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是制定和落实计量法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节。
计量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计量单位的规定:规定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制度,明确不同物理量的计量单位和符号。
2. 计量器具的管理:规定计量器具的购置、检定、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要求,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 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规定计量标准的建立、校准、鉴定和监督检查等程序和要求,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计量检定和认证:规定计量检定和认证的程序、技术要求和监督管理措施,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5. 计量器具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计量器具使用者对计量器具的保管、使用和检定等事项的责任和义务。
6. 计量行政管理:规定计量行政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包括计量标志的使用、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等。
7. 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规定违反计量法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措施,维护计量秩序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通过制定和实施计量法实施细则,可以使计量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和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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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高速铁路扣件-WJ8铁垫板下弹性垫板)

工作电阻
拉伸强度 拉断伸长率 拉伸强度(老化
后) 拉断伸长率 (老化后)
压缩永久变形
B
285
0 −2
TB/T3395.5-2015 中 6.8.1
用游标卡尺测量
游标卡尺
B TB/T3395.5-2015
中 5.8.2
A
研线 0604(G)
150
0 −2
233.4±1
TB/T3395.5-2015 中 6.8.1
备注 -
-
-
仅适用于严 寒地区使用 的弹性垫板
第8页
疲劳试验机
附录 B
100 次循环中记录 10 次循环的荷载和
位移,计算动静刚度比
测量厚度,然后施加周期载荷 20kN~
不应裂损
80kN,加载频率(4±1)Hz,循环 300
TB/T3395.5-2015
TB/T3395.1-2015
A
永久变形≤10%
万次,疲劳试验结束后观察外观,在 疲劳试验机
中 5.8.7
GB/T10654-2001
测试 3 个,取中位值。
料试验机
TB/T3395.5-2015 A
中 5.8.4 TB/T3395.5-2015 A
中 5.8.4
≥1.8MPa ≥120%
GB/T10654-2001 GB/T3512-2014 GB/T10654-2001 GB/T3512-2014
将试样悬挂在规定温度的老化箱中, 到规定时间后取出试样,状态调节 16h~144h 之内,进行拉伸性能测试
-
4.3 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 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前,应检查其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是否具有计量
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

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2.31【实施日期】1987.12.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铁道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铁路部门的计量工作,确保铁路系统计量制度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计量管理第三条铁路计量工作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局统一归口管理。
铁道部各主管业务局、公司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工程局应有相应的计量机构或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人统一归口管理本局计量工作。
铁路局计量管理与计量技术机构的分设或合设,由铁路局根据需要确定。
工程局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由工程局根据需要确定。
各铁路分局、工业公司,工程局所属工厂、工程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计量管理机构,或设专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第五条工作计量器具在300台件以上的铁路局工厂、站段,应有与生产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工作计量器具单一、计量器具分散或不足300台件的单位,可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六条铁道部、公司所属工厂及事业单位由总工程师或主管业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各工厂、研究院、所应有与本单位行政管理层次基本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各设计院、院校和其它事业单位,应在相应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七条根据国家计量局授权,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分站)负责轨道衡、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的管理及技术工作。
第八条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铁路专用量具的计量管理及技术工作。
铁道部电务试验室负责铁路通信用电平、频率、衰减的计量管理及量值传递工作。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则 铁标计〔2010〕63号

请 企业 相关 技术 人 员数 占企业相 关 职]人 数 的 比例 1
不 少 于 2 % ,相关 技 术 人 员 中T 程 师及 以上 技 术 0 人 员 所 占 比例 不 少 于 2 % , 汁 量 程 技 术 人 员 0 ( 含检 定 员 )应 不少 于 2人 。 ( )具 有健 全 的质量 体 系和计 量管坪 制度 。 5
( )能够反 映产 品工 作特 性 的整 套样 机彩色 照 3
片。
“ 技术认证 ” )适用范 围为列入铁道部 《 铁路专用计量
( )主要计 量检 定设 备量 值溯 源文件 复 印件 。 4 量值溯 源文 件是 指对 被认证 对象 进行 质量检 验 的所 有试验 用计 量设 备 的检定 、校准 证 书等 。对 于
( )研 制单 位或 技术机 构所 做 的测 试报 告 。 9
(0 1 )用 户试 用 报告 。应 有试 用 时 间 ( 少 于 不
6个 月 ) 、榆 测项 目 、检 测 数据 、技 术 评 价 ,经 试 用 单位 负责 人签 字并 J 盖单 位 公章 。 J u
(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要 求 。 6
第 五条 申请 技术 认证 的企业 应 向认证机 构提
交下 列材 料 :
新 产 品 技 术 认 证转 变 管理 方式 的通 知 》 ( 铁科 技 [00 17号 )的要 求 ,为规 范 铁 路 专 用计 量 器 2 1] 9
具 ( 以下 简称 “ 铁专 量 具 ” )新产 品技 术认 证 流程
明 ) 。
第二 章
技 术 认 证 申请
第 四条 申请 技 术 认 证 的企 业 应 具 备 以下 条
件: ( )具有 企业 法人 资格 。根 据不 同类 型计量 器 1
铁路工务计量器具运用管理办法

