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证单位可以不发工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题注】【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章名】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警告。
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若干规定(暂行)
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若干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欺骗手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规范撤销登记的处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适用范围第二条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作出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应当予以撤销的。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一)公司资产(含股权、商标权)已被质押、抵押的;(二)公司资产(含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的;(三)公司资产(含股权)被法院判决、裁定划转到第三方的;(四)已办理动产抵押的;(五)公司正处于行政或民事案件诉讼期间的;(六)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管辖第三条由原登记机关负责管辖。
当事人已办理了迁移登记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负责管辖。
线索来源第四条登记机关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等发现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线索;(二)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三)上级机关交办;(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的,除书面投诉(举报)材料外,可以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相关证据。
线索来源登记和核查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监督检查中发现线索、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发现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线索来源登记表》登记,并指定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核查。
第八条登记机关应当自线索来源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核查。
在核查时,应当到当事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受理第九条经核查后,当事人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按《行政处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登记,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处理。
冒用他人证件开户被堵截的案例
冒用他人证件开户被堵截的案例[案例经过]客户持开户资料到营业网点开立两个一般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分别为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为刘某和王某(女),但两个公司的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联系电话全部相同,基本存款账户均已在其他银行开立。
柜员在审核开户资料时发现疑义,立即要求客户经理开展尽职调查。
客户经理在与其中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女)电话核实时发现接听电话的人员为一男性,引起高度警觉,立即告知网点经办人员暂停开户,该客户有疑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网点又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到王某本人,王某称不知此事,并表示去年丢失过身份证,来到网点看到身份证和用自己身份证注册的营业执照后,随即报警。
[案例分析]本案中不法分子以他人身份证件注册虚假公司,开立虚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试图骗取客户资金后,向银行转嫁风险。
[案例启示]银行账户是各项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只有把好账户准入关,才能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各行要切实加强单位结算账户开户环节管理。
一、加强账户尽职调查。
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要求客户经理严格落实尽职调查职责,严防以虚假资料开立账户。
对于跨地区异地开户或异地代理开户的,可采取系统内行际间委托开展尽职调查的方式,确保开户意图真实、信息完整,有效防范开户业务风险。
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
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审核相关资料,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认真核查自然人身份证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并留存核查记录,对联网核查出现异常的,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对授权他人办理开户业务的,除联网核查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外,还要严格审核被授权人是否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
