虽说带有硬性的强制,但唤醒的却是儿女亲情良知,不再坚守给钱给物就是孝敬的误区。
在送礼不如送健康的语境下,送“常回家看看”给老人带来的亲情满足、精神振奋、幸福健康是不可估量的,应该说,新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关怀,其初衷良好,释放了浓烈的善意,并且能够对那些不孝子女有所戒示,但是,,如何避免法律沦为一纸空文,我们尚需理清几点疑问:其一,子女是不愿意常回家看看,还是不能常回家看看?这是一个“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年代,随着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古代那种“父母在,不远游”的思维已经飘落在风中,我们是不折不扣的“飘一代”,父母在老家,子女游荡在城市之中。
年轻人非不为也,实不能也,一是路途迢迢,二是假期稀少,当被加班、被全勤成为常事,休年假成了奢侈一景时,远在城市的子女怎么才能常回家看看?其二,如何界定“经常”,换言之如何操作?一个月回家一次是经常,一个星期回家一次也是经常,半年回家一次算不算经常?再说,即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父母是不是就会怒而付诸法律?强求而来的亲情是脆弱的,也是没有根基的,当父母和孩子撕破了脸皮,慑于法律威力,子女即便常回家看看了,但一副冷若冰霜的面孔,又有何意义?孝顺发自内心,亲情归于自然,表达孝意不能拘泥于形式,非要强调一年回去多少次,是愚笨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学习心得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学习心得](https://img.taocdn.com/s3/m/4aabf0f98bd63186bcebbcae.png)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学习心得据数据显示,自1999年起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是世界上唯一的老年人过亿的国家。
到2013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亿人、占总人口的13.8%,而且正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
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3亿。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主要有四个特点:即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提倡老年人积极养老;强调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施行后,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对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老年人不仅增强了自身法律保护的意识,还从各个层面提高了生活质量与幸福满意度。
通过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本人认为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新法)与原《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原法)相比,有如下的新提法和新法亮点,如有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新法》在《原法》的基础上修改了38条,新增了38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五章50条的《原法》修改为九章71条的《新法》。
总体上看,而新增条款多属于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范畴,修改幅度大,新增内容多,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修订修改内容最多的法律之一。
⑴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原法》第四条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原法》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法律,并作为中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上升为国家意志,不仅标志着老龄科学研究的重大结论转换为法律,更重要的是,它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全党全社会全面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总动员令。
⑵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设立为老年节。
从“常回家看看”看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历程
![从“常回家看看”看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历程](https://img.taocdn.com/s3/m/49dc170479563c1ec5da7173.png)
从“常回家看看”看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历程[摘要]有关“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出台后,引起了社会极大反响,叫好声、批评声均不绝于耳。
对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美国法律史上的伟大人物霍姆斯就曾说道:“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在沉淀。
它的历史就是一个民族的道德发展史。
”在我国,法律经历了与道德的混同时期、与道德的割裂阶段,再到现在法律与道德的新融合三个主要阶段。
“常回家看看”入法虽然缺乏一定可操作性,但其所提倡的道德意义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孝道;法律;混同;融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这条规定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舆论中出现了两极分化的观点。
