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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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裁判的司法程序规制

原则裁判的司法程序规制
( 湖南商学院, 湖南 长沙 4 1 0 2 0 5 )
摘 要: 迫于司法现实的需要 , 法律原则在必要 时作为裁判的依据 , 已经成为 司法界 的共识。但 原则裁判对法治
的威胁也是显而易见的。 如何避免原则裁判沦为恣意裁判 , 是学界必须面对的课题。 本文拟从 司法程序 的角度探讨对
原则裁判的规制, 主要从加 强原则裁判时的协商机制、 强化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 借鉴“ 法院之友” 制度 以及提 高原则
裁判的审判级别等四个方面进行展 开。 关键词 : 原则裁判 ; 司法程序 ;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 D 9 2 6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2 0 9 5 — 1 1 4 0 ( 2 0 1 3 ) 0 1 一 O 0 6 5 — 0 7
法律原则本是为了追求法体系 的整体和谐 , 从 已经多次将法律论证作为大会讨论的主要议题 , 西 而维护法律整体的统一性和安定性 ;但在直接适用 方 国家的法理学研究者( 特别是德 国学者) 自从战后 作为裁判依据时 ,却可能为达至个案正义而破坏法 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已经取得 了重大成果田 1 配 。由于法 体系 的统一 , 从而损害法体系的整体安定性。“ 规则 律论证理论关 注的是裁 判结 论正 当性 的论证 问题 , 承载着法的一般正义、 效率和安全价值 , 而原则则体 因而其研究成果对 于诸多以法治为 目标 的国家都颇
‘ 暂时性共识 ’ , 而没有先验的价值 、 确定的真理 以及 师, 而不是忠实于法和法律进行解释的仆人。 属于上 大一统的意识形态作为 由程序合成 的共识的前提或 述模式 的, 大约有 ‘ 客观 ’ 解释 ; ‘ 具体秩序思想 ’ ; ‘ 具 标准。” [ 5 1 ‘ 体—~ 般 ’ 概念 ; 从‘ 法律思想 ’ 、 事物的 ‘ 自然 ’ 、 机

《名案中的司法智慧与方法》教学大纲

《名案中的司法智慧与方法》教学大纲

《名案中的司法智慧与方法》教学大纲一、基本信息二、教学目标及任务通过对《名案中的司法智慧与方法》课程的学习,开阔学生的知识视野,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本科生的综合素质,在古今名案的赏析中对司法方法与智慧有一个系统的了解与认识,并初步具备借鉴其中的一些方法来解决司法问题与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时分配四、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导论本章教学目的:对课程的基本内容进行概要介绍,了解司法方法的核心是司法论证方法,主要涉及事实、法律与事实和法律的匹配三个领域,并通过几个重要案例,对这些领域的司法方法予以介绍。

本章主要内容:司法方法的涵义与事实、法律等领域的论证方法。

本章重点难点:重点与是司法方法的涵义,难点是司法方法与司法智慧以及司法论证方法的关联。

本章参考文献:1.[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荷]伊芙琳·T·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

本章思考题:1.司法方法与司法智慧的关系?2.司法论证与司法推理的关系?1.司法方法的涵义、内容与地位(1)涵义(2)内容(3)地位2.案件事实前提的法律论证方法(1)证据的真实性(2)证据的相关性(3)证据的充分性3.案件法律前提的论证方法(1)见义勇为的凶手(2013)(2)北京“刻章救妻”案(2012)(3)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1884)4.案件法律适用于事实的论证方法5.其他的司法论证方法第一章案件事实前提的论证方法本章教学目的:对证据进行的事实证明进行介绍,通过具体案例介绍在事实证明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相关性、真实性与充分性。

本章主要内容:事实证明中证据的相关性、真实性与充分性本章重点难点:重点事实证明中证据的相关性、真实性与充分性,难点是相关性、充分性的涵义本章参考文献:1.[美]麦考密克著:《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图尔敏的法律论证理论

论图尔敏的法律论证理论
本 原 理 : 一 个 小 男 孩 被 指 责 拿 走 了 另 一 个 男 孩 当
能 分 析 疑 难 案 件 的论 断 , 遭 到 最 新 研 究 的 挑 战 。 也 图尔 敏 的论 证 理 论 在 新 世 纪 依 然 是 论 辩 研 究 和 非
形式 逻辑 研 究 的 热 点 之 一 。与 此 相 应 , 理 论 在 该
论 , 过 于 简 略 。 同 时 , 所 提 出 的 图 尔 敏 模 型 不 但 她
奇 , 会 中 的其 他 分 子 为 了 另外 的 目的也 一 直 采 社
用法 律推 理 的许 多 技 术 。 因此 , 先 从 考 察 法 律 首
推理 开始 实践论 辩 的研究 将 会 富有 成 效 。图尔 敏 举 例 说 明 , 使 你 从 没 去 过 法 院 , 也 可 能 被 法 律 即 你 论 证 所 影 响 , 者 你 自 己 在 日常 事 务 的 “法 庭 ” 或 上 使 用 它 们 。 几 乎 所 有 人 都 对 法 律 推 理 的 一 般 规 则 和 模 型 有 些 熟 悉 。 例 如 , 童 可 能 会 使 用 法 律 基 儿
的 钱 时 , 对 此 否 认 并 叫 喊 : 在 你 证 明 我 拿 了 之 他 “
前 我 是 无 辜 的 ! ” 从 法律论 证 获 得 启 发 , 尔 敏将 逻 辑 中准 几 图
何 学 的形 式 概 念 改 变 为 程 序 的 概 念 。 一 般 论 辩 类
似 于 判 决 。法 律 活 动 是 理 性 讨 论 的 具 体 形 式 , 即
“ 工 智 能 和 法 律 ”( 人 AI& L w) 法 律 论 证 的 研 究 a 与 中 , 所 当 然 也 是 基 本 的 参 考 , 得 到 进 一 步 发 理 并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法律,这个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却又常常被忽视的存在,如同空气一般,时刻影响着我们的一举一动。

