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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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㊂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㊁以母子公司为主体㊁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㊁子公司㊁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㊂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㊁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㊁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㊂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㊂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㊂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㊂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㊂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㊂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㊂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 财务有限公司”或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㊂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 财务公司”字样㊂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㊂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㊁(二)㊁(五)㊁(六)㊁(七)㊁(八)㊁(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㊂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㊂第九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㊁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五)在法人治理㊁内部控制㊁业务操作㊁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㊂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㊂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㊂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㊂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㊁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㊂第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㊂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㊂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㊁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㊁基金公司㊁投资银行㊁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㊂第十四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㊂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㊁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㊁所在地㊁注册资本㊁股东㊁股权结构㊁业务范围等㊂(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㊁现金流量分析㊁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㊁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㊂(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㊂(四)‘企业集团登记证“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㊂(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㊂(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㊂(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㊁出资比例;(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五)拟任职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㊁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㊁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㊁详细履历;(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㊁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㊂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㊂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㊂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㊂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㊂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㊁客户服务㊁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㊁反馈等相关工作㊂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㊁违规经营记录㊂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㊁内部控制㊁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㊂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㊂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㊁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㊁所在地㊁营运资金㊁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㊁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㊂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㊂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㊁变造㊁转让㊁出租㊁出借‘金融许可证“㊂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㊁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㊁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㊂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调整业务范围;(三)变更注册资本金;(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五)修改章程;(六)更换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营业场所;(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㊂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㊁营运资金㊁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㊂第三章摇业务范围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㊁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㊁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㊁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㊂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有价证券投资;(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㊂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㊁风险控制制度㊁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㊂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㊂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㊁贸易等非金融业务㊂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㊂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㊂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㊁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㊂第四章摇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㊂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㊁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㊂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㊁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㊂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㊁健全本公司的财务㊁会计制度㊂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㊂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㊁现金流量表㊁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㊂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㊂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㊂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㊂第四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㊂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㊁到期债务不能支付㊁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㊁电脑系统严重故障㊁被抢劫或诈骗㊁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㊁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㊁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㊂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㊂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㊁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㊁资料,对可能被转移㊁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㊁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㊂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㊂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㊂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㊂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㊂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㊂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㊂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㊁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㊂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㊂第五章摇整顿、接管及终止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㊁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㊂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㊂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㊂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一)已恢复支付能力;(二)亏损得到弥补;(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㊂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㊂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㊂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㊂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㊁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㊁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㊂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被接管㊁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㊂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㊂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㊂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㊂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㊂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㊂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㊁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㊂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㊂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㊂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㊂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同时废止㊂。

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

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票据贴现管理,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各项目、各有关人员。

第三条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2. 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降低财务风险;3.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业务发展;4. 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业务规范运行。

第二章票据贴现范围第四条公司票据贴现范围包括:1. 应收票据贴现:公司持有的、尚未到期的、经审核确认的应收票据;2. 应付票据贴现:公司持有的、尚未到期的、经审核确认的应付票据;3. 其他经公司批准的票据贴现业务。

第三章票据贴现流程第五条票据贴现流程如下:1. 提交申请:各部门、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填写《票据贴现申请表》,提交至财务部;2. 审核审批:财务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保票据真实、合法、合规;3. 票据贴现:财务部与银行协商确定贴现利率、期限等事宜,办理贴现手续;4. 贴现款项划拨:银行将贴现款项划拨至公司账户;5. 贴现到期还款:在票据到期时,公司应及时将贴现款项及贴现利息归还银行。

第四章票据贴现风险管理第六条票据贴现风险管理:1. 票据真实性审核:财务部对提交的票据进行审核,确保票据真实、合法、合规;2. 票据期限管理:财务部对票据到期日进行管理,确保公司按时归还贴现款项;3. 贴现利率管理:财务部与银行协商确定贴现利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4. 贴现业务监督:财务部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监督,确保业务合规运行。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集团票据业务贴现管理规定

集团票据业务贴现管理规定

集团票据业务贴现管理规定集团票据业务贴现管理规定一、引言票据贴现是一种常见的短期融资方式,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合理规范票据业务贴现管理是保证资金流动性的重要措施。

