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那么,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下⾯请看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具体物品,⽽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切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价值。
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利⽤职务上的便利,向他⼈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财物并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利⽤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的⼀个重要构成要件,利⽤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员依法作出⼀定⾏为的资格,是权⼒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本⼈职务范围内的权⼒,也即利⽤本⼈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利⽤职权为他⼈谋取利益⽽收受他⼈财物,是典型的受贿⾏为。
在司法实践中,⼤量受贿罪是利⽤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利⽤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贿⼈的愿望,⽽收受财物。
2、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职权,⽽是利⽤本⼈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从中向请托⼈索取或存⾮法收受财物的⾏为。
实践中,利⽤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是亲属关系,⼆是私⼈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于前两种情况,利⽤的主要是⾎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职务⽆关。
对单位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对单位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突标准的规定(试行))》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对单位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突标准的规定(试行)》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单位行贿的相关处罚[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单位行贿罪指的是一个公司或者是企业因为想要为自己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向管理该直接时间的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产品的罪状,不是说单位内部随便一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送礼就是单位犯罪,这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单位行贿罪一定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出发的。
徇私枉法罪之解释
徇私枉法罪之解释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五)徇私枉法案(第399条第1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0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7.12.31•【文号】高检发释字[1997]6号•【施行日期】1997.12.3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规定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试行。
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7年12月31日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1997]6号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轻重的,应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
三、受贿案(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轻重的,应予立案。
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标准)
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标准)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一、行贿罪的认定(一) 《刑法》规定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 本罪与非罪的认定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即这种行为也构成行贿罪。
为了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第3款专门强调: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就是说,如果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
如果行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但是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仍应以行贿论处。
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一)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
例如:行贿人为了走私而行贿于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于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
2014年领导干部廉政知识测试题
2014年师市各级领导干部廉政知识测试题一、单选题:(共40分,每题1.6分)1.《党章》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A.委员服从党委书记;B.少数服从多数;C.普通党员服从党组织书记;D.以上都不是;2.《党章》规定,党按照的原则选拔干部。
A.政绩突出;B.德才兼备、以德为先;C.政治性强;D.德才兼备;3.《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A.追求卓越;B.坚持原则;C.稳重为先;D.量力而为;4.《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A.会议决定;B.书记个人决定;C.常委会决定;D.书记办公会;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
A.全面领导责任;B.次要领导责任;C.主要领导责任;D.直接领导责任;6.《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下列哪项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
A.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变化,造成恶劣影响的;B.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C.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D.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
A.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B.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C.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D.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86]高检发[二]字第44号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正文:----------------------------------------------------------------------------------------------------------------------------------------------------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1986年3月24日(86)高检发(二)字第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查办案件的需要,特制定本程序。
第一节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五、犯罪人自首的;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试卷答案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试卷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
(A)A.受贿B.贪污C.侵占D.滥用职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
(D)A.行贿B.贪污C.侵占D.受贿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A.责任人B.领导C.行贿人D.单位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罪。
(A)A.行贿B.贪污C.侵占D.受贿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C)A.单位行贿B.介绍贿赂C.单位受贿D.对单位行贿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_____罪追究刑事责任。
(D)A.受贿B.贪污———————————————————————————————————————————————C.侵占D.行贿7.《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D)A.15B.20C.25D.308.《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人以上的,应予立案。
贪污受贿的名词解释_构成条件_司法认定
贪污受贿的名词解释_构成条件_司法认定贪污受贿的名词解释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是为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
贪污受贿的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客观表现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犯罪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主观能动性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贪污受贿的司法认定一、构成贪污罪的界限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特性。
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的,还具有贪污数额与情节上的要求。
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人民币。
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
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
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的贪污行为。
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但是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是贪污罪。
廉政知识题库及答案
一、单选题1.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B)A.获得外国国籍B.到外国留学C.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D.长期居留许可2.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房产情况不需要报告:(A)A.领导干部本人和配偶租住的房屋B.领导干部本人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C.领导干部的配偶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D.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3.《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规定所列需要报告情形的,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 日内向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C)A.纪检监察机关B.宣传部门C.组织(人事)部门D.外事部门4.《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意见后处理。
(A)A.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B.纪检监察机关C.所在党委D.组织(人事)部门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
(A)A.受贿B.贪污C.侵占D.滥用职权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
(D)A.行贿B.贪污C.侵占D.受贿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A)A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B 全体党员廉洁自律C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D 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无私奉献8.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9〕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四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策研究室。
1999年9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08.24•【文号】高检发〔2001〕1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渎职罪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加强办案工作指导,加强渎职侵权案件管理工作,高检院根据修订刑法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已于2001年7月2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2001年8月24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如下:一、滥用职权案(一)重大案件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l、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案(一)重大案件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一)重大案件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的;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渎职侵权案件重特大标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规定,如下:一、滥用职权案(一)重大案件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案(一)重大案件l、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一)重大案件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一)重大案件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十项以上;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9-9-16执行日期:1999-9-16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
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单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四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政策研究室。 1999年9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94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7.26•【文号】高检会[2010]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会〔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
对于需要补报有关案件材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补报。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内,按要求报送。
第二条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侦查之日起三日以内,由承办案件的部门填写立案备案登记表,连同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应当在决定逮捕之日起三日以内,由侦查监督部门填写逮捕备案登记表,连同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和逮捕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备案材料过程中,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
第六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以内,由承办人填写备案审查表,提出是否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或者逮捕决定的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或者逮捕决定错误的,或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者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未决定逮捕情形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相关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七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并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决定之日起五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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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9〕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四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策研究室。
1999年9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单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五)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5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空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