最近读了几本关于法律的书籍,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思考。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深刻地探讨了法律与各种因素的关系。

他指出,法律的制定不应是孤立的,而应当充分考虑到一个国家的地理环境、政治制度、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多方面的因素。

这让我明白,法律并非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扎根于社会的土壤之中,是社会现实的反映。

比如,在一个气候炎热的地区,人们可能更倾向于宽松的法律来保障个人的自由;而在一个资源匮乏的地区,法律可能会更加强调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保护。

《社会契约论》则让我对法律的起源和本质有了新的理解。

卢梭认为,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的无序和不安全,通过订立契约让渡一部分权利,从而形成了国家和法律。

法律的本质是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

这使我意识到,法律并非是对人的束缚,而是对自由的保障。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我们的自由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当每个人都遵守法律时,社会才能有序运转,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此外,在阅读《正义论》时,罗尔斯提出的“无知之幕”的概念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假设人们在一种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所处地位和身份的情况下制定法律,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这让我思考,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否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地制定和执行法律,不受自身利益和偏见的影响。

我们常常会因为自身的立场和利益而对法律有不同的解读和诉求,但法律应当超越这些个体的差异,追求普遍的公平和正义。

通过这些阅读,我也开始反思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

法律不仅仅是在法庭上用来裁决纠纷的工具,更是规范我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准则。

比如,交通法规的存在让道路更加安全有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了我们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人对法律的漠视和违反。

法理学(法哲学)阅读书目指南(2008版

法理学(法哲学)阅读书目指南(2008版

法理学(法哲学)阅读书目指南徐继强一、背景系列(开放书系,建议阅读)以下书目和法理学似乎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是为学习法理学增加一点人文修养,提供一点社会科学的基础和背景知识。

如果你对诸如此类的书(不限于我列举的书目)不感兴趣,那么你很难真正学好法理学,更谈不上研究,你也就基本上不是从事理论研究的料。

这里推荐的书可以说都是精品,并尽量考虑简易性,当然要有所领会也非易事。

1、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有多种版本)3、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上海三连4、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三连5、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蒋庆之《政治儒学》)6、杨鹏:《老子详解》,中国文化出版社(刘军宁之《天堂茶话》)7、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8、希尔贝克、伊耶:《西方哲学史: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上海译文出版社(或罗素:《西方的智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彼得.温奇:《社会科学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0、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11、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论文)12、斯马特、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基础教材系列(必读书系,入门条件)以下书目是进入法理学专业的入门书籍,如果你对这些书一点兴趣也没有,或者觉得非常难,那趁早去干别的,你不适合研究法理学。

这些书目虽然只是我国法理学专业文献的一小部分,但大致涵盖了我国法理学著名学者的代表作品和主要流派,基本反映了我国法理学的水平和现状。

学习法理学一开始就要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因此,国内大量的文献也就不必着急花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去研读了。

当你有了高深一点的“武功”以后,回过头来你会发现,理解那些国内的文献会比较容易的。

1、夏勇:《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3、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5、周永坤:《论自由的法律》,山东人民出版社6、高鸿钧:关于法治相关文献7、吴经熊:《法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8、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0、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1、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三、专业基础系列(必读书系,一至二年级适用)以下书目是法理学专业学生最低的阅读要求,但大致涵盖了当今法理学的范围和其中的典型范式,而且大部分难度不是很高。

司法裁判的价值合理性

司法裁判的价值合理性

司法裁判价值合理性问题探析沈海风1(中共浙江省绍兴县委党校浙江312000)内容提要:通常认为,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具有主观随意性,缺乏科学性,因而将其排除在外。

文章通过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得出,价值判断是司法裁判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然后通过对合理性的探讨得出,在论辩的意义上司法裁判的价值判断是具有合理性的,而不是恣意的。

关键词:司法裁判,价值判断,合理性价值判断一直被认为是主观随意的,不具有科学性,因此在司法裁判中也就要求法官尽量避免作价值判断,严格遵循司法三段论。

但是,司法裁判中真的不存在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真的完全是主观恣意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笔者运用法律逻辑学来论证价值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必要条件,并运用论辩理论说明在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是可以具有合理性的。

一、价值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必要条件在司法裁判中是否存在价值判断呢?答案是肯定的。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法律推理必须建立在大小前提的同一性基础上。

传统的司法三段论认为,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然后由三段论的逻辑法则可以必然推出判决结论。

但是这种看似科学而且常用的推理,其实隐含着一种逻辑“跳跃”。

因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是关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即关于案件“是什么或不是什么”的事实判断,而其大前提和结论是关于某类或某个特定的行为事实“应当或不应当”承担某种特定法律效果的断定,属于典型的规范判断。

2也就是说,法律推理本质上是由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规范判断和一个具体的事实判断推出另外一个具体的规范判断。

在科学推理中,例如“人都是会死的,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会死”,在这个三段论中,大前提“人都是会死的”与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都是事实1作者简介:沈海风(1980-),男,浙江绍兴人,绍兴县委党校教师,法学硕士2张继成:《从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法律推理机制及其正当理由的逻辑研究》,《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命题,也即:人的属性会死是客观的,苏格拉底是人也是客观的,那么,由于小前提的陈述对象“苏格拉底”真包含于大前提的“人”,那么“苏格拉底会死”这个结论就具有不可辩驳的逻辑力量。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法律,这个看似严肃而遥远的词汇,实际上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最近读了几本关于法律的书籍,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思考。

在《正义的成本》这本书中,作者提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法律的目的并非仅仅是实现绝对的公平正义,而是在有限的资源和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寻求一种平衡和最优解。

这让我意识到,法律不是死板的条文,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调整的工具。

比如在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时,可能需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以达到一个既能解决问题,又能让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结果。

《论法的精神》则从更宏观的角度探讨了法律与各种因素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与一个国家的气候、土壤、风俗、宗教等因素相适应。

