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89号1999年5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馈。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的审批制度,使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的基本建设项目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旧楼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也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税局系统投资的基建项目,坚持先审批,后立项,再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国税局系统基建项目的审批实行统一领导、总额控制、分级审批的办法。
(一)省级、地市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含征地费,下同)的基建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二)省级、地市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及县级以下的基建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三)审批后因特殊原因需扩大面积、追加投资的基建项目,以累计投资总额为准,按上述管理权限上报审批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审批原则第五条基建项目的审批应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优先考虑综合业务用房建设,其次是培训中心和其它建设项目,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国税发[2006]17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七日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开、透明、规范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实现阳光财务建设,有利于落实税务干部职工对财务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预算单位。
各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向本级及所属单位公开财务事项。
第三条财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
财务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二)实事求是。
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抓住与税务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突出重点。
公开内容应以税务干部职工联系最密切、最直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并根据职工的合理要求和财务公开的实践,不断充实完善。
第二章财务公开的内容第四条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以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重大问题和税务干部职工关心的财务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税总发〔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标 签】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10﹞11号【发文日期】2010-01-14【实施时间】2010-01-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以下简称评审、审核)管理,规范评审、审核程序和要求,强化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审核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评审是指,审批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需要评审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开工前进行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评审。
第四条 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是指,审批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已竣工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权威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六条 总局和山东省省局财务管理部门是评审、审核的委托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委托评审、审核管理权限和内容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审核由总局和省局两级进行委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0号)规定的立项审批权限,国务院、发改委以及总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总局委托评审、审核,省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省局委托评审、审核。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实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预算编制,并办理开工前的报建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24•【文号】国税发[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人事司)。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基层税务部门是指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稽查等)和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单位。
加强基层建设是新时期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是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为了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层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为增加国家税收,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基层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组织税收收入是税收工作的中心,是改革、发展、稳定的物质基础。
基层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要求,确保基层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促进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2)以人为本,强化管理。
基层建设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着眼于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工作制度和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力度。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基字[1998]766号日期:2007-05-0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增收节支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以下简称预、决算)审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审查政府基建支出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工作,是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合理控制投资项目的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职能的要求,财政部门有履行检查监督本级政府基建支出预算执行的职能,并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和监督。
因此,我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对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职能,努力做好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
二、对凡有国家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包括经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审查;对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受政府或法人委托,可对项目进行审查。
三、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参与审查项目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标底;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组织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依据审查结果提出调整其建支出预算的意见;审查核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出具竣工结、决算审查结论,并作为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四、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前,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的竣工结余,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11•【文号】国税函[2004]799号•【施行日期】200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7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的规定,结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现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新增项目的审核国家税务局系统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立项的项目,批准立项后,随时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库新增项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申报新增项目,除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的要求报送材料外,必须附报审批部门批准项目立项的正式批复文件,投资估算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业务用房项目和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税校、培训中心(维修改造)项目,须由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估(概)算进行评审,并附评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第三方出具。
审核进入项目库新增项目,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规定的申报资料必须齐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8号)规定的立项条件,申报项目投资总额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项目,必须附中介机构的投资评审报告。
二、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项目的审核为保障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总局有关规定,各地须对已进入总局基建项目库中的在建、拟建项目,逐一进行审核。
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条件,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估(概)算是否准确。
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和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税校、培训中心在建、拟建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估(概)算进行评审,并将审核情况(附评审报告)报送总局,总局将再进行复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税党字[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党字[2000]83号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税总发 2016 16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1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
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27•【文号】国税发[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下称国税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精神,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的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项目支出设立,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它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包括办案费支出、信息化建设专项支出、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支出、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等。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7日附件: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
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
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
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
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
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90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5.05.25【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0号2005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办公厅、服务中心: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促进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实际,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审批手续,规范项目评审,促进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基建项目,是指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税校、招待所)建设项目。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也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投资总额,是指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所需要的全部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设计勘察费、征地拆迁费、市政配套费、建筑安装费、内外装修费、设备用具费等。
采取分期建设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各期建设的建设总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2002年3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近年来,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基本建设投入较大,全系统的办公、征管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
但在基本建设项目如实报批、招标、资金筹措、支出规模、会计核算和竣工审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贯彻执行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坚持艰苦奋斗作风的决定,适应部门预算改革和加强财务管理,从2002年起,总局要求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规章制度,控制基建规模,压缩基建开支,调整支出结构,将经费保障的重点转移到人员经费和征收管理支出上。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国税发[1999]89号)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不得弄虚作假,乱上项目,不得违反规定,盲目审批项目,不得在立项时有意降低工程造价预算,立项后突破预算,规避上级审查,降低审批级次,任意扩大基建规模,突破基建标准。
发现上述问题,上级税务机关须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新上基建项目,必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或上报;需上级审批的,审批机关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准备立项的基建项目。
立项前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资金必须得到落实,对未落实上述资金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立项;立项后建设单位应自筹的资金必须到位,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上级拨款单位不予补助基建资金;基建补助一经核定,上级不再考虑增拨基建资金缺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4.30•【文号】国税发[2000]74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4号2000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国家税务局系统加大了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新建改建了一批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等项目,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任务创造了良好条件。
