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问答全收录2016.03
(中英对照)证监会问答之关键词一operational assets
(中英对照)证监会问答之关键词一:operational assets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少数股权时,应如何理解是否属于“经营性资产”?(2016年4月29日)I. Article 43.1(4) of the Measures for Management of Material Assets Restructuring of Listed Companies provides that “fully explain and disclose that the assets purchased by a listed company through issuing shares shall be operational assets whose ownership is clear, and the ownership transfer formalities can be completed within the agreed period”. When the assets to be purchased by the listed company through issuing shares are minority interest, how to determine whether such assets belong to “operational assets” or n ot?答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Reply: when the assets to be purchased by a listed company through issuing shares are enterprise equity, upon completion of transaction, the company should obtain the controlling interest of target enterprise in principle, if it is really necessary to purchase minority interest,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shall be met at the same time:(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2016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6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一. 引言2016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企业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活动。
二. 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以其资产为基础,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以合并、吸收、分立、借壳上市、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形式,进行的与公司规模、业务范围、资本结构等重大调整。
三. 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程序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1. 提出申请: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包括详细的重组方案和合规性报告等相关材料。
2. 监管部门审核: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是否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 公告披露: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对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进行公告披露,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4. 投资者权益保护: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公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为了保障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合规、透明,必须遵守以下监管要求:1. 公平交易: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应确保交易公平、公正,避免操纵市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2.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告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进程和风险等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3. 独立财务顾问: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应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对重组方案进行审核和意见表达,确保重大资产重组的合理性。
4. 股东大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股东的投票通过,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 并购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对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行为,还有一些特定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1. 重组方案披露:上市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告披露并购重组的重组方案,包括交易主体、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具体内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2修订)范本1:一、总则为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和范围1.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以发行股分、发行债券、支付现金等方式进行的重要资产重组行为。
2. 重大资产重组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分收购、资产置换、债权重组、公司合并等。
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1. 提案阶段:(1)上市公司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方案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2. 信息披露阶段:(1)上市公司按规定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正式实施方案。
(2)上市公司按规定披露重组方案的相关信息。
3. 股东大会审议阶段:(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审议批准。
(2)上市公司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4. 资产评估阶段:(1)上市公司委托独立第三方对重大资产进行评估。
(2)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5. 交易实施阶段:(1)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手续对重大资产进行交易实施。
(2)重大资产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重大资产重组:指上市公司以发行股分、发行债券、支付现金等方式进行的重要资产重组行为。
2. 股分收购:购买上市公司股分的行为。
3. 资产置换: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
4. 债权重组:对上市公司债务进行重组的行为。
5. 公司合并:不同公司按法定程序合并为一家新公司的行为。
范本2:一、总则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范围和类型1. 重大资产重组包括股权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
2. 股权重组指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和股权变动。
3. 资产重组指上市公司的资产整合、兼并、分立和注入等行为。
4. 债务重组指上市公司的债权债务重整和债务重排等行为。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答疑
上市公司进展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答:申报程序: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以下简称"重组方法"〕第2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参谋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展形式审查。
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参谋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
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
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应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展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展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应意见。
1、反应和反应回复程序:在发出反应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应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展当面问询沟通。
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
证监会并购重组常见问题解答汇编
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常见问题解答汇总----截至2013年8月,以公布时刻排序目录一、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二、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8)三、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9)四、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9)五、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10)六、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11)七、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11)八、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专门要求?.. 11九、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12)十、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 13十一、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14)十二、上市公司计确实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15)十三、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16)十四、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18)十五、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19)十六、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20)十七、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21)十八、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22)十九、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23)二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如何办? (23)二十一、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24)二十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不要求? (25)二十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28二十四、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0)二十五、《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如何理解? (31)二十六、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1)二十七、《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关于“事实发生之日”如何理解? (34)二十八、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34)二十九、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35)三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37)三十一、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38)三十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 . (39)三十三、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依旧不超过200名? (42)三十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43)三十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44)三十六、《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要紧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治理人员中的要紧成员,依旧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要紧成员、监事中的要紧成员或者高级治理人员中的要紧成员? (44)三十七、《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操纵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44)三十八、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45)三十九、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47)四十、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问题 (47)一、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公布日期:2009年09月25日)答:申报程序: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治理方法》(以下简称《重组方法》)第2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托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证监会上市部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务咨询问答整理(更新至2013年2月5日)
