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全国统计执法证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施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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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国统办字〔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统办字〔2018〕45号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要求,国家统计局制定了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2018年5月29日国家统计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2018年,国家统计局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统计中心工作,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强化解读、回应关切,注重时效、优化服务,健全机制、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统计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一、着力加强公开解读回应工作(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务公开。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统计规范性文件,重要统计改革方案、重大统计政策措施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在出台前应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继续推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及时调整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审慎稳妥公布随机抽查结果。

继续全文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办公室、执法监督局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二)围绕统计重点领域加大公开力度。

2018年统计行政指导工作计划与2018年统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范文汇编

2018年统计行政指导工作计划与2018年统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范文汇编

2018年统计行政指导工作计划与2018年统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范文汇编2018年统计行政指导工作计划一、指导目的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创新统计巡查管理模式,深入开展统计行政指导,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构建依法统计、和谐统计环境,更好的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转型升级。

二、工作安排(一)统计双基建设行政指导1.指导内容及实施部门法制科:按照国家统计局规范化建设标准及省、XX市局及XX市统计局相关文件要求,督查指导镇(园区、办事处)统计站、开发区计划统计科的对标整改,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常态化管理;对示范、合格镇(园区、办事处)统计站、开发区计划统计科全面组织“回头看”,鼓励指导示范乡镇巩固示范成果,提炼特色,放大示范效应。

各业务科室:由法制科配合,抽调统计执法中队人员,抽取20%的已通过认证的合格联网直报企业,组织“回头看”和抽检工作,对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常态化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补缺、补短、补软。

农业科:由法制科配合,对村(社区)基层基础建设示范单位组织“回头看”,固示范成果,评选“示范村(社区)”。

综合科:按照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统计业务工作,由法制科配合,选定市人社局、市农委、市经信委等部门开展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重点督查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台账情况;健全统计资料,完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情况;统计人员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情况。

2.实施时间。

XX年全年。

(二)统计业务指导各业务科室按照日常工作实际需要,结合统计双基建设行政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联网直报企业,开展统计法规、统计业务指导。

及时对行政指导工作予以记录和登记。

1.指导内容。

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审核、汇总及统计报表编制情况;统计人员学习统计业务和统计信息化知识、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情况;统计人员熟练运用联网直报系统报送统计报表情况;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

2.实施部门。

工业科、固定资产投资科、服务业科、综合科、农业科负责组织实施,法制科、统计执法中队配合;各镇(园区、办事处)统计站、开发区计划统计科。

合肥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合统〔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合肥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合统〔2018〕35号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根据省统考办《关于做好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皖统考办[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广泛组织动员,认真贯彻执行并组织落实好考务工作。

一、报名时间:2018年5月28日至7月25日(工作日);二、报名地点:合肥市统计局机关党总支(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一区B 座七楼0714室)。

考生确有实际困难不便直接到市统计局报名的,可委托所属县(市)、区统计部门统一办理报名手续,各地要受理考生报名信息及时上报考生。

三、在职人员报名:报名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4张,初级、中级填写《安徽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高级填写《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报名表需盖单位公章,以便现场资格审查。

四、高校在校生报考:在肥高校生可持高校学生证或学校院系出具的学生证明统一到合肥市统计局报名,自今年起开始,高校在校生不再免费。

相关表格下载请登录市统计局网站,网址:/(或登录安徽统计信息网下载,网址:)/。

联系电话:63538927、联系人:秦蓁。

附件:安徽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皖统考办[2018]3号)2018年5月25日附件安徽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皖统考办〔2018〕3号各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及科目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日期均定为10月21日(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方案

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方案

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和国家统计局XX年4月30日颁布10号令——《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的有关条款以及省、市统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全市XX年统计从业资格教育培训工作。

1、统计从业资格新证培训2、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1、统计从业资格新证培训:凡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或统计从业资格证已失效,实际从事或拟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和内部统计岗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或分管统计工作人员)。

2、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除XX年申领新证和XX年参加继续教育人员之外且持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1、统计从业资格新证申领需提交材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份;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两张。

各镇、各有关单位需填写《XX年统计从业资格新证报名情况汇总表》,报送时间为XX年6月30日前。

2、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对象需提交材料:统计从业资格证原件。

各镇、各有关单位需填写《XX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落实情况汇总表》。

报送时间为XX年5月20日前。

以上材料均报送至市统计局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1、统计从业资格新证培训:400元∕人2、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198元∕人1、继续教育:XX年6月底前。

