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信审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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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通用附加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通用附加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通用附加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 [2012]附177号一、扩展类:1. 停车场责任扩展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车辆除外)遭受意外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条款适用以下条件:若已有或将有其他保单对本保单承保之责任负有赔偿责任时,则本公司所负责任范围只限于该其他保单应负赔偿责任之不足部份。

机动车辆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指定的停车场并处于其看管或控制之下但本公司在此扩展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每辆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火灾/爆炸/水灾损失责任条款在本保险期内发生火灾/爆炸/及水灾造成非被保险人所有、但为其所占用或实质性占用的并在被保险地点或场所内的房屋,包括房东在房屋内的固定装置和设备(不包括家具)的损失,属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赔偿之责。

如果被保险人有其它的保险赔偿,本条款只负责赔偿该保险赔偿金额的超额部分,并以人民币作为每次事故发生的最高责任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食品、饮料条款本保单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所出售或提供的食品或饮料中存在的不洁或有害物质引起的任何类型的中毒而引致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并且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之责。

但被保险人必须克尽职责并采取一切可能的防范措施保持该食品或饮料卫生、防止污染,并符合人们消费标准。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和申请条件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和申请条件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和申请条件职业责任保险是一种专业保险,旨在为个人或企业提供对由于职业责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障。

本文将介绍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以及申请条件。

一、保障内容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内容:1. 第三方损害赔偿:职业责任保险会对被保险人因其职业责任行为而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

比如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患者受伤,职业责任保险将赔偿患者的医疗费用和相关的赔偿费用。

2. 错误和疏忽赔偿:职业责任保险还会对被保险人因错误、疏忽或违反了职业标准等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比如律师在代理案件时疏忽大意导致客户输掉了官司,职业责任保险将赔偿客户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 法律费用保障:职业责任保险通常还包括支付与因为职业责任行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相关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这样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减轻其负担。

4. 调查和辩护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因为职业责任行为而被投诉或调查,职业责任保险还会支付相关的调查和辩护费用。

这有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并确保他们能够进行有效的辩护。

二、申请条件申请职业责任保险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一些条件:1. 专业资质:申请人需要有相关的专业资质或职业执照。

例如,医生需要有医师资格证书,律师需要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等。

2. 业务经验:保险公司通常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定的业务经验,以确保其能够胜任相关职责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 无不良记录:申请人需要证明其过去没有严重的职业违法、失职或犯罪记录。

保险公司会审查申请人的历史记录以评估其风险。

4. 风险评估:申请人可能需要接受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的职业责任行为证明和资料。

5. 保费支付:申请人需要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型、业务风险等因素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保险公司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可能有所不同。

申请人在选择职业责任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公司沟通确认具体的申请条件。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2015](主)8号(本保险条款提供索赔发生制保障。

请仔细阅读本保险的所有条款。

)本保险条款对承保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请仔细阅读以明确其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

本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或附加条款,及其它书面约定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而“本公司”指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

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六章【定义】。

第一章【承保范围】第一条“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一、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任何辩护义务。

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但:1.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并且2.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或医疗费用已达到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的相应赔偿限额时,本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停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四条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1.“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2.“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不得发生在“追溯日”(如果保险单中规定追溯日)之前或保险单期满之后;并且3.要求被保险人赔偿“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请求,根据以下第(三)项规定的方法确定其提出时间,必须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内或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确定的延长报告期内首次提出。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C0000603091201901160307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雇员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下列原因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雇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原因作为直接且唯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上列明的保障事项,按照以下赔偿标准表中的规定及约定的赔偿标准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一)除另有约定外,在一次保险事故中,如果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了赔偿标准表中第1或第2项的赔付,则保险人只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金额以每人死亡责任限额为限。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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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 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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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利宝)(备-责任)[2016](主)8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 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 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本条款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 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 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 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无责任免除条款。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 险金额为准。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利宝)(备-意外)[2015](主)25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一周岁至七十九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驾驶或乘坐各类机动车辆(不包含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和特种车)的自然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利宝保险(备案)[2010]N13号总则第一条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依据本保单条款,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险人”)同意以下条款: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赔付超出底层保单至本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第三条除非下层保险保险人同意其赔付责任或者下层保险保险人依据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最终判决、裁定、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本保险人不应承担本保单中的任何责任。

