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相关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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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募集资金 法规集合

债券募集资金 法规集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发行债券的数量;(二)发行方式;(三)债券期限;(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第四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五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三条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一项法规性文件,旨在规范企业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一、背景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经过多年的发展壮大,成为了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金融创新的加快,一些不规范和风险较大的现象也逐渐浮出水面,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市场秩序亟需得到规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国政府决定制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加强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并成为企业债券发行交易管理的法律依据。

二、主要内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主要涵盖了企业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债券发行主体及条件:明确了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资格条件和发行条件,提高了企业债券发行的准入门槛,促使发行主体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2. 债券发行方式和程序:规定了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和程序,包括公开发行、定向发行和交叉市场发行等,要求发行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发行,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市场的公平性。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和要求,要求发行主体在发行前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符合相应的投资条件和风险承受能力。

4. 债券交易和信息披露:加强了债券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了债券交易的场所、方式和程序,并要求发行主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企业信息和债券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债券风险防控和违规处罚:加强了债券风险防控和违规处罚的力度,规定了发行主体和中介机构等在债券交易中的职责和义务,加强了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三、影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企业债券市场和相关参与主体均有重要影响:1. 提升市场信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实施将加强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了投资者信心。

投资银行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投资银行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2008-01-02
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12-11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1-01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2008-04-03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07-10-12
2014-01-01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2014-01-01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4-01-01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
2012-05-2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2014-01-0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2014-01-0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工作提示(第1号)
2013-12-3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2009-06-19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2010-10-13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1-01
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2014-01-01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01-0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南

黑龙江省实施《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黑龙江省实施《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黑龙江省实施《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细则正文:---------------------------------------------------------------------------------------------------------------------------------------------------- 黑龙江省实施《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89年12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二号)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债券的管理,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的权利。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严禁强迫或摊派。

第五条发行企业债券,由省人民银行实行统一管理,额度控制。

发行企业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经市、地人民银行审核,报省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发行债券企业除按《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外,还应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还本付息担保单位证明。

(二)企业发行债券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债券票面必须载明规定的内容,债券印制之前,应将债券样式送批准机关审定,并到省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八条企业债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40%。

第九条企业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债券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

第十条企业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十一条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发行债券的企业和购买债券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来源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发行债券的企业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发行工作,逾期未发行的债券不得再发行。

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企业债券相关法规汇总目录第一部分法律及行政法规 (2)一、公司法(略) (2)二、证券法(略) (2)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8.2) (2)第二部分发改委相关规定 (5)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5)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8)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11)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9]2737号) (12)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13)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14)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15)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 (17)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19)十、2013年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初步考虑(发改财经〔2013〕742号) (21)十一、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2013年4月19日发布 (23)第三部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 (26)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中债字[2008]8号) (26)第四部分交易所相关规定 (34)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 (34)第一部分法律及行政法规一、公司法(略)二、证券法(略)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8.2)1993年8月2日国务院第12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益,制定本条例。

【热荐】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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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债券在现代社会已经是大家十分愿意选择的一种投资方式,购买者可以从中获取利润,而发行债券的公司也能够从中获取资金促进公司发展。

而债券中还存在一种可转换债券,许多人不知道这是什么,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今天就由的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2.1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 (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债券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都对企业债券发⾏做了规定,关于企业债券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证券法》种对企业发⾏债券的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以⽀付公司债券⼀年的利息;4.募集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平;6.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必须⽤于审批机关批准的⽤途,不得⽤于弥补亏损和⾮⽣产性⽀出。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对企业发⾏债券的规定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于银⾏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三.《国家发展改⾰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企业发⾏债券的具体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以⽀付企业债券⼀年的利息;4.筹集资⾦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业发展⽅向,所需相关⼿续齐全。

⽤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额不得超过该项⽬总投资的60%。

⽤于收购产权(股权)的,⽐照该⽐例执⾏。

⽤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于补充营运资⾦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平;6.已发⾏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违法违规⾏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三、主承销商在发行结束后应当对本通知第一条及第二条中涉及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并在承销总结报告中发表核查意见。

四、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五、各市场参与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通知的,本所可依据相关业务规则,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结束——。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地方政府债券(一)一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3年10月20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公开发行及交易第一节注册规定第二节注册程序第三节交易第四章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五章发行与承销管理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故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59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59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59号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良好生态,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协会在前期《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稿)》中就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增补了相关规定,并征求了行业与监管部门的意见。

2月26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作为配套自律规则,将作全面修订。

因此,协会将前期增补内容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作为引导行业合理报价的专门性规定。

《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7日起实施。

附件: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4月7月附件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管理,保证公司债券承销质量,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的报价内部约束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的报价内部约束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加强承销报价内部管理。

第五条承销机构应当在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中明确公司债券项目成本核算方式、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报价形成方式、决策程序、特批程序、留痕与存档方式等内容,并报送协会。

