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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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

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常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平安牢靠和健康的进展。

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掌握等一系列的活动。

进一步而言,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行法律规范、限制、管理与监督的总称。

金融监管是伴随着近代银行的产生而开头的。

央行制度建立之前,金融监管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上。

央行制度建立后,金融监管成为其重要职责之一,在肯定意义上说,正是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促进了央行制度的诞生。

随着各国经济和金融的进展,尤其是在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后,金融的作用和风险日益突出,金融监管也越来越有必要,详细缘由主要有: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特别的公共性和全局性,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应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进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金融业是一个存在诸多风险的特别行业,关系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

3、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

4、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爱护公正竞争,提高金融效率,金融监管是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的保障。

二、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从上世纪80年月中期到90年月初期,我们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这就是最初的混业管理。

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快速进展,在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之后,1998年我们国家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

我国当前金融协调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国当前金融协调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国当前金融协调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当前我国金融协调存在着监管体系不完善、金融机构合作不畅和市场监管缺失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增强监管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更加良好的协同机制。

改进金融监管体系和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是当前金融协调问题的关键。

加强金融监管体系,规范金融市场,加大监管力度,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将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效能和国际竞争力,推动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金融协调问题、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机构合作、金融市场监管、改进措施、我国金融发展、监管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协作、改进方向、金融合作关键。

1. 引言1.1 我国当前金融协调问题及改进措施我国当前金融协调问题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不畅以及金融市场缺乏监管。

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导致监管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监管缺乏协调性等问题,造成金融业务监管滞后、监管漏洞等现象。

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不畅,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制约了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效率提升。

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监管,使得金融风险难以及时发现和化解,对金融市场稳定构成威胁。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法规和监管制度,提高监管部门协调效率,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多元化的金融合作机制,推动金融机构间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加强金融业务创新和发展。

通过以上改进措施,我国可以有效应对金融协调问题,推动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实现金融行业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完。

2. 正文2.1 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导致金融协调问题我国当前金融协调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

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监管分散的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监管机构,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监管范围重叠和监管职责不清晰的情况,导致监管工作存在盲区和漏洞,容易出现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的情况,加大了金融系统性风险和金融乱象的发生概率。

试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试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立和 试论我 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 完善
唐 伦 飞 安启 雷
( 中国人 民银 行 总行 北京 104 ) 0 0 5
当前 全球 经济一 体化 、金 融 自由化和 金融创 新 的 机 构在监 管方 式 和监管 目标方 面存 在差 异 。银行 监管 发展, 带来 了世 界范 围 内的金融 混业经 营 。 国也 在 分 是 为 了保 护存 款者 的利 益 ,而证券 监管 则是 为 了保 护 我 假若 商业 银行是 上 市公 司 、 监会 的监 证 业 经营 的法律框 架 内 , 实现 了实 质上 的混业 经营 格局 , 投 资人 的利益 。
1各监 管 主体 存 在 明显 的局 限性 。 国的 分业 监 为突 出 。 自身监 管 职责范 围 内尚步履 艰难 , 调往 往 、 我 在 协
管体制 是严 格意义 上 的分业 监管 ,三 大监管 主体各 负 只是 理论 意义 的 。 其责 ,业务 交叉较 少 ,这种 现象在 基层 表现得 尤 为突 4 法 制 不健 全 。 国的 金融 监 管立 法 和 实践 存 在 、 我 出, 因此 在监 管上也 存在 着 明显 的差 异性 和局 限性 。 一 严 重 的脱节 现象 , 各监 管 主体 的职责 与分工 不甚 明确 , 是银行 、 证券 、 保险 三大金 融 主业分 别 由一个监 管 机构 突 出反映在 对金 融控股 公 司的监 管上 ,许 多不 规范 的 监管 ,容易 出现死 角和政 出多 门 ,可能会 影 响监 管效 实行 多元化 经 营的金融 控股 公 司大量 出现 ,但 在我 国
率。 如银 行信 贷资金 流人 股市 问题 , 靠银 监会 一 家监 法律 上金融 控股公 司至今还 没有 合法地 位 ,也 没有 确 仅 管, 没有证 监 会 的配合 , 监管 肯定 会 存 在缝 隙和 漏洞 。 定 究竟 应 由谁 来 监管这 类机 构 。这必 然会 引发各 监管

