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工伤认定办法最新内容
2019年湖南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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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工伤赔偿标准2019年湖南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认定1. 工伤定义: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职业病而受到的伤害。
2. 工伤认定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经过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工伤鉴定委员会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a) 因工作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者死亡的;b) 因工作引起的部分伤残等级评定高于2级及以上的;c) 因工作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致使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减少10%以上的。
3. 工伤认定流程: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伤病鉴定和就医,然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工伤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医保报销比例和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执行。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a) 全残补助金:根据劳动者伤残等级评定的结果,按照相应的全残补助金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b) 部分伤残补助金:根据劳动者伤残等级评定的结果,按照相应的部分伤残补助金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 丧葬补助金:工伤致死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丧葬补助金。
4. 伤残津贴:根据劳动者伤残等级评定的结果,按照相应的伤残津贴标准给予月度补贴。
5. 生活护理费:根据劳动者伤残等级评定的结果,对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劳动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生活护理费。
6. 辅助器具费:根据劳动者伤残等级评定的结果,对需要使用辅助器具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辅助器具费用。
7. 职业病一次性工亡抚恤金:对因职业病导致工亡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工亡抚恤金。
8. 因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9. 工亡生活抚恤金:对工亡劳动者的家属,根据工亡劳动者的收入和家庭状况,给予一定的生活抚恤金。
三、附件:1. 附件1: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格2. 附件2:湖南省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格3. 附件3:湖南省工伤赔偿申请书格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进行鉴定和评估,判断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损失。
2019年广东省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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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省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最新规定【正文】一、项目概述根据广东省工伤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近期的最新规定,本文详细列出了2019年广东省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本文将分章节详细阐述各项内容,以供参考。
二、工伤认定标准1. 工伤的定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地点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损害,包括事故工伤和职业病。
2. 工伤认定的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认定标准,工伤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事故工伤,即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突发的、意外的、非本意的事件,造成劳动者受伤或死亡;(2)职业病工伤,即因长期从事特定职业或者作业所致的疾病。
三、工伤赔偿范围及标准1. 医疗费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其中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及各种检查费用等。
2. 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按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工伤程度和康复情况确定,分为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两种。
3. 护理费:对因工伤致残需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劳动者,给予护理费的补助。
4. 家属抚恤金:对于因工死亡的劳动者,给予其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金。
5. 相关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还包括工亡丧葬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四、申请与支付流程1. 工伤认定流程: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同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对工伤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在一个月内出具。
2. 赔偿支付流程:经过工伤认定后,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安排工伤赔偿支付。
劳动者需及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银行信息等,以便顺利领取赔偿。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广东省工伤认定申请表格》和《工伤认定结果通知书范本》,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2. 劳动保障部门: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其下属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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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最新版本)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是2019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
修订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
故此,本文为最新修改过的全文供2019年适用。
颁布信息:修订信息:【法规标题】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文件】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修订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75号【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86号【颁布时间】2003-4-27【修订时间】2010-12-20【实施时间】2004-1-1【实施时间】2011-1-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注:点击目录,可以直接查看栏目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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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工伤的认定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的参考。
一、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第十四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第十五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然而,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为了更加明确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XXX于2019年8月20日发布了《XXX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四种情形,即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也可认定为工伤。
同时,该规定公布了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二、工伤的赔偿工伤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费、丧葬费等。
其中,医疗费是指因工伤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伤致残导致工资收入减少的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致残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后,一次性给予的补偿金;生活费是指因工伤致残后,生活自理能力受到影响,需要支付的生活费用;丧葬费是指因工伤死亡后,支付的丧葬费用。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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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一种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保险,主要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伤的时候能够转移一定的风险。
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我国制定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规范,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相关内容介绍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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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暂行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所出台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了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旨在提高职工的安全保障水平,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涉及到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下面分别进行说明:一、适用范围工伤保险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拥有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其中,企业职工是指拥有劳动合同的在用人单位专职工作的人员,另外从业人员是指位于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场所并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兼职工作人员。
二、基本保险责任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的固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保障期内,职工因工负伤必须进行医疗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并报告工伤事故,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支付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和交通费等。
三、工伤认定该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则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审核,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同职工的工伤认定结果,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起申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次进行核实和认定。
四、维权渠道该办法规定,职工在工伤保险方面享有的权益受到任何侵犯,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诉讼。
同时,用人单位在执行工伤保险方面的义务时不得有任何不公平待遇或歧视等行为。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而作为职工,应当始终关注自己的权益,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出现工伤时应及时进行申报和认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落实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职工提供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更好的保障。
劳动法中的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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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
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是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济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伤认定的程序以及工伤赔偿标准,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报告、认定、评估和审批。
报告阶段是工伤认定的第一步。
当工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出现职业病症状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将该情况报告给当地劳动保障监管部门。
认定阶段是工伤认定的核心环节。
劳动保障监管部门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伤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劳动者的证据、医疗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认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工伤赔偿的计算和支付。
评估阶段是对工伤程度的评估。
在确定工伤后,需要评估劳动者的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及需不需要进行职业康复等。
这将作为工伤赔偿标准的一个重要依据。
审批阶段是指根据认定和评估结果,劳动保障监管部门将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和赔偿计划提交给上级部门进行批准。
只有经过批准后,劳动者才能享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待遇。
二、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伤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交通费以及残疾人康复费等。