铁路工务计量器具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工务计量器具运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务计量器具是用于工务设备维护、新建、改建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及高铁防灾安全监控的重要设备,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工务计量器具的运用和技术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使用可靠。
第三条工务计量器具分工务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工务铁专量具)、用于系统配套的通用计量器具和其他通用量具。
工务铁专量具是指铁路工务特有的计量器具,包括但不限于轨道测量仪、轨道检查仪、轨距尺、支距尺、钢轨直度测量仪、钢轨平尺、钢轨轮廓(磨耗)测量仪、钢轨位移测量器、轨底凹陷测量器、辙叉磨耗测量器、钢轨表面擦伤测量器、隧道限界测量仪、站台限界测量器具、轨温计、超声波钢轨探伤仪、焊缝探伤仪、钢轨应力检测仪、列车测速仪等以及相应的铁路专用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
用于系统配套的通用计量器具是指单独或与其他量具配套实现工务防灾减灾监测、工务设备维护或新建、改建铁路工程施工测量的重要通用计量器具,主要包括: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风速仪、雨量计、雪深计、地震仪等以及用于量值传递的通用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
其他通用量具是指系统配套的通用计量器具以外的通用计量器具,包括扭力扳手、硬度计、钢卷尺、钢直尺、水平仪、兆欧表、万用表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竣工验收、营业线养护维修及高铁防灾安全监控系统所用工务计量器具的运用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铁道部工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工务计量器具运用管理,组织制定计量器具运用、维护相关技术条件和管理办法。
铁道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工务计量器具的计量技术管理,组织制定有关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组织、指导建立计量标准的考核,组织有关计量器具检定人员的技术培训职业资质考核。
第六条铁路局工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局范围内工务计量器具的运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有关计量器具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能力考核。
铁路专用计量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铁道技术监督》
【年(卷),期】2012(040)006
【摘要】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铁道部《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总页数】3页(P54-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285
【相关文献】
1.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三届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会议在京召开
2.做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归口工作促进铁路计量事业的发展
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施细则
4.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规程规范编写规则》等2项铁道行业计量规程规范的公告(国铁科法〔2021〕20号)
5.2018年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年会暨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会议在南宁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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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认证后监督实施规则

验) 。
复查 换 证 的现 场 核 查 和 样 机 试 验 按 本 规 则 执
行。
准 ( 准修 订需 报认 证机 构备 案) 的产 品 出厂检验 标 规 则 ( 等 效技 术 管理 文 件 ) 或 ,对 产 品 出厂 检 验项 目进行 。 当相关 行 业标 准 或 国家标 准 修订 发 布 后 ,
4 1 . 检 查 时应保 证 监督 检查 计 划 中所 有 内容 具 .. 4 1 有适 当 的样本 量 ,并能 充分证 实相 应监 督检 查 内容 应 符 合表 1的要 求 。 411 验证 试 验按 满 足 ( 准 认证 时 的)企 业标 定 ,制 定本 规则 。
41 . 各 类项 目出现 任一 严 重不 合 格 ,检 查结 论 .. 1 2
为不合 格 。 41 . 出现 5项 及 以上一 般 不 合 格 . 查 结 论 为 .. 2 2 检 不合 格 。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中期 进 行 全 部 项 目的 样 机 试
验 。对 于此 前连续 3 样机 试验 ( 次 包括 初次 、中期
第3 9卷
\ l . L 1 J 1
第 9期
、t ,
铁 道 技 术 监 督
1 l \ 、、 【 L \l l l¨ ¨ { 1 {、 1 、 1 l 、 1 lI
通 报与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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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路 专 用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技 术 认 证 认 证 后 监 督 实施 规 则
铁 标计 [0 4 号 2 1] 7 1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国铁科法规〔2020〕60号)

