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认证后监督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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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施细则铁科技〔2008〕1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根据《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

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三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以下简称“技术认证”)适用范围为列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测量装置、设备、仪器和量具。

凡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须取得技术认证证书。

第四条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技术认证申请第五条申请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根据设计、生产和经销不同类型计量器具对各种资源的基本需求,对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分成三类:普通量具不少于50万元,数字量具不少于100万元,测量系统不少于200万元。

(2)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申请企业应有针对并适用被认证产品的技术标准。

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其技术要求不应低于相关铁道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以及与被认证对象的具体使用环境条件相对应的环境试验标准、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包含在产品技术标准中,必要时还应另外制订有关计量校准技术规范。

企业标准应按规定备案。

(3)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4)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申请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数占企业相关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相关技术人员中工程师及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20%,计量工程技术人员(含检定员)不少于2人。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加强对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筒称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管理范围的第Ⅰ、Ⅱ类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第三条凡销售铁专量具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包括新产品技术审查和已通过审查产品的样机试验。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铁专量具(以下简称国家管理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四条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工作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

铁专量具技术审查的技术工作(包括技术资料审查和汇总分析样机试验报告、专家技术评价意见等)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样机试验由具备相应能力并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铁道部授权的铁路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样机试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新产品技术审查和样机试验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从未在铁路范围销售、使用过的铁专量具(包括对已有铁专量具在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产品);已通过审查产品是指通过新产品技术审查,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六条新产品技术审查包括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和专家技术评价。

每种铁专量具新产品在铁路正式使用前.应进行技术审查。

专家技术评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评价,对较复杂的铁专计量检测设备可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技术评价。

参加技术评价的专家由技术归口单位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必要时也可另聘专家),部科技司确认。

第七条铁专量具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样机试验:(一) 新产品技术审查时;(二) 连续生产时间达到3年时(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执行);(三) 停产时间超过18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四) 其他企业首次生产已通过审查的产品时。

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

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

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2.31【实施日期】1987.12.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铁道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铁路部门的计量工作,确保铁路系统计量制度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计量管理第三条铁路计量工作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局统一归口管理。

铁道部各主管业务局、公司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工程局应有相应的计量机构或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人统一归口管理本局计量工作。

铁路局计量管理与计量技术机构的分设或合设,由铁路局根据需要确定。

工程局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由工程局根据需要确定。

各铁路分局、工业公司,工程局所属工厂、工程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计量管理机构,或设专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第五条工作计量器具在300台件以上的铁路局工厂、站段,应有与生产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工作计量器具单一、计量器具分散或不足300台件的单位,可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六条铁道部、公司所属工厂及事业单位由总工程师或主管业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各工厂、研究院、所应有与本单位行政管理层次基本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各设计院、院校和其它事业单位,应在相应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七条根据国家计量局授权,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分站)负责轨道衡、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的管理及技术工作。

第八条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铁路专用量具的计量管理及技术工作。

铁道部电务试验室负责铁路通信用电平、频率、衰减的计量管理及量值传递工作。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则 铁标计〔2010〕63号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则  铁标计〔2010〕63号