1. 医疗费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应负责支付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医疗费用应按照当地的医疗价格管理规定进行支付。
2. 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伤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一部分工资。
工伤津贴的计算基数和支付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定。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因工伤而导致的伤残进行赔偿的一种形式,其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确定。
4. 生活护理费对于因工伤需要生活护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生活护理费,以保障其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2019工伤认定标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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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工伤认定标准条例全文我国并没有什么工伤认定标准条例,但关于工伤认定标准的内容其实都是有专门规定的,即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在这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那到底是对工伤认定标准作出了怎与的规定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我国并没有什么工伤认定标准条例,但关于工伤认定标准的内容其实都是有专门规定的,即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在这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那到底是对工伤认定标准作出了怎与的规定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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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2019年7月2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内容及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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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内容及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修改为“市、县(区)”。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将第八条、第五十三条中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修改为“税务部门”。
四、将第十条第五项中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修改为“残疾军人证”。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统筹地区”修改为“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
将第二款中的“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修改为“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删去第十三条。
七、在第十六条第四款中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后增加“或者利害关系人”。
八、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统筹地区”修改为“地级以上市”。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复查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修改为“复查结论”。
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二款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修改为“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工伤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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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工伤保险是一种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保险,主要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伤的时候能够转移一定的风险。
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我国制定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规范,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相关内容介绍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年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2019年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c99daf0958fb770bf68a5505.png)
2019年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本文共两篇,一是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二是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1第一篇: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9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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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xx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20xx年最新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仅供参考!20xx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
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社会捐助;(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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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年)正文:----------------------------------------------------------------------------------------------------------------------------------------------------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
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以下称省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民法典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民法典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d56df8bf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9b.png)
民法典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工伤,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一定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相关法律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为劳动者进行赔偿。
工伤认定标准主要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相关法律实施条例》的
规定,工伤认定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因工作及劳动活动而引起的疾病,有医疗机构诊断;(二)虽未由医疗机构诊断,但可从事与原来职业相适应的工作,或者对社会劳动能力有明显影响的伤残、残疾;
(三)因工作及劳动活动而引起或恶化的疾病,并据此确定工伤等级;
(四)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或者经鉴定永久性残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相关法律实施条例》的规定,赔偿金额主要由工伤等级决定,一般分为四等,即:
一等工伤:赔偿金额不低于当地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二等工伤:赔偿金额介于当地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至3倍之间;
三等工伤:赔偿金额介于当地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至2
倍之间;
四等工伤:赔偿金额介于当地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1倍至1.5倍之间。
2019-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word版本 (7页)
![2019-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word版本 (7页)](https://img.taocdn.com/s3/m/6be7c1de941ea76e58fa044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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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煤炭工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深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20c8924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22.png)
深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深圳市将实施新的《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
本文将介绍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保险是在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职业病或者工伤事故时给予补偿的制度。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者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1.在伤病治疗的过程中,首先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若受理,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完成工伤认定结果的书面通知工伤者,以及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相关材料。
3.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受理,或者拒绝受理的,劳动者可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标准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工伤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1.工伤认定的标准: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业病、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职业病实行从发现之日起90天内进行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的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劳动者就获得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或者妥善保管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三、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确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引起的医疗、伤残、死亡等待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医疗待遇:劳动者应当及时、足额地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医疗服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劳动者申请、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医疗服务。
2.伤残待遇:对于造成劳动者伤残的工伤事故,应根据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依据职工伤残等级和工龄测算标准,支付工伤保险金。
3.死亡待遇:对于造成劳动者死亡的工伤事故,应进行身故赔偿,并依照规定向被抚养人支付抚恤金等待遇。
四、违反条例处罚规定《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不依法支付、参保人员信息不及时、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违反用工规定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修正)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c93ec1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88.png)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7【实施日期】2019.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12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一)在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机构编制管理等机构登记注册的,在登记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二)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原则上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三)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根据国家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法定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当在参保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拓展工伤保险参保覆盖范围,建立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将工伤认定调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工伤保险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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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工伤认定办法最新内容我国相关部门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认定办法》中对劳动者遭受工伤之后的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在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时候,则就需要作出专门的认定,这在《工伤认定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下文中小编整理最新2018年工伤认定办法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