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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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票据贴现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商业汇票在距到期日10个工作日之前转让给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第三条票据贴现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风险防范为前提,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资金融通为目标,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团资金融通和运作效率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票据贴现业务的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五条贴现票据的期限: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章票据贴现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法人授
编制:审核:批准:
权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的成员单位或其上游供应商。
第七条向财务公司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是在**财务公司有授信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须是在**财务公司有授信的集团内成员单位。
第八条票据贴现期限的计算。财务公司票据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票据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到期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贴现天数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贴现金额的计算与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率/360,贴现率根据市场利率确定。
第九条信贷管理部负责与申请人签订《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信贷管理部提供以下资料,并在资料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一)申请人在财务公司首次办理贴现业务时,提供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贴现业务申请书;
(四)征信录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贴现票据为纸质商业汇票的,结算管理部负责在票交所系统中查询已登记的票据承兑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票据关键信息与
票据实物记载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贴现。纸质商业汇票票据承兑信息与票据实物记载一致的,交由票据池合作银行办理验票,验票无误后由信贷管理部发起贴现流程。
第十一条贴现票据为电子商业汇票的,信贷管理部信贷经办岗在ECDS系统中应答并提交信贷管理部经理,信贷管理部经理审批后,信贷经办发起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信贷管理部按照贴现线上流程进行审批(具体参见附件2),审批完毕后信贷管理部经办人员将申请书(附件1)复印件和系统中打印出的贴现凭证传递至结算管理部贴现发放经办岗。
第十三条办理电票贴现的,结算管理部贴现发放经办岗根据传递资料和系统中业务指令先在ECDS系统中收取票据,后进行贴现发放,结算管理部贴现发放经办岗操作完毕后,由贴现发放复核岗先在ECDS系统中复核收票,确定成功收取电票后再进行贴现发放复核。
第十四条办理纸票贴现的,结算管理部应不晚于纸质商业汇票贴现办理后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票据信息登记,登记要素包括贴现业务相关信息和贴现票据影像。
第十五条结算管理部应在纸质票据被背书人栏中注明贴现机构名称,并在票据背书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票据需粘单时,结算管理部需在骑缝处加盖汇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后,在粘单背书人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已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的票据不得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
结算管理部应于不晚于贴现信息登记后次一工作日内日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完成权属初始登记前,不得办理已贴现票据的质押、保
证以及交易、提示付款、保证增信、追偿业务。
第十六条结算管理部应于纸质商业汇票贴现办理完成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系统内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起影像确认,委托合作银行将实物寄送至付款行或付款人承兑行。拒绝实物确认的,结算管理部与票据所场务协商解决。已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到期,结算管理部及时办理委托收款。
第十七条已贴现的纸质商业汇票到期,票交所系统自动发起提示付款并直接将资金划转至财务公司在票交所开立的非银资金账户,资金计划部负责款项调拨头寸安排。
第十八条若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无法收到款项,结算管理部应及时与票据承兑行沟通,必要时由信贷管理部配合向贴现的申请人交涉、追索或进行法律诉讼。
第十九条若贴现的纸质商业汇票到期无法收到款项,信贷管理部配合结算管理部与票据所场务协商解决。
第三章买方付息贴现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根据协议约定,买方(付息方)背书或签发的商业汇票,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贴现,买方承诺由其支付贴现利息。成员单位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财务公司办理贴现业务时,财务公司审核无误后,向付息方扣收贴现利息,并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结算管理部开立财务公司贴现专用账户,专项用于买方付息贴现业务中划扣贴息。
第二十二条办理此业务前财务公司、成员单位及付息方签订《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办理业务时成员单位向信贷管理部提交《票据贴现申请书》。买方付息贴现线上审批流程按照票据贴现线上审批流程操作(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结算管理部在确认贴息汇到财务公司银行账户后,将贴息划转至财务公司贴现专户进行扣收,同时按照贴现凭证向成员单位办理贴现款项发放。
第二十四条结算管理部必须确保贴息扣收与贴现发放在同一个交易日完成。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6月26日起施行,2016年10月下发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CWGSYW(XD)-015-2016】同时废止。
附件1:票据贴现申请书
附件2:贴现申请线上流程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