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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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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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车辆主要行驶通道转弯半径: ≥3米
坡道坡度:□直线纵坡 ≤15%
;□曲线纵坡
停车库净空高度: ≥2.2米 ;其他:
个(2 2 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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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说明
1、本《设计说明》应全部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2、在“主体建筑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一栏中, 应首先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然 后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 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描述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 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 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最后描述需要说明的其他特 殊情况(如有),本栏中无需描述停车泊位设置情况。 3、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 (1)对于“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 泊位(一般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货运车装卸泊位)分布的不同位 置(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分别对应列出不同停车方式(垂 直式、平行式、斜列式)所对应的自然数量(不折算)及设计尺寸。 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一 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子泊位、母泊位设计尺 寸应一致;机械式泊位还应明确描述其技术形式(升降横移、垂直循 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其他),其设计尺寸填写单个停车设备空 间所能容纳车辆的最大外廓尺寸(长*宽*高);停车库中同时设置有 住宅配套泊位和其他商办、公建等配套泊位的,应明确住宅配套泊位 的类型、数量、分布位置,并实现住宅泊位与其他泊位在空间布置上 的隔离和后期使用管理上的分离。 (2)对于 “停车场(库)内部设计指标”,应按照设计情况据 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 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上海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完整

上海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完整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械式停车库 (场)设计规程DGJ08-60-2006J10924-2007主编单位: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7年3月1日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6)840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等单位主编的《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60-2006,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原《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地址:上海市常德路1359号银座三楼,邮编:200060)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目次1总则 65 噪声控制2术语 7 公用设施3一般规定 71 电气4建筑和结构 72 通风和排烟41 建筑设计 73 排水42 结构设计 74 消防设施5交通设计 75 管理设施6设备设置和安全措施 76 服务标志61 停车设备的设置附录A 停车设备的类别62 报警装置附录B 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63 保护装置本规程用词说明64 警示装置1总则1001为使机械式停车库(场)(以下简称停车库)的设计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和城市交通等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00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新建的停车库设计。

扩建和改建的停车库设计可参照执行。

1003停车库配置的停车设备,其安全和性能均应符合该设备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1004停车库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方便高效,并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和环保以及停车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1005停车库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

1006停车库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 TJ 08-7-2014) (1)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 TJ 08-7-2014) (1)
4.1 基地总平面布局............................................................................................. 5 4.2 基地出入口.....................................................................................................6 4.3 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10 4.4 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11 4.5 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17 4.6 基地交通设施设计....................................................................................... 18 5 建筑工程配臵停车位指标...................................................................................20 5.1 一般规定.......................................................................................................20 5.2 停车位指标...................................................................................................21 附录 A 总平面交通设计示意图.................................................................................27 本标准用词说明.......................................................................................................... 28 引用标准名录.............................................................................................................. 29 条文说明...................................................................................................................... 31

201404-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修订8.26

201404-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修订8.26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Instructionfor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designofvehicularparkinglot(garage)DGJ08-98-2014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14年月日上海2014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12]281号文《2012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要求,对原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02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程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选址及总图布置、建筑设计、通风设计、噪声及振动控制、排水设计、绿荫设计、配套设计等。

与原规程相比,新规程主要有以下四个变化:1.调整了部分术语及定义;2.调整了选址及总图布置的要求;3.增加了地面停车场绿荫设计要求;4.增加了地面停车库初期雨水收集及处置要求。

本规程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对典型停车库进行了空气污染物和噪声的现场测定,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环评、科研、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中主要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召开了多次专家咨询会,最后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钦州路508号,邮编:200233),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主要起草人:孙志良何校初邬坚平董舒王瑛林立鲁君韩涛甘晓明许骞张心良姚俊鹏黄莹邓斌主要审查人:李磊孙文彤沈久忍陈峰方翠贞蔡俊目录条文说明Contents1总则1.0.1为适应本市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使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6、上海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6、上海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1 总则1、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2、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部分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类工程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专用停车库(场)、独立式别墅的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停车库(场)、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单位的停车库(场)以及工厂、仓库的停车库(场)也可参照执行。

4、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5、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6、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通行的场所。

7、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8、次干路,是城市的交通干路,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与主干路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区,集散主干路交通。

9、支路,是住宅及工业区或其它类地区的交通路线,为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以服务功能为主。

10、机非隔离带,指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体隔离。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12、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型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3、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目录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网 选址及总图布置………………………………………………(3)
3.1 选址………………………………………………………(3) 3.2 总图布置…………………………………………………(3)


