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创造毒品或者者滥用的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甲基苯丙胺类、羟亚胺类、麻黄碱类、苯基丙酮类、乙酰亚胺类、麻黄素及其衍生物等。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禁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管理第五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生产。
第六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经营。
第七条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储存。
第八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运输。
第九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使用。
第十条销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销毁。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清单2. 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申请表格3. 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部门联系方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 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非法创造毒品或者滥用的化学品。
2. 生产许可:依法取得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3. 经营许可:依法取得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4. 储存许可:依法取得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5. 运输许可:依法取得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6. 使用许可:依法取得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7. 销毁许可:依法取得销毁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艰难及解决办法:1. 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创造和滥用现象屡禁不止,监管难度大。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易____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司易____化学品在采购、运输与装卸、领用、储存、废弃等环节的管理,根据《____禁毒法》、《易____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____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____观澜科技有限公司易____化学品的采购、运输、领用、储存(包括临时性存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易____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____的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公司涉及的易____化学品有:硫酸、盐酸、高锰酸钾。
第四条易____化学品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易____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易____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本部门的易____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制度要求。
第五条研发中心负责公司易____化学品采购、运输、领用、储存、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易____化学品备案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____编制和完善易____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易____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领用等其它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关易____化学品相关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准予参加相关岗位工作。
第七条储存、领用易____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其种类、特性,在储存、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消防、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储存、领用易____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每月对易____化学品存储及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做好防盗、非正常使用及流失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储存、领用易____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明显标识、通讯、报警装置,必要时设置监视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状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毒性、易用于生产和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易制毒中间体化学品、易制毒药品与稀释剂及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国家实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极限管理化学品、特定管理化学品、一般管理化学品三类。
第五条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配备专业人员,遵守本条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六条国家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供应、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打击,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工厂、设施和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和批次管理制度,做好产品质量监控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工厂和设施的安全情况。
第八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在产品包装和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成分、危险性级别等相关信息,并在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使用和废弃的记录管理制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情况,如有废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全处理。
第十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发现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者,应当进行实名登记,确保销售对象的身份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开展采购、销售和储存等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易制爆易制毒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目的: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所涉及的化学品在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而制定本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的储存、运输、使用、废弃、排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职责: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确定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3、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每月向综合办汇报..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帐物不符;应立即报告综合办;由站长、安全员、保管员、使用者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4、使用人员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并写明使用用途、用量..由管理人员签字后;向保管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岗位应建立登记使用台帐..易制毒化学品发出后;仓库保管人员应立即根据领料单据登入台账进行核销..5、使用人员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不得私自存放..6、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7、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8、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岗位在使用中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实际用量必须经指定主操作人员复核;并做好记录..9、不再使用时;必须将剩余化学品退库;并办理相关手续..10、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11、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容易被非法分离、提纯、合成或改性,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麻黄素、乙醚、麻醉药品(含芬太尼、布托芬、替芬太尼等)、前体化学品(包括乙酰亚胺、苯甲酰亚胺、氢氯酸等)、氯化亚砜、硝化甘油、乙酰亚硝胺等。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不泄漏、外泄易制毒化学品,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职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设备的选择与配置、安全生产工作流程、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设备,采取必要的物理隔离、化学隔离、防火、防爆等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泄漏、外泄。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物料的采购、检测、入库和使用流程,确保原辅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访客管理制度,对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登记,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专门的存储、标识、记录和统计,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第二章安全监管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与管辖地区的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报生产状况、异常情况等。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安全管理,防范和打击制毒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在制毒过程中可能被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因生产基础原料或生产过程需要而具有制毒风险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储存和进出口等活动,是指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和进出口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制度、标准和技术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打击,提高公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防范措施第五条生产、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和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易制毒化学品不外泄和不被非法利用。
第六条生产、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来源、去向、数量、品种等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和调查。
第七条进出境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申报,接受检验检疫和海关监管,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和流出境外。