承保条件第四条底层保单条款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以底层保单条款和本保单条款为准。

当底层保单条款和本保单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保单条款为准。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不应超过底层保单或任何其他下层保险的承保范围。

第五条保单更改未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下层保险的任何更改、改变或修正均不构成对本保单的更改、改变或修正。

第六条下层保险的持续有效本保单只在本保单期限内下层保险保持持续有效的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索赔参与即使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尚未用尽,本保险人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本保单项下所承保之索赔的调查、和解或抗辩。

第八条下层保险赔偿限额的减少或用尽如果下层保险因损失赔付而减少或用尽,本保单将:(一)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减少时,就其后发生的损失继续承担下层保险所剩余的赔偿限额之上的超赔保险责任;或(二)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用尽时,且当其后发生的损失并没有在本保单项下除外时,代替原保单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底层保单免赔额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用尽并致使本保单代替底层保单承担保险责任时,下层保险项下的自负额、免赔额也同样适用于本保单。

第十条下层保险承保人无力赔付当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下层保险保险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时,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均不会因此而减少或用尽,且本保险人只承担上述保险人能够履行相关赔偿义务情况下的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义务发生以下事件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保险人:(一)任何下层保险被取消或撤销;(二)被保险人向下层保险的保险人发出任何通知(包括索赔通知);(三)下层保险收取额外保险费(四)下层保险的保险人拒绝赔偿或减少下层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

(利宝)(备-责任)[2012]附149号-附加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赔偿期限扩展条

(利宝)(备-责任)[2012]附149号-附加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赔偿期限扩展条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赔偿期限扩展条款
(利宝)(备-责任)[2012](附)149号
总则
第一条凡投保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员工伤补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约定应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的,对应的停工留薪赔偿期限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不受主险条款对停工留薪赔偿期限的限制。

但双方约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本附加险是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赔偿期限的扩展,并不涉及保险金额的增加。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进行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附加险的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亦同时终止。

本附加险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赔偿期限扩展条款-(利宝)(备-责任)[2012](附149)号 1 / 1。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住院津贴保险利宝保险(备案)[2009]N66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一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未及领取保险金而身故时,本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时,保险人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即: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30日后(按期续保,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的限制)因疾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时,保险人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即:每次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3)被保险人因同一住院事故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4)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一般住院津贴的天数达到365天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后30天(按期续保,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的限制)因疾病需入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保险人从入住重症监护室的第一天开始给付“重症监护室住院津贴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住院事故的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以30天为限。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90天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自残伤害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殴斗、醉酒、自杀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四)被保险人因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症状住院;(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七)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先天畸形矫正、安装义齿、牙齿治疗及手术;(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感染性病、进行美容手术或治疗、近视治疗、肥胖治疗或增重治疗;(十一)先天性疾病状况的治疗、包皮环切治疗或手术、腰椎或颈椎的退行性病变或骨质增生、胆囊结石、子宫肌瘤;(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机构工作或从事下述职业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军事人员、刑事执法人员、民防人员、银行保安人员;(二)任何离岸工作人员,如船员、潜水员、石油钻探员、捕鱼人员;(三)码头工人、船坞工人、飞机机组人员、矿工;(四)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的全职快件投递员或驾驶重型机车或机械如起重机、铲车、卡车、货车的全职驾驶或全职公交车或出租车司机;(五)在建筑工地现场从事建筑、维护、施工作业,在无盖货车上作业、清洁、封顶以及屋顶作业或维修的建筑工人;(六)与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接触的任何职业。

62-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社会责任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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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2012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6月‚帮助人们生活得更安全、更稳定!‛——利宝互助集团宗旨‚利宝互助的成功和声誉是建立在诚实、正直和‘做正确的事情’的原则上……我们最重要的承诺就是我们将永远做正确的事情。