试论如何构建我国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

试论如何构建我国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
议 机 制 和 经 常 联 系 机 制 ,提 出 了针 对 金 融控股公 司 的 “ 监 管人 ”理念 , 主
牵 头 , 会 同银 监 会 、证 监 会 研 究 制 定 了 《 业 银 行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试 点 商 管 理 办 法 》 , 推 动 试 点 商 业 银 行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人 民银 行 牵 头 ,
托 等 ; 与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合 作 ,妥 善 处 置 具 有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性 质 的 德 隆 系
风 险 。再 比如 ,在 一 些 跨 市 场 、跨 行 业 的 交 叉 性 金 融 业 务 上 , 由 人 民银 行
融 监管方 面分工 合作 的备忘 录 》 ( 简 称 “ 忘 录 ” ) ,建 立 了 银 监 会 、证 备 监 会 、保 监 会 共 同 参 加 的 监 管 联 席 会
会 和保 监会 在绝 大 多数 的地 级 市 没 有 设
立 分 支 机构 ,上 级 监 管 机 构 更 多 采 取 的
( ) 国金 融 监 管 现 状 及 存 在 的 一 我
主要 问题 。 1 9 年 、 1 9 年 和 2 0 年 , 92 98 03
可 能 并 且 已 经 影 响 实 际监 管 效 率 。如 银 行 信 贷 资 金 流 入股 市 问题 ,仅 靠 银 监 会
司 ,则 其 为 证监 会 的监 管 对 象 ,监 管 目 的 是 为 了保 护 银 行 股 东 的 利益 ;而 银 监
监 管 成 效 ,但 无 须 讳 言 也 还 存 在 如 下 一
些 问题 :
能逐 渐 从 人 民银 行 中分 离 出来 , 由专 业 的金 融 监 管 机 构 承 担 专 门的 金 融 监 管 职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分析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分析

与 其 他 部 门形 成 业 务 交叉 ;另一 方 面 又出 于 风 险 的 考虑 在 监 管方 式和 监 管 标 准 方面 各执己见, 各行 其是 , 致监 管 重 叠和 监管 导 不 一 致 ,增 加 了 协调 的 难 度 。
( )部门间具体安排不完善 二 是联席 会议 安排 不完 善 。尽管 在
我 国金 融监 管协调机 制的
组 织结构 分析
1 3 5 0 邓 小 勇 山东 大 学经 济 研 究 院 2 0 {
【 文章 摘 要 】
信评级机 构, 新闻媒体等没有参与其中。 参 与协调的主体过于单一使得协调 的内容过 于狭隘 , 协调的信息不充分也不全面, 隐藏 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 ,降低 了协调措施的 针 对 性 和 科学 性 。
三 、措施建 议
由于 公 共 监 管存 在 问题 ,本 文 认 为进 行 金融 监 管协 调应 充 分发 挥私 人监 管机 构 , 如 独 立 的评级 机 构 , 体 等 的作 用 , 公 共 媒 将 监管与私人监管相结合 ,建立公 私复合 监 管 的 组 织结 构 。 1 、要放宽独立评级机构参与监管评 级 的 限制 , 鼓励 其参 与 金 融监 管 协调 。 信用 评级应该是个包 括多个角度评价 的体系 , 不 同的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侧 重 点 不 尽 相 同 , 从 各 自的 角度 对 金 融机 构做 出评 价也 不一 样 ,这样 才能够促成对 金融机构全方位认 识 。 对 我 国独 立评 级 机构 的现状 , 文认 针 本 为 一 是要 进 一 步 为 资 信 评级 机 构 的 发展 创 造 条 件 ,放 宽 商 业 评 级 机构 的市 场 准入 限 制 ,打 破 “ 玻璃 门”和 “ 簧 门” 弹 ,或 者适 当引进境 外著名评级机 构进行参股 ,提高 我 国 资信 评 级 机 构 的 专 业性 和 权 威性 。二 是保证资信评级机构的独立性 ,完全按市 场 来运 营 。 2 、要 重视 网 络媒 体 的监 督 作用 ,可 以 赋 予这 些 社 会 中介机 构 直 接 向相 关监 管 部 门 呈送 意 见的 权 利 ,并 为其 开 设 呈送 意 见 的 专 门渠 道 , 以便 保 障 社会 监 督 不受 政 治 因 素 的左 右 和 干 扰 。 3 、完善 现 有 的联 席 会议 安 排 。一 是要 扩 大 联席 会议 制 度 的参 与主 体 ,可 以建立 既包 括 公 共监 管 部 门 ,如 “ 行 三会 ” 一 ,又 包括 私人 监管 部 门 , 独 立评 级 机构 , 如 媒体 等 的 广 泛联 席 会 议 制度 。二 是 要 增 强 联席 会 议 制度 的权 威 性 , 以立法 的形 式 赋 予联 席 会 议 制 度法 律 地 位 ,联席 达 成 的安 排法 规 化 ,以便 具 有 硬性 约 束 力 。 4 发挥 金融 协 会 的作 用 。各 金融 机构 、 通过统一的金融协会进行 自律 ,实行同行 监督 ,建议协 会负责建立一个全 国性的电 子 信 息 网 络 系统 ,利 用 该 系 统进 行 信 息 采 集 ,处理分析 并与各监管主体的监管系统 实现联结共享信息 。这样有助于 中央银行 及各监管机掏全面掌握金融市场情况 ,及

