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人社部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 [1999]60 号)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7〕 26 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 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 44 号 )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29•【文号】劳社部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体的工作和生活,全力维护稳定大局,同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基础管理,巩固工作成果,提高工作质量,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一、确保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一)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采取措施努力清除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死角,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足额代缴社会保险费。
对各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继续实行按月调度。
对困难地区和困难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继续按“三三制”原则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按照与各地财政实际投入和工作实绩相挂钩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
在下岗职工减少的地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除用于保生活外,可将部分资金调剂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
(二)下岗职工出中心。
继续坚持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的方向,区别不同地区、不同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妥善处理经济补偿金、债权债务问题,做好解除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3•【文号】财社〔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对《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进行了修订,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要根据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工作。
三、各地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8月22日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社保卡社会保险基金试题及答案
社保卡社会保险基金试题及答案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社保卡社会保险基金试题及答案一、必答题(18题)(一)判断题(18题)1、听取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社会保险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六条。
2、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第十六条(财社字[1999]60号)。
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时,可以由一名监督人员进行。
()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八条。
应有两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进行。
4、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依据:《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豫劳社基金[2008]1号)第十五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七条。
6、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八条。
7、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财社字[1999]60号)。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现场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五日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及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专项监督检查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三)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基金监管,建立畅通的工作渠道,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建立要情报告制度。
第二条要情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按要求上报的制度。
第三条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相应责任。
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要情报告制度包括:要情报告、结案报告、要情统计报告、要情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要情报告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六条要情分为要情和重大要情。
(一)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下的;(二)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要情报告应在发现要情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上报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重大要情应在报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同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7.09•【文号】劳社厅发[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5号)部属各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部党组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998年7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50号),现对部机关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办公厅办公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协调和综合处理部政务、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承办部党组和部领导同志政务活动事宜。
(二)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部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部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负责领导同志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五)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信访及接待联络工作。
(六)负责部新闻宣传和期刊管理工作,汇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
(七)负责部机关的财务、保卫和本部的保密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办公厅设九个处室:(一)部长办公室协助办理部领导同志政务活动;负责部会议组织;承担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负责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组织拟定部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值班和接待联络工作。
(二)秘书处负责公文运转、核稿;拟定部公文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机要文电和部、厅印鉴;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文书档案工作;承办厅内有关行政事务。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浙劳社监督〔2002〕202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劳社监督〔2002〕202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为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按照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职责与权限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行政监督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全过程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要加强对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监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和基金存储运营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政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3.30•【文号】人社部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社保中心、央保中心: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完善基金要情报告机制,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现将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3月30日(联系单位:基金监管局)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依法依规承担管理监督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要情(以下简称要情)报告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要情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完善落实要情报告制度一般性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要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要情报告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依规、按时、完整、准确报告,做到有情则报、急情快报、应报尽报、全面报告。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完善和落实要情报告制度的指导和督促。
第四条[要情报告责任制] 要情报告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84年在部分地区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从最初的在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中实行养老保险,发展到目前在城镇各类企业、各类职工中普遍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范化的业务程序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管理,以增强内部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进而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为此,我部拟定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具体意见与要求,并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贯彻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图(略)2.表式目录(略)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为规范全国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制约机制,并为统一社会保险业务的计算机管理程序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保险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本管理程序适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所承办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业务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控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内控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否,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的主体地位,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近年来,一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并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甚至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要岗位用人失察,违规操作,致使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事件时有发生。
实践证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1.24•【文号】人社部发[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发放管理,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现予印发。
请各地严格按照管理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的申领、培训、考试、发放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检查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行政人员;(二)具备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检查证。
第五条持有检查证的监督人员要履行以下义务:(一)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和商业秘密;(三)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培训和检查证年检;(四)严禁使用检查证从事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持证谋私、违法乱纪;(五)严禁借用、涂改、冒用、伪造、转让、买卖,以欺骗等手段骗取检查证;(六)其他需要履行的义务。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5]17号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5〕1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基金专款专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落实基金管理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实行基金监管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各级经办机构对基金的监管任务、监管职责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制。
今后各地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凡涉及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应征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以保持政策、法规的统一性、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度基金预算经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对需要调整预算增加支出和扩大开支范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编报。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应同时上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
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纠正。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社会保险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
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劳社部发〔2003〕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现场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五日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及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专项监督检查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三)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
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
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
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豫人社[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豫人社[2013]1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7日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把基金监督检查落到实处,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规范基金管理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基金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可直接或联合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进行检查,也可授权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受益人应遵守社会保险管理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基金监督检查。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可行使的职权、应承担的义务及回避制度。
(一)可行使下列职权: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4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程序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程序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办公时间办理地点联系方式服务内容概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程序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周一至周五8:3018:00咸阳市人民政府九楼33210471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金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国发[1997]26号)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国发[1998]44号)工伤保险条例(20xx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9月8日国务院令第271号)政策法规依据三、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xx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11号)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xx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12号)社会保险稽查办法(20xx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16号)四、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七部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xx 年11月21劳社部发[20xx]12号)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24日劳部发[1995]3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20xx年3月5日劳社部发[20xx]5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1999年6月15日财社字[1999]123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1999年6月21日财会字[1999]20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20xx年11月20日陕劳社发[20xx]122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xx年11月20日陕劳社发[20xx]123号)一、受理案件范围:1、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违规违纪案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3]5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3.05
【实施日期】2003.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现场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
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
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及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专项监督检查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
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
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
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请示报告。
检查组接受基金监督机构领导,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七条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个人或单位举报、上级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