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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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对我省低保家庭用户进一步优惠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对我省低保家庭用户进一步优惠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对我省低保家庭用户进一步优惠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公布日期】2009.02.25
•【字号】粤价[2009]46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对我省低保家庭用户进一步优惠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粤价〔2009〕4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中的作用,减轻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低保家庭用户进一步优惠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审批确认的低保家庭用户,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其有线数字电视主机基本收视维护费由现行优惠50%调整为每月不超过1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确定。

二、低保家庭安装有线数字电视副机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有线数字电视基本
收视维护费优惠政策。

三、根据省政府令第125号,深圳市有线电视收费的管理权已下放给深圳市,深圳市对低保家庭用户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优惠政策由深圳市自行制定。

以上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凡已实施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市、县物价、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对低保户家庭的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粤府法[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粤府法〔2011〕1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0年3月以前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0年12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等20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两项政府规章予以宣布失效;对《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等196项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已分别以省政府令第153、154号发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予以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1.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粤府〔1983〕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粤府〔1983〕8号发布)3.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粤府〔1983〕288号发布)4.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粤府〔1985〕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粤府函〔1986〕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粤府〔1986〕142号发布)7.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发布)8.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粤办函〔1987〕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9.广东省公路渡口管理办法(粤府〔1987〕9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0.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7〕110号发布)11.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办〔1987〕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2.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88〕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89号修改)13.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8〕1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1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发布)15.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粤府〔1989〕17号发布)16.广东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粤府函〔1989〕48号发布)17.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76号发布)18.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粤府函〔1989〕92号发布)19.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11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20.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发布)21.广东省衡器管理办法(粤府〔1989〕13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2.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142号发布)23.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粤府〔1990〕8号发布)24.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粤府〔1990〕1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5.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粤府〔1990〕49号发布)26.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7.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28.广东省邮电通信线路保护规定(粤府〔1990〕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9.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粤府函〔1991〕136号发布)30.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粤府函〔1991〕137号发布)31.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粤府〔1991〕78号,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32.广东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若干规定(粤府〔1991〕82号发布)33.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粤府〔1991〕99号发布)34.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1991〕13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35.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粤府〔1991〕15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36.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粤府〔1992〕7号发布)37.广东省民兵工作若干规定(粤府〔1992〕6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38.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粤府〔1992〕69号发布)39.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粤府〔1992〕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0.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粤府〔1992〕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1.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1992〕3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42.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粤府〔1992〕16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3.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发布)44.广东省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93〕33号发布)45.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粤府〔1993〕36号发布)46.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257号发布)47.广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暂行规定(粤府〔1993〕72号发布)48.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发布)49.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粤府〔1993〕84号发布)50.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粤府〔1993〕9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51.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3〕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52.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粤府〔1993〕10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3.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粤府〔1993〕14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发布)55.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粤府〔1994〕1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6.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7.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粤府〔1994〕7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8.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粤府〔1994〕107号发布)59.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粤府〔1994〕113号发布)60.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粤府〔1994〕1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1.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粤府函〔199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2.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粤府〔1995〕3号发布)63.关于查禁公路上三乱行为的命令(粤府〔1995〕6号发布)64.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9号发布)65.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发布,粤府〔2003〕40号修改)66.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粤府函〔1995〕90号发布)67.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粤府〔1995〕40号发布)68.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粤府〔1995〕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9.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0.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1.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发布)72.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粤府〔1995〕8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3.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74.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发布)75.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粤府〔1995〕99号,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76.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6〕12号发布)77.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粤府〔1996〕2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8.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粤府〔1996〕2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9.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粤府函〔1996〕127号发布)80.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第75号修改)81.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6〕55号发布)82.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96〕67号发布)83.广东省县级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粤府函〔1996〕250号发布)84.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粤府〔1996〕8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第89号令修改)85.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发布)86.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号发布)87.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省政府令第9号发布)88.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14号发布)89.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粤府〔1997〕5号发布)90.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91.广东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号发布)9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发布,粤府〔2000〕34号修改)93.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号发布)94.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发布)95.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号发布,粤府函〔1999〕292号修改)96.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97.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发布)98.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23号发布)99.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25号发布)100.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粤府〔1997〕85号发布)101.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发布)102.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号发布)103.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04.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粤府〔1998〕11号发布)105.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粤府函〔1998〕92号发布)106.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粤府函〔1998〕181号发布)107.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108.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发布)109.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110.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3号发布)11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函〔1998〕311号发布)112.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1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发布)114.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6号发布)115.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8号修改)116.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修改)117.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粤府〔1999〕20号发布)118.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发布)119.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发布)120.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粤府函〔1999〕247号发布)121.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122.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123.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124.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粤府函〔1999〕584号发布)125.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126.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57号发布)127.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发布)128.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发布)129.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130.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61号发布)131.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发布)132.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发布)133.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发布)134.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135.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70号发布)136.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137.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138.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17号修改)139.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140.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141.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142.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发布)14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发布)144.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4号发布)145.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5号发布)146.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发布)147.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发布)148.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发布)149.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发布)150.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151.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发布)152.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15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7号发布)154.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发布)155.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发布)156.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15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若干临时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1号发布)158.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发布)159.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160.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发布)16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162.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7号发布)163.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发布)16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9号发布)165.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发布)166.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发布)167.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168.广东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114号发布)169.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发布)170.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171.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发布)172.广东省营业型射击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发布)17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发布)17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3号发布)175.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发布)176.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省政府令第125号发布)177.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发布)178.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发布)179.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省政府令第128号发布)180.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发布)181.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30号发布)182.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发布)183.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发布)184.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发布)185.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发布)186.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发布)187.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6号发布)188.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发布)189.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38号发布)190.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发布)191.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发布)192.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发布)19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发布)194.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发布)195.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4号发布)196.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2023深圳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2023深圳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2023深圳城乡低保最低标准2023深圳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时间:2023-12-01 10:46:34 倩仪0由分享深圳是粤港澳大湾区四大中心城市之一、国家物流枢纽、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中国三大全国性金融中心之一,浏览更多2023深圳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请点击“个人低保”查看。

