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交验办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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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商高速公路夏津至聊城段工程
路基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德商高速公路夏津至聊城段工程路基工程质量,确保路基交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制定德商高速公路夏津至聊城段工程路基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章编制依据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通部2010年第65号令);
2、《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
3、《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
4、《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5、《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
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
7、《德商高速公路夏津至聊城段工程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路基、路面工程);
8、德商高速公路夏津至聊城段工程施工、监理有关《合同文件》等。
第三章交验程序及实施方案
第一条路基交工验收工作由总监办统一组织实施,并安排对
交验路段进行联合检测。参加单位有:项目公司有关人员、中心试验室、路基驻地办、路基施工单位、路面驻地办、路面施工单位,路基驻地办具体负责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条路基交验工作应根据路面底基层施工的安排,原则上以各标段的路基整公里为单元,且应充分保证路面底基层施工工作面的需要。
第三条路基施工单位在交验前必须对成型的路基自然段落纵断高程、中线偏位、路基宽度、平整度、横坡、弯沉、压实度及边坡等指标进行自检。并经自检评定质量等级为合格后,向驻地办提交路基交工验收申请报告表(附:路基交工验收申请表)。
第四条驻地办组织进行抽检评定,其评定合格后,在交验申请单中填写驻地监理工程师意见,并附监理抽检评定资料复印件上报总监办。
第五条总监办收到交验申请单和自检、抽检评定资料后,对自检、抽检评定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由总监办组织相关路基施工、监理单位,并通知相关路面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由总监办负责安排对交验路段进行联合检测。
第六条联合检测评定质量等级合格后(相关单位在检测、评定资料上签字认可),提交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邀请省质监站委托的检测单位到工地进行路基弯沉指标等检测。
第七条检测单位弯沉检测合格后,路基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移交单》(样表见附表),各方签字后由总监办向项目公司提交由
各方签字认可的路基交验检测结果及《工程移交单》,配合项目公司进行路基移交工作。
第八条交验合格的路基应封闭交通,并由路面施工单位负责后续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职责划分
第一条总监办职责
(一)全面组织协调各单位进行路基交验工作,负责通知各单位参加联合检测。
(二)具体负责安排路基施工、监理单位及中心试验室进行联合检测工作,并负责向项目公司提交路基交验联合检测及评定结果,进行路基交接工作。
(三)负责检测不合格点的处理范围和方案,并督促路基施工单位及路基驻地办对检测不合格路段的限期整修工作。
(四)负责对路基施工单位限期未处理到位而由路面施工单位进行整修路基的费用结算事宜。
第二条驻地办职责
(一)负责对施工单位申请交验路基工程进行抽检评定(评定时应对路基各层压实度按分区进行汇总评定),评定合格后附监理抽检评定资料复印件上报总监办。
(二)根据总监办的安排参加路基联合检测。
(三)负责监督路基施工单位限期对检测存在问题的路基进
行整修或返工处理。
为了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路基交验工作,上报联系人员名单,以方便联系。
第五章申请交工验收的条件
第一条路基填筑至设计标高,边坡整修及培土完成,且应是连续无断点的路段。
第二条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及相关要求,施工单位应对交验路段的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交验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恢复准备交验路段的中桩及边线;
(二)备好路基弯沉检测车与弯沉仪;
(三)配备好检测人员及检测仪器(包括:测量、试验)。
第四条施工单位申请验收路段质保资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路基中线偏位交验测量记录表》;
(二)《纵断高程检查表》;
(三)《路基宽度检查表》;
(四)《路基横坡检查表》;
(五)《路基边坡检测记录表》;
(六)《路基平整度检查表》;
(七)《压实度试验检测记录表》;
(八)《路基弯沉检测报告》、《回弹弯沉值检测记录表》及《回弹弯沉值检测评定表》。
第六章交验内容及要求
第一条检查路基单位申请交验路段的施工自检报告及施工资料。
第二条检查路基驻地办对该段交验路基的独立抽检资料。
第三条交验段落外观检查要求表面整修平整、线形直顺、曲线圆滑、边坡坡面平顺稳定。
第四条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路基实测项目进行检查。
第五条永久性排水系统未完成前路基施工单位应做好临时排水。
第七章缺陷处理、中间交验证书及路基移交的签认
第一条路基交验中,检查出的缺陷应由路基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补修和返工处理。如因路基单位拖延或不进行修补和返工处理,而影响到路面施工单位的施工,项目公司、总监办将对路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扣除路基工程相关费用,同时若由路面施工单位对路基缺陷进行处理,则所产生的费用由路基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条驻地办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对各项技术指标及内业资料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并独立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路基交验移交表”,经检查合格后,验收资料签认。路基交验移交表一式七份,路基驻地办、路面驻地办、路基施工单位、路面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总监办、项目公司各一份。
第八章注意事项
第一条路基交验采用的导线点、水准点,统一以路基施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