公司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

公司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

公司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目录第一章法律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由过程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批改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批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订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情况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批改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批改)目次第一章总则XXX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格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XXX的股权让渡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初级管理职员的资历和任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归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闭幕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次序,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股份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

专项债政策汇编(一)

专项债政策汇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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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法律规定文件汇编
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 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 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 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 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 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 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 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和决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 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 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 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 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 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 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 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 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 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 提出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 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 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

固定收益融资业务法律法规汇编-第五版

固定收益融资业务法律法规汇编-第五版

固定收益融资业务法律法规手册(第五版)九州证券固定收益委员会2016年6月目录第一部分基本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8)第二部分公司债相关法律法规 (71)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71)(中国证监会令第113号,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15日施行) (7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84)(证监会公告〔2010〕1号,2010年1月11日发布) (8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 (101)(证监会公告[2015]2号, 2015年3月2日发布施行) (10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 (115)(证监会公告[2015]3号,2015年3月2日发布施行) (1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 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118)(证监会公告[2016]3号,2016年1月17日发布施行) (11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130)(2014年11月23日起公布生效,证监会令第73号) (130)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南 (145)(2012年10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12]31号) (145)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 (156)(证监会 2015年10月16日发布) (15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 (158)(证监会 2015年12月2日发布) (158)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三) (161)(证监会 2016年1月29日发布) (16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四) (163)(证监会 2016年3月23日发布) (163)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一) (164)(中国证监会 2016年4月14日发布) (164)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二) (166)(中国证监会 2016年4月20日发布) (166)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三) (168)(中国证监会 2016年4月28日发布) (168)募集说明书扉页需加入内容 (169)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170)(上交所2015年5月20日公布生效) (170)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75)(上证发[2015]50号,2015年5月29日公布且施行) (175)上交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186)(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5月20日发布并实行) (186)私募_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挂牌转让审核申请材料接收单(附发行人基本信息表) (214)小公募_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材料接收单(附发行人基本信息表) (216)(2015年5月20日发布并实施) (216)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17)(上证发〔2015〕51号,2015年5月29日发布且施行) (217)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 (222)(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 15日公布) (22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二)申请文件的签章 (262)(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 15日公布) (26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267)(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 15日公布) (267)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304)(上证发〔2015〕93号,2015年12月3日公布且施行) (304)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 (311)(上证发〔2016〕13号,2016年3月16日公布) (311)关于明确跨交易场所申请发行私募公司债券受理审核要求的通知 (320)(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年5月发布) (320)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 (321)(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5月29日发布且施行) (321)《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培训纪要 (340)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344)(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5月29日发布且施行) (344)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360)(深证上〔2015〕562号,2015年12月30日) (360)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办理 (367)(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2016年2月3日制定) (367)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确认、发行、转让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办理 (396)(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2016年2月3日制定) (396)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 (459)(深证上〔2016〕206号,2016年4月22日) (459)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题解答 (474)(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 2016年2月3日制定) (474)XX证券公司公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名单报送格式 (487)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488)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490)(2015年4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4月23日发布并施行) (490)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493)(2015年4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4月23日发布并实施) (493)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495)(2015年9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16日发布) (495)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501)(2015年9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16日发布) (501)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510)(中证协发[2015]121号,经常务理事会通过,2015年6月5日发布且实施) (510)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试行) (525)(中证报价发[2015]9号) (525)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 (526)(中证报价发[2015]18号,2015年8月7日发布且实施) (526)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542)(中证报价发[2015]18号,2015年8月7日发布且实施) (542)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 (554)(中证报价发[2015]24号,2015年8月20日起实施) (554)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债券推荐意见书范本(试行) (568)(2015年8月20日发布) (568)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申请材料报送须知(试行) (572)(2015年8月20日发布) (572)第三部分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 (576)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576)(1993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57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581)(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2013年4月19日发布并实施) (58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发改办财金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584)([2014]1047号,2014年5月13日发布施行) (58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 (58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2014年9月26日公布施行)586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594)(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2015年5月25日) (594)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 (59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597)(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2015年11月30日发布并实施) (597)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 (603)(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2015年11月30日发布并实施) (603)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 (604)(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2015年11月30日发布并实施) (604)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614)(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2015年11月30日发布并实施) (6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617)(发改办财金[2014]1044号,2014年5月13日发布) (617)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619)(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2015年3月31日发布施行) (619)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621)(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2015年4月7日发布施行) (621)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623)(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2015年4月7日发布执行) (623)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625)(发改办财金[2015]756号,2015年3月31日发布执行) (625)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627)(发改办财金[2015]2894号,2015年11月9日发布执行) (627)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629)(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2015年7月29日发布且实施) (629)绿色债券发行指引 (636)(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2015年12月31日发布且实施) (63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部分地区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 (639)(发改办财金[2016]628号) (639)第四部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 (64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642)(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年11月19日发布并实施) (64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651)(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年11月19日发布并实施) (65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657(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年11月19日发布并实施) (657)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661)(证监会公告[2013]16号,2013年3月15日发布并实施) (66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663)(上证发〔2014〕80号,2014年11月26日发布并实施) (663)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670)(深证会〔2014〕130号,2014年11月25日发布并实施) (670)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678)(中基协函〔2014〕459号,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实施) (678)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683)(中基协函〔2014〕459号,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实施) (68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688)(中基协函〔2014〕459号,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实施) (688)《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692)(中基协函〔2014〕459号,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实施) (692)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 (694)(中基协函〔2014〕459号,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实施) (69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 (699)(中基协函〔2014〕459号,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实施) (699)××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 (704)(中基协函〔2014〕459号,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实施) (704)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 (709)(中国证监会 2016年5月13日发布) (709)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国特色ABS 的历史、现实与未来 (711)第五部分并购重组私募债相关法律法规 (739)上交所关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 (739)(上证发[2014]67号,2014年11月5日发布施行) (739)深交所关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 (743)(深证会[2014]124号,2014年11月5日发布施行) (743)第六部分可交换债相关法律法规 (745)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745)(证监会公告 [2008]41号,2008年10月17号发布并施行) (745)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749)(上证发〔2014〕41号,2014年6月17号发布并施行) (749)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754)(深证上〔2014〕282号,2014年8月11号发布并施行) (754)第七部分金融债相关法律法规 (759)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759)(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759中国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773)(银监发[2007]58号,2007年7月13日颁布) (77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77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776)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 (790)(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 (790)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 (792)(2013年10月30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公告〔2013〕39号) (792)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794)(证监会公告〔2012〕51号,2012年12月27日发布且实施) (794)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 (799)(期货业协会2015年4月3日发布) (799)关于期货公司发行次级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803)(期货业协会2015年6月29日发布) (803)第一部分基本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地方政府债券(一)一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债券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债券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债券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债券项目的有效运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债券项目管理的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债券项目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债券项目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债券项目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债券项目的立项和评审第五条债券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公司业务规划和战略规划的要求,具有合法合规的基础和必要的经济可行性。