为了减少风险,提高贴现效率,特制定本集团票据业务贴现管理规定。

二、贴现范围1.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发行的符合法定票据格式的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承兑汇票等票据;2.贴现对象包括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合法经营的票据业务机构。

三、贴现条件1.票据具备贴现资格,票据持有人能够确保票据合法性、真实性;2.票据的到期日不超过180天,持有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票据背书。

四、贴现流程1.票据持有人提供贴现申请,包括贴现金额、贴现利率等;2.集团公司内设贴现审批委员会,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成员参加;3.贴现审批委员会评估票据风险,确认贴现利率;4.集团公司与贴现机构签订贴现协议,确定贴现金额、利率、手续费等具体事项;5.贴现机构汇出贴现款项,集团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并在票据到期时归还本金。

五、贴现额度限制1.集团公司根据资金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贴现额度,定期调整;2.单一票据贴现额度不超过集团公司净资产的10%;3.集团公司可向贴现机构申请增加贴现额度,需提供相关验证材料。

六、贴现利率管理1.贴现利率由财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公司资金成本确定,定期评估;2.贴现利率上限为市场利率的1.5倍,下限为市场利率的0.8倍;3.贴现利率由贴现审批委员会确定并报批。

七、贴现风险控制1.集团公司建立票据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完善的票据背书、票据存储等制度;2.集团公司定期对票据背书、到期日等进行查验,确保票据真实有效;3.财务部门与贴现机构建立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流风险信息;4.贴现机构提供风险担保,确保贴现资金的安全性。

八、贴现协议管理1.集团公司与贴现机构签订贴现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2.贴现协议包括贴现金额、利率、手续费、还款期限等具体事项;3.贴现协议需在合法、有效范围内,保证双方权益和义务平衡;4.财务部门负责监督贴现协议的履行情况,确保协议的合规性。

票据贴现管理制度

票据贴现管理制度

票据贴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票据贴现管理工作,提高票据贴现资金的利用效率,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相关票据贴现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的贴现业务。

三、定义1.票据贴现:指将持有的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前兑现,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或汇费的一种金融业务。

2.贴现比例:指贴现金额与票据面额的比例,一般是票据面额的九折至九五折不等。

3.票据持有人:指持有票据的单位或个人。

4.票据报销人:指委托公司进行票据贴现的单位或个人。

四、票据贴现条件1.票据贴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

2.票据贴现金额须在财务预算范围内。

3.贴现利率应符合市场价值。

4.具备持有票据证明以及贴现资格。

五、票据贴现程序1.票据贴现申请票据持有人在贴现前应填写《票据贴现申请书》,附带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贴现要求。

2.贴现审批公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审核票据贴现申请,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贴现手续。

3.票据贴现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贴现申请,前往指定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手续。

办理过程中要注意核对票据真伪和与公司授权人员身份对接。

4.贴现过程记录在贴现过程中,要及时记录相关流程和手续,并保存好相关文件资料,以备查验。

六、票据贴现收费标准1.根据市场利率浮动。

2.公司内部统一执行。

七、票据贴现监督1.公司财务部门要定期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检查和复核,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公司领导。

2.公司内部设立票据贴现监督组,对票据贴现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八、票据贴现风险控制1.对贴现利率与市场价值不符的情况要及时调整。

2.对贴现金额过大或过小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3.对贴现手续和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督。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调整,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即可实施。

以上就是本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广大员工严格执行,共同维护公司的财务安全。

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票据贴现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二章票据贴现原则第三条票据贴现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票据贴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2. 安全性原则:贴现的票据必须真实有效,防止欺诈和伪造。

3. 效益性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票据贴现获得合理收益。

4. 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票据贴现业务,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第三章票据贴现流程第四条票据贴现流程如下:1. 申请与审批:业务部门提出票据贴现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2. 票据审查:财务部门对申请贴现的票据进行审查,包括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等。

3. 贴现操作: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与银行联系办理贴现手续,并签订相关协议。