赞成者认为,“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孝”属于道德层面的内容,有时光靠“道德感”不能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
而将“常回家看看”等“孝道”内容写入法律,则使之多了一层法律的约束,并对社会尊老爱老氛围的形成,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而反对者则认为,法律并非是万能的,不能简单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纯粹道德上的内容。
而且“经常”的概念难以界定,是每月一次还是每月两次?如何保证这一条规定得到落实?难道对不愿常回家者由法院强制执行?反对者们认为,这条规定将流于形式,并在某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目前道德风尚日益沦丧的无奈现实。
在反对者们的观点中,如何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确实是我们要考量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更关键的问题是,有没有必要将这一道德的内容写进法律的规范里?这其实就是我国法律与道德的一个融合问题,应从融合过程看道德法律化的合理性。
一、传统法律:道德与法的混同时期以“常回家看看”体现的孝道来看,“孝道”是儒家文化的基本价值,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特质。
“孝”字,上部是个老人,弯腰弓背,白发飘拂,手拄拐杖,一副老态龙钟的样子;下部是个孩子,托着老人作服侍状。
可见“孝”最初仅指一种人伦关系,其主要内容是尊老、侍奉长辈。
“常回家看看”怎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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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怎样看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这条规定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常回家看看”。
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常回家看看”就不可避免地以民事案件的形式进入人们的视野。
案例:储某是一位年近八旬的老太太,育有一双儿女。
2009年3月,储某夫妇与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
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因储某夫妇住的老房子被卖,今后他们的饮食起居由女儿安排,居住在女儿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子中直至终年,养老送终也由女儿负担。
2009年8月,储某的老伴去世。
储某自从协议签订后就一直居住在女儿家中。
2012年8月,因与女儿一家不和,储某搬离了女儿家。
同时,在女儿家人的建议下,老人改住到同一小区的另外一套在4楼的房子。
老人觉得4楼行动不便,提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靠近儿子处居住,由女儿、女婿承担房租。
但女儿、女婿并未过问老人的居住情况,并且不去看望她。
2013年4月,储某将女儿、女婿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儿、女婿安排其居住并支付其在外租房的租金以及生病住院时的医疗费。
同时,在得知刚刚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有“常回家看看”,储某还向法院提出请求,让女儿、女婿定时来看望自己。
在没有相关案例作为参考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对待老人“常回家看看”的诉求便成为本案的焦点所在。
说法:法院最后判决要求储某的子女至少要保证每两个月去看望一次储某。
此外,每年的重大节日如元旦、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等必须至少去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去看望一次: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虽然法律规定了“常回家看看”,但并未规定常回家看看的频率和程度等,法院做出的判决看似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以及有力的措施保证该判决的充分执行,但事实并非如此。
常回家看看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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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去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老年法》拟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并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民政部有关官员表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
其中第18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这一规定被大家通俗地理解为:“常回家看看”。
“常回家看看入法”,引发了很多网友吐槽。
反对者依据有三:一、精神层面问题不能靠法律解决,如果有人不愿回家,用法律逼他回去,有可能还会制造矛盾,反倒增加老人不幸福感;第二、“常回家看看”没有实施细则,无法强制执行,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第三、很多人不回家,是“没钱没时间”,比如农民工群体,其收入和工作性质,都无法支撑其“常回家看看”愿望。
道德不能光靠法律催逼中国几千年文化,其中一个重要的核心就是“孝”。
从小到大,我们的教科书也不乏父慈子孝的教育,长大以后,难道连老人的这点最起码的心愿也都成为了“权利与义务”中的一项明文规定?我想,随着“孝心”的逐代缺失,老年法的条例也会逐渐累增,指不定哪一天,就会增加上这么一条:“常给父母打打电话”、“常给父母发发短信”……年轻人不回家非不为也,实不能也常回家看看,对于那些生活在城市的蚁族、鼠族、农民工来说,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
