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母婴保健是医疗卫生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妇女的生育健康。
为了提高母婴保健服务的质量,制定并执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首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应包括对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全程保健服务。
对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应包括孕前保健、产前保健、产时保健和产后保健,其中包括孕期检查、营养指导、心理疏导、分娩方式选择等内容。
对新生儿的保健服务应包括新生儿出生后的疾病筛查、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等内容。
其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应包括对母婴保健人员的素质要求。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医学、护理、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临床实践经验和技能。
同时,他们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专业、细致、温馨的服务。
再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应包括对服务环境的要求。
母婴保健服务场所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安全设施,保持空气清新、温度适宜,并且要有专门的母婴保健设施和设备,以便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
最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应包括对服务流程的规范要求。
母婴保健服务流程应包括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档案管理、定期健康评估、个性化健康指导等环节,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和全面性。
总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母婴保健服务的质量,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和落实这些基本标准,才能够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能够高度重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母婴健康保驾护航。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一、服务对象孕产妇、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
二、目标提供以孕产期的优生优育和0-3岁婴幼儿的健康护理和发育为核心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为孕产妇、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开展母婴保健服务,促进母婴健康发育。
三、宗旨以母亲、婴儿健康为核心,综合运用传统中药、中西医结合、营养、护理、心理、职业、运动等健康服务以及个体化和家庭化的一站式服务,以营造亲情温馨的家庭氛围,提高母亲和婴儿的身心健康水平。
四、专业服务内容(一)母婴保健服务1、孕产期母亲优生优育预防保健服务:包括孕期母亲的正常体检等预防检查、妊娠状态和胎儿发育状况健康检查、孕期营养调摄、传统中医防病治病指导、孕期运动按摩锻炼等。
2、0-3岁婴幼儿健康保健服务:包括0-3岁婴幼儿的产前筛查、健康体检等检查,对新生儿的专业护理、营养调摄、发育评估、中医养生保健护理、运动康复疗法、心理健康护理等。
(二)个体化服务内容1、营养营养咨询:根据母婴的个体营养需求,针对性地提供营养咨询服务:包括母乳喂养、蒙特拉营养、辅食、粥粉调料等。
2、家庭护理:根据婴幼儿在不同发育阶段和各个家庭情况,提供家庭护理指导服务:包括婴儿游泳护理、睡眠规律、室内安全管理、适龄活动设计、适宜环境提升等。
(三)家庭化服务内容1、家庭教育指导:为新家庭及家庭无配偶情况的母亲们,提供家庭教育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方法指导。
2、家庭支持服务:提供家庭安全、家庭凝聚力提升、理财知识宣传、家庭出行保障等,使家庭成员安全、安心、知足,提高家庭经济收入水平。
五、专业质量要求(一)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层次要求:服务人员应具备有相关的专业技术,持有注册医疗技术有效证件,了解和掌握本地或政府部门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范。
(二)服务内容的质量要求:服务内容应科学有效,覆盖孕期和婴幼儿发育健康的相关领域,根据母婴营养、心理、社会发育等需求个性化设置技术服务,强调以心理护理全方位应对母婴存在的问题,提供家庭化、个体化综合健康管理服务,形成完整的母婴保健服务体系。
26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发布时间:1995-08-07一、婚前医学检查(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婚检门诊房屋要求:(1)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2)设婚前健康宣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
2.婚检设备:(1)女婚检门诊: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2)男婚检门诊: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3)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养等化验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
3.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验医师。
(二)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2)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
(6)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1)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
(2)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3)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保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服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具有与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四)具有健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师资格证书;(二)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符合相应的技术服务要求。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婚前医学检查;(二)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三)助产技术;(四)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五)新生儿疾病筛查;(六)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制度,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全面质量控制,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检查标准
二级助产技术服务考核细则
医院:
日期:
A部分:总分70分实得分:
项目
分值
评估标准
评分细则
扣分原因
得分
依法执业
1、单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包含妇产科或产科。
2、具有市血液中心或区(市)县卫生局批准的临床用血资格。
3、相关医师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以上资格;相关护士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每缺1项,扣3分,扣完为止
20
5、考核标准:高危妊娠筛查、管理率100%;产前筛查率:≥65%
高危孕产妇无追踪管理记录,扣10分。产前筛查率不达标扣10分。扣完为止。
宣教场所
5
1、房屋标准:设宣教场所(孕妇学校),面积不小于12 M2。
无宣教场所扣5分。
16
2、设备要求:影像播放设备、孕产期及生殖保健宣教资料、桌椅、饮水设施及气温调节相应设备。
承担特殊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除外。
人员标准
40
1、妇产科医师执业范围为妇产科,至少有主治医师、医师各两名以上,均需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助产技术)。
2、助产士或护士总数在六名以上。
3、有专职麻醉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范围为麻醉科。
查看各种证件原件
1、妇产科医师人数、职称和合格证不符合条件,一票否决。
2、无专职麻醉医师,一票否决。
其余条件不符合的,扣10分。
30
4、有3名专职的儿科医师,执业范围为儿科。其中1名为主治医师。
5、儿科医师参加母婴同室对新生儿的诊疗和管理。
6、分娩工作由产科医师、助产士、儿科医师、麻醉医师负责。
7、产科主任应取得妇产科副主任医师职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一、引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是保障母婴健康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人口素质提高的基础性工作。
为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负责实施。
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指导、监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
3. 医疗机构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具体实施,包括婚前、孕前、孕期、产时、产后等各个阶段的保健服务,提供医学检查、咨询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
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服务流程、技术标准、人员资质、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服务内容与标准1. 婚前保健服务: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健康教育等服务,确保婚前双方身体健康,预防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等疾病对母婴健康的危害。
2. 孕前保健服务:提供孕前咨询指导、孕前医学检查等服务,帮助夫妇了解孕育健康后代的知识和方法,提高生育质量。
3. 孕期保健服务:提供孕期检查、孕期咨询指导、孕期健康教育等服务,监测孕妇健康状况,指导孕妇合理膳食、适量运动,预防孕期并发症。
4. 产时保健服务:提供产时监测、产时咨询指导、产时健康教育等服务,确保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
5. 产后保健服务:提供产后检查、产后咨询指导、产后健康教育等服务,指导产妇合理膳食、适量运动,预防产后并发症。