1总 则
网 为适应本市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使机动车停车库(场)
环境保护设计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的要求,特制定 本规程。
询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家庭停车库外的新建、扩建
和改建工程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和管理。 机动车停车库(场)的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经济、适用、可靠
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并满足城市规划、交通、消防、人防、
咨 劳动和卫生监督方面的要求。 机动车停车库(场)及其相关设施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设 建 海 上
1
2 术语
网 环境敏感目标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target
指环境变化引起反应的对象。本规程指环境敏感建筑物和人员 活动区域的总称。
5.3.2 在两个及以上独立通风系统的机动车停车库,不宜合用通
6
风机房。 5.3.3 机动车停车库专用风机房应设置在车库内,但不应与环境 敏感目标以及对噪声和振动有特殊要求的功能用房贴邻设置。
网 询 咨 设 建 海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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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噪声及振动控制
网 6.0.1 机动车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应按所在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功能区标准,采取相应的降噪隔振措施。 6.0.2 专用风机房的外墙、楼板、隔声门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机动车停车库 场 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V

机动车停车库 场 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V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Instruction for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sign of vehicular parking lot (garage)DGJ 08-98-2014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14年月日上海2014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12]281号文《2012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要求,对原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 08-98-2002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程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选址及总图布置、建筑设计、通风设计、噪声及振动控制、排水设计、绿荫设计、配套设计等。

与原规程相比,新规程主要有以下四个变化:1.调整了部分术语及定义;2.调整了选址及总图布置的要求;3.增加了地面停车场绿荫设计要求;4.增加了地面停车库初期雨水收集及处置要求。

本规程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对典型停车库进行了空气污染物和噪声的现场测定,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环评、科研、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中主要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召开了多次专家咨询会,最后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钦州路508号,邮编:200233),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主要起草人:孙志良何校初邬坚平董舒王瑛林立鲁君韩涛甘晓明许骞张心良姚俊鹏黄莹邓斌主要审查人:李磊孙文彤沈久忍陈峰方翠贞蔡俊目录条文说明Contents1 总则1.0.1 为适应本市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使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6、上海_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6、上海_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1 总则1、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2、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臵合理,方便使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部分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类工程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专用停车库(场)、独立式别墅的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停车库(场)、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单位的停车库(场)以及工厂、仓库的停车库(场)也可参照执行。

4、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5、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6、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通行的场所。

7、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8、次干路,是城市的交通干路,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与主干路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区,集散主干路交通。

9、支路,是住宅及工业区或其它类地区的交通路线,为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以服务功能为主。

10、机非隔离带,指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体隔离。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12、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臵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型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3、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6上海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6上海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1 总则1、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2、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部分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类工程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专用停车库(场)、独立式别墅的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停车库(场)、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单位的停车库(场)以及工厂、仓库的停车库(场)也可参照执行。

4、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5、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6、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通行的场所。

7、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8、次干路,是城市的交通干路,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与主干路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区,集散主干路交通。

9、支路,是住宅及工业区或其它类地区的交通路线,为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以服务功能为主。

10、机非隔离带,指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体隔离。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12、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型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3、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5、上海 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5、上海 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02J10212-20021 总则1、为适应本市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使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家庭停车库外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和管理。

3、机动车停车库(场)的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并满足城市规划、交通、消防、人防、劳动和卫生监督方面的要求。

4、机动车停车库(场)及其相关设施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5、环境敏感目标,指环境变化引起反应的对象。

本规程指环境敏感建筑物和人员活动区域的总称。

6、环境敏感建筑物,指住宅、学校、医院、疗养院、幼托等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建筑。

7、人员活动区域,系人员通道、活动休闲区的总称。

8、非人员活动绿化地带,指全部由植被覆盖的、不作为人员活动休闲的绿化区域。

9、机动车停车库(场),指停放和储存机动车的建筑(场地)。

10、社会停车库(场),指公交、出租车、运输行业或经营性质的停车库(场)。

11、家庭停车库,指一个家庭或一户住宅单独停放机动车、泊车位不超过3辆的停车库。

12、封闭式停车库,指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停车库。

13、机械停车库(场),指使用机械设备运送并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地)。

14、机械停车设备,指利用机械方法,将车辆作垂直、横向、纵向搬运,达到存放和取出车辆目的所使用的全套设备的总称。

3 选址及总图布置(1) 选址15、机动车停车库(场)选址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空气和声环境功能区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噪声、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选址方案。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2014-09-24 共阅5512次∙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分项名称: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三、办理依据(一)《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 TJ 08-7-2014)(1)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 TJ 08-7-2014)(1)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 and setting up parking garages (lot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G/TJ 08-7-2014J 10716-20142014 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 and setting up parking garages (lot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主编单位: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同济大学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14-9-12014 上海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沪建交…2011‟462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同济大学任主编单位,并会同有关单位,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臵标准‣DGJ08-7-2006(以下简称2006•标准‣)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近年来,随着上海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和使用量的增速超过道路设施和停车设施供应量,城市交通矛盾日益凸显;为缓解新改建建筑的停车矛盾,并对城市交通进行需求管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交通管理和停车供需的现实情况以及未来5至10年的发展趋势,调整、更新2006•标准‣中有关建筑工程停车位指标,成为一项亟需开展的迫切工作。