证监会上市部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务咨询问答整理(更新至2013年2月5日)目录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7)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7)《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 (8)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1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17)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19)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19)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2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21)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23)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2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24)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25)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25)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26)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27)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27)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28)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29)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30)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31)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31)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32)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33)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33)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34)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3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3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35)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3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3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36)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年02月05日来源:1.目前的制度要求是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重组方案的25%,因此调减和取消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证监会常见问题解答
上市公司业务咨询一、《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1、问:如何理解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答: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是指我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审核借壳重组,同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问:如何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规定?答:《适用意见》明确借壳重组须“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其中有关“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发生的控制权变更。
3、问:如何理解《决定》第一条中“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中“经营实体”的相关规定?答:经营实体是指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
经营实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中,应重点披露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上述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以及接受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的情况。
证监会在审核借壳上市方案中,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点关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问:《决定》第一条中“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利润”如何理解?答:按照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原则,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确定。
(完整word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版 全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2版全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2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以转让、置换、合并等形式,使上市公司发生资产重组后,使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发生显著变动,会对上市公司权益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公告和公开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公告、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适当方式,披露其重大资产重组的测算依据、权益冲击分析、风险因素、交易进程等与投资者关系密切相关的信息。
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适合范围和程序第五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国家安全政策,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特定政策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依法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股分转让协议等适当决策机构的决议,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要经过监管机构审核的,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八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九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披露。
第三章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约定、协议和协议书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公告和披露,并将相关公告和披露材料提交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交易条件、风险因素、利益冲突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四章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和处罚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问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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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适用中,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主要规定外,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问题与解答也起到了更加具体的指导作用。
2015年9月18日,证监会就截至该日有效的问答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该汇编公布后,证监会又陆续公布了一些问答(最新问答截至2017年11月17日),小编将该等问答全部整理汇编,方便朋友收藏使用。
目录一、关于强化财务顾问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签字责任的问题与解答二、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三、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四、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五、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答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七、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八、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九、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十一、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十二、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十三、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十四、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一、关于强化财务顾问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签字责任的问题与解答2017-11-17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2016年9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比解读
36 个月
其他新股东 1Biblioteka 个月 其他新股东24 个月
强化对违法或失信壳公司
6
无
的约束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存在有关违法或失信行为。
细化对规避借壳上市审核
7
无
的追责要求
证监会对新类型的规避手法有权视 交易情况采取责令上市公司披露信 息、暂停交易、警告、罚款、市场 禁入、移送司法机关等追责措施。
2016 年 9 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比解读
2016.09.14
一、概况
经过 3 个多月的征求意见,2016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正式版本,并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根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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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认定标 准(第十三条第
二款)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 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 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 3 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 为已经终止满 3 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 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6年9月8日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7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4月16日公布根据2016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全体董事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及停复牌工作。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决议当日或者次一工作日的非交易时间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并将该预案或者报告书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第二条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 competition 的加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成为了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到复杂的法律事务,企业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必须要遵循相关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问题。