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探讨

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探讨

英 国金 融
服 务 局 与 中央银 行 和 其他 金 融 监 管机构 之
管协 调 机 构

解决

些 综 合性

全局性的

间通 过 签 订 谅解备 忘 录 等 形 式 作 了 具 体 的
监 管 合作 安排

专 业 监 管机 构 解 决 不 了 或 解 决 不 好 的 问 题 发挥协 调 作 用


德 国 建 立 了 由金 融 监 管 局

监 管 合作 和 信 息 共 享

等 方 面 都 作 出 了 具 体规 定
调 合作 提 出 原 则 性 要 求
第 三 种 是 由法律 对 监 管 机 构 之 间 的协

具 体 的协 调 合作
框 架 由 监 管机 构 之 阃的 监 管协 调 合 作安排 确定 如 在 监 管机 构 之 间签 订 谅 解备 忘 录


合作 框架

对 它 们 的 职 能 做 出 明 确 的规 定

管协 调 机 制的理 想状 况 是 成 立 类似 干 协 调 委 员 会 的机 构 对


由协 调 机 构 专 门 行 使 协 调 职
19 78
使 监 管 的协 调 合 作有 法 可 依 第 二 个 层 面 是
通 过 签 署 监 管 各 方 的谅 解备忘 录 规定 监 管

并不 直 接参与监 管

和 中央 银 行 参 加 的 金 融 市 场 监 管 论 坛
调 监 管局 与 央 行 之 间 的监 管事 宜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在 建 立 监 管协 调 机 制 时 应该 明确 建 立 牵头 制 度

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构建研究

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构建研究

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构建研究知识点: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构建研究一、金融市场概述1. 金融市场的定义与功能2. 金融市场的分类a. 货币市场b. 资本市场c. 衍生品市场d. 外汇市场3. 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a. 投资者b. 融资者c. 金融中介机构d. 监管机构二、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1.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2. 保护投资者利益3. 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4. 防范金融风险三、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构建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2. 公平性原则3. 透明度原则4. 有效性原则5. 动态调整原则四、金融市场监管机制的主要内容1. 市场准入监管2. 业务范围监管3. 资本充足率监管4. 流动性监管5. 风险管理监管6. 信息披露监管7. 合规性监管五、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的设置与职能1. 金融监管机构的类型a. 中央银行b. 金融监管当局c. 行业自律组织d. 政府相关部门2. 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a. 制定监管政策和法规b. 实施监管措施c. 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d. 处理金融违规行为六、金融市场监管的手段与措施1. 宏观调控手段a. 利率政策b. 存款准备金政策c. 信贷政策d. 货币政策2. 微观审慎监管手段a. 现场检查b. 非现场监管c. 监管谈话d. 处罚措施3. 功能性监管手段a. 保护消费者权益b.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c. 促进创新与稳健发展d. 防范系统性风险七、金融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重要性2.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形式a. 信息共享b. 监管标准协调c. 跨境监管合作d. 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与协调八、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与挑战1. 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框架2. 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实践与成效3. 我国金融市场监管面临的挑战a. 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难题b. 金融科技对监管的挑战c. 跨业态、跨市场的监管问题d. 监管能力与监管资源的不足九、金融市场监管的未来发展趋势1. 监管科技(RegTech)的应用2. 数据驱动的监管模式3. 智能化监管手段的推广4. 监管沙箱政策的实施5. 更加重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政策的结合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构建研究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涉及多个方面的知识点。

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及运行

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及运行

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及运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金融监管协同机制也成为巩固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对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及运行进行探讨。

一、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多元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当前我国存在多个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央行等。

这些机构负责不同领域的监管工作,因此如何协调各个机构,在金融监管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成为了极具挑战性的问题。

2.加强信息共享与协作不同领域的金融业务往往存在边界交错的情况,难以划分清楚,因此在跨界监管中必须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以监管信息为核心的统一监管平台。

3.统一监管标准和指导思想在实际监管中,不同机构之间的监管标准和指导思想存在差异,这导致了监管工作的不协调,难以达到整体效能最大化。

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必须考虑到这些差异,注重整合价值取向和理念,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指导思想。

二、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运行1.加强互动沟通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核心在于机构之间的沟通,必须强化机构之间的互动沟通,建立各种会议、论坛和交流渠道,促进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作。

2.建立统一的监管平台金融监管协同机制必须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平台来协同各个监管机构,这需要整合各方监管信息和统计数据,并共同研究分析市场动态,提高统一监管平台的分析能力和决策参考价值。

3.完善监管制度和规则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是对既有监管机制的强化和改进,因此需要对监管制度和规则进行进一步完善,增强监管的操作性和灵活性,更好的应对市场和经济形势变化,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4.加强监管协作的法制支持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运行还需要强化法制支持,对监管协作中不同机构的法律责任、合作义务和协作机制等进行明确和规范,确保监管协作有效实施,具有法律可行性和效力保证。