请 企业 相关 技术 人 员数 占企业相 关 职]人 数 的 比例 1
不 少 于 2 % ,相关 技 术 人 员 中T 程 师及 以上 技 术 0 人 员 所 占 比例 不 少 于 2 % , 汁 量 程 技 术 人 员 0 ( 含检 定 员 )应 不少 于 2人 。 ( )具 有健 全 的质量 体 系和计 量管坪 制度 。 5
( )能够反 映产 品工 作特 性 的整 套样 机彩色 照 3
片。
“ 技术认证 ” )适用范 围为列入铁道部 《 铁路专用计量
( )主要计 量检 定设 备量 值溯 源文件 复 印件 。 4 量值溯 源文 件是 指对 被认证 对象 进行 质量检 验 的所 有试验 用计 量设 备 的检定 、校准 证 书等 。对 于
( )研 制单 位或 技术机 构所 做 的测 试报 告 。 9
(0 1 )用 户试 用 报告 。应 有试 用 时 间 ( 少 于 不
6个 月 ) 、榆 测项 目 、检 测 数据 、技 术 评 价 ,经 试 用 单位 负责 人签 字并 J 盖单 位 公章 。 J u
(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要 求 。 6
第 五条 申请 技术 认证 的企业 应 向认证机 构提
交下 列材 料 :
新 产 品 技 术 认 证转 变 管理 方式 的通 知 》 ( 铁科 技 [00 17号 )的要 求 ,为规 范 铁 路 专 用计 量 器 2 1] 9
具 ( 以下 简称 “ 铁专 量 具 ” )新产 品技 术认 证 流程
明 ) 。
第二 章
技 术 认 证 申请
第 四条 申请 技 术 认 证 的企 业 应 具 备 以下 条
件: ( )具有 企业 法人 资格 。根 据不 同类 型计量 器 1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31日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专用产品质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依法有计划组织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铁路专用产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生产、制造,专用于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且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公正、公平,以确保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采取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产品为必要补充的工作原则确定监督抽查对象。

第四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应当以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样品抽取、运输、检验及复查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可根据铁路运输安全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拟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办法;(二)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四)组织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五)协调解决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6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6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6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18年1月25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含国家铁路局许可和非许可铁路专用设备产品,下同)质量安全是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必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地区,下同)依法组织或依法实施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许可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受理及处置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督促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

第五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铁路行业标准、监管职责规定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六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实施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依法审查批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3-10-21)铁道部文件铁科技〔2003〕104号关于发布《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设计院,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铁科技〔2002〕39号),铁路系统已初步建立了铁路产品认证制度,为了加强对铁路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特制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由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分批公布《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简称《目录》)。

凡列入《目录》的铁路重要产品,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未获得铁路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律不得在铁路销售、使用;对没有列入《目录》、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产品,按部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列入《目录》的铁路其他产品,一般不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企业可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铁路使用的通用产品,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的,按国家CCC认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一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认管委〔2003〕1号)具体实施时间,由管委会另行通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产品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效开展铁路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铁路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铁路上使用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铁路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认证产品的活动。

铁路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依据是:(一)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其补充技术要求;(二)国家、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三)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现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根据实际监督工作需要,监督机构可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针对性检测。

第三条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及相关部门的标准、规程、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测实施第四条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重点和年度监督检查总体计划,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

各监督站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核备。

当举报投诉及事故调查需要用检测手段提供数据支持时,监督机构可专门安排和组织相关检测。

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运用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运用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运用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3.14•【文号】国铁设备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运用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国铁设备监〔2018〕25号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局装备技术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法履行铁路行业监管职责,促进铁路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运用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交通强国、质量强国为已任,按照局党组整体工作部署和《国家铁路局关于服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年行动计划》,围绕“安全服务质量深化年”活动,将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运用质量作为铁路安全的重要防线和产品源头质量安全隐患治理的有力抓手,依法加强监管,促进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提升,为推动铁路高质量发展奠定安全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敢于正视问题,正确对待问题,善于在理论联系实际中发现问题、在监管履职实践中发现问题、在总结经验教训中发现问题,并坚持用科学的方法分析和研究解决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运用中的质量问题,透过问题现象看本质,扭住关键问题不放松,真正形成各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坚持安全第一。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始终将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运用质量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创新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运用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着力堵塞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漏洞,有效解决违法违规问题,不断增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运用质量安全问题防范治理能力。

——坚持突出重点。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7.11.20•【文号】国铁设备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2017〕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专用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铁路专用产品是指依据铁路行业的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生产、制造,专用于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涉及安全、质量及环保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四条监督抽查的质量检验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等。

第五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

根据实际需要,可补充专项监督抽查计划。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设备司”)履行铁道行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的组织监督职能,负责监督抽查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监督抽查有关办法;(二)组织编制监督抽查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组织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四)编制并发布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五)协调解决企业申诉、投诉及其他有关问题。

国家铁路局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配合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依法委托经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的和具有专业能力、检测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

