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4.12.13•【文号】国铁科法〔2014〕6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有关规定,制定《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下简称“《铁专目录》”),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另行发布。
国家铁路局对《铁专目录》范围内,有关计量标准器具(以下简称“计量标准”)建立、量值溯源、计量人员管理、计量器具管理、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等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铁专目录》的铁专量具由使用单位依法自主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监督检查等工作,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工作,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管理铁路国家专业计量站。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专计量技术管理工作,具体组织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承担铁专计量标准量值传递关系确认、铁路计量检定人员技术考核、铁专计量比对和实验室能力验证等技术工作,并负责铁专计量技术档案管理。
归口单位应保证铁专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技术档案保管及必要的经费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专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第三章计量标准第七条铁路有关单位根据开展铁专量具检定或校准(以下统称“量值溯源”)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则 铁标计〔2010〕63号
请 企业 相关 技术 人 员数 占企业相 关 职]人 数 的 比例 1
不 少 于 2 % ,相关 技 术 人 员 中T 程 师及 以上 技 术 0 人 员 所 占 比例 不 少 于 2 % , 汁 量 程 技 术 人 员 0 ( 含检 定 员 )应 不少 于 2人 。 ( )具 有健 全 的质量 体 系和计 量管坪 制度 。 5
( )能够反 映产 品工 作特 性 的整 套样 机彩色 照 3
片。
“ 技术认证 ” )适用范 围为列入铁道部 《 铁路专用计量
( )主要计 量检 定设 备量 值溯 源文件 复 印件 。 4 量值溯 源文 件是 指对 被认证 对象 进行 质量检 验 的所 有试验 用计 量设 备 的检定 、校准 证 书等 。对 于
( )研 制单 位或 技术机 构所 做 的测 试报 告 。 9
(0 1 )用 户试 用 报告 。应 有试 用 时 间 ( 少 于 不
6个 月 ) 、榆 测项 目 、检 测 数据 、技 术 评 价 ,经 试 用 单位 负责 人签 字并 J 盖单 位 公章 。 J u
(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要 求 。 6
第 五条 申请 技术 认证 的企业 应 向认证机 构提
交下 列材 料 :
新 产 品 技 术 认 证转 变 管理 方式 的通 知 》 ( 铁科 技 [00 17号 )的要 求 ,为规 范 铁 路 专 用计 量 器 2 1] 9
具 ( 以下 简称 “ 铁专 量 具 ” )新产 品技 术认 证 流程
明 ) 。
第二 章
技 术 认 证 申请
第 四条 申请 技 术 认 证 的企 业 应 具 备 以下 条
件: ( )具有 企业 法人 资格 。根 据不 同类 型计量 器 1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12.21•【文号】国铁科法规〔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21日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铁路计量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用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计量器具管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铁专量具计量比对(以下简称“计量比对”)等计量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铁路用计量器具包括铁专量具和通用计量器具。
第四条列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修订并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制修订、审核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比对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铁路行业国家专业计量站、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等的计量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承担。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路专用计量技术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铁专量具计量规程规范的技术审核、计量比对技术工作、铁路专用计量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归口工作的承担单位应保证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等必要的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1•【文号】铁科技[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认证认可正文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2〕95号)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3-10-21)铁道部文件铁科技〔2003〕104号关于发布《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设计院,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铁科技〔2002〕39号),铁路系统已初步建立了铁路产品认证制度,为了加强对铁路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特制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由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分批公布《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简称《目录》)。
凡列入《目录》的铁路重要产品,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未获得铁路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律不得在铁路销售、使用;对没有列入《目录》、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产品,按部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列入《目录》的铁路其他产品,一般不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企业可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铁路使用的通用产品,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的,按国家CCC认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一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认管委〔2003〕1号)具体实施时间,由管委会另行通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产品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效开展铁路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铁路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铁路上使用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铁路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认证产品的活动。
铁路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依据是:(一)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其补充技术要求;(二)国家、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三)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解读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解读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为规范计量器具行业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目的在于维护计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此管理办法依据《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下面我们将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中的产品管理活动。
二、管理原则1.依法管理,强化法律意识。
此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制定的所有规定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确保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科学管理,注重技术创新。
在管理过程中,应注重技术创新,促进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3.公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管理机构应依法公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产品管理1.新产品发布管理。
计量器具企业生产的新产品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相关要求制定发布计划,定期向管理机构申报,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发布。
2.备案管理。
计量器具企业在生产新产品前应按照法规要求向计量器具备案管理机构申报备案,备案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生产和销售。
3.取样检验。
计量器具新产品应由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取样检验,确保新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
4.质量管理。
计量器具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新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
五、质量控制1.质量抽检。
计量器具新产品应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法规的新产品方可上市和销售。
2.质量纠错。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纠错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时效、科学处理,确保产品质量更完善。
3.质量追溯。
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完善新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产品出厂编号、生产批次、生产日期等信息要完整记录,确保问题能够有效追溯。
六、追责问责依法追责问责是贯穿新产品管理全过程的重要环节。
管理机构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立案调查,对实施违法行为者进行监督、问责、处罚。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标准物质新产品,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
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目录》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六条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一)样机照片;(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四)使用说明书;(五)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第三章型式评价第十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第十一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认证后监督实施规则
验) 。
复查 换 证 的现 场 核 查 和 样 机 试 验 按 本 规 则 执
行。
准 ( 准修 订需 报认 证机 构备 案) 的产 品 出厂检验 标 规 则 ( 等 效技 术 管理 文 件 ) 或 ,对 产 品 出厂 检 验项 目进行 。 当相关 行 业标 准 或 国家标 准 修订 发 布 后 ,
4 1 . 检 查 时应保 证 监督 检查 计 划 中所 有 内容 具 .. 4 1 有适 当 的样本 量 ,并能 充分证 实相 应监 督检 查 内容 应 符 合表 1的要 求 。 411 验证 试 验按 满 足 ( 准 认证 时 的)企 业标 定 ,制 定本 规则 。
41 . 各 类项 目出现 任一 严 重不 合 格 ,检 查结 论 .. 1 2
为不合 格 。 41 . 出现 5项 及 以上一 般 不 合 格 . 查 结 论 为 .. 2 2 检 不合 格 。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中期 进 行 全 部 项 目的 样 机 试
验 。对 于此 前连续 3 样机 试验 ( 次 包括 初次 、中期
第3 9卷
\ l . L 1 J 1
第 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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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道 技 术 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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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报与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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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路 专 用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技 术 认 证 认 证 后 监 督 实施 规 则