总之,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和运行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协作,加强监管体制改革,实现不同监管机构的有效协调和协作,进而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从监管视角谈我国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构建

从监管视角谈我国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构建

正 义 的代 表 者 . 当监 管 主 体之 间 出现 潜 在 冲 突 时 , 些 部 某 门也 会在 “ 心 ” 使 下 采 取一 些 有 利 于 本 部 门 而有 损 于 私 驱
级 表 现 尤 为 突 出 , 因此 在监 管 上 存 在 着 明显 的差 异 性 和局 限性 。一 是银 行 、 券 、 险三 大 金 融 主业 分别 由一 证 保
中 国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 以下 简 称 “ 监 会 ” 、 国银 行 业 保 )中 监督 委 员 会 ( 以下 简称 “ 监 会 ” 承担 。在 实 行 分业 监 管 银 ) 体 制 下 维 护 我 国金 融 系统 的稳 定方 面取 得 了 明显 的监 管 成效 , 也 存 在 着 如下 不 足 之 处 。 但
金融 监 管 曾经 是 中 国人 民银 行 的 重要 职能 之 一 。随 实际监管效率。 如银行信贷资金流人股市 问题 , 仅靠银监 着 国 内金 融 业 的不 断 发展 和金 融 机 构 的 多元 化 ,金 融 监 管 职 能逐 渐 从 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分 离 出来 .由专 业 的 金 融 监 管 机构 承 担 专 门的 金 融监 管 职 能 。金 融 监 管 职 能从 中 央 银行 中分 离 有 利 于 实 现金 融 宏 观 调 控 与金 融 监 管 的 专
出来 。 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 由 以下 简 称 “ 监会 ” 、 证 )
若商业银行是上市公司 、 证监会的监管银行 , 目的是为 其 了保护银行股东 的利益 :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目
的是 为 了保 护 存 款 者 的 利 益 。 这种 情 况 下 . 监 管 主体 在 两
之间就存 在监管摩擦 。三是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绝 大多数

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建设与完善

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建设与完善

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建设与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其重要性在国民经济中日益突出。

然而,金融市场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监管机制建设已变得尤为重要。

在此背景下,探讨金融市场监管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是极具现实意义的。

一、建设金融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性金融市场的风险不可避免,如何规避风险、规范市场行为已成为国际间共识。

目前,国内的金融市场监管仍处于初级阶段,监管不到位、监管手段不够完善等问题是导致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

故而,建设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已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首先,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得益于金融市场,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在金融市场上涌现出来的一些风险事件,不仅对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造成了影响和损失,也极可能进一步对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建设监管机制,可以有效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从而有助于保障国家经济稳健发展。

其次,建设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对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和公正性也至关重要。

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的情况,这种不良情况是导致市场失衡和不稳定的根源。

通过完善监管机制,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公正透明,使金融交易平稳有序进行,进而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和信誉度。

最后,建设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至关重要。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一些恶意操纵与欺诈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形象和安全。

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由之路。

二、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建设的现状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监管机构的效能有待提高。

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使得金融监管机构不得不顾忌利益关系和制度性矛盾,监管非常困难。

同时,在流程上也存在较大的问题,包括监管机构的部门间协作、责任解决、投诉处理等问题。

其次,监管手段还有诸多不足。

比如说在金融市场内的信息搜集能力、监管及时性、预警能力都比较欠缺,对问题的处理缺乏及时反应与适当处理。

建立我国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设计思路与模式选择

建立我国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设计思路与模式选择
*金融与经济 +!""# 年第 $ 期
经营管理
建立我国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的设计思路与模式选择
陈 锋" 郭 斐" 赖永良
(($$$" )
(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 江西南昌