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以下工作:(一)依据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二)依据监督抽查计划和检验实施细则,制定产品抽查方案,并负责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三)编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四)根据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完成情况,提出检验经费使用报告。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国铁科法规〔2020〕60号)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国铁科法规〔2020〕60号)

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2020年12月21日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铁路计量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用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计量器具管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铁专量具计量比对(以下简称“计量比对”)等计量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铁路用计量器具包括铁专量具和通用计量器具。

第四条列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修订并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制修订、审核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比对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铁路行业国家专业计量站、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等的计量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承担。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路专用计量技术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铁专量具计量规程规范的技术审核、计量比对技术工作、铁路专用计量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归口工作的承担单位应保证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等必要的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第三章计量器具及量值溯源第七条铁路工程建设、装备制造、运营管理等开展计量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铁路有关单位”)应组织对铁专量具新产品的计量性能、安全性能等进行确认。

第八条铁路用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以下统称“量值溯源”)。

铁路有关单位可自行实施量值溯源,也可委托外部计量技术机构实施量值溯源。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3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3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保障铁路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共同推行统一的铁路产品认证制度,组织推动铁路产品认证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对铁路产品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推动认证结果采信。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

铁路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铁路局发布。

第五条认证目录内的铁路产品以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认证依据,铁路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共同组建铁路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负责提出铁路产品认证目录及认证规则草案,协调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方提供专业技术建议。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资质第七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应的技术能力,经市场监管总局征求国家铁路局意见后批准,方可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

第八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具备对认证目录内铁路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能力,由认证机构自有或与其签约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认证实施第十一条铁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委托认证机构进行铁路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制度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制度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制度1.制度目的为保证铁路行业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认证责任2.1.铁路局认证机构是全国铁路局系统内负责制造,销售方式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的行政机构。

2.2.铁路局计量所是全国铁路局内负责核准,认定和检定工作的行政机构。

3.认证指引3.1.申请认证的单位应向有关铁路局认证机构申请提供认证。

3.2.认证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核准小组。

小组成员应由专家,技术人员和测量人员组成,以确保核准工作的科学性,技术性和公正性。

3.3.申请人应向核准小组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书,包括产品规格,设计图纸,制造方法,第三方检测报告,试验数据和证书。

3.4.核准小组应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认证条件。

3.5.如申请人符合认证条件,则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制定相应的试验计划和流程。

3.6.核准小组应聘请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估和检查。

3.7.核准小组应将最终的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定期公布已认证产品的名单。

4.认证标志4.1.认证标志是铁路行业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象征。

4.2.认证标志应被标记在产品上,以表明该产品已通过铁路行业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

5.认证结果5.1.认证结果应该是有文书证明的,并包括关于产品是否通过认证以及认证标志的批准等细节证明文件。

5.2.认证结果应该保管好,并向申请单位发出认证结果书。

6.认证有效期6.1.认证有效期为三年,自认证发证之日起开始。

6.2.认证过期三年后,制造商应重新提交申请进行认证。

7.认证申诉7.1.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对认证结果进行申诉。

7.2.申诉人应向铁路局认证机构申请申诉。

申请必须在认证结果公布后30天内进行。

7.3.铁路局认证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申诉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应当从独立的专家,技术人员和测量人员组成。

7.4.申请人应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书。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完整版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完整版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产品样机的彩色照片;(五)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六)技术报告(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七)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八)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九)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十)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十一)用户试用报告。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车站列控中心设备-TCC)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车站列控中心设备-TCC)

TB/T 3439—2016 表2
端口传输介质为光纤的端口不 进行试验,但需企业提供说明 确认; 端口的有关防护器件,企业提 供说明文件并确认; 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后受试设备
电流 发生 器, 数字 式荧 光示
-
地试验)
工作正常的判定说明,由企业 波器
RS422接口
提供说明文件并确认
驱动接口
采集接口 横
执行标准及条款
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要点说明
仪器 设备 名称
备注
1.低气压 70kPa 条件下,设备
低气 5 压试