2023年深圳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与2023年相比,《标准》以3.5%增幅提高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其中深圳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087元/人月。

《标准》分四类地区制订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087元/人月,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967元/人月,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等三类地区为853元/人月,汕头、韶关等四类地区城镇为800元/人月、农村为551元/人月。

低保户一年可以领多少钱以广东省为例子,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600元、530元,分别比去年上升60元、53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均为500元,分别比去年上升90元、102元;基本能够保障最低生活标准。

一低保的意义(1)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

(2)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二如何提升自己(1)自信,其实只是一种心态。

需要的只是自己去发掘,并不需要过多繁杂的过程。

只要对自己有信心,那么自己就肯定充满力量。

不要过分的顾及别人,过分的去注意别人对自己的看法。

要以无所谓、平常的心态去对待任何挫折。

(2)在新的工作环境下,可以向老员工请教,他们也会帮助你提供一些可以帮助你的建议或者是建议,这样,你慢慢地掌握了,能力就上升了。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广州市自1999年开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政府的直接补贴
和社会救助来帮助低收入人群解决温饱问题。

该标准的制定主要参考了广
州市的消费水平、物价变动、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目前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1.低保户人均月收入:城市低保户每人每月收入标准为600元;农村
低保户人均月收入标准为500元。

低保户的人均月收入标准是指家庭成员
之间收入的平均数。

低保户在享受低保救助时,每月会得到相应的补贴。

2.低保户家庭月人均贫困线:广州市根据每年的物价变动和居民收入
水平调整低保户家庭月人均贫困线。

目前,城市低保户家庭月人均贫困线
标准为1240元,农村低保户家庭月人均贫困线标准为1040元。

如果家庭
收入低于该标准,可以申请低保救助。

3.低保救助对象:广州市的低保救助对象包括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特困人员等。

特困人员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因病致贫的患者、失业的人员、被抚养人员等。

特困人员享受低保救助的标准与低保户一致。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低收入人群的经济压力,改
善其生活状况,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过提供经济补贴和社会帮助,低收入人群可以获得基本的温饱保障,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增强生活质
量和幸福感。

总的来说,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同时,政
府还应加强对低收入人群的就业培训和扶持,提高他们的收入能力,帮助
他们脱离贫困,实现可持续发展。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府〔2020〕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府〔2020〕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8日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三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精准救助,及时施救;(四)公开、公正、公平,依法依规;(五)以人为本,应保尽保;(六)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市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等因素,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1个月内制定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最低的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协调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粤民发〔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按照2024年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主要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

量化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按照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统计局地方调查队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各地级以上市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并公布2024年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在6月底前执行新标准,并完成补发。

二、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千万工程”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协同配合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达到75%以上,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应不低于当地现行水平。

