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闽价服[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1〕12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区)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切实落实好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的减免政策。

除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外,其他拆迁安置房转让手续费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317号)规定执行。

二、降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概(预)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其收费标准一律按2‰收取,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收费标准仍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9]168号)规定执行。

三、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不包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7]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略)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闽价服〔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2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价格管理和服务方式,优化价格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6〕3号)的要求,现将《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优惠政策清单》共计8项,涵盖我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项优惠政策、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文件、执行时限、执收单位等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优惠政策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变动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我局将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在门户网站上适时更新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切实提高收费优惠政策透明度。

(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关于清理和编制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34号)的要求,抓紧清理和编制本辖区内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优惠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福建省物价局2016年8月16日附件1附件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消防总队、省电力公司。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闽价服[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4〕14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价服〔2011〕199号)将于2014年6月1日试行期满。

我们对《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5月9日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服务费;跨省提供业务服务,可以执行本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服务所在地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外设立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福建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境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可按照本规定或者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闽人社办〔2016〕26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闽人社办〔2016〕26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
闽人社办〔2016〕264号
省物价局办公室:
贵办《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函》(闽价办通〔2016〕18号)收悉。

现就是否保留“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项目函复如下:
贵局《关于重新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14]292号)的执收对象只有我厅直属事业单位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执收期间,该中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布“12358”投诉举报电话,落实了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

随着《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及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职介中心已明确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能按闽人社文〔2015〕400号文的精神已转到专门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等工作上,原有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市场化服务项目从2016年10起全部停止(原代理业务已全部妥善处置),经费来源从经营收入改为购买政府服务(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

鉴此,我厅不再申请保留职介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项目,请贵局按相关规定取消“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项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113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113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113号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权属调查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证土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非住宅用地登记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可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为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不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每宗地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4万元。

未开展权属调查工作的,不得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

二、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

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费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土地登记机构签署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除土地权属调查费外,涉及土地登记的其他收费规定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97号)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执行期间国家有出台新的土地权属调查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6年4月26日——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10
•【字号】闽价服[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

(闽价服〔2014〕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我局对历年来省物价局(含原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10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7.20•【字号】闽价[2001]房字277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277号2001年7月20日)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有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将现行的“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施工产值(即建筑工作量)计取,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收费标准为1.1‰,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为1.3‰;根据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施工产值(即建筑工作量)的0.65‰计取;2.从事工业设备、水电安装工程及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预算人工费的1.3%计取;根据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预算人工费的0.65%计取。

二、降低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和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征地管理费:按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助费总额的1.4-2.1%计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助费总额的1%计取。

2.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3.92‰计取,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2.94‰计取,2000万元以上的按2.45‰计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1.96‰计取,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1.47‰计取,2000万元以上的按1.23‰计取。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闽交办财〔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交办财〔2015〕49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5〕241)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5年7月13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5〕241号各设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23号)的精神,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的规定,现将《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省级和设区市两级分别编制目录清单,省级定价管理的直接涉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26项,详见附件1。

各设区市要抓紧梳理本辖区实行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在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各设区市要按照规定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适时在门户网站上更新实行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切实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价格,我省定价项目由《福建省定价目录》确定。

二、制定价格应当充分考量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行业或区域比价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

三、制定价格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机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四、制定价格应经价格主管部门具体业务承办机构集体共同审议。

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导致社会反应强烈的定价事项,应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应形成会议纪录。

五、定价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但不需要重新制定价格的,由业务承办机构提出定价决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经集体审议后重新向社会发布。

六、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综〔2017〕3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2]565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2]565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2〕565号)省公务员局、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精神,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经研究决定降低各级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人事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一)各级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人事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接受委托并签订协议,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每份每月12元;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每份每月10元;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办理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负责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的寄存和接转、连续工龄的计算和档案工资的调整、记载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和确认、转正定级、社会保障、出国政审、户口手续办理、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协调人事争议、出具相关人事证明等与人事档案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二)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二、免收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规定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以及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规定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25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25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25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运用收费政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清费减负工作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按照附件1及附件2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59号)精神,对工业制造企业仪器仪表和计量器具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钢卷尺、体温计、石油闪电温度计、电子台案秤、轨道衡、测量互感器、电离辐射防护仪、场强计、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压力表的检测收费,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0〕349号文)所核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闽价费〔2010〕34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在做好收费公示的同时,应公布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或检定频次,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四、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07.02•【字号】闽价[2000]费字239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39号2000年7月2日)各地(市)、县(区)物价局(物委)、财政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了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

经调查研究,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需要委托外单位帮助评审的评审费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收费标准:1、每次评审人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每人收费标准分别不超过600元、500元、300元。

2、每次评审人数在21-60人之间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每人收费标准分别不超过500元、400元、200元。

3、每次评审人数超过60人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每人收费标准分别不超过300元、200元、100元。

4、评审对象需进行论文鉴定(指按人事部门规定需送评审组织以外专家鉴定)的,可加收论文鉴定费每篇100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且已含按评审权限,送相应职改部门资格预审费用(5元/人),各级职改部门不得再向被评审人员收取其他评审费用。

各专业技术系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系列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具体承办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为收费执收单位。

收费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和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
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精神,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7]320号),现将《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原公布的市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国家和省政策有变化的,依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附件:1.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州市物价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1
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我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请单项目共计10类15项,其中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2项
附件2
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各县(市)的具体项目内容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567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567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567号2005年12月7日)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重新报批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2005]19号)收悉。

鉴于《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服402号)收费期限到期,为了规范环境检测服务收费行为,保证环境检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执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重新核定我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的规定,环境检测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资金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环境检测机构履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职能,开展以下工作时不得收费:(一)开展本辖区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环境噪音、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检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报告等。

(二)对本辖区重点污染排放状况及污染处理设施不定期监督检测,编报污染排放状况报告。

(三)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三、环境检测机构在确保完成环境检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职能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开展下列环境检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以收取环境检测服务费:(一)受委托开展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环境效益分析。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17项服务。

具体项目是: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资信认证、环境影响咨询、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保安服务、党政专用电话、进出省鳗鲡苗种检验、条码标识检验服务、乳品及含乳食品三聚氰胺检测、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除防雷技术服务外的气象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房地产测绘服务。

(二)部分律师服务。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1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1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办: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等文件规定,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对原《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2016年4月11日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的通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的通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府定价经营
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5
•【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694号
•【施行日期】201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
收费有关文件的通告
闽发改服价〔2019〕694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精神,我委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部分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废止部分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目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闽价综[2009]133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闽价综〔2009〕13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对1991-2008年间制定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今后,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

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规定,或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四月三日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2004]服20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5.19
【实施日期】2004.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药品招标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4]服20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规定,经研究决定,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就药品招标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联合招标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每套150元。

二、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单个中标企业同一品种(不分生产厂家、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在整个采购期内所有招标医院的实际采购总金额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不是中标品种不得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具体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服[2012]37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9.07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服〔2012〕374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减轻企业和消费者负担,决定对《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1〕352号)所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适当降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厅下属的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价格法》、《福建省定价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