4. 贴现资金管理:贴现所得资金应及时入账,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5. 贴现费用核算:贴现产生的费用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核算,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第四章票据贴现风险管理第五条票据贴现风险管理包括:1. 信用风险:贴现的票据可能存在出票人违约风险,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出票人信用状况的审查。

2. 操作风险:贴现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

3. 市场风险:票据贴现价格受市场利率影响,财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合理制定贴现策略。

第五章附则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模板为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通过实施本制度,有助于提高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的规范化、安全化和效益化水平。

贴现管理规定(3篇)

贴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贴现业务,保障银行与贴现申请人之间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是指贴现申请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据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支付给申请人的业务。

第四条贴现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贴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贴现业务应当确保风险可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公平公正原则:贴现业务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效率原则:贴现业务应当提高效率,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二章贴现申请人第五条贴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合法有效的票据。

(三)票据背书连续,权利义务明确。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贴现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票据原件。

(四)票据复印件。

(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贴现银行第七条贴现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贴现业务的资质。

(二)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三)具备足够的风险准备金。

(四)具备专业从事贴现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贴现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贴现申请人的身份、资质进行审查。

(二)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对贴现风险进行评估。

(四)对贴现资金进行管理。

(五)按照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项。

第四章贴现流程第九条贴现流程如下:(一)贴现申请人向贴现银行提交贴现申请。

(二)贴现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核。

(三)贴现银行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合同。

(四)贴现银行对票据进行审核。

(五)贴现银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将贴现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

集团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1.为规范票据的日常使用,加强票据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3.公司使用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等,其中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节相关岗位职责1.票据的日常管理由财务部出纳负责。

2.财务部出纳的相关岗位职责:2.1.负责商业汇票、空白支票等票据的日常保管。

2.2.负责在票据上填写必须记载的内容,上交财务部经理加盖公司财务章和法人代表章。

2.3.负责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贴现、背书转让、注销等的申请及具体操作。

2.4.在“商业汇票登记簿”上逐笔登记或注销商业汇票;在“支票登记簿”上逐笔登记支票的领用情况,由领用人签字确认。

2.5.每月盘点商业汇票,核对登记簿、票据和账户三者是否一致。

第三节票据的日常管理1.对于支付给主要供应商的款项,财务部经理于每月中旬制定下月的付款计划,分供应商标明计划支付的金额及付款方式,交给出纳组织付款。

出纳根据付款计划的要求,结合现有票据的情况付款。

一般而言,依照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的合同方式付款,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使用商业汇票进行支付。

2.其他须使用票据的付款,经一般费用审批及报销流程审批后,出纳根据需要组织付款。

3.公司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4.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贴现、背书转让、注销等须先由出纳提出申请,财务部经理审核后出纳具体操作,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5.出纳须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并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编号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和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在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6.出纳须设置“应付票据登记簿”并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码、签发日期、到期日、承兑银行、票面金额、合同号,收款单位及经手人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清付后,应在登记簿中逐笔注销。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票据贴现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商业汇票在距到期日10个工作日之前转让给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第三条票据贴现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风险防范为前提,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资金融通为目标,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团资金融通和运作效率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票据贴现业务的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五条贴现票据的期限: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章票据贴现第六条贴现申请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法人授编制:审核:批准:权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的成员单位或其上游供应商。

第七条向财务公司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是在**财务公司有授信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须是在**财务公司有授信的集团内成员单位。

第八条票据贴现期限的计算。

财务公司票据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票据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到期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贴现天数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贴现金额的计算与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率/360,贴现率根据市场利率确定。

第九条信贷管理部负责与申请人签订《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信贷管理部提供以下资料,并在资料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一)申请人在财务公司首次办理贴现业务时,提供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三)贴现业务申请书;(四)征信录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化发展战略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要求,按照诚信、互利和市场化原则,为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和资产保值增值。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促进集团各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财务管理的重点是: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三条 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合理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为了体现以产权为依托的母子公司关系,集团内部实行“会计政策统一制定,经济业务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凡由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的掺股企业的财务管理均纳入集体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同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和要求。