‛——龙德维,首席执行官目录1.公司概况 (4)1.1关于利宝互助集团 (4)1.2关于利宝中国 (4)2.回馈股东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5)2.1积极创新、领先市场 (6)2.2优质运营、增值服务 (6)2.3加强内控、合规经营 (6)3.以客户为本服务至上 (7)3.1抢跑交强险 (7)3.2快捷承保 (8)3.3特色理赔 (8)4.关爱员工和员工共同成长 (10)4.1职业发展 (10)4.2教育培训 (11)4.3员工表彰 (12)4.4内部沟通 (12)4.5团队建设 (13)4.6员工庆典 (13)5.与合作伙伴紧密合作实现共赢 (14)6.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发展 (15)7.爱护环境奉献社会 (17)7.1支持西部发展为重庆经济建言献策 (17)7.2传播安全知识促进道路安全 (18)7.4热心公益奉献爱心 (22)7.5低碳环保绿色办公 (23)2012年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纪事 (24)1.公司概况1.1 关于利宝互助集团具有百年历史的利宝互助保险集团(以下简称“利宝互助”)()是一家多险种的国际保险公司,其宗旨是“帮助人们生活得更安全、更稳定”。

利宝互助创建于1912年,总部设在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是美国第三大财产险保险公司,目前在全球900多家机构中有大约50000名员工,被公认为全球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研究的领导者。

截至2012年底,利宝互助的总资产达到了1,201亿美元,总收入达369亿美元。

按2012年直接承保保费,在《财富》杂志美国公司100强中排名81位,并获标准普尔“A-”级(强)评定、穆迪“A2”级(好)评定、A. M. Best “A”级(优秀)评定。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巨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巨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巨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利宝)(备-意外)[2014](附)44号总则第一条凡投保《利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附加个人巨灾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款第二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JR/T0083-2013)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JR/T0083-2013)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合并后的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94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94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947号)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及费率审批的申请函》(利宝渝〔2009〕148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B10H02Z01090923;2、车辆损失保险(主险):B10H02Z02090923;3、全车盗抢险:B10H02F01090923;4、车上人员责任险:B10H02F02090923;5、玻璃单独破碎险:B10H02F03090923;6、车身划痕损失险:B10H02F04090923;7、不计免赔特约险:B10H02F05090923;8、车上货物责任险:B10G01F06090923;9、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B10G01F07090923;10、车辆停驶损失险:B10G01F08090923;11、新增加设备损失险:B10G01F09090923;12、自燃损失险:B10G01F10090923;13、代步车费用险:B10G01F11090923。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你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启用本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仅限委托人 利宝)(备 责任)[2015](主)6 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仅限委托人 利宝)(备 责任)[2015](主)6 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仅限委托人)(利宝)(备-责任)[2015](主)6号重要提示:请注意,这是一份索赔发生制保险合同。

因此,保险人只就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且在保险期间内通知保险人的索赔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本保险合同全文,包括所有定义,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以确定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险责任的确切范围。

建议被保险人征求其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意见,确保对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认识。

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符合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三条释义中“被保险人”定义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职业责任如被保险人因其在提供投保项目的职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过错或疏忽遭受索赔的,保险人将代被保险人支付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损害赔偿金。

第四条预付抗辩费用对于因本保险合同第三条或被保险人选择的扩展条款所保障的索赔发生的抗辩费用,保险人将负责赔偿。

保险人将在抗辩费用发生时、索赔最终解决之前支付该费用。

但是,若经确认某抗辩费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之内的,则被保险人须偿还保险人代为支付的抗辩费用。

抗辩费用赔偿适用免赔额的规定,并应被计算在赔偿限额内。

扩展条款第五条扩展条款适用保险人进一步同意承担扩展条款部分的保险责任。

扩展条款受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条件的约束。

第六条文件丢失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因为替换或恢复任何被销毁、毁坏、或努力寻找后证实丢失的文件而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将负责赔偿。