三、强化受理网点的合规操作,开户申请资料必须由单位有权人本人交至受理网点经办柜员,不得由他人代为传递;在受理开户申请过程中,凡需客户签字确认事项,需由单位有权人在业务受理人员目视范围内当面签字;需交给客户的有关资料,一律直接交单位有权人本人,因故中断退回全部或部分开户资料的,再予办理视为一笔新的开户业务;要设立专柜或指定窗口,由专人在摄像监控下办理客户开户业务,四、加强账户集中审批管理。
成功堵截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大额汇款业务的案例
成功堵截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大额汇款业务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近日,一名中年女子持银行卡和身份证件至支行柜台办理近10万元的大额转账汇款业务。
在证件审查过程中,经办柜员发现证件中女子样貌与该持卡女子有一定差异。
询问客户时,该女子非常肯定的表示自己是本人,并能够流利说出身份证号、属相,柜员请业务经理帮助复核,业务经理确认后认为不是本人,进行客户信息查询,发现该女子可以说出单位地点但无法说出单位联系电话,其间,该女子多次作出致电其他银行以求“证明”自身身份的行为。
最后在网点负责人、业务经理、经办柜员的共同坚持下,该女子拿出自己的身份证件,承认自己是借用银行卡主身份证,以求汇款时的“便捷”。
二、案例分析
此案件涉及金额较大,且该冒用人对证件本人的信息知之甚详,并利用致电“其他银行”的方式为自己提供“可信度”,具有较大的迷惑性,风险较大。
此案中,经办柜员与业务经理审查较为细致认真,拥有较高的警惕性与防范风险意识,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有效防止了该笔交易可能为我行带来的操作风险与声誉风险。
三、案例启示
(一)网点对风险事件的培训提示要到位。
网点通过晨会等时间对员工进行风险提示与警示,对新发生的风险事件传达到位,引起相关经办人员的足够重视。
(二)经办人员提高警惕,始终明确风险事件的发生可能性,在工作中不疏忽,不遗漏,不放过任何疑点。
(三)加强操作合规性,柜员在操作过程之中,对凭证审核、证件审核等环节要做到认真审核、切实审核,不可带有疑惑进行业务操作。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3号
节 假 日期 间 。 各地 区 、 各 部门要妥 善安排好 值班和 安全 、
保卫 等工 作 , 遇有 重I 大突发 事件 发生 。 要 按规定 及 时报告 并
妥善处置 。 确 保 人 民群 众 祥 和 平 安 度 过 节 日假 期 。
国 务 院 办公 厅 二 O 一二年 十二月八 日
列情 形之一的 . 应 当 认 定 为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六 条 之 一 第 一 款 规定 的“ 以转移 财产 、 逃 匿 等 方 法 逃 避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
休E l期 的具体 安排通知如下 。
一
、
元旦 : 1 月 1日至 3 E l 放假 调休 , 共 3天 。 1月 5 日
七十六条之一第一 款规定的“ 数额较大 ” :
( 一) 拒 不 支 付 一 名 劳 动 者 三 个 月 以上 的 劳 动 报 酬 且 数
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 以上的 :
五、 端午节 : 6月 1 0 日至 1 2 日放 假 调休 . 共 3天 。6月 8 日( 星期六 ) 、 6月 9 日( 星期 日) 上 班。 六、 中秋节 : 9月 1 9 日至 2 1日放 假 调 休 。 共 3天 。 9月 2 2 E t ( 星 期 日) 上班 。 七、 国庆节 : 1 0月 1日至 7日放 假 调 休 , 共 7天 。9月 2 9
关 于 审理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法释 [ 2 0 1 3 1 3号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已于 2 o 1 3年 i 月 1 4 日由 最 高 人 民 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 1 5 6 7次 会 议 通 过 , 现予 公布 。 自2 o 1 3年 1
身份证信息因泄露被他人冒用该怎么办
身份证信息因泄露被他人冒用该怎么办近年来,身份证泄露被他人冒用的案例越来越多,而且涉及面之广,影响之大,让人们十分担心。
如果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泄露,被他人冒用,该怎么办呢?以下是我的建议。
一. 立即挂失身份证第一件事,当然是要立即挂失自己的身份证。
这样能够防止身份证被他人冒用。
在网上可以进行挂失,也可以去当地公安局进行申报挂失。
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我建议去公安局挂失,因为挂失时需要较全面的证件信息,公安局现场查询信息会相对方便。
二. 修改其他相关账户密码如果你的身份证信息被泄露,那么可能你的其他账户信息也会受到威胁。
同时,你的银行卡、社保卡等都需要修改密码或者挂失。
因为这些卡都有可能被他人冒用,给自己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 做好个人防护除了立即挂失身份证,修改密码外,做好个人防护也非常重要。
平时要多注意个人身份证这些隐私信息的安全,注意保管和使用自己的身份证。
平时尽量不要将身份证信息随意透露给陌生人,网民们也要在互联网上不轻易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四. 注意身份证造假一旦身份证被他人拿走,他们也有可能进行身份证造假。
所以,如果发现有人使用你的身份证进行诈骗行为,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处理。
不仅如此,还需要注意身份证的真假情况,尤其是在借钱、租赁等情况下,更需要仔细判断。
五. 与信用汇总机构联系信用汇总机构是一些专门汇总和传播各类个体的信用和资信信息的机构。
如果个人身份证信息被泄露,建议及时联系信用汇总机构,进行申请防诈骗服务。
这些服务可以帮助个人在接下来的信用评估和申请过程中减少一些风险。
六. 申请信用卡防盗保险有些信用卡发行银行提供了信用卡防盗保险,通过该保险可以在被盗用信用卡后进行保险理赔。
如果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泄露,建议及时联系相应信用卡发行银行的客户服务,询问是否可以申请信用卡防盗保险。
总的来说,一旦身份证信息被泄露后,及时挂失,进行其他账户相关密码修改,加强个人安全意识等,都是需要掌握的应对措施。
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使用违法吗,应受什么处罚?