一、重要法律概念介绍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的购买、出售、交换、合并等方式,进行规模较大的资产重组活动。
2. 重大资产:重大资产包括上市公司所拥有的、对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的资产,如子公司、重要业务部门等。
3.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程序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需按照以下法律程序进行:1. 相关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通过相关决议,确定重组方案和执行计划。
2.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并按照《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重组协议签订:上市公司与重组方需签订重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4. 相关报批程序: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需向相关监管机构递交重组方案和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批。
5. 股东大会表决:上市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接受股东对重组方案的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进行后续的重组手续。
6. 完成交割:两个或多个上市公司完成重组手续后,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交割手续,确保重组交易的合法完成。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需注意以下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1. 法律合规风险:上市公司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重组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违反监管要求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2. 涉及交易的法律风险: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涉及到合同、债权债务以及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上市公司需充分了解交易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版 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证券从业资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总分:19.5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选题{{/B}}(总题数:15,分数:7.50)1.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 )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分数:0.50)A.公平公B.审慎监管√C.诚实信用D.安全监管解析:2.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分数:0.50)A.1B.3 √C.5D.7解析:3.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 )以上的,应当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报送申请文件。
(分数:0.50)A.30%B.40%C.50% √D.70%解析:[解析] 参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4.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 ( )措施。
(分数:0.50)A.保密√B.安全防范C.信息披露D.沟通交流解析:5.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 )万元人民币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分数:0.50)A.500B.1000C.3000D.5000 √解析:[解析] 参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6.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 )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分数:0.50)A.5B.10C.15D.30 √解析:[解析]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重组相关问题的回答
中国证监会关于重组相关问题的回答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0年08月02日来源: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实务中,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一、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一)基本公式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重组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重组方将另行补偿股份。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2、以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二)其他事项按照前述第1、2项的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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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问答全收录(更新至2016年3月)引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适用中,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主要规定外,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问题与解答也起到了更加具体的指导作用。
2015年9月18日,证监会就截至该日有效的问答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但该汇编公布后,证监会又陆续更新了一些问答(最新问答截至2016年3月4日),小编将该等问答全部整理如下: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投资”。
对于其中的“财务性投资”应如何理解?答:财务性投资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1、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2、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设立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实际资金投向应遵守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对于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但并不控制交易标的;或者交易定价以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作为依据的,应当如何适用?答复:1.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2.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基于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超过利润预测数而设置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的奖励对价、超额业绩奖励等业绩奖励安排时,有哪些注意事项?答复:1.上述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
2.上市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重大资产重组中,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答复: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在预案公告前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披露:1.VIE协议控制架构搭建和拆除过程,VIE协议执行情况,以及拆除前后的控制关系结构图;2.标的资产是否曾筹划境外资本市场上市。
如是,应当披露筹划上市进展、未上市原因等情况;3.VIE协议控制架构的搭建和拆除过程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4.VIE协议控制架构是否彻底拆除,拆除后标的资产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5.VIE协议控制架构拆除后,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6.如构成借壳上市,还应当重点说明VIE协议控制架构拆除是否导致标的资产近3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我会将在审核中重点关注。
五、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答复: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截至预案公告时,如上市时间不满三年,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对以下事项做出专项说明:1.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披露的投向使用,使用进度、效果与披露情况是否一致;2.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等情形;3.上市后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4.上市后的持续经营及公司治理情况,发行上市时的信息披露(特别是预测性信息披露)与上市后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
如不符,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履行相应义务并勤勉尽责。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应当进行专项核查,我会将在审核中重点关注。
六、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答复: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的募投项目,在我会核准之后实施,或者该项目的实施与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互为前提,可以不再适用《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募投项目不以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为前提,且在我会核准之前即单独实施,则应当视为单独的购买资产行为。
如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规定编制、披露相关文件。
七、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答复:1.申请人应根据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中交易标的所属行业,财务顾问应对交易标的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一般情况下,交易标的应至少分类至行业门类(共19类),如行业门类属于制造业的,应同时确定其所属大类(共31类)。
2.首次申报文件应包括1份全套书面材料(原件)、4份电子版及3份重组报告书单行本;反馈回复的申报文件应包括1份书面材料(原件)及4份电子版。
上述电子版文件应为非加密的word等可编辑、可索引模式。
3.重组报告书中应增加专项披露:“(中介机构)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包括为本次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
八、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答复: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等条款,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九、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答复: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30%。
2、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法、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有哪些?答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
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
3、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规定披露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时,还应注意什么?答复:上市公司在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时,应结合以下方面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使用进度、效益及剩余资金安排;上市公司、标的资产报告期末货币资金金额及用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比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是否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
上市公司还应披露募集配套资金选取询价或锁价方式的原因。
如采用锁价方式,锁价发行的可行性,锁价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之间的关系,锁价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放弃认购的违约责任,以及发行失败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十、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答复: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十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应当如何理解?答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价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原因。
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有什么要求?答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