四、人员资质与管理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技能,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及时调整,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是指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母婴进行全面的健康保护和服务,以保障母婴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母婴保健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审核标准和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
一、许可条件1.机构条件: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的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服务场所,有完善的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具备提供专业母婴保健服务的能力。
2.人员条件: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资格的医务、护理、营养等专业人员,并组建专业团队,具备提供全面、连续、协同、个体化的母婴保健服务能力。
二、许可程序1.申请材料的提交:机构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管理体系、人员情况、质量控制和服务项目等。
2.审核评估:申请机构的资料经审核后,由组织专家对机构的设备、设施、人员和质量控制等进行评估,以确认机构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3.听证评审:对通过审核的机构,进行听证评审,听取相关人员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书。
三、审核标准1.机构条件的要求: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服务场所,设备设施完备,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有统一的管理体系。
2.人员条件的要求:机构应配备符合母婴保健需求的医务、护理、营养等专业人员,并组建专业团队提供全面、连续、协同、个体化的母婴保健服务。
3.质量控制的要求: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制定和实施标准化操作规程,确保服务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四、人员资格管理1.培训要求: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不断更新知识和技术,以保证提供专业的母婴保健服务。
2.资格认定:机构应评估和认定人员的专业资格,确保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符合母婴保健服务的要求。
3.管理制度:机构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的行为,加强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员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章制度范本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母婴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具有与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相适应的房屋、设备和人员;(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四)具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五)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评价体系。
第六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四)定期接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规范第九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内容包括:(一)婚前医学检查;(二)遗传病诊断;(三)产前诊断;(四)施行助产技术;(五)结扎手术;(六)终止妊娠手术;(七)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第十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
第十二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隐私保护制度,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进行评估和考核。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此规章制度是为了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管理和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包括产前保健、产后护理和婴儿护理等内容,旨在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与安全。
第三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保证服务的安全、效果和质量。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四条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孕产妇健康宣教、妊娠期和产后期护理、产后乳腺保健、新生儿专项护理等。
第五条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医学、护理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应的医疗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服务人员应熟悉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保证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七条服务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整洁卫生,消毒设施必须齐全并按时进行消毒。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八条孕产妇健康宣教的内容应包括孕期注意事项、饮食保健、产后护理要点等,可通过宣传材料、讲座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妊娠期和产后期护理应配合孕产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饮食营养指导、心理疏导、居家照料、基本护理等。
第十条产后乳腺保健应提供乳房按摩、乳腺炎预防和处理等专业服务,帮助产妇有效解决乳腺问题。
第十一条新生儿专项护理包括新生儿生活护理、喂养指导、常见疾病预防等,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二条服务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隐私和尊严,并对其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服务人员要及时更新和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最新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服务场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和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意见和反馈应得到重视,服务人员要及时做出回应和改进。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务场所和服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孕产妇和新生儿及其家属对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服务的覆盖率和普及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一、婚前医学检查(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婚检门诊房屋要求:(1)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2)设婚前健康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
2.婚检设备:(1)女婚检门诊: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2)男婚检门诊: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3)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养等化验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
3.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验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检医师。
(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一)从事中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2)手术室的面积与任务相适应;(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挂鞋),并有刷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6)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1)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
(2)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3)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一、前言二、内涵本标准主要包括妊娠期妇女健康管理、妊娠高风险产科管理、新生儿健康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服务要求。
三、实施对象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
四、基本要求1.提供妊娠期妇女的基本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孕妇体检、保健指导、心理支持等方面的服务。
对于孕妇的体检,应包括测量血压、体重、宫高等指标,排除孕期高血压、妊娠期糖尿病等疾病。
2.为妊娠高风险的孕妇提供特殊管理和干预措施。
对于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等疾病,应提供相应的监测和治疗服务。
对于胎位异常、胎儿发育异常等情况,应提供定期检查和干预的服务。
3.提供新生儿的健康管理服务。
包括新生儿体格发育评估、新生儿肺部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服务。
4.提供产后妇女的健康管理服务。
包括产后复查、产后抑郁筛查等服务。