(具体时间另定)2、新证考试:XX年9月15日。

凡XX年前取得国家新证人员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今年还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其《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将作废,必须重新参加新证考试。

各有关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措施通知落实到相关单位人员,并做好详细记录,确保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率达到100%,完成情况列入镇区统计工作考核内容。

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合府法〔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合府法〔2018〕23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皖府法函〔2018〕67号)要求,现就2018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申请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考试人员为2017年4月1日前行政执法资格已到期的,从事或者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取得全省行政执法资格或者委托行政执法资格的,因工作岗位变动行政执法资格种类变更的,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018年4月30日前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乡镇综合执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等领域的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请省巢管局,市公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肥西县花岗镇,长丰县下塘镇统计本单位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填写执法资格认证报名表(见附件),经同级编制部门审核确认后于4月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处)。

市政府法制办将于4月中旬组织上述领域专门法律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通用法律知识考试(一)考试报名2018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实行单位集体网上报名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统一报名。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登录合肥市法制监督平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系统”进行报名。

兰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18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18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18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兰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18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经发局,局各处室、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现将《2018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统计局,局各处室、中心严格按照《方案》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切实做好2018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兰州市统计局2018年3月13日2018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为全面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能力、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央两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省、市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等统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以推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为抓手,严肃查处问题突出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督促各区县深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独立真实提供统计资料,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一)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全市范围内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关于做好2018年统计专业技术高级

关于做好2018年统计专业技术高级

关于做好年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省级、中央部属在甬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统考办〔〕号)要求,现就我市年度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办法和时间(一)报考条件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号)、《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号)规定执行。

.参加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热爱统计工作,具有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条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年;②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中级资格后(包括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下同),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年;③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1 / 6专业工作满年;④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或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二)考试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

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报名表,并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张(底色为白色,其中张贴在报名表上)、同版格式数码照片份(按证件号码命名,像素×)。

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统计局指定地点报名。

没有主管部门的,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统计局指定的地点报名。

(三)全市统一报名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双休日除外)。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组织实施方案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组织实施方案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组织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定司发〔2018〕159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法制工作正文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组织实施方案为确保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司法厅有关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组织机构:定西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主任:曹明副主任:党伟、高宏委员:孙淑芳、王福、张宏、白存旭、张文斌、刘志华、程斌、郭治斌、王喜全、黄普、韩鸿昌定西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下设考点办公室、考务监考工作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防作弊应急工作组、网络舆情监控工作组、保密工作组、技术工作组、安检治安保卫工作组、后勤保障和宣传工作组。

(一)考点办公室主任:高宏副主任:黄普、何国、王倩珍、张兆平、韩鸿昌、范作秉、李成林成员:王向前、王丽晖、王永平、杨爱萍、高雯、张晓娟、赵鹏博、张祥、杨青年、贾飞侠、陈吉顺、马大蕾、刘建平联络员:王丽晖、高雯工作职责:1.主要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期间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传下达。

2.负责考点横幅悬挂、考点内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应试规则、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制作、张贴。

3.发放工作证牌、监考证。

4.负责草稿纸的分发、回收、清点和监考老师的抽签等。

5.组织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布置考场等。

(二)考务监考工作组总监考:高宏副总监考:黄普、何国、王倩珍、张兆平、韩鸿昌、范作秉、李成林成员:成琼、王永平、杨雪霞、张嫣红、张祥、袁娜、张晓娟、赵鹏博、宋占权、杨爱萍、张蕾、学校22名监考老师及机房管理员工作职责:1.负责维持考场秩序和联络事宜。

2018年全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与2018年全区统计法制工作计划汇编

2018年全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与2018年全区统计法制工作计划汇编

2018年全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与2018年全区统计法制工作计划汇编2018年全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一、检查对象结合企业一套表实施,以强化统计双基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目标,拟有计划、有重点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具体检查对象详见附件。

二、检查内容街道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一套表”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双基”建设和依法保障本地区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等情况。

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规范化建设标准”,依法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管理制度,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等统计基础工作及统计指标数据的上报质量情况。

