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金香成同志退休免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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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等3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成都市益诚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6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成都市益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谷精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四川天植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萸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

经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成都市明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炙甘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四川同正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蒲黄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

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菊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

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甘肃岷归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甘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6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日。

局长值守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窗口

局长值守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窗口

局长值守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窗口
侯庆山
【期刊名称】《食品安全导刊》
【年(卷),期】2015(000)035
【总页数】1页(P60)
【作者】侯庆山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2015年12月11日,四川成都市食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德成同志在成都市政务中心市食药监窗口面对面服务社会公众,热情接待办事企业和咨询群众。

成都市食药监局提前梳理审批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并邀请相关企业现场咨询。

成都成功精华眼镜有限公司负责人反映,由于其名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较多,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便于统一管理,希望能够在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时放宽要求,企业负责人可申报为同一人。

刘德成副局长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提出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并感谢其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企业表示非常满意。

值守当日,市食药监窗口共受理(办结)各类行政审批服务事项16件,现场处理反映情况4件,电话咨询35件。

共接待办事群众40余人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火车站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事权的通知-成办函〔2017〕12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火车站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事权的通知-成办函〔2017〕12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火车站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事权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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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火车站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事权的通知
成办函〔2017〕128号
金牛区、成华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市食品药品日常监管职能已下沉至各区(市)县。

鉴于火车站地区管理的特殊性,该地区食品药品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事权目前仍保留在市级。

2017年3月1日,《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备案、登记、行政处罚等事权明确赋予区(市)县级及以下属地政府。

根据依法行政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火车站地区食品药品日常监管、行政许可(县级事项)、行政处罚等相关事权调整至属地区(市)县统一负责。

自2017年9月1日起,金牛区、成华区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分别履行火车北站、成都东客站地区食品药品属地监管职责;市食药监局不再具体承担该地区食品药品监管职能。

请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牵头组织协调,市食药监局与金牛区、成华区政府抓紧做好职能接转工作,确保交接期间火车站地区食品药品监管正常有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8日
——结束——。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四川省十大药监之星”的决定-川食药监办[2012]37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四川省十大药监之星”的决定-川食药监办[2012]37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四川省十大药监之星”的决定正文:----------------------------------------------------------------------------------------------------------------------------------------------------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四川省十大药监之星”的决定(川食药监办〔2012〕37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队):近年来,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监管为民文化,实践科学监管理念,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在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

为表彰、宣传、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全省食品药监管系统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更好地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2012年4月至8月,省局举办了“四川省十大药监之星”评选活动。

经各单位、省局各处(室、队)层层推选,省局网站展示,省局宣传活动办公室综合评议,并报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确定授予王伯颖、范维强等十名同志“四川省十大药监之星”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进取,不断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以先进个人为榜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局面,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四川省十大药监之星”名单。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附件:“四川省十大药监之星”名单王伯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文平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高年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韩保文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永涛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范维强四川省阿坝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吴秀清四川省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李炎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周亚莉四川省安全监测评审认证中心蒲旭峰四川省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结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办函〔20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办函〔20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办函〔201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14〕172号)精神,现结合成都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巩固完善新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健全统一权威监管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

目前,我市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体制基本形成,市食药监局及19个区(市)县食药监局机构改革初步完成,新成立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2个食药监局,成立乡镇(街道)食药监所290个。

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有关要求,各区(市)县要充分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重要性,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的专业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抓紧完善运行机制,着力提高人员素质和监管水平,发挥职能职责作用。

各区(市)县要遵循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与质量监管能力的基本要求,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强化,食药监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当地政府食安办主任。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通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通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通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于2018年6月9日在青岛市成功举办。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讲政治、顾大局,积极支持配合、通力协作,展现了专业化的监管水平和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为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对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全体参与保障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学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发扬迎难而上、创新进取、敢于拼搏、勤勉实干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职尽责,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作出新贡献。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8日。

唐桂蓉、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桂蓉、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桂蓉、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川01行终1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小宇雍卫红刘静【审理法官】邹小宇雍卫红刘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桂蓉;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唐桂蓉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唐桂蓉【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胡益利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益利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益利【代理律所】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唐桂蓉【被告】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以及当时有效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被上诉人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具有对案涉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下述另查明部分外,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173号反馈书,并于8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唐桂蓉。