这让我明白了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社会的产物,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比如在一个宗教信仰浓厚的国家,法律可能会对宗教相关的事务做出特殊的规定;而在一个气候恶劣、资源匮乏的地区,法律可能会更侧重于保障生存资源的合理分配。

在阅读《社会契约论》时,卢梭关于国家与法律起源的论述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认为国家和法律是人们通过契约让渡一部分权利而形成的。

这让我思考起法律的权威性从何而来。

法律之所以具有权威性,不是因为它本身的强制力,而是因为它代表了全体公民的共同意志。

当我们遵守法律时,实际上是在遵守我们自己的约定,是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自身的长远利益。

通过这些阅读,我也进一步理解了法律的作用。

首先,法律是一种规范和约束。

它明确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告诉我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这种规范作用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持,人们的行为能够有一定的预期,减少了不确定性和混乱。

比如交通法规规定了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规则,使得道路上的交通能够有序进行。

其次,法律是一种保障和救济。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寻求救济的途径。

它确保了公平和公正,让受害者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保护。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当消费者遇到欺诈等行为时,可以依据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第一篇:《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关于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与内在矛盾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己为目的,将他人是为手段,通过个体之间的普遍交往来构建自己的现实生活世界。

总的来说,市民社会有两个基本原则,即“特殊性”原则和“普遍中介”原则。

所谓“特殊性”原则,指市民社会中的个体作为特殊的以自己为目的主体,拥有对自己需要的自觉意识,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与其它个体交往。

黑格尔在书中说:“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

这句话表明了,在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有着激烈的竞争关系,一个人会不择手段、不顾一切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哪怕别人会因为他的行为会导致利益受损,因为别人在他眼中都是他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同时他也清楚地认识到其他的人一定也抱着跟他相同的想法。

所谓的“普遍中介”原则,则是指市民社会中的个体通过互相之间普遍的交往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表现为一种形式的普遍性。

这两个原则对于市民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互为补充的。

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的私利的主观愿望,但这种愿望仅靠自己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通过某种手段或者说中介,而这种中介就是市民社会中的其他人。

每个人都希望以他人为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但事实上他人也明白这一点,你与他人交往的唯一原因就是通过这种交往能增加自身的利益,而他人与你的交往也一定是出于同一原因,换句话说,每个人都互为对方实现私利的手段,个体想要获取私利必须互相交往。

而这种交往必然也必须是平等的,这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出发点,在自由的最初阶段抽象法权中就已经得到承认。

因此,普遍性、至少是形式上的普遍性,在市民社会中是必须的,这种普遍性即每个人都承认别人有和自己同等的追逐私利的权利。

市民社会的两个原则使特殊性与普遍性获得了统一,但这种统一仅仅是形式上的,两者在实质上还是分离的,这就表明了市民社会依旧有其内在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我看来,可具体表述为个人与社会、利己与利他之间的矛盾。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最近读了一本关于法律的书,叫做《法律的概念》。

这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对法律这个看似熟悉却又神秘的东西有了新的认识。

在书中,作者通过深入的分析和各种实例,让我逐渐明白法律不是简单的条文堆砌,而是一个复杂又精细的体系。

比如说,以前我觉得法律就是那些写在纸上的规定,告诉我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但读了这本书我才发现,法律的意义远不止于此。

它就像是社会运行的轨道,确保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在一定的框架内,既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又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秩序。

就拿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交通规则来说吧。

红灯停,绿灯行,这简单的六个字,就是法律在交通领域的具体体现。

咱们平常上街,到处都能看到红绿灯。

有时候着急赶路,看着没车,心里可能就会嘀咕:“要不就闯一下红灯吧,反正也没危险。

”可一旦真这么做了,那就违反了法律。

也许一次两次没出事,但这并不代表这种行为就是对的。

有一次,我在街上亲眼目睹了一场因为闯红灯引发的小事故。

那是个早上,上班的人都急匆匆的。

一个骑电动车的小伙子,看样子是快要迟到了,红灯刚闪他就冲了出去。

这时候,横向正常行驶的一辆小汽车根本来不及刹车,“砰”的一声就撞上了。

小伙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虽然伤得不重,但那场面也够吓人的。

周围的人一下子都围了过去。

小伙子从地上爬起来,还想跟汽车司机理论,说自己着急上班。

可司机也很无奈啊,他说:“这是红灯啊,你怎么能闯呢?”最后交警来了,判定小伙子闯红灯负主要责任。

这事儿看似不大,但仔细想想,如果每个人都不遵守交通规则,都按照自己的想法随意闯红灯,那马路上得乱成什么样?车撞车,人撞人,谁还敢出门?所以说,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混乱,给我们的生活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

再比如,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

咱们买东西、租房子,很多时候都会签合同。

以前我可能觉得,这合同不就是一张纸嘛,能有多大作用?但实际上,合同背后是有法律保障的。

我有个朋友,之前租房子。

和房东签了一年的合同,交了三个月的房租和一个月的押金。

法律逻辑学课堂笔记

法律逻辑学课堂笔记

法律逻辑学课堂笔记
1. 什么是法律逻辑学?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其研究对象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逻辑结构和规律。

其基本内容包括:法律概念的构建和分析、法律命题的推理和证明、法律原则的运用、法律规范的解释等。

2. 什么是法律命题?
法律命题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陈述,可以用语言表达出来。

它可以是真或假,是法律推理的基础。

3. 什么是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命题,通过逻辑推理来得出结论的过程。

其主要形式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

4. 什么是法律证明?
法律证明是在法律推理的基础上,通过呈现证据来证明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是否存在的过程。

它是法律决定的主要依据。

5. 什么是法律规则的解释?
法律规则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中含义模糊、存在多种解释的
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的过程。

它是法律界解释法律的主要方式之一。

法律论证理论读书笔记

法律论证理论读书笔记

法律论证理论读书笔记谁有大师William R.Scott著《财务会计理论》的读书笔记读书笔记写作方法读书笔记一般分为摘录、提纲、批注、心得几种,格式及写法并不艰深,心得笔记中的读后感有点麻烦,但只要懂得论点、论据和论证这三要素的关系,就会轻松拿下,因为读后感不过就是一种议论文而已。

