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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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1. 事故隐患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 事故隐患的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 排查和治理

安全部为日常工作常设机构,负责事故隐患的跟踪、督促治理与建档。

4.安全隐患排查职责

4.1.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4.2. 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4.3. 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4.4. 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5. 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4.6. 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5. 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1)查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2)查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重点管理部位的控制情况,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3)查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4)查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5)查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情况,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6.事故隐患的整改与验收

6.1.各级检查组织,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项研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进行整改。

(1)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事故隐患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限期,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形成隐患整改档案。

A、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4)安全部并形成隐患整改档案。隐患整改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基本情况;

B、影响范围;

C、可能影响程度;

D、事故隐患等级;

E、整改目标;

F、整改措施;

G、整改资金来源;

H、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

I、整改部门和责任人(由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

J、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由隐患整治部门的主管部门领导负责)。

6.2. 事故隐患整改后的验收与评价

(1)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由责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安全部组织验收、评价同意后,可恢复正常运行。

(2)重大事故隐患项目整改验收:

A、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2个月内,报请公司安全部,进行组织考核、验收,提出整改验收报告,填写整改验收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B、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车间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转入正常维护管理。

C、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安全部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对不具备评价条件的整改项目,安全部应当申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7.安全部和相关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8.公司各级组织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公司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9.事故隐患排查时机

9.1.每个节假日前进行节假日安全隐患排查

9.2.每个季度未,由公司安全部组织季度性安全隐患排查

9.3.年度未公司组织全年安全隐患排查

9.4.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

9.5. 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等

10.事故隐患上报

10.1.安全部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与上报工作。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事故隐患上报的主要内容

(1)事故隐患类别;按设备设施隐患、管理隐患、作业环境隐患,分为三类。

(2)事故隐患等级;

(3)影响范围和程度;可能造成的事故损失。

(4)整改措施;

(5)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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