第八条组织、个人发现或者收到易制毒化学品被盗窃、遗失、误用、泄漏等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工商、卫生、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第九条工商、卫生、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进出口、使用、运输、储存等活动进行监管和检查,并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予以查处和惩处。
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术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分类的可以用于制毒的第三类化学配剂,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爆化学品指公司使用或生产销售的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中的化学品,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类别、范围第四条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类别和范围如下:(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车间:硫酸、盐酸、二甲苯化验室:盐酸试剂、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硫酸试剂、三氯甲烷。
(二)易制爆化学品。
生产车间:硝酸、硝酸镁。
化验室:高锰酸钾、硝酸、硝酸铋、高氯酸、硝酸银、重铬酸钾、过氧化氢、六次甲基四胺。
第四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采购部牵头负责;易制爆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安环部牵头负责,并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管理职责(一)对外牵头配合公安机关对现场及台账进行检查,对内督办各部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并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二)传达落实公安机关对易制毒、易制爆最新政策要求。
(三)检查责任车间台账及《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山东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是否及时、齐全、准确。
(四)接到易制毒、易制爆信息系统不能使用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五)接到车间、部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核对进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五证”是否齐全、有效;牵头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厂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安全科管理职责(一)负责定期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负责监督检查使用、生产、储存单位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一书一签的应知应会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如下:
1. 许可制度: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需要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2. 专门销售点: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必须在特定的危险化学品销售点进行,不得在非指定场所销售。
3. 资质要求: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如企业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 记录和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都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 监督检查: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6. 限制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被严格限制,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且必须为合法合规的用途。
7. 安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储存,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8. 禁止转移转让: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转移、转让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9. 停产整治:对于不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关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停产整治等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可能因不同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
因此,请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法规和规定来进行了解和遵守。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维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生产、存储、使用和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全部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企业管理层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相应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许可1.企业必需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
2.生产许可证必需摆放在生产区域明显位置,以便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管。
第五条生产区域管理1.清楚划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区域和其他区域,并设立防护隔离设施。
2.生产区域必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24小时监控录像要保管至少三个月。
3.生产区域进出口必需设置门禁系统,非生产相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六条原材料子采购管理1.原材料子采购必需经过严格审核,与正规供应商签订合同并留存相关文件。
2.合格的原材料子必需经过合理的存储方式进行保管,以确保不受污染和意外破坏。
第七条生产工艺掌控1.生产工艺必需明确,工艺流程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工艺操作必需经过培训合格的员工进行,严禁无证操作和超范围操作。
3.生产设备必需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常。
4.生产过程必需进行记录,包含操作人、操作时间、使用物料等信息,记录保管至少两年。
第三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管理第八条储存场合1.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必需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场合,具备良好的通风、避光、防火和防爆措施。
2.储存场合必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携带易燃物品进入。
第九条安全储存措施1.易制毒化学品必需按规定的方式、温度、湿度进行存放,不得与其他物质混放。
2.储存过程中必需保持场合清洁,定期检查储存容器的完整性和密封性。
3.高毒易制毒化学品必需专人保管,确保安全使用和防止偷窃。
第十条废弃物处理1.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必需依照国家及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妥当处理,不得随便排放或外泄。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 简介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用来合成毒品的化学品,具有易得、易用、易运输等特点。
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其被非法使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2. 管理范围《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所管辖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非常广泛,涉及到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酚类化合物:如苯酚、间甲酚、邻甲酚等;•醛类化合物:如乙醛、丙酮、醋酸乙酯等;•酸类化合物:如盐酸、硫酸、氢氧化钠等;•氨基酸及其衍生物:如苯丙氨酸、酪氨酸、精氨酸等;•烷基类化合物:如甲基氯化物、溴代烷、丙酮肟等;•含氮芳香族化合物:如联苯胺、邻氨基苯甲酸甲酯、邻苯二胺等。
此外,整个管理体系也涵盖了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3. 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各个部门需要承担各自的管理职责:•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该保证所生产或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种类、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对使用人员有相应的管控措施;•运输企业:应该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装置、存放环境等都进行安全检查,并制定完善的运输方案,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任何状况;•购买、储存单位:应该对购买和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实施管理审查,并制订相应的储存方案,保障易制毒化学品在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其他相关部门:指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相关职能的公安机关、安全监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
4. 管理措施《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对于管理措施的具体规定比较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注册登记制度企业在生产或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前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在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表格、生产、流通等相关资料,并签署相关保证书。
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达标后方可发放《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许可证》。
4.2 身份验证制度在购买和储存易制毒化学品时,需要进行身份验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用于非医疗、非科研、非工业等其他合法用途一览或者可以通过简单改性或加工成毒品的化学品和制剂。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坚持法制原则,加强监督、完善配套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用于制毒活动。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必须取得国家有关权力机关的许可证。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泄漏、事故等安全问题。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进出,确保原材料的来源合法、准确。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必须取得国家有关权力机关的许可证。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监控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户的管理,核实客户的身份和意图,并妥善保存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报告和配合有关权力机关的安全监管工作,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第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取得国家有关权力机关的许可证。
第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
第五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第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必须取得国家有关权力机关的许可证。
第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和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和防火防爆。