第六条债券项目的评审应当由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程序公开透明,评审结果客观真实。

第七条债券项目的评审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市场需求、风险收益情况、合规合法性等因素,保障投资人权益。

第八条债券项目的评审通过后,应当由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并建立项目管理组织。

第三章债券项目的组织管理第九条债券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债券项目的规范运作。

第十条债券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确保债券项目的安全运作。

第十一条债券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团队整体素质。

第十二条债券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债券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披露项目情况和风险提示。

第四章债券项目的运作和监督第十四条债券项目的运作应当遵循债券合同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执行严格的投资决策和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债券项目的监督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鼓励独立第三方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十六条债券项目的运作和监督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七条债券项目的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种风险,保障投资人权益。

第五章债券项目的退出和结项第十八条债券项目的退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债务部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债务部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债务部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债务部门的管理,规范债务行为,保障债务资金的安全与合规,提高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汇编。

1.2 本汇编适用于公司债务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债务融资、债务投资、债务重组等。

1.3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按照本汇编的要求,严格执行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债务资金的安全与合规。

二、债务融资管理2.1 债务融资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行为。

2.2 公司在进行债务融资时,应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和市场状况,制定合理的融资方案,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2.3 债务融资方案应包括融资额度、融资期限、融资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2.4 公司在进行债务融资时,应选择具有良好信用和实力的金融机构,并签订相应的融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5 公司在使用债务资金时,应按照融资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规。

三、债务投资管理3.1 债务投资是指公司使用债务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

3.2 公司在进行债务投资时,应根据投资目标和风险控制要求,制定合理的投资方案,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3.3 债务投资方案应包括投资项目、投资额度、投资期限、投资收益预测等内容,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3.4 公司在进行债务投资时,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实力的投资对象,并签订相应的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5 公司在使用债务资金进行投资时,应严格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规。

四、债务重组管理4.1 债务重组是指公司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对债务关系进行调整的行为。

4.2 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重组目标,制定合理的债务重组方案,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4.3 债务重组方案应包括重组方式、重组额度、重组期限、重组收益预测等内容,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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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相关法规汇编(201908)
一、法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04
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7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178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182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98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213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231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40
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25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 25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 27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7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83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 293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 295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三) 298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四) 300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五) 301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一) 303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二) 305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三) 307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四) 309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五) 311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六) 312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七) 313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 315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319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4号 321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 323
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 3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33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 331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 343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345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353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356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358
三、行业指引等 362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363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380 关于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试行)》的通知 399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 401
关于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自律规则的通知 404
关于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试行)》的通知 409
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411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通知 437 关于发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 440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447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52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的通知 464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471
关于发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472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 480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管问答(一)——绿色公司债券 501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管问答(二)——扶贫专项公司债券 50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管问答(三)——纾困专项公司债券 504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管问答(四)——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505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506
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答记者问 512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515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520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526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530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53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536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540
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547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551
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 558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回购违约处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568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债券拍卖处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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