要&
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制度安排下 " 尽快建立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已是各方共识 $ 本文
试图从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 协调机制的设计方案以及配套措施等方面来探讨建立我国金融监管协 调机制的相关问题 $ 关键词 & 金融 ’ 监管协调机制 ’ 金融稳定
!!
!"
经营管理
展 形 势 和 金 融 发 展 状 况 !评 价 金 融 风 险 程 度 !研 究 和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措施的良好工作机制 ! 从 而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金融持续 " 健康发展 # 二 "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 设计思路 修订后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 & 已经为我国金融监 管协调机制的设立埋下了伏笔 ! 但建立监管协调合 作机制要考虑本国的现实政治 " 经济 " 金融 " 法律等 制度安排 !而且没有固定模式和现成经验可供借鉴 ’ 我们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设计提出如下思路 $ 第一 ! 明确监管协调机制的职能定位 ’ 考虑到 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以及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不匹配可能产生 一些跨市场金融风险等因素 !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 作机制应当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 维护金融 体系稳定为其首要目标 ’ 考虑到央行制定执行货币 政策需要较完备的监管信息 " 一些具体监管职能边 界难以界定清楚等因素 !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 制 应 当 以 加 强 监 管 协 调 "降 低 监 管 成 本 "防 止 监 管 真空 " 提高监管效率为其次要目标 ’ 其最终目标是 通 过 加 强 协 调 合 作 !维 护 金 融 体 系 的 稳 定 "效 率 和 竞争 ’ 为了提高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效率 ! 协调合 作机制框架的设计应当遵循责任明确 " 避免重复 " 节 约 监 管 成 本 "减 轻 被 监 管 机 构 负 担 "提 高 监 管 效 率的原则 ’ 第二 ! 明确金融监管协调的主体 ’ 在这点上 ! 我 们认为 可 分 为 两 个 层 面! 即 国 务 院 层 面 和 地 方 层 面 ’ 在国务院层面上 ! 应尽量提高其层次 ! 即应由国 务院牵头 ! 中国人民银行 " 三大金融监管机构 " 财政 部参加 ! 以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宏观性与全局性 ( 在 地 方 层 面 上 !由 人 民 银 行 牵 头 "地 方 政 府 和 金 融 监管部门参加 ! 以增强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的针对性 和有效性 ’ 这里尤其需要突出人民银行在地方金融 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特殊地位 ! 即确立人民银行为主 的主协调制度 ’ 第三 ! 明确金融监管协调的方式 ’ 一是建立定 期工作例会制度 ! 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通过 召开定期例会进行工作沟通和协调 ! 并就有关需要 协调处理的事项达成共识( 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 度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通 过 联 合 检 查 的 方 式 及 时 发 现 风 险 隐 患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三 是 建 立 信 息 交流制度! 将有关统计数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 流 ! 并将各部门自身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现的涉及 对方职能范围的信息及时通报对方 ! 通过信息交流 达到相互支持 " 相互协调 ’ 第四 ! 明确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 ’ 一是负责对 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工作进行指导 ( 二是负责制定涉

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及运行

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及运行

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及运行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及运行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变革,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机制。

然而,由于国际金融业务交易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单一国家的监管机构难以有效解决跨国金融风险和市场乱象的问题。

因此,全球金融主管部门迫切需要建立一种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来确保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概念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是指各个金融业监管机构之间,根据各自职责和权利,在金融监管领域内进行合作和协同,通过加强信息交流、协调行动等措施,加强对金融业部门的监管和监控,避免在跨境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风险和乱象,防范在金融市场上的潜在风险,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理念阶段、建立协议阶段和实施阶段。

1. 理念阶段理念阶段主要是金融监管部门之间进行意见交流和科研讨论,就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建设和实施进行前期的准备和规划。

同时,在理念阶段也需要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各自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梳理和比对,以便在后期建立协议的过程中,协同各自的监管职能和协作方式,如何互相协调和制定具体的制度方案。

2. 建立协议阶段建立协议阶段是指各国监管部门签署协议,确定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具体内容和统一标准。

协议需要明确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方式和具体工作内容,以及信息交换机制等细节方案。

同时,协议还应着眼于各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风险形式,对跨境金融交易的监管方案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

协议签署后,各国监管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3. 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是指各国监管机构在协议下实施实际监管行动,并根据协议提高各自的金融监管水平。

实施阶段需要各国监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传递,开展跨国协作,共同应对金融市场风险和乱象。

同时,各金融监管机构应通过加强监管技术手段和人才培养来提升监管水平,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

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
未来改进方向和建议
针对现有问题与挑战,提出以下改进方向和建议:加强信息共享、完善沟通机制、提高协同作战能力等。
01
02
03
深入研究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
进一步深入研究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的内在规律、运作模式和影响因素,为优化机制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支持。
探索新的协调合作模式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监管机构需要不断探索新的协调合作模式,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机构间如何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应对金融风险,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以提升金融监管效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研究意义在于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02
CHAPTER
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合作现状
03
检查协作机制
03
CHAPTER
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的构建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金融监管机构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探讨金融市场动态,交流监管信息,评估监管效果,并就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协调。
设立热线电话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设立热线电话,方便在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即时沟通时,能够迅速联系其他机构,共同解决问题。
建立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群组
除了定期会议和热线电话,金融监管机构还可以建立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群组,以便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交流信息,讨论问题。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共同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各机构能够及时获取其他机构的监管信息和数据,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
交换非公开信息
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交换非公开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

完善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发挥金融监管协同效应

完善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发挥金融监管协同效应

完善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发挥金融监管协同效应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稳步上升,金融业发展总体稳健,但是局部金融风险却频频发生。

钱荒、股灾等流动性危机愈演愈烈,暴露了我国监管体系的真空地带;期货暴炒、债券违约潮等金融风险事件持续上演,突显出我国金融监管效率亟待提高。

不久前,业内广议国内金融监管格局将会由以往的一行三会模式整合为一个大一统的金融监管当局,以期全面统筹宏微观审慎监管体系。

自2003年“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形成以来,我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大大提高,如果此时合并一行三会,势必导致监管效率上的损失。