第十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的运输工具和措施,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事故。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被非法制造毒品的人利用或将其转化为毒品的化学品。
2. 管理目标: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其被非法使用制造毒品。
3. 监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
4. 生产、经营许可: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审查和许可,一般要求必须具备特定资质和条件。
5. 销售渠道:限定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渠道,一般只允许在指定的场所或单位进行销售。
6. 进出口控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进行严格控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7. 标识和包装: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名称、成分、危险性质和警示语等信息,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
8. 报告和记录: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销售、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记录,以方便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9. 惩罚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出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以上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毒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外生产、流通和使用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易制毒品的生产、加工、贩卖、运输及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对易制毒品进行监管和管理,并向政府单位提供有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对于违法生产、流通和使用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和打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生产、加工和销售第六条生产、加工和销售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有关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监管要求履行有关义务。
第七条生产、加工和销售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有关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程序,确保易制毒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条生产、加工和销售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保证易制毒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九条国家对易制毒品实行统一采购和管理制度,对易制毒品的价格、供应量和销售渠道等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第十条国家对易制毒品的进出口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严格执行有关的进出口程序。
第三章运输和存储第十一条运输和存储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有关的运输和存储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监管要求履行有关义务。
第十二条运输和存储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有关的运输和存储程序,确保易制毒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运输和存储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保障易制毒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被非法生产毒品所利用的化学品,这些化学品一旦非法用于制造毒品,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的危害。
因此,如何有效地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共同面临的紧要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认真探讨一下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目标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目标是防范和打击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既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又要严格掌控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流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用于制造毒品。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范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存储、使用、运输、进出口等环节。
管理人员应当对易制毒化学品加强全流程监控和管理,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使用,避开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非法制造毒品。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类别进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的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实在分类如下:1. 列入管制清单的易制毒化学品,律师、鸦片碱、可待因、大麻素等。
2. 政府掌控的易制毒化学品,如乙酰亚胺、苯丙酮、黄樟素等。
3. 非政府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如硝酸红、硫酸、甲醇、氯仿等。
4. 无关且安全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发烟硝酸、花红碱等。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规定1.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2.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安全性和珍惜环境。
3. 存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和防火防爆。
4. 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性。
5. 进出口单位应当严格掌控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流入和流出国家。
6. 企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防范措施,严禁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制造毒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指可以用于合成毒品的化学原料、溶剂、催化剂、催化剂前体物、中间体和辅助物,以及可直接供快速生产和提纯毒品使用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许可制度,依法设置准入企业名录,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五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部门和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化学品泄漏、飘散或者反应失控,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超出规定的产量、库存或用量,应当立即停产,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数量庞大,管理难度大。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入制度,设置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2. 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流通渠道复杂,监管难度大。
解决办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打击非法流通行为。
3. 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环节的监管和指导,推广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
4. 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运输情况较多,违法行为难以发现和打击。
解决办法: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的监管,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合作,加大对非法运输行为的查处力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保卫管理。
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硫酸、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和高锰酸钾等。
第三条公司安全部、后勤安保部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等单位负责各自分管环节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申购管理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相关采购部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由采购部门向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相关采购部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
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条采购部门所办理的购买证明仅限本单位
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七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
买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第七条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买证明。
第八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运输备案证明。
运输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第九条采购部门应按《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相关内容做好上报和登记。
第三章储存、使用管理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
由送货人、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台账)簿上签名。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
库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后勤安保部,由后勤安保部协调采购部和使用单位共同复核。
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车间、工段)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单位(车间、工段)负责人签字后,领用易制毒化学品。
领用人、库管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由安全部备查,并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三条安全部负责落实使用单位定期对接触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对人体有害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操作,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私自保存或擅自带出单位。
第十四条生产部负责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环节监督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应经过回收和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部、后勤安保部负责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及采购部门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司安全部、后勤安保部的各项管理工作。
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服从管理、按时上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