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准则与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
(一)、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开发 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 的费用。除此之外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其他支出应 予以费用化计入损益。另外税法规定,企业为开 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 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50%加计扣除;形成 资产的,按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账面价值 负债 计税基础
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 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 出企业 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按税 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未来 期间不得税前扣除的金额)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即未来期间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出扣除不得 税前扣除的金额后,剩余部分均为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应 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企业的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 额为负数,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影响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 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当有确凿 证据表明某项固定资产确实存在减值迹象的,通过减值测 试的结果可以确认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故因为两 者的规定差异也会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 生差异
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 同而产生的差额。产生了在未来回收资产或清偿债务的期 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应那说的税额的变 动的情况,形成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有关暂时性差异发 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 按税法规定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 抵减,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解释颁布时间:2006-7-27发文单位:财政部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所得税会计的基本要求;(2)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3)所得税费用的计算;(4)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一、所得税会计的基本要求(一)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所得税会计是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为依据,结合相关账簿资料,分析计算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其中,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该应纳税所得额为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后,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于以后期间转回的,应当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在利润表中的列示利润表中应当单独列示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二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
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经确定,即可计算暂时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初始 确认时,其成本为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 发生的支出总额,因该部分研究开发支 出在发生当期已税前扣除,所形成的无 形资产在以后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为零,其计税基础为零。
后续计量: 会计账面价值=实际成本-减值准备 或: =实际成本-累计摊销-减值准备 税法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摊销 (1)税法规定,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 许税前扣除,造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 税基础有差异。
例:某公司期初取得1000万元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该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 账面价值:1200万元 计税基础:1000万元
5、商誉 会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产 生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 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税法:外购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 即不认可外购商誉按会计规定确认的确认的时点与会 计准则规定保持一致,则上例中会计处 理确认为负债的情况下,税收处理亦不 能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80万元-可以 从未来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80万元 = 0
3、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 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 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 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 税法: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性质的 支出基本允许税前,但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税前 扣除标准的,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 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如 果超出部分在发生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以 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 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
1、预计负债 会计:按或有事项准则判断,对估 计将支付的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税法:因确认预计负债所产生的费 用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产生预计负债 的事项能否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期的收入。就费用扣除而言,凡是属于
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
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
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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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
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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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 念
▪ 2.把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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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100
其中免税收入 20
扣除 (1)50;(2)90
二、亏损 三、企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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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2、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
) 3、权责发生制原则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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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 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 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及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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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收入 第三节 扣除 第四节 资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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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一般原 则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简介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是指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对企业所得税计算、报告和披露的规定。
所得税是企业税制中的一种,是根据企业年度利润计算的一项税收。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规定了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应如何计算、报告和披露所得税。
在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中,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1.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2.所得税计算和报告要求3.所得税披露要求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规定了两种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分别为:1.应税暂时性差异法2.免税暂时性差异法应税暂时性差异法是指根据临时性差异的实际发生时间和金额,在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上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交和以后会计期间内应交的所得税。
这种方法比较简单,适用于大多数企业。
免税暂时性差异法是指在税收法律框架下允许企业暂时不纳税的项目,根据临时性差异计算出免税暂时性差异,将其调整到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上,以反映企业未来可以利用的税收优惠。
这种方法适用于享受特殊税收优惠的企业。
所得税计算和报告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要求,企业应进行所得税计算和报告,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所得税计算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应税所得额:企业需要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计算出应税所得额。
应税所得额是指根据企业利润表调整后的利润额。
2.计算所得税负债:根据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当期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负债。
3.财务报表披露: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相关信息,包括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变动情况、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差异等。
所得税披露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要求,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所得税相关信息。
所得税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所得税费用: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
2.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企业需要披露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变动情况。
3.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差异:企业需要说明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包括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所得额,即其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则产生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假定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 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500 万元,而计税基础仍维持1000万元不变,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1000 万元之间的差额500 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本准则第六条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交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
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比如,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预计负债,在满足确认条件时,按照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确认,假定企业因产品售后服务确认了100 万元预计负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按照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视相关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一般在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该类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尖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中英对照
企业所得税法中英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负责税务机关按规定对企业税务信息进行审查、核对后确定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所得税负责人,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职责,负有支付企业所得税的主体,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财务承办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支付企业所得税的负责人。
第四条纳税人依法自行提出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者在导致其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增减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或者修改已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补充或者修改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查。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各类企业,以其所得税法规定的条件为界限划分的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提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按年报纳税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自行提出每月、季度预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第七条纳税人在各项损益科目实际发生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会计制度和核算制度自行提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公示利润总额与净利润的账面和实际余额,以及税务机关对其上月末的财务状况与财务收支等情况。
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应当提交企业所得税费明细表。
第八条对采取现代技术手段会计核算的纳税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技术,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和课税情况。
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抽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纳税人发送审核结果。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