对于那些表面光鲜,事业有成的白领,也是一种奢侈。
不仅仅是因为回家的路途遥远,不仅仅因为一票难求,真正的问题,是那份工作和薪水。
那些成为了房奴、孩奴和车奴的白领,一旦丢了工作,哪怕仅仅是几个月,月供就断流了。
根据青岛的一份调查显示,在原籍不在青岛的受访者中,23%的受访者每月和父母见一次面,14%的受访者每三个月才和父母见一次,27%的受访者表示半年才能见一次父母;32%的受访者称一年回家一次,还有4位受访者称几年没有回家了。
对常回家看看被列入法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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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回家看看子所以被列为法律是因为现在社会空巢老人太多
“常回家看看”是对老人的“精神赡养”,现实情况也必须充分考虑到,精神赡养不仅是家庭范围内的事情,而且与整个社会都有密切联系。
精神赡养不仅是家庭和子女的义务,更是社会的义务,只有站在这样的立场上,才可能让问题取得合理的解决,而不是在冲突中迷失方向。
如果老年人只是在家里得到尊敬,而在社会上却得不到关怀,就很难说精神赡养问题得到了解决。
因此,仅仅局限于家庭的范围来理解精神赡养是不全面的。
事实上,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满足不仅来自家庭成员的支持,也来自社会成员、社会机构的支持。
老年人在社会层面的精神赡养质量,反映出一个社会代际关系的和谐程度和社会的文明程度。
因此,既要认识到“常回家看看”入法的进步,也要看到隐藏其后的冲突。
2.常回家看看是道德问题法律不可以解决
我国是一个具有传统美德的国家,历来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为美德,对老人尽孝的美德,在中华民族已经传承几千年了,现代人应该继续加以弘扬、鼓励,更自觉地践行这种美德。
但是,如果将“常回家看看”规定入法律义务,并赋予其强制力,将这种美德是提倡、鼓励还是强制化,我看大可不必。
常回家看看”把道德法律化,这是与现实有冲突的。
首要的一点就是,如何化解社会竞争压力与子女在父母精神赡养上大量投入的矛盾。
越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子女就越难很好地处理个人事业与老人精神赡养的关系。
这在独生子女身上将更容易观察到。
让子女尽孝,其实很难用法律强制力来达到目的。
“常回家看看”入法对大学生孝道教育的启示
![“常回家看看”入法对大学生孝道教育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0252c79a6529647d2728526c.png)
重 培养 自身德 行 和教育 后代 要知 孝 、 行孝 。 1 . 2 “ 常回 家看 看” 入 法 的价值 解读 道 德 和 法 律 是社 会 规 范 的两 大 支 柱 , 在 规 范 人 们 的社会 言行 中发 挥着 不 同的 功能 和作 用 , 但 二 者
第 3 0卷 第 1 期
宿
州 学
院 学
报
VO I . 3O, NO .1
2 0 1 5年 1月
J o ur na l o f S uz ho u Un i v e r s i t y
J a n .2 0 1 5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3 —2 0 0 6 . 2 0 1 5 . 0 1 . 0 1 3
民共 和 国老 年人权 益 保护法 》 第 1 8条规 定 : “ 家庭 成 员 应 当关 心 老年人 的精神需 求 , 不得 忽 视 、 冷落 老年 人; 与老 年人 分 开居住 的家庭成 员 , 应 当经 常看 望或
者 问候 老 人 ; 用 人单 位 应 当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定 保 障
赡 养 人探 亲 休 假 的权 利 。 , , [ 1 ] 这就是俗称“ 常 回家 看 看” 条款 的具 体 内容 。这一 道德 观念 人 法后 , 此 类案
件 的 审理 受 到社 会 广 泛 的关 注 , 也 引起 了高校 教育 者 的深 思 。“ 常 回家 看看 ” 人法 对新 时 期大 学生 的孝
联 系在一 起 。 1 . 2 . 2 “ 常 回 家看看 ” 彰显 的 法理价值
了 地 揭示 了孝 道 的
真 谛 。“ 夫孝 , 德之 本也 , 教之 所 由生 也 。 ” 也就 是说 ,
简论“常回家看看”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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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常回家看看”入法摘要:2013年7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随着新法的实施和新法条的增加以及对旧法条的修订,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充分显示其八大优点的同时也有其不足。
“常回家看看”入法成为这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与此同时也引来社会大众对此的关注,针对该条大家的看法也是众说纷纭。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孝;空巢老人1999年春节晚会上《常回家看看》这首歌瞬间红遍大江南北,主要原因也许就是其倒出了大多数人的心声。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在众多法条中最引人关注的也就是第18条,该条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新法将“常回家看看”明确入法,在其实施当日,全国首例“常回家看看”案做出判决。
一、案例在该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的高龄老太太,被告则是她的女儿、女婿马某、朱某。
此前储某与其一对儿女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女儿女婿负责赡养老人,但是多年后因矛盾不断,最后住进二子家,至此女儿并未前去看望,老人气不过女儿、女婿的态度,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接受审理该案件的北塘法院高鑫法官于协调未果的情形下,最终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月至少到储某居住的地方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这些节日,马某也应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看望储某。