设备工作状态
A
TB/T 3439—2016 第 11.3 条
设备工作状态正常
TB/T 3439—2016 第 11.3 条
不通电,保持 2h 后通电检测, 低气
观察设备工作状态;
压试
2.设备工作状态正常的判别方 验箱
的样品作为一个样本,采用(1;0)抽样方案。
表 1 抽样数量及要求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备注
1套
大于等于2套
-
说明:在用户抽样时,不作基数要求。
3.2 抽样地点 可在生产企业或用户抽取。
3.3 抽样要求 由国家铁路局委托的检验机构组织人员抽样,具体抽样要求按《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2017〕79 号)执行。 抽查的样品应是一年内生产、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且未经使用的产品。
4 检验条件 4.1 检验环境条件
检验环境条件按所依据的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执行。 4.2 检验用主要仪器仪表及设备
第1页
检验用主要仪器仪表及设备要求见表 2。
表 2 检验用主要仪器仪表及设备
序号 仪器仪表及设备名称 1 安全性能综合测试仪 2 数字多用表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新编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新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 部长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2〕95号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

第六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机构资质与管理第七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要求,并符合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规定。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指定。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5.22•【文号】国铁设备监〔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46号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局装备技术中心:现将《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铁路专用设备产品重点目录国家铁路局2018年5月22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监督抽查计划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依法制定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管理。

第三条编制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将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较大的铁路专用设备重要产品、关键产品和质量问题反映较多的产品及项点,以及新标准实施后的重要产品及项点作为重点。

第四条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编制和发布监督抽查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提出辖区内监督抽查计划建议,组织实施国家铁路局发布的监督抽查计划。

北京铁路督察室辖区内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具体工作委托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实施。

第三章计划编制第七条提出监督抽查计划建议时,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在选定监督抽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基础上,随机抽取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生产企业。

第八条监督抽查计划应当包括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名称、型号、检验检测主要技术依据、检验检测内容和抽查企业名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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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规则适 用 于对铁 路专用 计量 器具 新产 品技术 认证 的证 后监 督 ( 括证 后监 督检 查和 中期样 机试 包
验) 。
复查 换 证 的现 场 核 查 和 样 机 试 验 按 本 规 则 执
行。
准 ( 准修 订需 报认 证机 构备 案) 的产 品 出厂检验 标 规 则 ( 等 效技 术 管理 文 件 ) 或 ,对 产 品 出厂 检 验项 目进行 。 当相关 行 业标 准 或 国家标 准 修订 发 布 后 ,
4 1 . 检 查 时应保 证 监督 检查 计 划 中所 有 内容 具 .. 4 1 有适 当 的样本 量 ,并能 充分证 实相 应监 督检 查 内容 应 符 合表 1的要 求 。 411 验证 试 验按 满 足 ( 准 认证 时 的)企 业标 定 ,制 定本 规则 。
41 . 各 类项 目出现 任一 严 重不 合 格 ,检 查结 论 .. 1 2
为不合 格 。 41 . 出现 5项 及 以上一 般 不 合 格 . 查 结 论 为 .. 2 2 检 不合 格 。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中期 进 行 全 部 项 目的 样 机 试
验 。对 于此 前连续 3 样机 试验 ( 次 包括 初次 、中期
第3 9卷
\ l . L 1 J 1
第 9期
、t ,
铁 道 技 术 监 督
1 l \ 、、 【 L \l l l¨ ¨ { 1 {、 1 、 1 l 、 1 lI
通 报与公 告
¨ \l { ¨ ¨ 1 、 ¨ ’ ; I \l ¨¨ 、 、l ¨ l l I
铁 路 专 用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技 术 认 证 认 证 后 监 督 实施 规 则
铁 标计 [0 4 号 2 1] 7 1
l 目的和 范 围
为规 范铁路 专用计 量 器具新 产 品技术认 证 的证
后 监督 工作 ,根据 《 铁路专用 计量 器具 新产 品技 术
检 查计 戈 应涵 盖表 1的全部 内容 ,并 明确分 工 和
检 查 内容要 点 。
411 检查 时 ,先 获取 各认 证 型号 产 品整 机外 观 ... 3 照 片 ( 括关 键部 位 和标识 的特 写性 画 面) 包 。
通 报 与公 告
铁 路 川 计
H新 产 技 术 认证 认 证后 督 实 施 觇 ( l 『 { f J
编制。
422 样 机试验 按认 证实施 规则 ( .. 或试 验大 纲) 的
志上公 布 。企 业应 在 6 月 内提 出复查 申请及 整 改 个
具体 规定 抽样进 行 。 423 样 机试验 的结 果符合 获证 时样 机试验结 果判 . -
应 《 铁道部产 品质 量监 督抽 查检 验实 施细 贝 的要 求 进 行 ,并 对 产 品一致 性进行 检查 ,检 查报 告另行
・ 9・ 4
411 检查 前 应 编 制 . . .2
督 检 查 计 划》,