一、出借身份证违法,受到什么处罚?将自己出借的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使用,也是违法的。
出借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罚款200元以下,出借人若因此有违法所得的,还会没收违法所得。
《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借身份证可能出现的后果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使用身份证产生的后果,出借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如:1、借身份证给朋友分期付款买手机,若朋友还不起或拒绝偿还,那么商家追债就会追到你身上。
2、出于热心借身份证给别人上车牌,若别人开车发生车祸致人残疾,自己也要连带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
3、将身份证借给他人去做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若对方不能按期还款,那么久应该做好共同偿还贷款的准备。
4、出借身份证给他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在他人未缴清税款的情况下,作为税务登记证上的法人代表,税务机关在追偿拖欠税款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该怎么办?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因为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是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的义务,所以被冒用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发现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罚款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拘留10日以下,冒用人有违法所得的,还会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被人冒用身份证注册公司,可起诉要求工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冒用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一、目的与范围1、目的为规范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司公共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的工作、生产、经营等秩序,加强对员工的治安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本章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工程承包承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同时对公司内部治安保卫隐患的处理和治安案件移交处置等进行了规范。
2、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工程承包承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同时对公司内部治安保卫隐患的处理和治安案件移交处置等进行了规范。
二、管理职责1、安环保卫部应:(1)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公司各级治安保卫防范网络;(3)按公司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制度;(4)落实各级治安保卫责任制;(5)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和采取各项治安保卫措施;(6)对治安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2、公司各部门应:(1)各部门长为本部门的治安保卫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部门长可另行指定人员作为部门治安保卫主管,一般为部长助理以上人员,或管理室主任。
(2)各部门应设兼职保卫员,在部门治安保卫主管领导下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应保持保卫人员的相对稳定。
(3)建立、健全本部门治安防范网络,补充完善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4)对本部门员工实施治安保卫宣传教育;(5)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本部门的治安稳定。
(6)对所属工程承包承揽单位的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3、工程承包承揽单位(1)严格按公司和经办部门的管理要求执行;(2)建立并健全相对独立、完整的治安保卫管理体系,纳入经办部门管理。
三、管理要求与处理规定(一)基本原则:1、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2、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3、突出保护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二)基本要求1、各部门应根据治安保卫方针、原则和工作重点,结合区域化管理创新思路,把加强治安防范措施,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各级治安保卫责任制,开展治安保卫"五同时"工作。
最新恶意欠薪司法解释全文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恶意欠薪司法解释全文遭遇恶意欠薪是每一位劳动者都不愿意碰到的事情,但在我国恶意欠薪行为仍然比比皆是。
恶意欠薪入罪也成为了大家热议的焦点,不过现在我国已经将恶意欠薪罪更改为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对具体的犯罪行为、量刑处罚等内容是没有做出变更的。
下面赢了网小编带来相关司法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恶意欠薪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能否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杭州富阳市盈泰纸业有限公司诉富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能否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裁判要旨】一、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假身份信息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索引】一审:富阳市人民法院(2012)杭富行初字第15号(2012年12月5日)。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6号(2013年2月22日)。
【案情】原告:杭州富阳市盈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泰公司)。
被告:富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富阳市社保局)。
第三人:周大庆。