因此,在一行三会合并方案搁置的前提下,完善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发挥金融监管协同效应,对强化现有金融机构的监管控制,纠正金融市场失灵现象,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意义重大。

一、强化金融协同监管的顶层设计建立完善金融协同监管体系,一是要做好金融机构间协同监管的顶层制度设计。

2003年以来,一行三会的中国金融业监管格局基本满足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维护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相对稳定。

然而,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如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缺乏全面监管理念、部分监管地带存在真空等,拉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成效。

因此,在继续优化现有的金融监管方式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从以往的实践中找出监管空白点并加以弥补,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做好金融机构间协同监管的顶层制度设计,对于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是构建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作为我国最重要的金融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同担负起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重任。

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赋予一行三会相应的权力,强化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地位,完善各监管部门间合作制度,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分工职责,以便形成统一协调的监管机制。

此外,还应充分发挥金融企业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金融监管体系。

国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研究

国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研究

国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研究上海金融学院马欣陈靖褚红素期货日报 2006-02-22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过程和当前模式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这就是最初的混业管理。

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快速发展,在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之后,1998年我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

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三家机构的监管职能有着明确的具体分工。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它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其合法运行。

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建立,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依法统一监管保险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这种模式很快就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使中国人民银行风险监管的意识逐渐加强,尤其是《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颁布,更加促使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考虑如何对银行业实施更加有效监管的问题。

因为在原有的监管模式下,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中央银行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定,要密切关注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和现实选择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和现实选择

政 府 部 门 也拥 有 对 金 融 系 统 监 督 检 查的权 利 。 政部 对 国有金 融机 财 构 实 行 资本 安 全 与财 务 的统 一 管
理 。 方 面 作 为 国 家 金 融 机 构 的 出 一 资 人 , 担 着 金 融 类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承 管 理 的 职 责 , 一 方 面 还 作 为 社 会 另
监管协 调机 制 , 促进 金 融业稳 健 对
发展具 有重大 意 义。
融 机 构 的 资 产 负 债 损 益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
带 来 了 困 难 , 重 影 响 了 金 融 监 管 严


我 国 金 融 监 管 的 主
政 策 的 严 肃 性 和 执 行 的 有 效 性 。因
管 理 者 制 定 统 一 的 金 融 财 务 会 计
政 策 并 监 督 执 行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按 照 《 计 法 》 规 定 , 权 对 国 有 金 审 的 有
融 监管主 体 各 自出台 监管政 策 , 互
不 沟通 协 调 , 定 的 政 策 缺 乏 系统 制 性 、 ~ 性 和 关 联 性 。 至 还 存 在 统 甚 矛 盾 和 重 叠 , 临 管 对 象 执 行 政 策 给
全法规 审 查和 咨询 、 法检查 和评 执
价 , 须 建 立 金 融 监 管 协 调机 制 。 必 3、 金 融 监 管 协 调 是 混 业 经 营 发 展 的 需 要 。 随 着 中 国 加 入 W TO 过渡 期 的结 束 , 际大 型金 融控股 国
人民银 行 、 监 会 、 监 会 、 监会 保 银

2 03年 银 监 会 的 成 立 , 标 志 0
着 找 国 金 融 业 真 正 形 成 了 由 中 国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监 管 机 构 .而对 其 金 融 子 公 司按 业 务性 质仍 由相 应 监 管 机 构 实施 分业 监 管 。二 是 协 同机 制 。 立 银 监 会 、 监 会 建 证
收 稿 日期 :0 9 0 一 5 2 0 — 7 l 作 者 简 介 : 来 华 ( 9 7 , , 西 人 , 学硕 士 , 济 师 , 供 王 1 7 一) 男 江 法 经 现
保监 会依法 负责对保 险业 务的监 管。混业经营机构则实
施 主监 管 制 度 :对 控 股 母 公 司依 据 其 主 要 业 务 性 质 确 定
机制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法 》 3 条 明 确规 定 ,国务 院 建 立 《 第 5 “ 金融 监 督 管 理 协 调 机 制 ,具 体 办 法 由 国务 院规 定 ” 《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 6条 也 提 出 “ 第 国务 院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监 会依 法 负 责对 各 银 行 、 托 机 构 、 策 性 银 行 和金 融 资 信 政 产 管 理公 司 的 监 管 : 监 会 依 法 负 责 对 证 券 业 务 的监 管 : 证
整合 现 有 部 门 监管 优 势 , 立有 效 的协 调 运 作 方 式 , 全 建 健 金 融监 管协 调 机制 . 进 我 国金 融 业 繁 荣 稳 健 发 展 , 促 已显
金 融 监 管 部 门最 早 的分 工 合 作 机 制 始 于 2 0 0 0年 。 央
行 、 监 会 和 保 监 会 以 三方 监 管 联 席 会 议 的方 式 , 季 度 证 每
讨 论 2 0 0 3年 原 由人 民 银 行 负 责 的 银 行 、 融 资 产 管 理 金
公 司 、信 托 投 资公 司及 其 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的监 管 职 能 划 转 给 银 监 会 监 管 之 后 ,0 3年 6月 , 监 会 、 监 会 、 20 银 证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与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与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与金融监管机制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与金融监管机制一、引言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监管机制是一个国家金融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监管机制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对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监管机制进行全面详细地介绍。