… 1 l9J ( : 29j ) ‘ J 心 9 J f j
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或经复查仍不 合 格 的 ,注销 相应证 书 。 若 发生下 述情 况之一 时 ,应重新审 查 ,以确认
原 证 书的适用 性 ,若 不适 用 ,应 注销原 证书 ,企业
重 新 申请 认证 。 ( ) 品设计 或 产 品规范 明显改 变 ( :外观 i产 如 或 整机结 构 、测量原 理 、计 量 陛能 、关键 零部 件或
411 对 每一 项 检查 内容按 合格 、严重 不合 格 和 . . .6

般 不合 格 3种结 论进行 评 定 ,其 中严 重不 合格 限
3 证 后 监 督 内容
31 证 后监督 检查 .
定范 围见表 1“ 严重不合格 内容 ”栏 ,其他内容的 不 合格 为一 般不 合格 。 411 检查 记 录 中 ,对 于符 合 要 求 的 内容可 仅 注 ... 7
定规则 ,且一致性检查合格者 ,中期样机试验结果 为合 格 ,否则为 不合格 。
41 . 若 发 生产 品质 量监 督 抽查 检 验不 合 格 ,或 .23 .
者顾 客投 诉情 况严 重 ,且未 予 以妥善 处理 ,则 其后
和复查换 证 )均一 次通 过且期 间 内未发 生产 品设计 变更 的 ,可减 免相应 产 品的本 次 中期样 机试 验 。
的监 督检 查结论 为 不合格 。
若 企业 标准 不满 足相 应 的新 标 准 ,企 业标 准应 进行
相 应修 订 。
2 证 后 监 督 的频 次
技术认 证 证后 监督 包括 1 中期样 机试 验 和 2 次
次 监督 检查 。 中期 样机 试验一 般在 获证 后 的第 3年
进 行 。若 在 中期样 机试 验前铁 道部 对相 应产 品进行 质 量监督 抽查 检验 ,则 可代替 中期样 机试 验 ,不再 进行 本持证 期 内即将 进行 的 中期 样机 试验 。
明 “ 格 ”字样 ,对 不符合 要求 的事 实应 作详 细记 合
录 ,使其 具有 可追 溯性 。 412 监 督 检查评 价 ..
对 认证 产 品的一致 性 、企业 质量保 证 能力 、产 品售后 服务 质量 、验证 试验 等进行 监督 检查 ,具体 内容见表 1 。
32 中期样 机试 验 .
42 样 机试 验 .
4 证 后 监 督 的 实 施
41 证 后监 督检查 .
41 证后 监督 检查操 作要 点 .. 1
4111 由认 证机 构 派 出至少 2人组 成 的检 查组 进 ... 行 检查 。
4 . 样机试验按照相应项 目的 《 .1 2 铁路专用计量器 具 新产 品技术 认 证实 施 规则 》或 《 样机 试 验大 纲》 的要 求 进行 ,同时应对 产 品一致 性进 行检 查 。当试 验形 式 为铁 道部 产 品质量 监督抽 查检 验 时 ,按 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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