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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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卫妇发[1995]第7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8.07

【实施日期】1995.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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