很多应用文种只有在将来的工作实践中才能具体应用,而读书笔记属日用文类,应即学即用。

常用的形式有:提纲式—以记住书的主要内容为目的。

通过编写内容提纲,明确主要和次要的内容。

摘录式—主要是为了积累词汇、句子。

可以摘录优美的词语,精彩的句子、段落、供日后熟读、背诵和运用。

仿写式—为了能做到学以致用,可模仿所摘录的精彩句子,段落进行仿写,达到学会运用。

评论式—主要是对读物中的人物、事件加以评论,以肯定其思想艺术价值如何。

可分为书名、主要内容、评论意见。

心得式—为了记下自己感受最深的内容,记下读了什么书,书中哪些内容自己教育最深,联系实际写出自己的感受。

即随感。

存疑式—主要是记录读书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边读边记,以后再分别进行询问请教,达到弄懂的目的。

简缩式—为了记住故事梗概、读了一篇较长文章后,可抓住主要内容,把它缩写成短文。

历史3000字的读书笔记【读书笔记】一声叹息万历帝—《万历十五年》读后感本文所说的“一声叹息”,只限于如果按照现代人正常思维状态下,去努力理解当时已经集国家权力于一身的中国明朝皇帝却根本没有办法运用自己的意志去办一件自己想做的看上去是极小的事情,当然就更说不上让他青年人家领导当时的明代中华民族走向一个国家真正实际意义上的强盛兴旺,国富民强、兵强马壮…这实在是令现代的中国人大大失望了。

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数不胜数的封建政治家、封建思想家、封建实干家、封建统治者们,封建被统治者们都不约而同地自我奠定了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中国特色的人类封建社会行为准则,它就是著名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伦理道德最核心的内容,它包括了身处任何地位级别的中国人从小长大从生到到死全部生涯中的唯一行为纲领:下级永远服从上级、儿女永远服从父母、女人永远服从丈夫—而从来不允许怀疑其上级、其父母、其丈夫在任何时候会出现有过错的事情。

法律逻辑学笔记

法律逻辑学笔记

法律逻辑学笔记1. 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和论证的学科,它关注的是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的逻辑思维。

在法律实践中,合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是确保法律公正和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介绍法律逻辑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2. 法律逻辑学的基本概念2.1 法律逻辑法律逻辑是指在法律推理和论证过程中使用的逻辑学原理和方法。

它强调对法律事实、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进行准确分析和推理的能力。

2.2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指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实、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合理的结论的过程。

在法律推理中,需要借助逻辑学的方法和原则进行思考和分析。

2.3 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争议中,通过应用法律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则进行分析和解释,以支持或反驳某一立场的过程。

合理的法律论证是法律实践中的关键环节,它能够帮助法官或律师做出准确、公正的裁决或建议。

3. 法律逻辑学的原则和方法3.1 逻辑思维原则在法律逻辑学中,逻辑思维原则是指根据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和规则进行思考和分析的准则。

逻辑思维原则包括但不限于矛盾原则、排中律、归纳演绎法等。

这些原则帮助人们进行合理、准确的思考和论证。

3.2 证据分析方法在进行法律论证时,对证据的分析是十分重要的。

法律逻辑学提供了多种证据分析方法,如证据归因分析、证据排除法、证据评估等。

这些方法帮助人们对不同证据的可信性进行评估,进而对案件做出合理的判断和推理。

3.3 法律规则解释方法法律规则的解释在法律逻辑学中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不同立法体系下,法律规则的解释可能存在争议。

法律逻辑学提供了多种法律规则解释方法,如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法官或律师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

4. 法律逻辑学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4.1 确保法律公正合理的法律逻辑推理和论证是确保法律公正的关键因素。

只有通过合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从而确保权利的平等和法律的公正。

法律论证的方法

法律论证的方法

法律论证的方法法律论证既是一种理论又是一种方法,在具体案件的司法裁判过程中体现的尤为重要。

不同的学者对法律论证有不同的定义及内涵阐释,其基本方法有逻辑学方法、修辞学方法以及对话(论辩)方法。

法律论证方法的基本要素包括前提、主体、共识、规则、责任、结果六个方面。

不管从理论还是方法角度来看,法律论证既有其优点也有其局限,辩证看待此种法律方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裁判的合法合理性。

一、逻辑学方法作为法律论证研究中的传统方法,逻辑学方法主要关注法律论证的形式向度,形式有效性的作用被当作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标准,而逻辑语言也被用于重构各种法律论述。

现代逻辑学家发展出各种逻辑系统用于分析和重构各种类型的法律论证,除了传统的三段论逻辑外,还有道义逻辑(义务逻辑)、命题逻辑、谓词逻辑、对话逻辑等。

在法律论证领域,虽然逻辑的严格将伤及法律的适应性,妨碍法官在个案中发现公正的解决办法,但大多数学者都认同逻辑在论证理论中的重要地位。

论证理论主要源于分析学,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主要代表的法律结构理论以及法律理性论证理论,都涉及将逻辑运用到法律的问题。

在主张逻辑方法的论者看来,反对逻辑重要性的主张是基于对逻辑确切作用的误解,如反对论者把“逻辑”当作“三段论逻辑”。

就法律论证而言,关键的问题是,根据逻辑推理形式与逻辑演算,法律论证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进行重建。

在法律论证逻辑分析中,隐含的成分必须予以明晰。

在许多案件中,证立法律判决的论证除了运用日常语言形式外,省略的前提必须予以明晰。

这构成阿列克西的内部证成规则之一,即应尽最大可能陈述逻辑的展开步骤。

阿列克西提出的普遍实践辩论规则以及法律论辩规则,都可视为逻辑规则,如普遍实践论辩的基本原则就是任何一个言谈者均不得自相矛盾。

菲特丽丝提出法律论证的逻辑分析有三个步骤:为论证确立适当的逻辑系统——确立日常法学语言转化为逻辑论述的方法——进行逻辑转化,驳斥了对逻辑方法的各种误解,并适切指出。