原审法院查明及认为部分对该处日期存在笔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以及当时有效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被上诉人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具有对案涉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当时有效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诉人唐桂蓉的案涉投诉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173号反馈书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唐桂蓉,程序合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5]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5]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5]4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切实抓好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的监管,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工作目标:通过1至2年的集中整治,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食品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

在此基础上,再通过2至3年的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有效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逐步构建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基本框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形成“安全生产加工、诚信经营销售、放心消费食品”的食品安全格局。

工作原则: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属地化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疏堵结合,综合整治;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与扶优相结合的原则。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区(市)县长、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统筹安排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王熊、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熊、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熊、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4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娜娜雍卫红刘静【审理法官】蒋娜娜雍卫红刘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熊;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保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熊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保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熊【当事人-公司】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保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曾钰超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钰超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钰超【代理律所】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熊【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保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当时有效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上诉人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具有对案涉举报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当时有效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上诉人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具有对案涉举报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当时有效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诉人王熊的举报投诉后,及时立案并调查取证,请求当地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延长调查期限,在延长期限内作出14287号反馈书并邮寄送达王熊,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川食药监食[2013]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1.22
【实施日期】2013.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先进单位
的决定
(川食药监食〔2013〕4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在深化整治、夯实基础、强化监管、提升能力上下功夫,大力推动监管机制和方式创新,不断强化行政监管、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全面落实餐饮食品安全责任,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了全省餐饮食品安全继续保持平稳向好的态势。

经省局研究,决定对2012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先进单位发扬成绩、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勇创佳绩,努力推动餐饮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希望各地以先进单位为榜样,锐意进取、奋发作为,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扎实的作风,全力做好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作出新贡献。

附件:2012年度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013年1月22日附件:
2012年度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成质技监[2005]77号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成质技监[2005]77号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正文:----------------------------------------------------------------------------------------------------------------------------------------------------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成质技监〔2005〕77号2005年7月13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质监系统食品监管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增强责任感,认真落实《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层级责任制》,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全面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质监系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门和人员。

技术机构的质量检验、计量检定人员,食品准入审查部的核查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二)实施监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三)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四)质量检验机构不履行检验计划,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检验结果出现重大差错,在检验中只收费不检验或少检验、违反规定保管或者处理检验样品的;(五)对监督检验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后处理工作的;(六)对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使用非食品原辅材料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七)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八)对发生的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到事故现场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九)在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上报工作中,瞒报、迟报、漏报的;(十)违反职业道德纪律,泄露工作秘密的;(十一)利用工作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服务对象财物的;(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成食药监新都发〔2008〕34号

成食药监新都发〔2008〕34号

成食药监新都发〔2008〕34号成都市新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川食药监安[2008]5号)和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成食药监发〔2008〕30号)的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从今年4月开始,我局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以药品批发经营企业为重点对象,以大丰街道为重点区域,全力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

在全面治理、重点督查和巩固提高三个阶段皆全力出击,毫不松懈,全力保障北京奥运药品安全。

通过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达到了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经营并按规定渠道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和其他实施处方药管理的兴奋剂,含兴奋剂药品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的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确保了无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

在6个月的专项治理工作中,共检查药品生产企业8个次,药品批发经营企业32个次,药品零售企业104个次;出动执法人员324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89台次。

现将我局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方案细化,责任明确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成立了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陈永宁任组长,党组书记、副局长杨斯松、副局长薛璞任副组长,监督科、办公室为成员。

监督科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对全区兴奋剂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相关总结和报表的报送工作。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成食药监市[2013]29号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成食药监市[2013]29号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成食药监市〔2013〕29号)各区(市)县食药监局、市局高新处:根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新版药品GSP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结合我市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及监管规定》(成食药监〔2013〕89号),明确了在过渡期间,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以通过执业药师远程网络药学服务(以下简称:远程服务)系统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和药学服务,但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不得实施远程服务。

经前期试点和调研,现就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远程服务设施设备及功能要求(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1、单独设置远程服务办公室(或审方工作室),每个执业药师工作平均面积不少于2平米,具有独立远程服务操作系统且运行完好的电脑设备,同时必须接入互联网并和本企业远程服务门店系统相连接。

