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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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给与以下安全提示:

一、购买方面

1、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不得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如果违反,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四条规定,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如果违反,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如果违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按照《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如果违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按照《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单位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相关证件(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单位申请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治安防范方面

1、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日常使用管理中,注意保管好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一旦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

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使用单位应将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储存柜,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并做好领用登记。

3、落实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如遇到“四停一封”期间,停止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经营活动。

三、消防安全方面

1、严格控制室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材料总量,做好分类储存。明确与可燃物、电气设备等的安全距离,严禁明火和吸烟。积极开展内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开展实验时,如氢气、乙炔等的时候,事先了解其性质、特点及注意事项,操作时应小心,要保持室内空气畅通,做好防静电措施,严禁明火,严禁乱放。

3、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类别配置消防器材。积极开展相关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宣传活动。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积极组织开展演练。

北京理工大学保卫部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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