五、评估与监测为保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需建立评估与监测机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同时,应建立相关指标和流程的监测机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六、质量控制为了保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质量,需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包括建立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保障服务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对技术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七、经费保障为了保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可持续发展,需建立相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母婴保健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专项技术服务的正常运行。
八、总结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母婴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可以有效保障孕妇和婴幼儿的健康。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投入,提高服务水平,为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
5
未按要求扣3分
(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
未按要求,少一项扣1分
(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
5
未按要求少一项扣1分
(6)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5
未按要求扣3分
终止妊娠
检查专家签名: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考评表
(结扎、终止妊娠)
受检单位:检查日期:
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分方法
实得分
扣分原因
终止妊娠
手术室
房屋
(30分)
(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
5
未按要求扣3分
(2)手术室的面积>10㎡
5
面积未达要求,每少1㎡扣1分
(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前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2
未按要求扣2分
其他必备
设备施
(20分)
(1)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
5
未按要求扣2分
(2)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5
未按要求扣2分Biblioteka (3)供氧、抢救监护条件;5
未按要求扣5分
(4)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
5
未按要求扣2分
终止妊娠手术、结
扎手术人
员标准
(30分)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手术室
设备
(20分)
(1)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
5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质量保证措施】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母婴保健的重要性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健康,各级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不断采取措施提高专项技术服务的质量。
本文将深入探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质量保证措施,以及如何进一步提升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概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是指针对孕产妇及新生儿提供的各类专业、综合的服务体系,旨在通过规范、标准化的流程保障服务质量。
其中包括以下关键措施:2.1 医护人员培训和认证为了提供高质量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医护人员的培训和认证尤为关键。
医护人员应接受系统的培训,熟悉孕产期生理及病理变化,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医护人员的持续教育也至关重要,以保持其专业水平和更新理念。
2.2 统一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化指南建立统一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化指南,有助于提高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质量和一致性。
通过明确工作流程,规范服务环节,确保服务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标准化指南则提供医护人员关于各项服务的详细指导,确保操作规范和减少服务误差。
2.3 强化技术设备和信息系统支持现代化的技术设备和信息系统对于提升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质量有着重要作用。
高精度的医疗设备可提供准确的诊断和治疗,便捷的信息系统则能提供及时的病历管理和数据交流,为医护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支持。
3.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的深度探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的深度是指服务所涵盖的范围和内容是否充分。
在探讨深度时,我们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3.1 健康管理的全生命周期母婴保健服务应该覆盖孕前、孕期、产前、产期和产后的全生命周期,确保母婴健康得到全方位的关注和照顾。
还应该提供相关的健康管理指导,包括孕前健康评估、产前检查、孕期保健、产后康复等内容,从源头上降低疾病和并发症的风险。
3.2 整合资源与跨部门合作为了提高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质量,必须整合社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部门等资源,实现跨部门的合作。
母婴保健技术评审标准[最新版]
(二)助产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4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师和护士,须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二)待产室
2
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配备待产床、体重计、血压计、听诊器、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胎心听诊器、外阴冲洗消毒设备、骨盆测量器、软尺、手套、备皮用具、踏脚垫、胎心监护仪、冷暖空调等。
实地察看,缺一项设备扣0.2分,扣完为止。
(三)产房
4
各项接产设备、消毒设施齐全,性能完好,能满足接产及抢救需要。
2
实地察看,要点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二、设备配备
18
(一)产科门诊
2
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能够完成基本的检查和诊断。
配备普能检查床、妇科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秤、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胎心听诊器、骨盆测量器、阴道检查器械、软尺、脚踏垫、计算机、冷暖空调等。
实地察看,缺一项设备扣0.2分,扣完为止。
母婴保健技术评审标准
标准
标准分
评审要点
评审方法
备注
一、房屋设置
17
(一)产科门诊
5
基本诊室设置齐全。
3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产科门诊诊室不少于1间。
实地查看,缺一室不得分。面积不达标扣0.5分。
(二)产房
8
1、各功能区设置齐全,面积达标。
4
产房内设更衣室、换鞋处、待产室、隔离待产室、洗手消毒间、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卫生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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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一、婚前医学检查
(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婚检门诊房屋要求:
(1)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
(2)设婚前健康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
音像等宣教设备。
2.婚检设备:
(1)女婚检门诊: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2)男婚检门诊: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3)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
或培养等化验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
3.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验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
的主检医师。
(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
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
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
(一)从事中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
(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
(2)手术室的面积与任务相适应;
(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
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挂鞋),并有刷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
(6)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
(1)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
(2)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3)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
(瓶)、抢救药品)。
(4)手术包。
3.结扎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卫生部颁发标准执行。
4.其他必备设施:
(1)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
(2)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3)供氧、抢救监护条件。
(4)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
(5)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
5.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和临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