已高于调整后最低标准的地市,调整幅度由各市结合本地财政可承受能力研究确定;低于最低标准的地市,必须达到最低标准。

三、统筹兼顾加强有效衔接。

各地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的合理衔接。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5年4月13日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5月14日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可以依法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核对、认定、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保基本、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中府〔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73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日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救助,是指对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享受与低保家庭除低保金以外的同等救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减免、子女助学、廉租住房租金减免、就业优先推荐、法律援助、临时困难救助等优惠政策)。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指导、督促、检查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开展城乡居民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制定市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镇区政府负责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核;低保金的发放和年度预算;做好本辖区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统计和档案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报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说明的函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报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说明的函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报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说明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报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说明的函省政府办公厅:社会救助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省民政厅起草送审《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出台《救助办法》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政工作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统筹救助资源的需要。

目前,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教育、住建、医保、人社等部门分别负责专项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

《救助办法》从统筹救助资源出发,将现有制度体系化,打通救助壁垒,各部门从过去的各自认定救助对象,转变为统一认定救助对象,这样可以节约行政成本,并提高救助效率,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满足困难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

我省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核心,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享受相应的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

实际上,有一些困难群众不符合低保条件但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也会遇到一些生活和专项的困难。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东府〔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低保标准第四章低保对象和低保家庭第五章家庭经济状况第六章申请和核对第七章审核审批第八章分类施保第九章低保金的管理和发放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城乡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本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四条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低保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低保的具体政策;(二)按时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全市低保救助金市级负担的年度预算,会同财政部门划拨低保救助金;(三)监督和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开展低保具体工作;(四)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五)负责全市低保对象的备案和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六)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4•【字号】阳府[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府〔200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阳江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村)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阳江市民政局是本市实施城乡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

司法、财政、物价、审计、农业、教育、卫生、劳动、工会、房管、供水、供电、工商、税务和统计等部门应当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机构,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城乡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同时,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城乡低保制度的落实。

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城乡低保对象档案,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4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城乡低保标准的制订,实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重要意义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工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增加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水平。

省委、省政府将提高城乡低保补贴水平列为政府推进落实的十件民生实事之一,并明确提出到2014年底前我省城乡低保补贴标准达到全国前十名水平,充分体现对低收入群体的关心。

但目前我省城乡低保工作仍存在低保补助水平和覆盖率较低、人均补差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等问题,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

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作为对各地政府的强制性要求,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城乡低保补贴水平工作部署的重要抓手,对地方政府开展城乡低保工作具有杠杆调节和指导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该项制度的重要性,从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角度出发,认真落实,严格执行,确保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一)地区分类。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正式)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正式)

(存根联)编号:
不予受理(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
申请家庭:街道(镇)居(村)家庭。

申请时间:年月日。

不予批准原因: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申请者,不予批准。

经办人:
年月日……………………………………………………………………………………………………………………………
(发出联)编号:
不予受理(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
同志: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52号)第十一条第三点规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申请者,不予批准。

你家庭不符合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相关申请资料给予退回处理。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广州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回执联)编号:
不予受理(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签收回执
申请家庭送达情况送达时间送达人签收人□签收□拒绝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扫描上传到广州市居民低保低收管理信息系统。

深圳市政府令第110号——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深圳市政府令第110号——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深圳市政府令第110号——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1•【字号】深圳市政府令第110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于2002年1月18日经市政府三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二00二年二月十一日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享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居民的临时救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及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他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维持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为限,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状况,定期作出调整。

第六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出具有关户籍和家庭收入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并实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财政、劳动、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市、县民政部门职责:(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乡(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二)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三)负责管理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称保障资金);(四)负责制定本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五)负责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七)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八)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数额的确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称《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省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铺开国土资源部已确定我省的广州市、佛山市为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经过几年的改革探索,在规范征地权的行使、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优化征地审批程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护。

广州、佛山市应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各市、县(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借鉴广州、佛山两市的成功经验,逐步地开展征地制度改革工作,加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收土地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

制订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的区位,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来测算,并考虑地类、产值、人均耕地、土地供求关系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加快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为合理制订征地补偿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使征地补偿真正做到同地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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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8.02
【实施日期】199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并实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财政、劳动、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省、市、县民政部门职责:
(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乡(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二)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称保障资金);
(四)负责制定本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负责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七)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八)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数额的确定。

第六条省、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具体的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的保障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按用款计划保证拨付;
(四)审查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汇总上报;
(五)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资金财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并定期上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按照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对申请者的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复核;
(四)提供咨询服务;
(五)发放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六)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八)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接受居(村)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对;
(二)张榜公布保障对象的名单;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负责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复核。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下(待)岗人员、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出具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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