逻辑有效性是法律论证合理性的必要而不充分的条件。

法律论证理论述评

法律论证理论述评

文章编号:1674-5205(2010)05 0026 (012)收稿日期:2010 04 08作者简介:冉杰(1969 )男,湖北利川人,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哲学。

法律论证理论述评冉 杰(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006)摘 要 法律论证理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使人确信某一法律评价或法律决策是正确的?解决这一问题的进路主要有三条:逻辑分析的进路,修辞学的进路和对话(论辩)的进路。

通过从问题意识角度梳理这三条路径迄今为止的发展史,可以说:第一,他们都没能解决法律论证理论的核心问题。

第二,其原因是:他们都回避了对这样的问题的解决:一个正确的法律评价或决策的实质标准是什么?如何证立?第三,德性伦理学是可能解决法律论证理论问题的新路径。

关键词 法律论证;逻辑分析的进路;修辞学的进路;对话的进路Ab stract :T he co re issue fo r lega l argu m entati on theo ry to reso l ve is how to m ake people confi dent that a l ega l assess ment o r a leg al decisi on i s correct .In order to so l ve t h is proble m,t hree m a i n approaches ,.i e .,log i ca l approach ,rhe tori ca l approach and dia l og i ca l approach m ay be i nvo l ved .Based on the desc ri ption o f t he histor i es of prob l em s regardi ng the t hree approaches t o the ir sta t us quo ,itm ay be po i nted out :fi rstl y ,t he three appro aches fa iled to so lve t he core issue o f le ga l argu m entati on theo ry ;secondly ,it is because t hat they evaded t he reso l ution o f conce rning prob le m s such as what the substanti a l crite ria of a ri ght legal decisi on are and how to j ustif y them;t h irdly ,v irtue et h ics is the poss i ble new approach t o so l ve t he prob l em o f lega l argu m entati on theory .K eyW ord s :legal argu m enta tion ;l og ica l approach ;rhe torica l approach ;d i a l og ical approach 中图分类号:DF0-053 文献标识码:A法律论证的目标和功能是要使人们确信某一法律评价或决策(如某一案件的裁判)是正确的 。

杨明明(2151070205)法律论证的兴起

杨明明(2151070205)法律论证的兴起
律者都无法做到 “价值无涉”,不可避免的要掺入个人的 内心道德和价值及经验。但是,“怎么都行”的反方法或泛 方法主义态度却又不能免于司法恣意专横,倒易于损害相同 问题相同对待的平等精神和法律安定性。
法律方法的功能就是在承认“价值有涉”的前提下,为 个人价值和经验的介入提供有章可循的方法通道,使法律者 能凭借各种方法去约束和指导自己的判断行为,以实现法律 应用的目标:形成一个虽非唯一正确的、但要求是在充分论 证基础上的具有说服力的正当性判断。而法律裁判却有时间 压力且必须得到一个明确的结论。在这种要求下,法官必须 做出的判断的合法性、正当性就需要论证。在这方面, 法 律论证起了重要作用。 阿列克西在其《法律论证理论—— 作为法律证立论的理性论辩理论》一书中讨论的核心问题就 是通过程序性的技术(论证的规则和形式)来为正确性要求 提供某种理性的(可靠的、可普遍化的或可以普遍接受的) 基础,试图在其设定的限度内于普遍实践论辩和法律论证领 域走出“明希豪森三重困境”。
而说理离不开论证。法律论证是对法律命题(法律判断)的证立
过程,是一个说服听众,讲法说理的过程。正如谢晖教授所说, 法律论证的逻辑永远是“没有独断的真理,只有永恒的对话和诠 释”。法律规范之所以得到服从,除了外在强制力外,最主要的 是要有内在的合理性。“争议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
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经过论证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裁决才
性或者原则性的表述,当法官面对具体案件时并不能直接
找出可以适用的法律。
同时法律空白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法官又不得拒绝裁判,
因此在许多案件中法官实际上拥有了法律解释权或说自由
裁量权。正如德国学者罗伯特·阿列克西所说“那么在这
种情况下,作出裁判者就因为案件不完全受制于法律规范、 方法论规则和法律体系语句而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其中 有多种解决办法可供选择。”然而,为了不损害相同问题

法理读书笔记

法理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行为的准则。

这两个概念是生活中经常提到的,却没有公认的清晰定义。

法律和道德确实有一定的区别,不容混淆。

但也有密切的联系,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人类行为的手段。

第一章“两种道德”着重指出道德可分为愿望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duty)。

相对来说,愿望的道德是道德的上限,而义务的道德是道德的底线。

愿望的道德要求人做出正确的判断和恰当的行为,追求成为完美的人。

如果一个人遵从愿望的道德,社会将赞扬他甚至授予荣誉。

义务的道德要求人遵守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持。

如果一个人违反义务的道德,社会将谴责并疏远他。

法律更接近义务的道德,通过国家强制力,排除最严重的非道德行为,使人们能正常地生活。

但是愿望的道德不同于法律,因为法律不能迫使人达到间接对法律产生影响,因为它的目的与法律的最终要追求的一样,是要让人类最大限度地实现生命的价值。

第二章“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以关于造法的寓言作为开端,列举造法失败的八种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产生的法律体系不应被称作一套法律体系。