该判例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和第18条的内容。
该判决的公布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支持的声音占很大的一部分,但是更多的是留给人们的深思。
回家看望父母是儿女们自愿、心甘情愿的,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现在为什么却需要法律来明确规定和要求呢,这样的结果不就是让回家看望父母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吗?由原先的自愿尽孝心变为现在的履行法律义务了?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的文化历史渊源,“孝”字可以说应该已经深入人们的骨髓,儒家思想也倡导“百行孝为先”。
常回家看看被立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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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被立法的看法我国是一个具有传统美德的国家,历来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为美德,对老人尽孝为美德,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常回家看看被立法的看法,希望大家喜欢!常回家看看被立法的看法春节的核心应该是团聚,与家人的团聚。
但在现代社会时间机器的操纵之下,人们的日常生活匆忙而功利,人们的精神焦虑而孤独,人们不妨在民族节日中对礼仪的、象征性的、微细而温情的文化事项多加强调和提倡。
打电话叫外卖,对方可能会对你说很抱歉,这几天不送了;上网买东西,卖家催促着你要赶紧,明天就不接单了;走在大街上,各类车票代售点排起了长队,路上还有人卖便携式的小板凳……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细节提醒你:快过年了,该回家了。
是的,春节就要到了。
“带着祝福,常回家看看……”1999年,一首《常回家看看》在春晚上一炮走红,唱出了许多家庭的期盼。
12年过去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流动的加速,空巢老人增多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越来越多的老人与老伴相依为命,在城市或农村的一角独守。
远在他乡的子女也因工作繁忙、生活琐事而与老人聚少离多。
而就在不久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基本完成,据透露,《老年法》此次修正草案增加了“精神慰藉”等内容,并将子女“常回家看看”写了进去。
此消息一传出,随即在网络、在民间引发了一场亲情回归的讨论。
回还是不回?当“回家”遭遇“春节”,又被“法律”搅和了进来,这原本应该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真的能被法律约束吗?或许,这一出自善意的建言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旦法律跨界过多,不仅无益于唤回亲情,亦不能实现道德的救赎。
“被回家”的尴尬“我儿子5年没回家了,电话也全换了,他还是公务员。
你们能帮帮我们吗?”1月11日,一条被网友称之为“最揪心的求助”在微博上转发。
博文中称,求助者是一对来自郴州的老夫妻。
由于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老夫妻的故事我们不得而知,但短短的几十个字却无不透露出老人的无助以及对儿子能够回家的强烈期盼。
年关将至,“常回家看看”再次成了网络热词。
常回家看看的法律案例(3篇)
![常回家看看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49d75ec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18.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孝道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增大,很多人为了事业、为了生活,不得不远离家乡,在外拼搏。
这导致了一些家庭出现了“空巢老人”的现象,即子女因工作等原因长期在外,家中只剩下老人独自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他们的精神赡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本案例讲述的是一起因子女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而引发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65岁,某市居民。
其子女均在外地工作,每年回家次数寥寥无几。
李某感到孤独,精神状态逐渐恶化。
在一次社区组织的老年人座谈会上,李某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应当经常回家看看,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于是,李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子女履行“常回家看看”的义务。
被告为李某的三个子女,分别是李甲、李乙、李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三被告辩称,他们平时工作繁忙,确实难以抽出时间回家看望老人,但他们每年都会给李某寄钱,尽到了赡养义务。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回家看看,定期与老年人通话、视频聊天,关心老年人的生活和健康。
”本案中,李某的子女虽每年给予李某经济支持,但未履行“常回家看看”的义务,忽视了李某的精神需求,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李甲、李乙、李丙应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年内,每月至少回家一次,陪伴李某,关心其生活,履行“常回家看看”的义务。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子女履行“常回家看看”的义务,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关注和保护。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常回家看看”的法律性质“常回家看看”并非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而是对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关心的一种倡导。