二、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我国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储户存款、发放贷款以及提供各种与资金流动有关的服务。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责统筹管理商业银行,并对其进行监管。

2.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指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企业法人。

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交易和投资咨询服务,并承担了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角色。

3.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主要提供各类保险产品,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4.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一种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委托人的财产,按照约定用途进行投资和管理,并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服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

5.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企业法人。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事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等产品的销售、运作和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自律性监管。

三、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1.央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管理货币供应和信贷投放。

央行还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和管理,包括资本金要求、存款准备金率等。

2.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包括股票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

证监会还负责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进行注册、监管和执法。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
理 论 探 讨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的构建
口 封 美霞 董 国红

尤其是基层监管人员 ) 乏跨业 缺 融的稳定性对于金融体系 自身的功 面临能力 和权 限的不足。如某一 金融机构 监 管人员 ( 匮 能 效率甚 至整 个宏观经济 的运行 至 涉及 混 业 经 营 ,则 交 叉 领 域 监 管 如何 协 调 监管必备 的知识 和能力 .难 以胜任混业经
交叉较少 ,因此在监管上存在着 明显的差 律依据 和监管程序 不够 透明 ,金融监管立 制 的完 善 程 度 。 维 护 金融 稳 定 、 高 金 融 在 提
实际监管效率 。二是随着金融机构业务边
界的模糊 .提供类似金融产品 的金融机构 由完全不 同的主体监管 。因各 自的监管方 式与 目标不 同,因此监管机构 间容易发生 监管摩擦 。三是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绝大 多 数的地级市未设立分支机构 ,上级监管机 构更多采取 的是非现场监管方式 ,基层证 券业和保 险业 违规操作 现象 比较 普遍 , 而 在市 、 县域拥有分支机构 的人 民银行 、 银监 会 既无代理监管职责 ,又缺乏健全 的业务 沟通机制 。
分业监管体制下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仍存 在很 多不足 。
( ) 一 各金 融监 管主体存在 明显的局 限 业监管 , 三大金融监管 主体各 负其 责 , 业务 异性和局限性 。一是银行 、 证券 、 险三 大 保 金融主业分别 各 由一个 监管机构 监管 , 容 易出现监管死角和政 出多 门现象 ,会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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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监管 , 从而避免 非必 要的监督行为 ,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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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 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键 为首要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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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现代金融2010年第11期总第333期金融的稳定性对于金融体系自身的功能、效率甚至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至关重要。

我国的金融监管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整合现有部门监管优势,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业繁荣稳健发展,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现状在我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在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方面取得了明显的监管成效,但在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仍存在很多不足。

(一)各金融监管主体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是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监管,三大金融监管主体各负其责,业务交叉较少,因此在监管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和局限性。

一是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各由一个监管机构监管,容易出现监管死角和政出多门现象,会影响实际监管效率。

二是随着金融机构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监管。

因各自的监管方式与目标不同,因此监管机构间容易发生监管摩擦。

三是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绝大多数的地级市未设立分支机构,上级监管机构更多采取的是非现场监管方式,基层证券业和保险业违规操作现象比较普遍,而在市、县域拥有分支机构的人民银行、银监会既无代理监管职责,又缺乏健全的业务沟通机制。

(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

目前,我国一行三会召开的部际联席会议,实际上是根据各自履行职责的需要用一种“会签”的方式增加部门间的沟通与协商,这个过程是平等、自愿的,无任何强制约束力。

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在应对由于市场连通所带来的系统风险时将面临能力和权限的不足。

如某一金融机构涉及混业经营,则交叉领域监管如何协调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另外,我国各监管机构都有着同样的行政级别,当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便会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他部门利益的行动。

具体表现为争夺监管对象和监管权力。

由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联席会议达成的协议最终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

(三)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度不高,金融法制尚不健全,缺乏监管机制。

充分透明的金融监管体制,能够保证监管机构为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健和金融市场规范运行实施有效监管,从而避免非必要的监督行为,同时也是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前提要求之一。

而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法律依据和监管程序不够透明,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还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

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没有赋予任何一方对其他监管方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

各监管方对各自分管领域的监管行为只受相关法律和监管方内部制度的约束。

但我国约束监管方的法律还不完善,内部规章制度难以确保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在这种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监管者自身监管机制薄弱、缺乏对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权力的限制和外在监督,监管机构监管权力的垄断性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行为。

这样一来,不仅有碍于金融监管协调工作的有序开展,而且增加了监管合作的成本,影响了整体金融监管效率。

(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匹配的专业人才。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监管无论从监管理念、监管人员素质、监管手段等方面都存有较大的差距,高级监管人员的缺乏尤为突出。