没有法律,每项问题都具体处理;不将法律公开;法律溯及既往;法律晦涩难懂;法律相互矛盾;频繁修改法律;无法使法律被实际执行。

人们没有任何理由或道德义务去遵守这样失败的法律。

与这八种情况对应的是人们应该致力于追求的法律的八种卓越品质。

知道法律应当具有那些品质是很容易的,但要让法律体现这些品质,立法者不仅要有良好的意图,还要有精湛的技艺。

然而,在一部法律中,这八种品质不可能同时完美实现。

举例来说,让法律容易为大众理解只有牺牲掉法律体系的整体系统性,这样不融贯的法律体系将导致司法上的反复无常和难以预测。

而新法与旧法矛盾时,通常适用新法,这又会导致法律溯及既往的问题。

立法者必须寻求这八项要求的平衡,认真细致地思考要按照怎样的优先顺序实现它们。

法律论证与证据读后感

法律论证与证据读后感

法律论证与证据读后感先说说法律论证吧。

以前我就觉得法律嘛,就是那些白纸黑字的条文,法官按照条文一判就完事儿了。

读了这本书才知道,这里面的水可深了。

法律论证就像是一场精心编排的大戏,每个角色都得有自己的台词和逻辑。

律师得绞尽脑汁地把自己这方的观点论证得严丝合缝,就像搭积木一样,一块都不能错,不然整个结构就垮了。

法官呢,也不是那么轻松地就直接用条文套案子,他得像个裁判一样,在两边律师的论证里挑挑拣拣,看谁的更合理。

这就好比是两个厨师给法官端菜,法官得尝尝哪个菜色香味更俱全,这里面的考量可多了去了。

再聊聊证据。

证据这东西啊,简直就是法律世界里的“宝贝”。

没有证据,你就算有一肚子的理,那也只能是干瞪眼。

就像是你说天上有个会飞的独角兽,可你拿不出照片或者别的啥证据,谁信你呀?书里讲了好多关于证据的收集、判断和使用。

我才知道原来收集证据就像侦探破案一样刺激。

而且证据还有个“保质期”和“可信度”的问题。

比如说证人证言,这人要是和案件里的一方有什么亲戚关系,那他的话就像是被打了折扣的商品,得小心对待。

这本书里的例子也特别有意思。

那些看似复杂得像一团乱麻的案子,通过作者的分析,就像解开了九连环一样,一下子就变得清晰起来。

我读的时候就想,要是我能在那些案子里当一回律师或者法官,按照书里讲的这些论证和证据的方法来处理,是不是也能像个大英雄一样把案子处理得妥妥当当呢?不过啊,现实肯定没那么简单,这还得经过好多的磨炼呢。

读完这本书,我对法律的敬畏又多了几分。

原来法律不是那么冰冷生硬的东西,背后有着这么多关于论证和证据的讲究。

感觉就像揭开了法律神秘面纱的一角,看到了里面精彩纷呈的世界。

以后要是再看法制节目或者听到什么法律案件,我就可以用从这本书里学到的知识去分析分析,说不定还能跟身边的人显摆显摆呢!哈哈。

法律论证与证据读后感

法律论证与证据读后感

法律论证与证据读后感以前我总觉得法律嘛,就是那些硬邦邦的条文,谁违反了哪条就直接判就行了。

但这本书让我知道,事情远远没有那么简单。

法律论证就像是一场精心编排的舞台剧,证据则是舞台上的关键道具。

先说这个法律论证,感觉就像是律师和法官们在进行一场高水平的辩论比赛。

他们不仅仅要说出一个结论,还得把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像剥洋葱一样,一层一层地给展示出来。

就好比你说一个人有罪,不能光凭感觉,得有条有理地从各个方面去证明。

这就像是在搭建一座积木塔,每一块积木(也就是每一个论证环节)都得放得稳稳当当的,要是有一块放歪了,整个塔可能就倒了。

而且这个论证还得符合逻辑,不能前面说东,后面说西。

比如说不能先说这个人不在犯罪现场,后面又拿出一个证据说他在现场留下了指纹,这不是自相矛盾嘛,就像自己给自己挖了个坑然后跳进去。

再说说证据,那可真是太有趣又太重要了。

证据就像是散落的拼图碎片,要把这些碎片正确地组合起来才能还原出事情的真相。

有时候证据会跟你玩捉迷藏,你以为你找到了关键证据,结果发现是个误导你的假线索,就像在迷宫里走错了路一样。

比如说在一些案件里,有人故意伪造证据,那这个时候就需要一双火眼金睛来辨别真伪了。

真正的证据它是有自己的“气场”的,它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呼应,共同讲述一个完整的故事。

书里那些案例也特别吸引人。

我记得有个案例是关于一个合同纠纷的,两边各执一词,都觉得自己有理。

这个时候,双方拿出的证据就像是武器一样,在法庭上你来我往。

最后法官就得像个超级裁判一样,根据双方的论证和证据,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这个过程就像是一场惊心动魄的拔河比赛,而证据就是两边队伍的力量源泉。

读完这本书,我对法律的敬意又增加了不少。

原来每一个法律判决背后,都有着这么复杂而严谨的论证过程和对证据的细致考量。

这也让我明白了在生活中,无论是大事还是小事,我们都要有证据意识,不能空口无凭。

而且在表达观点的时候,也要像法律论证那样,有逻辑、有条理,这样才能让人信服。

斐利布斯篇读书笔记

斐利布斯篇读书笔记

斐利布斯篇读书笔记亚里士多德最主要的著作请具体一点亚里士多德的著作:1、逻辑学:《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题篇》、《辩谬篇》,以上六篇逻辑学著作总称《工具论》。

2、形而上学:《形而上学》。

3、自然哲学:《物理学》、《气象学》、《论天》、《论生灭》。

4、论动物:《动物志》、《动物之构造》、《动物之运动》、《动物之行进》、《动物之生殖》、《尼各马克伦理学》、《158城邦制》。

5、论人:《论灵魂》、《论感觉和被感觉的》、《论记忆》、《论睡眠》、《论梦》、《论睡眠中的预兆》、《论生命的长短》、《论青年、老年及死亡》、《论呼吸》、《论气息》。

6、伦理学和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优台谟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大伦理学》、《欧代米亚伦理学》、《论美德和邪恶》《经济学》。

