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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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
【案情】84岁的郑老太有过两次婚姻,先后生育5个子女,其中4个子女是其与前夫所生,最小的儿子是其与后夫所生。在老伴去世前,几个子女曾一起讨论母亲的赡养问题。因郑老太与老伴在东莞市清溪镇有一栋46平方米的房屋,子女们便决定,房屋归谁,母亲就跟谁生活。后来,郑老太和老伴与小儿子余×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他,并且由其照顾母亲并和母亲一起共同生活。
不料,大儿子、二女儿和三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由郑老太和子女共同拥有,每人各占五分之一的份额。由于这个官司,郑老太感觉子女对她疏远了不少,在忍受了长时间的孤独之后,郑老太将要求分割房产的三个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3名子女每月各支付2300元赡养费,并且每年探望其3次。
【裁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供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六十周岁以上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考虑到赡养人的经济情况等因素,判决郑老太的大儿子每年支付给母亲赡养费1.2万元,两个没有工作的女儿则分别支付每年600元至1800元不等的赡养费。同时,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规定,郑老太的子女在自己生日、郑老太生日及每年的春节、清明、端午、中秋这6个特殊的日子,需要提前各支付100元至400元给郑老太。
【点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新法第十八条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于该条,并没有直接
规定具体看望的时间及频率,但根据国人一般的习惯,法官可以依照当地风俗及个人情况做出判决或调解。实施首日,无锡市公开审理了“常回家看看”第一案,判处女儿至少两个月看望问候母亲一次。而在成都,郫县法院日前也依据新法调解了一起赡养案,法官要求二子至少一个月回家一次。
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主要还是起到一个宣示性的作用,法条也没有做出具体的可操作规定,主要还是提醒子女注意关心身边的老人。常回家看看是作为一个子女应尽的责任,简单的说就是扶养义务,即使没有规定,作为子女也是有义务“常回家看看”。当然,出台该规定还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