三、时间安排检查整体时间定为XX年5月--9月底。

具体实施时间由分管领导与专业统计人员自行确定。

四、组织实施在对每个检查对象实施具体的检查工作时,区统计局将统一协调,组织由分管领导、专业统计及法制人员构成的检查专业组,来实施具体的统计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统计执法检查要按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上下沟通、协调行动,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参与对辖区单位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检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双基”建设上水平。

统计基础建设情况(持证上岗、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等)是统计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要结合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一并检查。

检查中要加强对统计法的宣传,向被检查单位发放统一制发的统计法知识宣传材料、承诺书、持证上岗告知书等。

统计执法检查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省统计执法检查程序指导意见》和《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一般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以规范统计执法检查行为。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省统计行政执法八项公开承诺》,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

2018年全区统计法制工作计划一、宣传总原则本着热烈、节俭、注重实效的原则,各街道统计科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做到宣传经费有保障、宣传手段要创新、宣传产品要多样、宣传效果要显著、宣传任务要落实的“五要”目标,圆满完成年度法制宣传工作任务。

2018年下半年全国全统考职业考试时间安排及考核方案

2018年下半年全国全统考职业考试时间安排及考核方案
1级
08:30-10:00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专业能力考核
14:00-16:30综合评审(一级)
二、全省统一鉴定时间
日期
职业名称
等级
考试时间
备注
11

18

保安员
5级
08:30-10:00专业能力考核
上机考试
4级
08:30-10:00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00专业能力考核
3级
08:30-10:00理论知识考试
附件2
2018年下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
鉴定时间安排
一、全国统一鉴定时间
日期
职业名称
等级
考试时间
备注
11

17

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师
4-3级
08:30-10:00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专业能力考核
上机考试
2级
08:30-10:00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专业能力考核
14:00-16:00综合评审(二级)

专业能力考核可使用不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注:备注中带“限”的职业,为取消政策前按“双证书”招生专业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暂时保留,在学生毕业后即予以取消。
2018年下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一、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职业
等级
鉴定内容
题型
题量
答题方式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4-3级
职业道德
选择题

专业能力案例分析题播放VCD录像
电子商务师
4-3级
08:30-10:00理论知识考试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配合做好2019年度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配合做好2019年度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配合做好2019年度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9.08.08•【字号】黑统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配合做好2019年度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的通知黑统发〔2019〕34号各市(地)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巩固深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成果,不断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国家统计局决定开展2019年度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

请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执法函〔2019〕28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9年度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既是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向纵深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各市(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执法证颁发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牵头主抓,明确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要精心组织备考。

为抢前抓早,省统计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近两年来全省统计执法证考取情况的通报》中对今年的备考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各市(地)、各单位要切实组织好考前相关业务学习,为备考人员创造学习条件,精心准备学习材料,安排有关人员备课授课,将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紧密结合,适度适量举办模拟考试,确保备考工作质量。

省统计局将适时组织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要择优确定人选。

各市(地)、各单位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在确定申请人选时,要以“确保考试通过”为原则要求,在严格执行《通知》申请标准的基础上,优先向作风硬、业务强、能吃苦、敢担当、年富力强(原则上50周岁以下)的业务骨干倾斜,确保考试通过率。

关于做好2018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安排.doc

关于做好2018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安排.doc

关于做好2018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安排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考点,各质量督导人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8〕1号)的要求,按照统一鉴定工作程序,为保证鉴定质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此次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

并对全区13个考点进行现场督导(人员安排见附件一)。

具体事项安排如下:一、区中心5月16日召开全国统一鉴定考务会议。

派往各地、州、市督导员到达考点后,要及时在当地召开考务会议(考务会具体要求见附件二),安排、布置、落实好各项考务管理和质量督导工作。

二、认真做好统一鉴定试卷存储、传送、保密等工作。

督导员在区中心提取试卷,提前一天到达考点,按规定做好试卷的交接和保密工作。

考试结束后次日返回并将试卷上交区中心题库科。

三、各考点须成立考务质量管理组,负责本考点考务组织实施及协调管理。

各考点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统一鉴定工作,积极配合质量督导组开展各项工作。

四、要强化对统一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严肃考纪考风,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全国统一鉴定期间区中心联系电话:职业资格考核科:xx题库与竞赛科:xx质量管理科: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值班电话:xxx附件:一、 2018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现场督导安排二、全国统一鉴定考务会具体要求二0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感谢你的观看附件:2018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现场督导人员安排表感谢你的观看全国统一鉴定考务会具体要求质量督导人员于考试前一天到达考点,组织考点所有考务人员召开考务会议,提出如下要求:1、监考人员必须佩戴胸卡,考试当天提前4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机考考场前一天调试好计算机等设施设备。