周大庆的妻子韦柳沙于2011年10月份进入盈泰公司工作,2012年2月20日韦柳沙以韦秀娟的名义与盈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盈泰公司为“韦秀娟”缴纳了工伤保险。
同年4月22日7时30分,韦柳沙在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经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韦柳沙不负事故责任。
5月23日,周大庆向富阳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富阳市社保局于当日向盈泰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于2012年6月1日前提供有关证据,逾期或拒不举证的,将根据受害方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盈泰公司接到通知后于2012年5月27日向富阳市社保局提供了一份其自行打印的认为公司无韦柳沙此人,上班的是韦秀娟的材料,以及韦秀娟的身份证、与韦秀娟签订的劳动合同。
富阳市社保局经调查后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富人社伤认字[2012]208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2084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盈泰公司职工韦柳沙为工伤。
盈泰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富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韦柳沙虽以韦秀娟的名义与盈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提供劳动的是韦柳沙,韦柳沙与盈泰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童工冒用他人身份证发生“工伤”如何处置
观点二 未 成年人的监护人与用人单位应 当 共 同承担责任 。
0 理 由
用人 单 位 并 非 公安 机 关 ,没 有 鉴别 身份 证 件 真 假 的 能
律 师点评
力,完全由用人 单位承担 责任 不尽 公平。但 用人 单位作 为
从 实 质 上 看 ,可 以确 定 用人 单 位 系为 该 童工 缴 纳工 伤 保 雇 主 ,有 聘 用和 培 训 合 格 劳 动 者 的权 力和 义 务 ,其 在 客 观 险 费 , 由于童 工 与用 人单 位之 间 不能 建立 合法 的劳 动 关系 , 上 使 用童 工并使 童工遭 受工作 伤 害,应 当承担 相应责任 。 但 所 以 ,此 情 形 也 不 能 建 立合 法 的工 伤 保 险 关 系 。 简单 地 说 , 同 时 , 未成 年人 的 监 护 人 未 能尽 到 对 未 成 年人 的保 护 和 监
中遭 受 伤 害人 员未 满 1 岁, 属 于童 工 ,不 属 于 劳 动 法 意 6周
到 妥 善 监 管之 责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 前 者是 强制 性 的法 律 责 任 ,
义上 的劳 动者 ,不具 备 主体 资格 ,因工作 原 因遭 受事 故伤 害
违反 该 责 任 要受 到 法律 的 严 厉制 裁 ;后者 主 要是 一 种 民事 责 不 能按 《 工伤 保 险 条例 》认 定 为工 伤 , 因此 不 应 由工 伤保 险 任 ,道德 意 义 更强 ,不 一 定能 够强 制 执行 。例如 ,1 5岁 的少 经 办机构 支付 工 伤待 遇 。 年一 定 要 “ ”出 去打 工 ,即便 父 母 也不 愿 意 ,又 怎 么能 够 溜 完全 防 止 呢 ?而 用 人单 位 经过 仔 细观 察 、询 问和 调 查 ,是 完 全 可 以 防 止 的 。使 用 童 工 并 造 成 其 伤 害 ,责 任 在 用 人单 位 , 与监 护 人 未 尽到 妥 善 监管 之 责 ,并 无 直接 联 系 ,由监 护人 分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处罚
定义
居民身份证,简称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具有“人手一证、每证不同、人证一致”的特点。
身份证在社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任何场合下,每个人都应使用自己的身份证,若使用他人身份证,且以他人名义进行活动,属于冒用他人身份证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视情节轻重,会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在QQ等社交平台,以“二代证”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会出现多个名为“二代身份证”、“出售二代真实身份证”等QQ号。
其中一个取名为“卡”的QQ号,个性签名中明目张胆地写着“全新储蓄卡及二代证销售,方便做生意、过账、洗钱等业务”。
简单通过验证,很容易就能将对方加为好友。
对方表示,所卖系真实二代证,内置芯片,可用于网吧上网、
宾馆开房、银行开户等。
这种购买的真身份证其图像信息一般和买主比较接近,因此在使用的时候比较容易蒙混过关,而一些验身份证的服务单位往往也不会仔细核验。
由于身份证本身是真的,机器也识别不出来。
按照《居民身份证法》中的有关规定,身份证一旦丢失或者被别人盗用,造成财产、名誉受损等情况,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通过相应的渠道向有关部门追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
事违法活动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8最新社保案例
案例1:王某和陈某系某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工。
2007年3月25日下午3时,王某在上班时发现自己加工的的原料用完了,就去隔壁的工友陈某哪里去取原料,陈某认为自己原料也不多就没有给王某,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谩骂。
陈某就顺势拿起放在机床上的剪刀刺伤了王某的左手臂,王某也拿起了凳子砸伤了陈某的头部。
事后,双方经过派出所调解处理,达成了赔偿协议。
该制品有限公司也以两人争吵打架,在员工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由对王某和陈某分别予以辞退。
2007年4月15日,王某以自己是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场所,因为工作上的事而被同事打伤为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王某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分析:此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与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受伤的区别。
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认定为工伤,应该符合下面三个方面的要求:(1)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必须是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职务,并且使用合法手段;(3)排除私仇恩怨。
本案中王某发生争吵打架的起因虽然是为了工作上的事,但是此事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方式来解决,不至于发生到打架斗殴。
