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期末考试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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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期末考试试题答案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束缚了法院的创造性。

(4)没有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

(5)公民运用宪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公民认为宪法远离自己。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的法律、法规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均无效。归纳一下制约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因素有如下:

(1)宪法的频繁变更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2)“法治”与“人大至上性”的矛盾,使宪法司法化在现行体制上不能完全行使。

(3)宪法的不直接适用性削弱了宪法的权威性。

(4)违宪事件经常发生削弱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影响了社会稳定。(5)宪法文本自身存在着缺陷。

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增强,法治体系逐渐完善,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将其运用到诉讼程序中,作为具体案件的直接依据是法治发展的必然。我国实行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有如下:

(1)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要求。

(2)宪法司法化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3)宪法司法化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4)宪法司法化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在现代的民主法治化社会中,司法仍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和“最高法”,其目的是从根本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所以我国宪法能否司法化决定着我国司法是否具有一道最后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权利救济渠道。

1.论我国宪法对人权保护的完善;

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权内容的规定比较充实和广泛。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规定主要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这些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

现行宪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权利本位的观念得到进一步展现。现行宪法在内容安排上,第一章为《总纲》,第二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为《国家机构》,改变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排在《国家机构》之后的做法。我们说,这种结构编排蕴含着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的理念。这就意味着,我国各级政府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公民权利的存在本身又是对政府权力范围的限制。

我国宪法保障人权的特点:

第一,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具有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障享受人权的主体是全体中国公民;

(2)保障公民享受的人权范围广泛;

(3)保障个人人权和维护集体人权。

第二,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具有公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障各项公民权利为全社会公民平等地享有;

(2)保障全社会公民的法律面前平等和权利义务平等;

(3)保障全国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第三,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具有真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规定国家为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保障;

(2)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权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享受的权利相一致;(3)我国宪法关于人权的规定和依据宪法的人权立法,受到全国各民族各阶层人民和各党派、各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衷心拥护和热诚支持。

我国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如下:

1、关于人权内容方面的问题。第一,从世界范围内看,公民权利的立法出现了

细密的趋势,而我国宪法对于公民权利内容的规定却过于原则,这就使得公民

权利实现比较困难。第二,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利体系的一些内容缺乏科学性和

严密性。第三,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利内容缺乏明确性。第四,我国现行宪法的

权利内容缺乏完整性。第五,我国现行宪法缺乏现实适应性。第六,现行宪法

对现实所需要的新的权利需求没有规定。

2、关于其它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缺乏必要的宪法保障措施,尤其是违宪审

查制度,使得现实的政治运作获得了超越宪法的权威。同时,由于我们过去十分强调宪法的政治属性,从而使宪法失去了作为法律规范的法律属性。这样,就使宪法无法进人司法领域,被束之高阁而远离人们的生活。第二,我们对宪法的理解还停留在“宪法是一个总章程”的宪法观上,宪法作为人民与政府之间契约的性质没有很好地得到体现,由此使得宪法无法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尊重。第三,宪法对一人权的保障是要以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来实现的。因此,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主要是消极的,即以“不得”、“不能”

等为措辞。而我国宪法中有关权力的规范正好相反,权力的行使不仅以积极的方式出现,而且还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权力的规范。

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功能实现的途径有如下:

(1)更新宪法观念。培育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宪法观念是宪法保障人权功能

实现的思想动力。

(2)建构宪政立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和

国家权力的委托书。因此,实行民主法治或宪政,必须首先要制定保障

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和有效监督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

(3)建立宪法保障制度。第一,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第二,建立宪法诉讼制

度。

2.你认为我国宪法建设中首要的问题是什么,为什么这么认为。

我认为我国宪法建设中首要的问题是要彻底落实保障人权问题。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

社会主义应当是最讲人权的社会。今天,我们把人权写进宪法,有利于消除人们的这种误解,有利于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人权保障体现了宪法的终极价值。它是宪法的全部意义所在。

(1)人权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全部意义。

(2)现代的宪法的人权价值已不仅在于为政府提供正当性基础,已是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基础。

(3)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不再是消极的,而且负有积极的义务,特别是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

(4)人权保障的新要求还带来了国家权力运作的新模式。

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可以借助以下途径实现:

(一)立法保障。(二)制度保障。(三)组织保障。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一方面,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一)为中国民主宪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在宪法中确立对人权的保障制度,无疑为我国民主宪政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有利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文明进步。因此,加强宪法对人权保障,对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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