在自身监管职责范围内监管水平仍不高,有些监管人员知识结构已经老化,其专业监管能力面临挑战。

很多监管人员(尤其是基层监管人员)缺乏跨业监管必备的知识和能力,难以胜任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工作,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也有一定障碍,缺乏匹配的专业人才支撑。

因此,目前的监管协调还是理论意义上的。

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模式设计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考虑到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现实情况,对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问题,可考虑如下设计方案。

(一)短期金融监管模式设计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键为首要目标,以分业监管为基本的监管机制。

根据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发育和金融机构市场化机制的完善程度,在维护金融稳定、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与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的三大目标之中,短期内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应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为首要目标,在保障金融体系的基本要素即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金融基础设施良好运行的基础上,重点提高我国金融体系抵御巨大冲击的能力。

因此,短期内可实行“三会”分业监管机制,即:银监会主要负责统一监督和管理全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证监会负责依法对全国证券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监管重点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的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属于并行关系。

构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目前,从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运行机制来看,短期内需要完善“三会”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实现各监管机构的充分合作,从而进一步在“三会”联席会议机制的基础上建立最高层次的监管协调机构,由它来负责重大综合监管问题在三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同时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封美霞董国红理论探讨9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现代金融2010年第11期总第333期这一机构还负有协调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政策之间冲突的功能,从而实现跨行业,跨市场金融监管的长效协调机制。

(二)长期金融监管模式设计建立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为首要目标的监管模式。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机构市场化机制的不断完善,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将不断获得增强。

我国金融监管的侧重点将由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转变为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通过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活动,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防止垄断,鼓励金融机构在合理竞争的基础上提供高效率、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构建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期内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框架,可借鉴国外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做法,建立将由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为“中金会”)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总牵头人,超越其他专门性监管机构来实施统一监管,“中金会”作为跨产品、跨机构与跨市场的金融监管统领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实施监管功能,负责“三会”之间的协调合作问题,制定统一的金融监管政策与法规,实现各监管分支机构之间监管政策与监管标准的相互一致,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金融稳定和风险预警、资源共享等方面形成长效机制,实现重大金融监管问题与其他相关政策的相互协调。

而“三会”分别与“中金会”构成所属关系,在“中金会”的领导下,对单一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三、构建金融协调监管的制度重点一种金融监管模式的有效实现是以相应的制度安排与政策支持为基础的,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相关政策的实施是否有效,都直接制约了金融监管模式最终的效果。

因此,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工作重心应注重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

(一)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协调合作。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在正常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有:制度性风险,也称为法律风险;因现行的金融法律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控股公司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风险、高财务杠杆风险及信息披露风险等的存在,增加了监管机构监管的难度,因此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1.完善有关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

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是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监督与管理的基本依据,完善的立法能够为金融监管提供必需的法律支持,现阶段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环境。

如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进行相应的修改与完善,对其中限制金融控股发展,对不同行业监管规定有冲突的条款要加以修订完善。

重点对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交易活动,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的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规范,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逐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2.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保障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目前金融监管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预警性。

为达到有效监管,防止监管机构滥用权力,就必须完善对监管机构监管行为再约束的机制,可以依托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成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委员会。

成员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组成。

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应以维护监管秩序为出发点,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实时监控,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达成的协议执行监督,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合法但不合理的行为行使建议权,有效的监督机制可对金融监管机构产生约束力,促使其依法行使监管权,提高金融监管行为的透明度,同时也为金融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保障。

3.全面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一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通过合并报表剔除不可自由转移的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对于参股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可通过资本剔除的方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二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只允许采取控股公司形式,不允许采取事业部制;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建立信息防火墙,人员、经营场所等不得交叉。

三是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强化内控制度建设。

要加快市场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尽快建立风险管理模式,实现风险的数量化管理,提高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加强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协调合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新产品不断引入。

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业及实体企业,涉及同业市场、国债市场、资本市场、商品市场等,这些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但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制度性、利率市场化及流动性等风险,因此要进行改革。

1.改革金融监管机关架构,消除监管漏洞。

可采取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协调合作类似的对策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风险加以控制,以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破坏性。

2.强化银行法定资本规范,合理引导资金流向,推动金融产品和机制创新,不断拓宽金融媒介的宽度,达到分散金融风险的目的。

3.修正薪酬奖励方案,金融机构可适当修正薪酬奖励方案,防止高层主管、营业、投资及交易部门人员过度涉险行为。

(三)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为了促进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尤其是跨境监管能力的提高。

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渐步入国际化轨道,以不断适应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新形势,因此,金融监管机构要重视复合型监管人才的培养,除了从国外引进金融监管人才,加强监管业务培训和员工自学等途径,还可借助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监管人员工作交流机制,互派工作人员到各个监管机构学习与实践监管,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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