打架斗殴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有本质区别。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受伤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如果此类伤害都能认定为工伤,等于鼓励职工采取偏激的不正当方式处理事务,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认定为工伤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提倡良好的道德风尚。
所以本案中王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通过民事程序来处理。
案例2:某职工根据单位安排在运输本单位物品时,盗窃了单位一台电脑并将其隐藏在单位物品中一起运输,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后司法机关判定其构成盗窃罪。
该司机能否认定为工伤?分析:由于其盗窃电脑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即其伤害后果并非因犯罪行为所致,应当考虑认定为工伤。
案例3:人力资源部经理张明应如何做?张明是一家外资公司的人力部经理,在公司已工作了5年多,深得公司的器重,但最近有一件事情却苦于无法解决,事情是这样的:两年前,公司招聘了一名销售部经理,当时公司要求具有驾驶执照,王东当时符合条件便被录用了。
上海沃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单以根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沃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单以根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4【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39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明艳陈敏顾恩廉【审理法官】任明艳陈敏顾恩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沃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单以根;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沃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单以根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单以根【当事人-公司】上海沃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琳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琳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琳【代理律所】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沃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单以根;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11月25日,德邦公司作为甲方与沃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快递理货员外包服务框架合同》,该合同1.1约定甲方将部分理货员工作岗位外包给乙方,乙方负责组织人员生产作业,甲乙双方属于外包服务关系,非派遣关系;3.1约定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操作标准要求完成快件相关作业,应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承包的工作任务,要求其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的操作标准;4.2约定甲方提供工作场所,合作时双方确认场所的状况和安全性,快件作业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工具等物品原则也由甲方提供,合作时双方可登记造册,确认前述物品的名称、数量和使用状况……;4.27约定乙方所在场地配置人数小于40人(包含40人)的,可由乙方指定其中一名员工负责对接甲方现场管理,并保证双方沟通畅通,及时上传下达各项信息;乙方所在场地配置人数大于40人,乙方须增派一名现场管理与甲方现场管理进行业务对接。
冒名领取工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冒名领取工资的方式,侵害了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冒名领取工资的法律后果,以提醒广大企业和员工提高警惕,共同维护合法权益。
二、冒名领取工资的法律定义冒名领取工资,是指他人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冒充他人名义,从企业领取工资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
三、冒名领取工资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冒名领取工资的行为,侵害了企业对工资的支配权,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冒名者应当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2)返还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非法所得应当返还。
冒名者领取的工资属于非法所得,应当返还给企业。
2.刑事责任(1)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冒名领取工资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若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冒名者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若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四)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劳动者工资的。
054工厂社会责任(COC)政策
o加班费
o夜班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
o伙食补贴
工厂应以货币形式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在领取工资时应签名确认。工厂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劳动法规定,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安排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倍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倍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倍的工资报酬。
5.职责
责任方
职责
员工代表
作为员工与管理层沟通的桥梁,直接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员工意见,并代表员工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各部门经理
向员工宣传自由结社的政策;
帮助员工代表解决员工所反映的实际问题.