第五条 职责和权限划分  (一)属于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权限: 1. 制定集团统一的财务会计政策; 2. 资金管理 ⑴审批、控制直属企业的资金占用规模和贷款额度; ⑵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余缺调剂; ⑶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统一办理直属企业的对外结算和资金运筹; ⑷为符合条件的直属企业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3.投资管理 ⑴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集中在集团公司。

对外投资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⑵直属企业所有投资行为须按有关管理权限经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超过公司章程所授予董事会投资决策权的投资项目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投资行为包括直接投资如联营、设立分、子公司等,以及间接投资如委托贷款,买卖股票、债券、期货等;  4.对外担保 公司严格执行《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

直属企业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直属企业间也不得相互担保。

  5.对外赞助、捐赠  集团公司对外赞助、捐赠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理人统一审批,直属企业对外赞助、捐赠须经所在企业股东会同意。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为规范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保障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票据贴现业务原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已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行背书转让,贴现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二条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贴现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分工协作”的原则。

不得贴现本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一)总量控制。

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

(二)分工协作。

首先由分(支)行客户经理负责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市场部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的真实性审查、汇票的审批和事后检查。

运营管理部负责贴现款项的划付、票据的查询查复及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

各分(支)行负责对票据贴现业务的营销。

第三条贴现业务操作必须遵循“贸易真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票据贴现要求第四条申请贴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负债偿还能力,经营情况良好;(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且结算关系良好;(五)申请贴现的票据无限制性条款,未记录“不得转让”、“贴现”、“质押”和“委托收款”等字样;(六)企业日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供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出票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能证明贸易真实性的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XX银行票据贴现申请审批书”;(七)首次办理或年检后应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之后每次办理只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近期报表、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公司票据贴现管理规定(3篇)

公司票据贴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票据贴现管理,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所有参与票据贴现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风险;(三)流动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四)效益性原则: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票据贴现范围第四条公司票据贴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票据:(一)银行承兑汇票;(二)商业承兑汇票;(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票据。

第五条票据贴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票据真实、合法、有效;(二)票据背书连续,无伪造、变造痕迹;(三)票据到期日未到;(四)票据持有人为有权持有票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票据贴现程序第六条票据贴现申请(一)票据持有人向公司提出票据贴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 票据原件;2. 票据复印件;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 票据贴现申请书;5. 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 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2. 票据背书是否连续;3. 票据到期日是否已到;4. 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票据贴现审批(一)公司财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票据贴现申请进行审批;(二)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与票据持有人签订票据贴现合同。

第八条票据贴现放款(一)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将贴现款项划拨至票据持有人账户;(二)票据持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票据原件交还公司。

第四章票据贴现利率及费用第九条票据贴现利率(一)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贴现利率及市场利率水平,制定公司票据贴现利率;(二)票据贴现利率可根据票据种类、期限、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票据贴现财务管理制度

票据贴现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票据贴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票据贴现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凡公司内部部门或个人因资金需求,需进行票据贴现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交票据贴现申请。

第五条票据贴现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贴现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出票人等基本信息;(二)贴现原因及用途;(三)贴现期限及贴现利率;(四)担保措施及风险控制措施;(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财务部门收到票据贴现申请后,应进行以下审核:(一)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二)审核贴现原因及用途的合理性;(三)审核贴现期限及贴现利率的合规性;(四)审核担保措施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第七条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将票据贴现申请提交给公司财务主管审批。

第八条财务主管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与银行或贴现机构签订贴现协议。

第三章票据贴现操作第九条财务部门根据贴现协议,将贴现款项划拨至银行或贴现机构账户。

第十条银行或贴现机构在收到贴现款项后,将票据贴现款项划拨至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在收到贴现款项后,应及时登记入账,并定期核对贴现款项的划拨情况。

第四章票据贴现风险控制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票据贴现风险控制体系,确保票据贴现业务安全、合规。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票据真实性的审核,确保贴现票据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市场利率变化,合理确定贴现利率,降低贴现成本。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担保措施,确保贴现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风险。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审计,确保票据贴现业务合规、高效。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票据贴现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票据贴现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票据贴现业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票据贴现业务是指公司将其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按照一定的贴现率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流动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票据贴现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票据贴现申请1. 公司各部门因资金周转需要,可向财务部提出票据贴现申请。