铁 标计 [0 4 号 2 1] 7 1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2〕95号)时间:2012.06.01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2〕95号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
第六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机构资质与管理第七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要求,并符合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规定。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标准物质新产品,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目录》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六条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第八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照片;(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四)使用说明书;(五)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第三章型式评价第十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3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保障铁路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共同推行统一的铁路产品认证制度,组织推动铁路产品认证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对铁路产品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推动认证结果采信。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
铁路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铁路局发布。
第五条认证目录内的铁路产品以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认证依据,铁路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共同组建铁路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负责提出铁路产品认证目录及认证规则草案,协调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方提供专业技术建议。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资质第七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应的技术能力,经市场监管总局征求国家铁路局意见后批准,方可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
第八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具备对认证目录内铁路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能力,由认证机构自有或与其签约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认证实施第十一条铁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委托认证机构进行铁路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计量局1987年7月10日公布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同时废止。
局长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标准物质新产品,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
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
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目录》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六条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制度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制度1.制度目的为保证铁路行业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认证责任2.1.铁路局认证机构是全国铁路局系统内负责制造,销售方式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的行政机构。
2.2.铁路局计量所是全国铁路局内负责核准,认定和检定工作的行政机构。
3.认证指引3.1.申请认证的单位应向有关铁路局认证机构申请提供认证。
3.2.认证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核准小组。
小组成员应由专家,技术人员和测量人员组成,以确保核准工作的科学性,技术性和公正性。
3.3.申请人应向核准小组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书,包括产品规格,设计图纸,制造方法,第三方检测报告,试验数据和证书。
3.4.核准小组应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认证条件。
3.5.如申请人符合认证条件,则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制定相应的试验计划和流程。
3.6.核准小组应聘请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估和检查。
3.7.核准小组应将最终的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定期公布已认证产品的名单。
4.认证标志4.1.认证标志是铁路行业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象征。
4.2.认证标志应被标记在产品上,以表明该产品已通过铁路行业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
5.认证结果5.1.认证结果应该是有文书证明的,并包括关于产品是否通过认证以及认证标志的批准等细节证明文件。
5.2.认证结果应该保管好,并向申请单位发出认证结果书。
6.认证有效期6.1.认证有效期为三年,自认证发证之日起开始。
6.2.认证过期三年后,制造商应重新提交申请进行认证。
7.认证申诉7.1.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对认证结果进行申诉。
7.2.申诉人应向铁路局认证机构申请申诉。
申请必须在认证结果公布后30天内进行。
7.3.铁路局认证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申诉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应当从独立的专家,技术人员和测量人员组成。
7.4.申请人应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书。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完整版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产品样机的彩色照片;(五)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六)技术报告(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七)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八)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九)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十)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十一)用户试用报告。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铁路行业的计量工作,确保铁路系统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计量是确保铁路运输和生产安全的必要保障环节,要积极采用先进可靠的计量设备,积极推广新技术,建立严密的管理体系。
铁路计量工作必须与铁路运输紧密结合,保证计量产品和计量工作的质量,服务于运输安全生产第三条铁路计量对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及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简称“铁专量具”,下同)实行重点管理。
铁路企、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量值溯源,计量器具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修理和使用,计量人员管理,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必须遵守本办法。
以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为最终服务对象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铁路计量工作由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统一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2.编制铁路计量发展规划;3.编制铁路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年度计划建议、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年度计划;4.审批、发布铁路部门计量检定规程;5.组织实施铁路计量检定规程,并对规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组织对铁路专用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7.组织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审查;8.协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和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的工作;9.指导铁路局的计量管理工作。
铁道部有关业务部门协助科技教育司做好相关计量工作。
第五条铁路局须设有相应的计量机构或在职能部门中设专人统一归口管理本局计量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计量管理的法规、办法,制定本局计量管理实施细则;2.管理本局范围内铁专量具、铁专计量标准,组织对本局内铁专计量标准的技术考核,对计量检定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授权管理和自主管理通用计量器具、通用计量标准;4.参加制修订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及铁专量具技术标准,编制本局计量校准方法等;5.结合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开展铁路专用计量技术研究。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新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 部长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2〕95号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
第六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机构资质与管理第七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要求,并符合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规定。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指定。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正文:----------------------------------------------------------------------------------------------------------------------------------------------------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标准物质新产品,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含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
第五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定型。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包括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
制造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样机试验。
第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工作。
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批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样机试验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试验工作由其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第二章申请定型的程序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定型。
申请定型应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以及新产品样机照片和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1•【文号】铁道部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9日)废止铁道部令(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00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铁道货运》
【年(卷),期】2005(000)010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43-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H7
【相关文献】
1.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J],
2.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J],
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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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2号
【失效依据】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4.01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2号)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