7、美学著作:《修辞学》、《诗学》、《亚历山大修辞学》。

柏拉图经典名著有哪些?一、以他的名义流传下来的著作有40多篇,另有13封书信。

柏拉图的主要哲学思想都是通过对话的形式记载下来的。

在柏拉图的对话中,有很多是以苏格拉底之名进行的谈话,因此人们很难区分哪些是苏格拉底的思想,哪些是柏拉图的思想。

经过后世一代代学者艰苦细致的考证,其中有24篇和4封书信被确定为真品。

二、主要有:1、《伊壁鸠鲁篇》;《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篇》;《斐多篇》;2、《克堤拉斯篇》;《泰阿泰德篇》;《智士篇》;《政治家篇》;3、《巴曼尼得斯篇》;《菲力帕斯篇》;《飨宴篇》;《斐德罗篇》;4、《阿奇拜得篇之一》;《阿奇拜得篇之二》;《高尔吉亚篇》;5、《智者篇》;《政治家篇》;《斐利布斯篇》;《法律篇》;《理想国》;《苏格拉底之死》。

三、柏拉图伪作也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以下著作被认为是后世伪托的作品:1、《米诺斯》(Minos)2、《欧律克西亚斯》(Eryxias)3、《泰戈斯》(Theages)4、《克里托芬》(Cleitophon)5、《爱人》(Lov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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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武荣(法1201班)《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一书是荷兰伊芙琳.T.菲特丽丝博士的著作。

本书主要是写法律论证原理中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在中文版序和导论中,作者开篇即点明,本书是对各国不同理论背景下的法律论证研究与研究中的基本问题的评论性概览,侧重点是对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并在结论部分提供了一个能以成体系的、原则的方式体现各种研究路径的理论框架。

本书中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提出某一法律命题的人都要提供支持该命题的论述”[1],确实如此,这不仅是作者写本书的主要目的,也是在法学方法论实际的运用中所达到的目标,律师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案件,法官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裁决,任何一个法律命题都需要论述来证立其自身的主张。

但证立的做出并不是都是合理的,书中不同学者的预设了不同的合理性规范,运用不同的方法对法律论证理论做出了分析与评价,同时提出不同的对于评价的理性标准。

本次读书报告主要以概括全书为主,对作者的详细论述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主要是由于人本身记忆之有限,需以文字来记录自己所读,在对全书做出一个简单的概要后,从整体来把握作者所写、所思。

在第一章中,作者概述了法律论证的一般研究背景,并提出了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法官在案件的裁决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来运用法律规则,首先需要发现正确裁决的过程,其次需要对判断进行证立以及选择在评价判断时所使用的评价标准,而对于第一种发现的脉络,是法官个人的心理过程,对于第二种证立的脉络属于研究论题。

所以法律论证合理性的研究是有关在证立过程中提出的相关要件,而非心理过程。

同时,利用法理论中理性重构,即“出于理性评判之目的对法律裁决的重新构型”[2],对支持一种解释的论证进行重构,挖掘其隐含因素,来检验论证的正当性。

对于简易案件,法律规则在特定的情况下含义清晰,无须再对法律规则的适用做进一步解释,而对于疑难案件,由于法律规则的简明化、一般化和缺乏预见性,需要进一步证立以阐明其解释,在大陆法理论中最为人们熟知的有语法或语意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发生学解释、目的论解释,还可援引先例、使用一般法律原则或采用法律学者的观点,总之“法律论证的各种理论就是探讨这样的证立为使法律裁决合理须满足的条件”。

[3]作者同时采用“法学研究可以通过区分它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加以描述”和“可以通过区别各种目的来描述法商研究”两种视角,阐明法律论证在其分析与评价方面的研究性质,属于规范取向的法理论研究。

同时也确定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即“法律论证合理性的研究涉及对法律裁决进行理性证立的方法,理性重构评判法律判决所使用的方法及所适用的合理性标准。

”8在第二章中,简要的考察了法律论证研究中的各种方法和论题。

本书区分了三种方法即:逻辑方法、修辞方法和对话方法。

逻辑方法:在逻辑方法中,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标准为形式有效性的作用,而逻辑语言被用于法律论述的重构。

采用逻辑方法的学者认为,某一法律证立具有可接受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支持该证立的论述必须是逻辑有效的论述”。

只有逻辑有效时,才能依据法律规则对法律事实进行分析后得出裁决。

而作者支持哈格等人的观点,用基于理性的逻辑“来衡量支持或反对某种法学观点的论述,可能比标准逻辑更为稳当。

”[4]“逻辑方法强调形式有效性作为法律论证合理性标准的作用”[5]并在这种方法中提出了多种逻辑系统用以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阐明了形式逻辑对于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的重要性。

要是法律裁决的证立可被接受,法律论证必须符合一下正当性标准:“在实质向度上,论证必须是可接受的,即事实必须是众所周知的或已获证明的,且法律规则必须是有效的或者是对某一有效法律规则所做的可以接受的解释;在形式向度上,论证必须是正确的,即裁决必须是从证立所提出的理由中得出。

”[6]若证立所依据的论述是逻辑有效性的,那么“如果有人赞同某一有效论述的前提,却拒绝从这些前提中逻辑推导出的结论,其行为是不理性的。

”[7]在逻辑学上,有不同的逻辑系统用于重构不同类型的论述。

例如:为了分析论述中所包含的论述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三段论逻辑、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与用于分析各种包括规范性陈述或价值判断的论述的规范逻辑。

在三段论逻辑中,三段论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法学中,这种推理形式被称为“法学三段论”。

而命题逻辑则阐明了如何使用诸如“如果...那么...”、“和”“或者”的表达式。

作为命题逻辑系统的展开式,谓词逻辑系统还使用“任何”、“所有”、“有的”这样的限定性的表达式和谓语。

同时,在对命题逻辑与谓词逻辑的进一步扩展中,法学家们还提出采用道义逻辑进行法律论述。

对话逻辑则用以重构那种对某种法律观点进行论证式对话而引发的论述。

为了对法律论述充分地进行逻辑分析,需要对证立依据特定的法律体系进行重构,首先将论述中隐含的成分得以彰显;然后,以三段论的形式将个论述整理;其次,仅适用合乎逻辑的标准表达式并联结起来;最后,用逻辑符号代替相关的逻辑表达式。