1.工厂应建立一个安全系统来保证员员工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2.工厂保安的设立是基于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工厂的正常生产、生活、治安秩序。
劳动者可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现目前,中国不同地区所开设的险种有所不同,比如部分地区尚未开展生育保险。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均享受有薪年假,工人工作满1年未满五年的每年享受5天年假。
工厂对职工的罚款,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频率和支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2.工厂还会严格遵守和执行与此方面相关的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
工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在试用期及见习期的工人和记件工人,工厂都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及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
【法律】权益保护: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与法规解读
【法律】权益保护: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与法规解读引言作为一个现代社会,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许多人在面临法律问题时感到困惑和无助。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解决常见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权益保护方面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和法规解读。
什么是权益保护?权益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这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人身自由、知识产权、劳动合同等方面的保护。
权益保护的目的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常见问题解答1. 户籍迁移影响权益吗?户籍迁移可能会影响一些权益,比如就业、教育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户籍迁移需要进行相关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涉及教育、就业等公共资源的使用。
如果这些手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可能会导致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
因此,在进行户籍迁移时,应该咨询相关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2.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隐私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尤其是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对于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的场合,要选择可信赖的机构或平台,确认其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并在有需要时选择不提供或最小化提供个人信息;•定期检查和修改个人密码,避免密码泄露和被他人冒用。
3. 网络购物退换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网络购物退换货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消费者在特定时期内可以享受退货、换货、修理等维权服务。
购买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例如产品质量问题、外观与描述不符等,向销售方提出退货或换货的要求。
销售方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反家暴怎么维权?反家暴维权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劳动合同乙方不是本人的吗
劳动合同乙方不是本人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罕见,但确实存在。
这种情况可能涉及到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处理。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乙方不是本人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劳动合同乙方不是本人的原因1. 身份信息被冒用在一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乙方并不是劳动者本人,而是他人的身份信息被冒用。
这种情况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人可能为了获取工作机会,或者企业为了招聘不愿意透露真实身份的员工,导致劳动合同乙方不是本人。
2. 代理关系在某些业务领域,如外贸、海外投资等,企业可能需要委托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务。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工作由其他人完成。
因此,劳动合同乙方不是本人。
3. 误操作或打印错误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由于疏忽、误操作或打印错误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乙方一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填写错误。
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乙方不是本人。
4. 恶意串通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故意将劳动合同乙方填写为不是本人的信息。
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效力受到质疑。
二、劳动合同乙方不是本人的法律后果1. 劳动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者本人签字或者盖章。
如果劳动合同乙方不是本人,则劳动合同可能存在无效情形。
具体是否无效,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2. 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合同乙方不是本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企业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法律责任如果劳动合同乙方是他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三、应对措施1. 核实身份信息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当核实劳动者身份信息,确保劳动合同乙方是本人。
公司盗用他人信息入职如何处罚
公司盗⽤他⼈信息⼊职如何处罚现实⽣活中我们知道如果要⼊职的话肯定是需要个⼈⾝份证明的,因为要签订合同。
但是有的⼈盗⽤他⼈的⾝份,那么,公司盗⽤他⼈信息⼊职如何处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公司盗⽤他⼈信息⼊职如何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冒⽤他⼈⾝份证⼊职的,是属于欺诈的⾏为,以欺诈⽅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是⽆效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效或者部分⽆效:(⼀)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单位免除⾃⼰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效或者部分⽆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民法院确认。
⼆、冒⽤了他⼈⾝份证会如何处罚被冒⽤⾝份证的⼈也不只是只能⾃认倒霉,毕竟冒⽤他⼈⾝份证的⾏为属于违法⾏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的权利。
冒⽤他⼈⾝份证的⾏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当然视具体情况处罚也有所不同。
最常见的就是我们在办理事务的时候,在⾦融机构或者医疗、电信等单位留下⾃⼰的⾝份证信息,过后却被泄露的情况。
按照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作⼈员泄露在履⾏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其次是在租房或者卖房过程中,⾝份信息被中介或者是出租⼈泄露导致被冒⽤的,居民⾝份证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冒⽤他⼈居民⾝份证或者使⽤骗领的居民⾝份证的;2、购买、出售、使⽤伪造、变造的居民⾝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份证和骗领的居民⾝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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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单位可以不发工资吗
冒用他人身份证单位可不可以不发工资员工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属于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无效。
但毕竟该员工提供了劳动,就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
劳动者欺骗公司,可以辞退。
但是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公司也是受益者,工资必须结清,当日结清工资。
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价值,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给工资。
一般正规的公司辞退员工,哪怕只有3天,也会结清工资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协调无果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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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
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
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给予付出劳动的劳动者相应的报酬是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虽然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参与工
作是属于欺骗行为公司可以将其辞退,但是仍然需要赋予相应的工资, 而劳动者如果遇到不公可以咨询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