所得税第一节所得税会计概述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在我国,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应当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目的在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
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定时期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从所得税的角度,主要是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征税。
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和发展是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相互分离的必然结果,两者分离的程度和差异的种类、数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为完全地体现了资产负债观,在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的界定。
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某项资产的一定期间,该项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在这一期间,就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表明该项资产于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减少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应确认为资产。
反之,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于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应确认为负债。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讲义PPT课件
A公司是依照韩国注册成立的企业,该公司的 实际管理机构在韩国,在中国境内并未设 立机构、场所。2008年,A公司将其专利 权授予中国境内的B公司使用,B公司支付 专利权使用费800万元,相关的图纸资料费 和技术服务费100万元,人员培训费100万 元。请计算A公司转让该项专利权应当向中 国缴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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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注册
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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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
不在中国境内注册 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在中国境内 在中国境内 有机构场所 无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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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
•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境内,境外的所 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全球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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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
•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有限纳税义务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
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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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 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3、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A公司转让该项专利权的应纳税额为: (800+100+100)×20%=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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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实际联系: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 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 例:某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代表机构,该外国 公司在北京还有一处不动产,为便于管理,该外 国公司将此不动产全权交给代表机构负责管理经 营。该不动产每年出租所得100万元。则按税法 规定这100万元应属于与代表机构有实际联系的 所得,应作为代表机构来自中国的所得计算纳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计税基础第四条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六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三章暂时性差异第七条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八条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九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四章确认第十条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16)——所得税》
4、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如应交纳的罚款和滞纳金等,一 般情况下,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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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交易中产生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合并中 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 计量。 以货币性资产作为合并对价 按照税法规定,如企业合并为应税改组——不会 产生差异。 全部以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 按照税法规定,如企业合并为免税改组——会产 生差异。 (税收上维持有关资产、负债的原账面价值,会
2013年8月27日 19
(2)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会计准则——可以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下降。 税法——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计税基 础不会随减值准备的计提发生变化。 例:某项无形资产取得成本为160万元,因其使 用寿命无法合理估计,会计上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 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但税法规定按不短于10年 的期限摊销。取得该项无形资产1年后。 账面价值=160万元 计税基础=160-16=1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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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折旧年限产生的差异
会计准则——由企业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 况合理确定。
税 法——规定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3)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会计准则——可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下降。 税 法——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计税基 础不会随减值准备的计提发生变化。
值。
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如自费用中提取的负 债)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应纳税所 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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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计负债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确认的预计负债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比较
•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除
• 一、扣除的一般原则 • (一)真实性原则 :实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的
概念,一般认为支付义务产生,即意味着费用支 出发生。
发票并不是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 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 的适当凭据,要根据具体业务去判断。 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 (二)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 上与收入相关(收入相关性)。 区分个人费用与经营费用。业务招待费、餐 费等的处理。
应当视同销售;
• (3)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 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
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
应视同销售。
•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 (一)两者的差别: •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
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 • 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 月16日 八章六十条,五千余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 八章一百三十三条,一万 六千余字。
•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法及条例的重要变化
• 1、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判定及管辖范围; • 2、企业所得税税率; •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中包括一般规定、收入确认、
•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固定资产资本化标准及折旧差异
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探讨
/’‰理论探索I摘要】文章先对所得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理论基础和实务方面的主要差异进行分析,其次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最后提出所得税差异的协调。
文章以保持所得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互独立、相互协调,促进两者不断完善为宗旨。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旋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建立了各类企业统—适用的、具有现代税制特点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昕得税》(本文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所得税缴纳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依据是所得税会计准则,两者之间存在着理论基础的差异以及实务方面的差异。
一、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1、理论基础的差异所得税会计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会计基本准则第四条: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随着我国股票交易市场的发展,会计研究的重心转向信息的有用性,股票的可流通性及股价的瞬息变化,决定了投资者十分重视企业的投资价值,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企业已实现的收益,另一部分是企业市场价值的增值。
会计信息越是有利于揭示市场价值,其相关性就越高。
为了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市场价值信息,会计向着基于价值的方向转变,会计报表的重心也从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转变。
资产负债观更注重交易和事项的实质,要求首先界定每笔交易和事项发生后对企业资产和负债变化的影响,确保了企业各时点上的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真实准确,为确定某一期间流量概念的收入和费用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提供的收益总额信息相关性强。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按照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则产生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假定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如计税基础仍维持1000 万元不变,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00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本准则第六条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通常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
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比如,上述企业因某事项在当期确认了100万元负债,计入当期损益。
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与确认该负债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该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分析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是指企业在其财务报表中确认和计提的与所得税有关的项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是企业在其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所得应缴纳的税费,根据国家相关税法和政策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并上缴所得税。
二、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计算所得税的方法,主要包括两种:暂时性差异法和正常差异法。
1. 暂时性差异法暂时性差异法是根据企业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之间的差异来计算所得税。
这些差异可能是由于企业在利润确认、成本确认或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做法所引起的。
根据这种方法,企业需确保在报表中揭示差异,并相应地计提所得税负债或债权。
2. 正常差异法正常差异法是根据企业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之间的正常差异来计算所得税。
这些差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税务法规有关。
根据正常差异法,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所得税,并在财务报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中进行准确的披露。
三、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其财务报表中的相应暂时性差异和正常差异确认所得税负债或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负债是指企业暂时性差异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实际纳税额的金额,而所得税资产是指企业暂时性差异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实际纳税额的金额。
四、所得税利润及应计所得税所得税利润是指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可纳入税务盈余的部分,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计算并提供所得税利润的信息。
应计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应计提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应该根据其预计的纳税义务计提相应的应计所得税。
五、所得税的披露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其财务报表中进行充分的所得税披露。
这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的计提依据、税率变化的影响、暂时性差异和正常差异的变化以及重大不确定性的披露等。
六、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因素企业的所得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税法变化和税率调整当国家的税法发生变化或税率进行调整时,企业的所得税计算和财务报表披露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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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节收入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一)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五)利息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租金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三)转让财产收入;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