考务认定实施方案

考务认定实施方案

考务认定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0号)、《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5号)等文件精神。

为了做好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

现将2018年考试考务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本部门工作人员均为国家正式注册医师;持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

三、报名方式:各行业报名方式有区别:(1)现场备案: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网上备案:申请人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查询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登记注册后即可向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络报考;(3)现场审核: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考试合格证明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窗口现场递交材料并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方可登记并参加考试。

(4)网上报名:申请人到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报名。

1.报名材料必须真实,申请人必须提交《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考试合格证明上应标明成绩(专业科目考试合格者)、合格等级和合格分数。

考生报考临床专业医师资格考试,应按相关规定填报《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和毕业证书,并在考生档案中保留2年,时间自通过全部4个科目起算。

《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须由考生本人填写,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不准确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报考资格。

毕业证须为2014年及以后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上所签字的原件及复印件。

《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须在原有效期内申请延续注册使用。

以上材料均应当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国家统计局关于2018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2018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2018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安
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8
【实施日期】2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统计局关于2018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8年)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90号)要求,2018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安排如下:一、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日期均定为10月21日(星期日)。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 09:00--11:30 统计学和
1 / 1。

上杭县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二O一六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上杭县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二O一六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杭统〔2018〕23号上杭县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各乡(镇)统计站,县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2018年福建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闽统资考〔201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2018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为2018年10月21日(星期日)。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上午0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下午14:00——16: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上午0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下午14:00——16:30 统计工作实务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上午09:00——12:00 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高级资格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

二、报考条件(一)参加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统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3.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1、2条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高中毕业以上学历;②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的规定,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提供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后,可报考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

4.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1、2条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②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③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或获博士学位;④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15年并担任统计初级职务或取得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满4年,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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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8年度全国统计执法证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统一全国统计执法证资格考务工作,端正考风,严肃考纪,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保障考务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负责全国统计执法证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各省级统计局会同调查总队成立考务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统计执法证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考场设置
(一)考点设置。

1.考点数量。

国家统计局设置1个国家考点,各省级统计局会同调查总队在本地区共设1个地区考点。

2.专用用房。

各考点除设置必需的考场外,还应当设置下列专用用房:
(1)考务室一间,用于考务、监考工作人员集中布置工作,收发、清点、封装试卷、答题卡(纸)及处理相关事务。

(2)主考室一间,用于巡考人员等商议工作。

(3)医务室一间,供医务工作人员使用,存放各种必备的常用药和急救药品。

3.标语标识。

各考点原则上应在适当位置悬挂一条“2018年度国家统计执法证(地区名称,如)地区考点”的横幅,并在醒目位置贴考场分布图以及有关考试规定。

4.场地保障。

场地安全,通电通水,卫生整洁。

(二)考场设置。

1.考场数量。

考场数量根据应试人员数量和场地条件确定。

每个考场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不超过60人。

2.考场布置。

(1)考场门外贴有该考场序号和应试人员。

(2)考场原则上按照单人单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3)考场不得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和字迹。

(三)考生安排。

1.每一考场,统计局和调查队应试人员应混合安排。

2.同一机构应试人员不安排在相邻位置。

三、考场纪律
(一)应试人员应当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与考试有关场所的秩序。

(二)应试人员凭,在考试前30分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放置在考桌上的左上角。

(三)应试人员除2B铅笔、黑色墨水签字笔或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

考场,应试人员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等用品。

(四)应试人员在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五)应试人员拿到答题卡后,必须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按要求将自己的、准确清楚地填写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

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视为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七)选择题作答时,需用2B铅笔填涂,对照试卷上的题号在答题卡上将该题所选答案涂满涂黑;若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应用橡皮擦干净再重新涂,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