同时,根据国内外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2006•标准‣中建筑工程交通设计相关内容也需要更新,进行及时、全面修编。

本次修编工作就是在此背景下立项进行的。

本次调整主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指标前瞻性原则;区域差别化原则;建筑细分化原则;合理使用上下限原则。

6、上海_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6、上海_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1 总则1、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2、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臵合理,方便使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部分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类工程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专用停车库(场)、独立式别墅的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停车库(场)、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单位的停车库(场)以及工厂、仓库的停车库(场)也可参照执行。

4、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5、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6、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通行的场所。

7、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8、次干路,是城市的交通干路,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与主干路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区,集散主干路交通。

9、支路,是住宅及工业区或其它类地区的交通路线,为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以服务功能为主。

10、机非隔离带,指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体隔离。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12、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臵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型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3、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1.29
•【字号】沪建管〔2015〕62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管〔2015〕62号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经审核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意,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98-2014,备案号为 J12859-2014,自
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2条、5.3.3条、7.0.3条、9.0.2 条为强制性条文。

原《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1.08【实施日期】2012.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静态交通管理,科学、合理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85号令)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坚持基本原则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总量控制、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区域停车设施供需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适当缓解“停车难”矛盾。

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设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规范标准设置,安排人员管理。

二、明确设置标准(一)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1、断头路或四快二慢(含)车道以下,且交通流量较低的,没有固定机非、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2、城市道路人行道较宽的,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3、居民住宅区、医院、旅游景点、商业设施等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在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4、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道,可以在流量较低的时段,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5、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的非主要道路,在接送学生、幼儿时段,可以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点,允许短时停车。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设【2018】1330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设【2018】1330号)
3.交通设施设计、施工相关资质证书是指相关交通设施设计及 施工单位现有的国家或本市相关机构颁发或登记的资质证书或登记 证明材料等;
4.上述表格和图纸均应以 A4 纸格式打印或折叠并逐页加盖建设 单位、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并将上述内容制作 成光盘,粘贴在《交通设施布置图》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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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8)
域标志。
人行通道标志 应设:人行横道标志、人行横道线。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DB31/T485-2010: 宜设:区域指向标志、人员位置引 5.4,附录 A.6,附录 导标志、楼梯标志、电梯、人行通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C.1.31-1.33) 道专用标志。
组合引导标志
在车行道及停车区域中单一的引导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5.6.5,附录 C.1.34、 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1.36)
休息室标志
提供休息室的停车场(库)宜设置
(DB31/T485-2010:
休息室标志。
5.6.6,附录 C.1.37)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洗手间标志
提供洗手间的停车场(库)宜设置
(DB31/T485-2010: 标志无法满足需求时,宜根据需要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5.6.2,附录 A.5.7) 设置组合引导标志。
陡坡标志
停车场(库)中坡度大于 7%的纵坡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DB31/T485-2010: 坡脚前 5m 处宜设置上陡坡标志,
5.6.3,附录
坡度大于 7%的纵坡坡顶前 5m 处宜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C.1.05-1.06) 设置下陡坡标志。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设置标准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设置标准
是住宅及工业区或其它类地区的交通路线,为连接次干路与街 坊的道路,以服务功能为主。 2.0.5 机非隔离带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体隔离。 2.0.6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上道路 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 辆。 2.0.7 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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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总平面布局
4.1.1 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 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基地
内部主要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 5.5m,供
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 6.5m,当停车数小于 50 辆时,可采用
停车库(场)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的库(场) 内的道路。 2.0.11 公共停车库(场)
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库(场),包括社会停车库(场) 和公共建筑物、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 2.0.12 专用停车场
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库(场)和私人停车库(场)。 2.0.13 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2)第 0210 号文下达的编制计划。由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同济大学、上海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任主编单位并会同有关单位修编而成。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停放和搬运汽车的停车库,通常也包含车 道前面空地以及相关的配套设备。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主要有塔式车 库以及双层立体停车库。 2.0.14 自行车停车架
停放自行车以节约自行车停车面积的构架。 2.0.15 子母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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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要求
1.《设计说明》的全部内容均由建设单位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2.在“建设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一栏中,应首先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然后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描述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最后描述需要说明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有),本栏中无需描述停车泊位设置情况。

3.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
(1)对于“划设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泊位(一般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货车装卸泊位)分布的不同位置(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分别对应列出不同停车方式(垂直式、平行式、斜列式)所对应的自然数量(不折算)及设计尺寸。

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一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子泊位、母泊位设计尺寸应一致;机械式泊位还应明确描述其技术形式(升降横移、垂直循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其他),其设计尺寸填写单个停车设备空间所能容纳车辆的最大外廓尺寸(长*宽*高);停车库中同时设置有住宅配套泊位和其他商办、公建等配套泊位的,应明确住宅配套泊位的类型、数量、分布位置。

(2)对于“停车场(库)内部交通设计指标”,应按照设计情况据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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