如何看待常回家看看入法
![如何看待常回家看看入法](https://img.taocdn.com/s3/m/e53af332a1c7aa00b42acb46.png)
如何看待常回家看看入法【题干】对于空巢老人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草案.你怎么看?【参考答案】随着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如何赡养空巢老人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
因此通过立法让子女常回家看看,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的做法,体现了政府对老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爱,对于解决空巢老人精神上的孤独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造成空巢老人问题凸显的不是一个家庭的问题,而是社会发生巨大变革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
空巢老人增多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进城造成大量家庭“空巢",城市青壮年外出上学、就业以及异城居住和同城分别居住情况也造成了空巢老人现象十分普遍.其次,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使得一对年轻的夫妇要面对4个老人,老人的赡养成为一种沉重的家庭负担.最后,随着生活压力增大,生活节奏加快,很多年轻人经常加班,没有时间回家看老人.一旦回家意味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因此精神上的慰藉成了一种奢侈品.物质赡养很容易实现但是精神赡养很困难.因此要让老人真正幸福,这种仅仅靠法律的“强制执行”的精神慰藉是不够的。
要真正解决空巢老人精神孤独问题,政府还需要多方面努力.第一,政府要帮助老人从思想上摆脱对子女的依赖心理。
可以通过培养老人的兴趣爱好,让老人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和公益性活动来降低老人对子女的期望值.第二,政府应该加强孝道的教育。
不管工作再忙,也不能忽略父母,也应该定期抽时间探望和陪伴老人.即使不能回家也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络视频的方式多和老人聊聊天,这对父母也是一种精神上的安慰。
第三,政府还应该创新社会管理,让空巢老人不再孤单。
比如组织社区机构、志愿者等提供整理家务、代为购物、寻医送药等服务项目,方便老人的生活;开展互相探望、定期聚会、旅游观光等活动,积极推动和发展老年文体活动,丰富空巢老人的精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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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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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有感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把子女“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把以前视为道德上的“家务事”引入法律,用法律来规范,这一种立法的善意倡导,不能不说是时代的一大进步。
法律是底线的道德。
大凡到了需要用法律来规范调适的社会关系,一般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有其背景或曰不太合理正常的现象。
从媒体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社会新闻:子女出外打工,一去数月甚至数年不归,杳无音讯,留下年迈的父母带着孙子守着空巢的
家。
有的要过春节时才回,有的连过年也不回,甚至连个电话都没有。
每每看到此情此景,我就颇有感触:这些老人太孤寂可怜了!我在心里质问这些做儿女的,霜打树落叶,人人有一节,谁能永保青春,长生不老呢?在对待父母方面,似乎有一大误区——认为只要让老人吃饱穿暖在物质上有保障就行了。
其实现在大多数家庭已解决温饱,吃穿早不是问题。
关键是要关注他们的精神需求,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是否健康快乐?老人,只要他们还活着,就有他们的思维。
经常看到自己的儿女,看到自己的亲人,我想这是每个健在老人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人之常情。
每逢佳节倍思亲。
尤其是在过年时,不少老人对儿女道出了心声“有钱没钱,回家过年”。
平时只要看见儿女从外归家,他们就感到高兴。
也许他们真的不需要你们给带什么物质回家,他们就需要你同他们聊聊家常唠唠嗑。
我的母亲现已80好几,与弟弟家一同住在乡下。
去年4月的一次洗澡时不慎跌倒摔坏了腿,虽经诊治,
但至今仍不能正常行走。
我们在城里工作的三兄妹回家次数比以前更多了,每两周必回家一趟。
每次回家,我大部分时间都陪在母亲身边,静静地跟她聊外面的事情,母亲也把她的心里话向我述说。
此时我感受到了老人家的真正开心。
在回家的问题上,也许有人总会以“工作忙,脱不开身”或老板不准假为由,拖延着不回家。
现在好了,该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有了这样的保障性规定,愿意“常回家看看”的有心无力者就有了请假的理由。
其实,只要有一颗回家的心,一切阻碍和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提供了一个老年人精神赡养的价值导向,起到了积极地鼓励性作用。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的当天,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作出了首例判决。
目前,该法律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还有待于继续完善。
我们期盼着实施细则的尽快出台,以便更好地操作进行量化监督实施;更期盼着在法律
约束下,此类判例愈少愈好,大家将“常回家看看”化作自己的自觉行动,关爱老人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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