2、应配备专用服务器用于自动调度注册执业药师进行远程服务,加密存储考勤记录、影像资料及处方图片。

并且有一个固定的外网IP,能够满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

3、连锁企业总部远程服务系统应具备高清摄像头及语音对讲设备,能通过视频和语音对讲实现实时在线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双方视频语音对讲流畅,不停顿,且影像资料能上传专用服务器加密封存备查,影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能及时审核连锁门店处方、查询药品基本信息等相关数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对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59号)、《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我市对市级各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3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决定取消和调整79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

其中,取消20项,下放管理层级42项,转变管理方式17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衔接,强化后续监管,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6日附件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1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市教育局2离休人员护理费核发、退管站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身份认定市人社局3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参保证明核发市人社局4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市人社局5异地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市人社局6对区(市)县利用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审定市城管局7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市交委8水路运输减少运力备案市交委9水路运输停止审批市交委10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终止营业审批市交委11《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审批市交委1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市水务局13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注册登记市水务局14护堤护岸林采伐许可市水务局15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市水务局16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市卫生局1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批市体育局18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市质监局19河道采砂、卤水开采、矿泉水和地热开采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审查、换证审查)市安监局20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市档案局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42项)序号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实施部门下放层级备注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市发改委区(市)县发改部门省上新下放到我市项目,我市仅有个别区(市)县有该类生产,为方便申请人,实施属地管理。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药品抽验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的通知-川食药监稽[2012]36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药品抽验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的通知-川食药监稽[2012]36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药品抽验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药品抽验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的通知(川食药监稽〔2012〕36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所):现将2012年度全省药品抽验工作绩效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2012全省各市(州)(除成都市)共监督抽验19898批次,不合格数为1931批次,不合格率为9.70%。

二、抽样工作完成情况各市(州)均按时完成了药品抽验计划下达的任务,并在规定周期内完成检验工作。

中药材(饮片)抽验批次比例控制在15%以内。

共抽验1717批次,不合格数为1498批次,不合格率为87.25%,不合格率范围为31.39%~100.00%;不合格率(加权系数计算)平均值为167.6%。

不合格率(加权系数计算)范围为37.96%~200.00%。

制剂共抽验18181批次,不合格数为433批次,不合格率为2.38%,不合格率范围为0.00%~5.50%;不合格率(加权系数计算)平均值为4.93%,不合格率(加权系数计算)范围为0.00%~14.43%。

全年药品抽验共涉及11806个被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覆盖率(被抽样单位个数占抽验总批次的比率)平均值为59.70%,范围为45.97%~78.24%。

全年在基层共抽验11965批次,基层覆盖率(基层抽样批次占抽验总批次的比率)平均值为59.41%,范围为33.75~77.55%。

全年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12年基本药物地方监督抽验品种”(共193个)开展了国家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工作,全省对涉及考核的基本药物共抽验187个品种,基本药物品种覆盖率(基本药物品种个数占193个品种的比率)平均值为78.96%,范围为56.99%~92.75%。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国药典》2010
年版第二增补本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成食药监安[2013]3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标准的通知
(成食药监安[2013]34号)
区(市)县食药监局,市局稽查总队、相关处(室)、检测中心,各相关药品企业:《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以下简称《第二增补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文批准颁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执行。

《第二增补本》对药品质量可控性、有效性的技术保障进一步提升,扩大应用了现代分析技术,药品标准审定程序更加科学规范。

为了切实做好《第二增补本》的执行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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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前林、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行政判决书

尹前林、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行政判决书

尹前林、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奖励【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蒋娜娜【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尹前林;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尹前林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尹前林【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胡益利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益利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益利【代理律所】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尹前林【被告】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当时有效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及《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新都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投诉人具有给予奖励的行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合法违法警告罚款管辖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及《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新都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投诉人具有给予奖励的行政职权。

根据当时有效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尹前林于2019年5月10日向新都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案涉举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受理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于8月20日作出《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反馈书》并送达尹前林,程序合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2013年度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行动先进集体的通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2013年度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行动先进集体的通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2013年度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行动先进集体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川食药监管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2013年度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行动先进集体的通报(川食药监管发〔2013〕37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突破口,以食品药品安全不发生重大事故和党风廉政建设不出问题为底线,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保健品打“四非”专项行动,推动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取得明显成效。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省局决定对成都等市(州)局予以通报表扬: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先进集体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孜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先进集体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先进集体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希望受表扬的市(州)局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希望全省各市(州)局认真学习先进经验,坚定信念、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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