所以“对论述的最终判断取决于对某一特定法律体系的选择和论述像逻辑系统的语言的转化。

”[8]逻辑方法之所以对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述十分重要,首先它从逻辑的视角,促成了基于证立的论述的重构,其次,它有助于确定裁决是否从论述中导出。

修辞方法:其次,修辞方法注重论述的内容以及可接受性之语境的依赖向度,也就是说论证的可接受性取决于论证的有效性。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图尔敏的论证模型和维韦格的论题学方法,为修辞方法的杰出代表。

(一)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在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中,佩雷尔曼描述了成功获取听众认可的有效性的论证技术,佩雷尔曼选择了一种合理性的描述方法,认为论证的公正性取决于听众的认同,将判断论证的质量交给观众。

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是由对法律起点和论证方案的描述构成。

在佩雷尔曼的一般论证理论中,价值判断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可以依据其可接受性得到评估,所以,如果论述者可以成功的使听众认可他的主张,那么对这一主张的证立是理性的,这里的听众全部由理性人组成。

而获取观众对其主张的认可需要将观众对起点的认同传递到主张之中,因而须从某个确定的已被观众接受的起点出发,选择某个确定的论证方案,会的观众对主张的认同。

在涉及“真实”的起点中,包括已被所有理性人接受的事实与真理,还有推论;在涉及“什么是更可取”的起点中,包括了价值、价值位序和证立价值和价值位序的“论题”。

在确定的论证方案中,区分了关联论证与分离论证两种论证方案。

在关联论证的准逻辑系络中,论证的各个要素需一个接一个的排序;在基于现实结构的论证中,主要适例有语用学论证、因果及方法—目的论证和共存关系的论证;在确立现实结构的论证中,师徒在现实的两个因素中建立新的联系,可以立足于一个范例、图解、模式或者基于类比。

而分离论证则是在概念之间会一个概念的各个向度之间做出概念区分。

在佩雷尔曼的法律论证理论中,运用了一般论证理论中的原理的方法。

以法官为例,争议的当事人、法律职业者与公众的意见是法官所指向的听众,要获取这三种听众的认可,需有为法律共同体所接受的起点,而论题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法官选择可被普遍接受的法律价值作为论题,援引法律规则或一般法律原则,运用专门的法律论证方案把对起点的认同传递到主张中,其中,矛盾论述、想相似性论述、充分论述、完备性论述等常被用来支持基于立法者意图的解释。

作者对于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给与了批判性的接受,作者认为,“佩雷尔曼的理论提出了许多有关法律推理的各种向度的有趣想法”,但“佩雷尔曼的理论不适于作为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的实践工具”。

[9](二)图尔敏的论证模型:图尔敏运用法律程序表明了论证的可接受性并不依赖与逻辑的有效性,反而不仅依赖于普遍的、场域永恒的正当性标准,而且还依赖于特定的场域依存的标准。

其中“普遍性标准是指,就其形式而言,论证必须与一种有固定要素的固定程序紧密相连。

特定的场域依存的正当性标准是指,就其内容而言,论证要素依照其所应用的特定法律领域的正当性标准必须是可接受的。

”[10]图尔敏认为,一项主张的证立是按照主张、有证据的理由、佐证的固定顺序依次进行的程序。

作者认为,如果论证的过程不要求对规则的解释或案件定性作进一步的证立,图尔敏模型可作为法律论证的基础,但如果涉及到用于法律规则需要解释或案件需要定性的疑难案件,这一模型并不适用。

(三)维韦格的论题学方法:“在法律语境下,论述必须建立在能说服法律听众的一般观点之上”[11],即论题,如,一般法律原则。

对话方法:对话方法,即从商谈程序的视角来考虑法律论证,在商谈程序中,法律主张很据理性商谈的特定规则获得支持。

“论述的合理性取决于商谈程序是否符合可接受性的某些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一)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阿贝马斯承认,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依赖于一个立场获得支持的论辩品质。

如果所有关系人都能在理想的言谈情境的条件下就某一规范达成共识,那么,该规范能视为理性建立起来的规范。

理想言谈情境的条件主要是程序性的。

他们关系到论辩中参与人的行为,他们应平等相待,在提出主张和反驳时不应互相隐瞒。

”[12]“生活世界由被接受的交往规范构成。

”[13]这些交往规范除了语言行为的可理解性、真实性、意思是真切的和正确性,若有效性主张仍可受到质疑,谈话者可以通过论辩来就证立这一问题达成共识。

在理论性论辩中,论辩者就真理性的问题达成共识,在实践性论辩中,论辩者就履行语言行为的规范是否可以证立这一问题达成共识。

要获得理性建立起来的共识,需要在理想言谈情境下进行。

“通过论证而有效建立起来的共识是理论性和实践性言辞之可接受的最终标准。

”[14]而要达到有基础的共识,不仅需满足理想言谈的形式要求,还要满足特定的、实质性的道义要求。

哈贝马斯区分了三个层次的交往理性:作为结果的逻辑论证层次、作为程序的对话论证层次和作为过程的修辞论证层次。

在法律情境中,“哈贝马斯认为,法律的合法性取决于法律程序的程序合理性。

法律在道义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法律程序是否能保证其结果符合理性言谈情境的要求。

”[15]要求之一为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要求之二为法律得基于所有公民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和法律秩序的民主决策过程中生成的。

作者认为“哈贝马斯理论的重要性不在于扥西法律裁决之证立观点的实际应用之中,而在于它能建构一个基础,用于对法律程序的合理性作理论分析这样一个事实。

”[16](二)麦考密克的法律裁决之证立理论:麦考密克从不同层次详细地阐明了在证立法律裁决时会用到的各种论证形式。

第一层次为演绎正当的论述,裁决借助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得以维持;第二层次适用于疑难案件,可以运用引出结果的论述、融贯性论述和连贯性论述。

在演绎证立过程中,“法律裁决依靠法律规则以及妈祖其适用条件的法律事实得以维持”[17]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论述的结论由其前提导出,不管前提与结论的内容如何,这个论述都是演绎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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