但是,基本建设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区基本建设缺少统筹规划,资金使用上松下紧,致使基层办公条件十分艰苦;有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贪大求全,追求排场;有的项目违反基建程序,审批手续不全,事后问题成堆,等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杜绝各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倡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刹住盲目攀比之风。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坚决贯彻中央一贯提倡的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作风,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办公楼,严禁互相攀比。
各地的基本建设要统筹规划,优先保证基层的需要;新建的办公业务用房,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娱乐设施;建筑装修要简朴庄重、经济适用,以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准,不得使用进口材料。
二、严格控制培训中心的建设。
省级培训中心项目原则上只建一个;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一律不得新建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应以内部培训为目的,不得追求高档、豪华;不得建设保龄球、桑拿、室内游泳池等高档娱乐设施。
三、加强施工项目管理。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确保各项基本建设手续的完备合法;工程设计和施工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防止“暗箱”操作;施工过程要实施日常监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要及时安排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及时办理验收和产权手续,不得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搬入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90号【发文日期】2005-05-25【实施时间】2005-05-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办公厅、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促进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实际,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审批手续,规范项目评审,促进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基建项目,是指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税校、招待所)建设项目。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也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投资总额,是指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所需要的全部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设计勘察费、征地拆迁费、市政配套费、建筑安装费、内外装修费、设备用具费等。
采取分期建设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各期建设的建设总投资。
第五条 国税系统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审批实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分级审批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基本建设项目库,国家税务局系统【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6﹞109号【发文日期】2006-07-20【实施时间】2006-07-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总局对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 [2003] 102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略) 1.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 2.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基本情况表 3.项目投资概(估)算表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按照规定设立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
第四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是总局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国税局系统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是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五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审核、合理排序、动态滚动的管理原则,总局统一制定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统一使用管理软件。
第二章 项目库的组成 第六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申报,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规划的项目进行排序后组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1999年8月23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后,各地区、各部门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努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财务与资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一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甚至搞边勘探、边施工、边设计工程(以下简称“三边”工程),概算变更随意性很大,超支严重;一些项目配套资金留有缺口,已出现“胡子工程”;一些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严重弱化,存在挪用建设资金、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和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影响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甚至造成巨大的资金损失和浪费。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保持经济适度快速增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优化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
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首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科学程序选好建设项目,从宏观上说,最大的浪费是选错项目。
因此,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其次要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加强资金管理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真正用在工程建设上;同时要把加强资金管理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法规紧密结合起来,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与资金管理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的通知-鲁国税计[1999]6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的通知(鲁国税计[1999]67号1999年12月23日)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税务学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关于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的通知》(国税财函[1999]39号)精神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为进一步开展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后都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基建项目审计管理权限省级基建项目和地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下同)以上的基建项目,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地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县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地市级、县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和基层分局的基建项目,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对其他任何强求审计的中介机构,各级局应拒绝与其签订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合同。
三、凡今年以来竣工,尚未与其他单位签订审计合同的基建项目,都应根据审计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审计申请。
四、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省局将按照总局的规定,制定我省的管理办法,省局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各市地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管理补充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标 签】开工审批管理,基本建设项目【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7﹞395号【发文日期】2007-03-30【实施时间】2007-03-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办公厅、服务中心,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管理,有效控制基本建设项目盲目开工,遏制乱铺基本建设摊子,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90号文件发布,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开工审批管理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完成了初步设计等事项,落实了建设用地和资金,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立项审批权限申请开工,由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工”。
其中,“完成初步设计等事项”是指按照立项批准的规模已完成了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了项目的总概算及施工图预算:“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是指项目完成征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且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的资金构成,已就“中央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编报了年度基本建设项目“二上”预算,符合年度项目预算编制对工程进度和拨款进度要求的项目,才能按照规定批准开工。
对未完成征地或按照上述规定尚未落实资金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
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开工须附的“招投标文件”,是指项目设计的招投标文件。
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可在完成项目评审后进行。
由于国家已取消了核发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的规定,因此,申请开工时不需附报“项目投资许可证”。
按照国家规定,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在完成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发放,因此,申请开工时可不附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现将实施该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本通知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三、本通知所称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四、本通知所称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五、本通知所称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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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
【标 签】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799号
【发文日期】2004-06-11
【实施时间】2006-06-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的规定,结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现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新增项目的审核
国家税务局系统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立项的项目,批准立项后,随时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库新增项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申报新增项目,除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
函[2003]1021号)的要求报送材料外,必须附报审批部门批准项目立项的正式批复文件,投资估算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业务用房项目和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税校、培训中心(维修改造)项目,须由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估(概)算进行评审,并附评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第三方出具。
审核进入项目库新增项目,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规定的申报资料必须齐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8号)规定的立项条件,申报项目投资总额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项目,必须附中介机构的投资评审报告。
二、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项目的审核
为保障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总局有关规定,各地须对已进入总局基建项目库中的在建、拟建项目,逐一进行审核。
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条件,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估(概)算是否准确。
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和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税校、培训中心在建、拟建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估(概)算进行评审,并将审核情况(附评审报告)报送总局,总局将再进行复审。
由于机构撤并、以及审核后不符合立项条件等特殊原因,原立项需取消不进行建设的项目,须申请项目撤消。
申请撤消项目的,需说明撤消的理由并附省局对该项目撤消的正式批复文件。
新增项目和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需评审的项目,投资估(概)算的评审,须按照项目的实际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及建筑标准进行,必须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同时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核定,必须对项目总投资中的工程建设明细费用准确性分项进行详细的评审。
三、项目库项目的使用
经审核纳入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是各地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基础和依据。
各地要严格按照已审核进入总局项目库的项目及排序,编报下年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
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库中该项目的指标编报,不得随意改变项目指标。
四、项目审核的时间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国税函[2003]102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今后对各地申报进入总局项目库的项目,将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审核,随时纳入总局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办法。
审核后符合条件进入总局项目库的项目,总局将在每年布置下年度“一上”预算时,对项目进行下达。
今年各地需申报的新增项目、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项目的审核情况(包括申请撤消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申报要求,于6月30日前完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