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2020年12月21日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铁路计量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用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计量器具管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铁专量具计量比对(以下简称“计量比对”)等计量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铁路用计量器具包括铁专量具和通用计量器具。
第四条列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修订并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制修订、审核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比对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铁路行业国家专业计量站、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等的计量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承担。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路专用计量技术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铁专量具计量规程规范的技术审核、计量比对技术工作、铁路专用计量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归口工作的承担单位应保证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等必要的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第三章计量器具及量值溯源第七条铁路工程建设、装备制造、运营管理等开展计量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铁路有关单位”)应组织对铁专量具新产品的计量性能、安全性能等进行确认。
第八条铁路用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以下统称“量值溯源”)。
铁路有关单位可自行实施量值溯源,也可委托外部计量技术机构实施量值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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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加强对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筒称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管理范围的第Ⅰ、Ⅱ类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第三条凡销售铁专量具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包括新产品技术审查和已通过审查产品的样机试验。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铁专量具(以下简称国家管理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四条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工作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
铁专量具技术审查的技术工作(包括技术资料审查和汇总分析样机试验报告、专家技术评价意见等)委托铁路计量技
术归口单位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样机试验由具备相应能力并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铁道部授权的铁路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样机试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新产品技术审查和样机试验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从未在铁路范围销售、使用过的铁专量具(包括对已有铁专量具在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产品);已通过审查产品是指通过新产品技术审查,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六条新产品技术审查包括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和专家技术评价。
每种铁专量具新产品在铁路正式使用前.应进行技术审查。
专家技术评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评价,对较复杂的铁专计量检测设备可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技术评价。
参加技术评价的专家由技术归口单位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必要时也可另聘专家),部科技司确认。
第七条铁专量具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样机试验:
(一) 新产品技术审查时;
(二) 连续生产时间达到3年时(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执行);
(三) 停产时间超过18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
(四) 其他企业首次生产已通过审查的产品时。
第三章申请技术审查的程序
第八条生产铁专量具新产品的企业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管范围应包括该种铁专量具产品的生产。
列入国家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所申请的铁专量具新产品生产必需的产品图纸、标准、工艺和检定规程(或者校准方法),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
第九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审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向部科技司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 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审查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书复印件;
(四) 技术报告(含测量不确定度分析);
(五) 产品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以及主要工艺
文件;
(六) 产品技术标准;
(七) 检验方法标准、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方法);
(八) 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等);
(九) 可靠性设计和预测报告;
(十) 产品标准化自查报告;
(十一) 研制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
(十二) 用户试用报告;
(十三) 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列入国家管理的计量器具不提交第(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资料,但应提交《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条部科技司接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对受理的,将所有申请资料转给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一条技术归口单位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资料审查,提出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完成编制技术审查大纲(包括技术审查内容、审查依据、样机试验大纲等)。
并通知申请单位将样机寄(送)到样机试验机构。
技术审查应全面分析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审查新产品的设计原理、结构材质、技术指标,以及对
铁路具体使用环境及管理的适应性。
样机试验大纲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定型鉴定技术规范拟定,主要包括:准确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等试验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和试验方法。
列入国家管理的计量器具可简化技术审查,具体简化的项目和内容应在技术审查大纲中明确。
技术审查大纲须经技术归口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并报部科技司备案。
第十二条样机试验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机试验,并出具样机试验报告。
技术归口单位将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和样机试验报告提交给专家进行技术评价。
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技术评价,返回技术归口单位。
技术归口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技术资料审查意见、样机试验报告和专家技术评价,形成技术审查报告,报部科技司。
第十三条部科技司收到技术审查报告后,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对技术审查结论合格的,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技术审查结论不合格的,由技术归口单位将申请书退回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改进,改进后填写复审申请书,连同修改的有关技术文件提交技术归口单位进行技术审查的复审。
复审仍未通过,申请单位如再申请,需重新办理技术审查的申请手续。
试验后的样机应退还申请单位,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停止生产铁专量具,应书面通知部科技司。
第四章已通过审查产品的样机试验
第十六条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二)、(三)款之一者,由铁专量具生产企业向部科技司提交铁专量具样机试验申请书。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四)款的,铁专量具生产企业向部科技司提交铁专量具样机试验申请书、技术转让协议(合同)以及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二)、(三)、(四)、(五)、(七)、(十三)款规定的资料。
第十七条部科技司受理样机试验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八条技术归口单位收到样机试验申请后,通知申请单位将样机寄(送)到样机试验机构。
样机试验机构收到样机30个工作日内,按照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审查中样机试验大纲的要求,进行样机试验,出具样机试验报告,并将试验数据与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审查中样机试验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技术归口单位将试验结果书面通知申清单位,并将试验结果汇总报部科技司,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对样机试验不合格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
四条处理。
第二十条对应进行样机试验而不提出申清的,由技术归口单位向铁专量具生产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仍不提出样机试验申请的,其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生产的铁专量具,不得低于原通过审查的技术指标。
铁道部根据《铁道部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对重要的铁专量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技术归口单位配合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铁专量具的监督抽查工作。
在铁道部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该种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技术水平已经落后或不符合铁路计量管理要求的铁专量具,技术归口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停止其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技术归口单位和样机试验机构必须保证技术审查结果、试验数据真实、可靠,出具错误数据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技术归口单位和样机试验机构不得从事
铁专量具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铁专量具技术审查的申请单位有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技术归口单位应保存完整的技术审查原始资料,保存期为5年。
技术归口单位和样机试验机构有责任为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样机保密,不得利用铁专量具技术审查之便,研制、开发同类产品。
第二十六条技术归口单位和样机试验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停止其承担技术审查和样机试验的资格。
侵害申请单位权益的,可依照法律规定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部科技司受理申请、进行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不收取费用。
技术归口单位和样机试验机构进行铁专量具审查、试验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