此类文件销毁、毁坏或丢失仅限于因被保险人提供投保项目的职业服务所导致,且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现并于保险期间内通知保险人。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文件销毁、毁坏或丢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文件的磨损或自然损耗;(二)因计算机病毒发生的文件丢失;或(三)文件的销毁、毁坏或丢失是因为或被指因为任何人员的行为、过错或疏忽导致,而该人员在文件销毁、毁损或丢失被首次发现时并非被保险机构的董事、合伙人或雇员。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职业责任保险(仅限委托人)附加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职业责任保险(仅限委托人)附加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职业责任保险 (仅限委托人)附加条款利宝备-责任 [2010]附303号1、仅由委托人索赔条件双方特此理解并一致同意,本保险合同仅对委托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承保,然而,双方同意如果委托人的保险人根据其在针对投保项目签署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享有的代位追偿权,以委托人的名义提出索赔的,则该索赔不在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依据可选扩展条款第十条“委托人赔偿责任”提出的索赔。

本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

2、投资表现保证责任免除双方特此理解并一致同意,对于因任何实际或被指存在的由被保险人出具的或代表被保险人作出的关于投资表现的保证或担保产生的,或由前述保证或担保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前述保证或担保相关的损害赔偿金、抗辩费用或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任何其他费用,保险人一概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

3、职业服务释义双方现予理解及同意,职业服务是指一个或多个下列服务:(a)按照所有建筑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设计,包括与设计相关的建议;(b)制图;(c)技术测算;(d)规格阐述;(e)项目管理;(f)建设管理;(g)可行性研究;(h)规划和时间流动管理;(i)工料测量;(j)测量;及(k)以上(a) 到 (j)相关的培训(注意:可根据需要删除或修改上述服务)上述服务同时需由以下人员或在以下人员监督下提供:(i) 合格(并注册)的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师或工程技术员;(ii) 其他提供根据已有行业规则由专业人员提供的专业服务的人员。

该上述人员为被保险人的员工或在被保险人监控下工作的人员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

职业服务并非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对以下建筑相关的活动的实施或监督,无论该活动为现场或场外,包括临时工程,装配,安装,维修,规划,时间流动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或劳资关系,以上这些活动的实施或监督通常是由建筑承包商进行。

本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端医疗保险条款.pdf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端医疗保险条款.pdf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端医疗保险条款C0000603251201912060012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年龄在0岁至80周岁(含)、首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被保险人为60周岁(不含)以上的,保险人不接受首次投保,只接受续保。

第三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一般医疗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导致其在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以下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1.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普通部(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并根据医嘱在门诊(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病房和国际医疗部)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上述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行业版.pdf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行业版.pdf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行业版)C0000603091201906050788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疾病身故团体保险条款.pdf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疾病身故团体保险条款.pdf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疾病身故团体保险条款C0000603261201907050172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符合保险单所载的年龄要求、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可为每一被保险人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按下列方式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企业信用报告_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二、股东信息 .......................................................................................................................................................13 三、对外投资信息...............................................................................................................................................13 四、企业年报 .......................................................................................................................................................13 五、重点关注 .......................................................................................................................................................15
5.1 被执行人 ....................................................................................................................................................15 5.2 失信信息 ....................................................................................................................................................15 5.3 裁判文书 ....................................................................................................................................................15 5.4 法院公告 ....................................................................................................................................................18 5.5 行政处罚 ....................................................................................................................................................20 5.6 严重违法 ....................................................................................................................................................21 5.7 股权出质 ....................................................................................................................................................21 5.8 动产抵押 ....................................................................................................................................................21 5.9 开庭公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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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信审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2015](主)32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依法设立的信审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信用征集、评定、信用管理服务过程中,因对信用征集、评定、信用管理职责的疏忽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委托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且基于被保险人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信用审核委托服务合同或协议,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四)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与委托人欺诈、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的行为所导致委托人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委托行为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保险合同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或该委托行为本身不合法;(七)委托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借款人的资料或信息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等情形。

第五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按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按比例计算赔偿额之外的其他损失;(三)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率第六条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为被保险人每次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对本次索赔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累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人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中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尽职尽责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对保险人提出的减小或控制经营风险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或督促被保险人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委托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委托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四)损失清单;(五)被保险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文件;(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委托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委托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金额,在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此项费用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的10%。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索赔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费用或责任进行赔偿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责按保险责任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或仲裁、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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