非选择题作答时,应用黑色墨水签字笔或中性笔,字迹工整清楚,字距合适。

要按照题号顺序依次在答题卡规定区域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答案无效。

如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可将答案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下方写出新答案,修改的答案仍不能超出答题区域,否则无效。

答题卡禁止使用涂改液和修正带。

保持答题卡清洁,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考试成绩。

不得将答题卡折叠、污损。

(八)应试人员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在不涉及试题容,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待监考人员走近后询问;生病不能坚持考试,可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陪同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不能坚持考试的,不再返回考场。

应试人员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

(九)应试人员应当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卷,完卷后应
把答卷按第1页到最后一页的前后顺序叠好,并按从上到下为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后,退出考场。

提前退场的应试人员退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而应径直离开考点。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试人员必须立即停笔,将答卷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人员逐一检查后依次离开考场。

(十一)在考场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应试人员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或者作弊等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必须立即收缴其试卷和答题卡,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巡考人员。

四、监考巡考
(一)监考安排。

1.人员安排。

(1)监考人员由本地区省级统计局会同调查总队选派。

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处级干部担任,应当熟悉考务,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2)每一考场设主监考1名、副监考1名。

应试人员较多的考场,应增设副监考1名以上。

(3)同一考场监考人员的安排应当兼顾局队。

2.监考要求。

(1)监考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统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职,恪尽职守,维护考场秩序,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做可能影响考试的事。

(2)监考人员负责按要求领取试卷,核对无误,并在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前进入考场。

(3)监考人员负责逐一核实应试人员身份,清除考场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4)监考人员负责提醒应试人员在试卷规定处填写好自己的和等信息。

(5)监考人员如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收缴试卷,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巡考人员。

(6)监考人员负责将考试结束后的试卷清点无误后直接送交巡考人员。

(二)巡考安排。

1.人员安排。

(1)巡考人员由国家统计局、各省级统计机构选派。

巡考人员应当熟悉考务,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备试卷评阅能力。

(2)每一考点设一巡考小组,其中主巡考1名、副巡考不少于4名。

主巡考由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指定人员担任,副巡考由省级统计局、调查总队各选派2名处级干部担任。

、、、、、、、、、、等调查总队各增派1名处级干部担任副巡考。

(3)同一考点的副巡考由不同省级统计机构的选派干部组
成。

(4)本地区选派的巡考人员不参加本地区考点的巡考工作。

2.巡考要求。

(1)巡考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要求,认真履职,恪尽职守,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巡考人员负责检查巡考地区的考务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巡考地区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对监考工作进行监督,保障正常考务秩序。

(3)巡考人员应对每个考场巡视3次以上。

进出考场应当保持安静,不能影响应试人员答卷。

(4)巡考人员负责及时处理违纪作弊行为。

(5)巡考人员负责及时处理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

(6)巡考人员负责对巡考地区市、县统计执法证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工作。

(三)纪律要求。

监考巡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按玩忽职守追究责任。

五、试卷评阅
(一)阅卷组织。

试卷评阅工作由巡考小组负责,主巡考即为试卷评阅第一负责人,考试结束立即进行。

阅卷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日以。

(二)阅卷场所。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提供试卷评阅场所,保障全部阅卷人员集中阅卷需要,并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

(三)阅卷要求。

1.试卷评阅必须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做到规评卷、打分公正、核分准确。

2.阅卷中如有分数改动情况,阅卷人员应当征得第一负责人同意,并在改动分数的下方签署阅卷人。

3.试卷评阅完成后,阅卷人员应当抽取不低于10%比例的试卷进行交叉复核。

如有异议,阅卷人员应当集体研究修改,并由第一负责人和阅卷人共同签名确认。

(四)成绩反馈。

巡考小组负责将统计局系统和调查队系统应试人员的最终成绩分别制表(各2份),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名确认。

第一负责人负责将其中一份分别向省级统计局、调查总队反馈,另一份带回交执法监督局。

(五)成绩查询。

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低于65分,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提出查询要求,巡考小组应予以支持。

如有异议,巡考小组应当集体研究修改,并由第一负责人和阅卷人共同签名确认。

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修改确认后的成绩为准。

(六)试卷处理。

考试试卷由巡考小组如数带回,交执法监督局按规定留存。

(七)阅卷纪律。

阅卷人员未按规定阅卷的,按玩忽职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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