2. 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票据背书及贴现申请书;- 票据持有人身份证明;- 相关合同或协议;- 财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票据贴现审批1. 财务部对票据贴现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规性。

2. 财务部将审核结果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3. 经批准后,财务部与贴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贴现协议。

**第三章票据贴现的条件与流程**第六条票据贴现条件1. 票据必须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汇票;2. 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 票据的到期日应在贴现申请之日起30天以内;4. 票据的金额应符合贴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

第七条票据贴现流程1. 票据持有人向财务部提出贴现申请;2. 财务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3. 经批准后,财务部与贴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贴现协议;4. 财务部将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贴现申请书等材料报送贴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5. 贴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审核后,将贴现款项支付给公司;6. 财务部将贴现协议及相关材料存档。

**第四章票据贴现的风险控制**第八条财务部应加强对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控制,包括:1. 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规性审查;2. 贴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质审查;3. 贴现利率的合理性评估;4. 贴现款项的及时回收。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票据贴现资金用途管理制度

票据贴现资金用途管理制度

票据贴现资金用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票据贴现资金的使用,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司内部票据贴现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合规、风险可控、专人专用和透明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金用途审批第四条票据贴现资金使用应符合公司资金合规、合理、合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申请人应提交资金使用申请,明确资金用途、金额、时间及相关业务方案。

第六条资金使用申请应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变动,申请人应及时报备并重新经过审批程序。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票据贴现资金用于超出申请范围的用途。

第三章资金用途管理第九条资金使用应按照申请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资金使用应与业务实际需求相符,不得用于个人投资或其他非法用途。

第十一条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记录,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后应及时提供资金用途及经济效益的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对于急需用款的情况,应及时报备领导并提供充分的合理解释。

第四章专用管理第十四条票据贴现资金使用应专人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他人的资金。

第十五条票据贴现资金使用专用账户应通过公司财务部门开设,并进行专门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将专用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定期核对和报告,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安全。

第五章风险管控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对票据贴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并实施风险识别与防范制度,对资金使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如有发现资金使用方面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领导,果断予以制止。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公司领导应加强对票据贴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审查。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风险,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提示付款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公司所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经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在财务公司不能满足成员单位需求时,由财务公司统筹安排其它银行办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五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办理承兑业务须在财务公司已开立存款账户;办理贴现业务可以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

(二)在财务公司取得信用评级并获得授信额度,如需担保则严格按照授信条件要求落实担保措施。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财务公司审查后留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根据电子票据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跨国集团或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而设立的外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单独或者共同、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直接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跨国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登记的跨国企业集团。

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资跨国集团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外资跨国集团或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批准。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

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等字样。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商业汇票包含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

本办法所指的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根据贴现业务统一管理的要求和我行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实际,我行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统一管理”的经营模式,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贴现业务管理全流程。

第二章贴现业务授信管理原则第四条我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即由非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应经过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并由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在授信额度内办理。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授信额度占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一)占用承兑人授信额度;(二)占用持票人授信额度。

第五条我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承兑人须在我行具有授信额度。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我行机构业务部负责全行贴现业务的利率定价管理工作,核定企业贴现额度;负责首次贴现业务办理时法律文本协议以及后续办理时申请表的审查;负责贴现业务档案的归档及保管等事项。

第七条机构业务部及其他负责票据业务营销的部门(以下统称“票据业务部门”)负责贴现业务的具体营销推动与操作,并对交易真实性、业务风险负有第一责任。

第八条授信审批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相关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或持票人的授信审查和审批管理工作。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贴现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管理工作,参与业务风险事件的处置。

第十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贴现业务开展授信支用审查;负责对申请贴现的纸质商业汇票真伪进行审查;负责对纸质商业汇票票面及背书合规进行审核;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的实物管理;负责票据系统贴现记账等相关操作处理;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的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协助票据业务部门实地查询;负责已贴现纸质商业汇票的委托收款操作。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4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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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票据贴现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商业汇票在距到期日10个工作日之前转让给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第三条票据贴现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风险防范为前提,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资金融通为目标,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团资金融通和运作效率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票据贴现业务的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五条贴现票据的期限: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章票据贴现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法人授
编制:审核:批准:
权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的成员单位或其上游供应商。

第七条向财务公司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是在**财务公司有授信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须是在**财务公司有授信的集团内成员单位。

第八条票据贴现期限的计算。

财务公司票据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票据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到期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贴现天数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贴现金额的计算与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率/360,贴现率根据市场利率确定。

第九条信贷管理部负责与申请人签订《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信贷管理部提供以下资料,并在资料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一)申请人在财务公司首次办理贴现业务时,提供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贴现业务申请书;
(四)征信录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贴现票据为纸质商业汇票的,结算管理部负责在票交所系统中查询已登记的票据承兑信息。

信息不存在或者票据关键信息与
票据实物记载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贴现。

纸质商业汇票票据承兑信息与票据实物记载一致的,交由票据池合作银行办理验票,验票无误后由信贷管理部发起贴现流程。

第十一条贴现票据为电子商业汇票的,信贷管理部信贷经办岗在ECDS系统中应答并提交信贷管理部经理,信贷管理部经理审批后,信贷经办发起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信贷管理部按照贴现线上流程进行审批(具体参见附件2),审批完毕后信贷管理部经办人员将申请书(附件1)复印件和系统中打印出的贴现凭证传递至结算管理部贴现发放经办岗。

第十三条办理电票贴现的,结算管理部贴现发放经办岗根据传递资料和系统中业务指令先在ECDS系统中收取票据,后进行贴现发放,结算管理部贴现发放经办岗操作完毕后,由贴现发放复核岗先在ECDS系统中复核收票,确定成功收取电票后再进行贴现发放复核。

第十四条办理纸票贴现的,结算管理部应不晚于纸质商业汇票贴现办理后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票据信息登记,登记要素包括贴现业务相关信息和贴现票据影像。

第十五条结算管理部应在纸质票据被背书人栏中注明贴现机构名称,并在票据背书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

票据需粘单时,结算管理部需在骑缝处加盖汇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后,在粘单背书人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

已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的票据不得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

结算管理部应于不晚于贴现信息登记后次一工作日内日办理权属初始登记。

完成权属初始登记前,不得办理已贴现票据的质押、保
证以及交易、提示付款、保证增信、追偿业务。

第十六条结算管理部应于纸质商业汇票贴现办理完成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系统内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起影像确认,委托合作银行将实物寄送至付款行或付款人承兑行。

拒绝实物确认的,结算管理部与票据所场务协商解决。

已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到期,结算管理部及时办理委托收款。

第十七条已贴现的纸质商业汇票到期,票交所系统自动发起提示付款并直接将资金划转至财务公司在票交所开立的非银资金账户,资金计划部负责款项调拨头寸安排。

第十八条若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无法收到款项,结算管理部应及时与票据承兑行沟通,必要时由信贷管理部配合向贴现的申请人交涉、追索或进行法律诉讼。

第十九条若贴现的纸质商业汇票到期无法收到款项,信贷管理部配合结算管理部与票据所场务协商解决。

第三章买方付息贴现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根据协议约定,买方(付息方)背书或签发的商业汇票,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贴现,买方承诺由其支付贴现利息。

成员单位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财务公司办理贴现业务时,财务公司审核无误后,向付息方扣收贴现利息,并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结算管理部开立财务公司贴现专用账户,专项用于买方付息贴现业务中划扣贴息。

第二十二条办理此业务前财务公司、成员单位及付息方签订《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办理业务时成员单位向信贷管理部提交《票据贴现申请书》。

买方付息贴现线上审批流程按照票据贴现线上审批流程操作(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结算管理部在确认贴息汇到财务公司银行账户后,将贴息划转至财务公司贴现专户进行扣收,同时按照贴现凭证向成员单位办理贴现款项发放。

第二十四条结算管理部必须确保贴息扣收与贴现发放在同一个交易日完成。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6月26日起施行,2016年10月下发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CWGSYW(XD)-015-2016】同时废止。

附件1:票据贴现申请书
附件2:贴现申请线上流程
2017年6月26日
附件1:票据贴现申请书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票据贴现申请书
附件2:票据贴现线上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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