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薪酬、福利、劳动防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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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薪酬、福利、劳动防护的规定

一、制定目的

建立适应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体现员工贡献价值、能够有效激励员工的薪酬福利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三、薪酬福利内容

(一)本制度所指薪酬福利包括

1、按月发给员工的基本工资;

2、根据员工个人工作业绩考评结果发放的绩效奖金;

3、根据公司业绩和员工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发放的年度奖金;

4、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二)职责分工

1、总经理

(1)审核、决定薪酬结构的局部调整;审核、决定内部年度奖金分配方案;审核、决定部门经理的绩效奖金和年度奖金系数;

(2)核准月度薪酬总表及明细表、总额范围内的各项单项福利费明细表、新入司员工的薪酬、总监以下员工的薪酬调整等。

2、人力资源部门

(1)是负责公司薪酬福利工作的唯一部门,负责拟订公司的薪酬福利制度的流程;

(2)进行薪酬调查、内部薪酬分析,提出有关薪酬总额、薪酬结构、薪酬等级、薪酬水平调整的建议报总经理;

(3)根据公司业绩、各部门业绩提出年度奖金分配、绩效奖金的系数等级调整等建议报总经理审批;

(4)根据新入职员工情况,与用人部门协商提出薪酬建议,根据主管领导及用人部门建议对在岗员工提出薪酬调整建议报总经理审批;

(5)按时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度奖金;缴纳公司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发放其他单项奖金、补充福利;代扣代缴员工薪酬的有关税款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6)按照员工关系管理制度,进行有关薪酬沟通工作。

(三)薪酬管理原则

1、内部公平性原则:员工的薪酬水平与其所在岗位的市场价值、对公司的重要性保持一致;同一等级岗位的员工,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基数应在同一薪酬等级内;

2、奖优罚劣原则:员工的绩效奖金、年度奖金、单项奖金以及有关福利与其绩效情况挂钩,多劳多得,与年龄、学历、工龄、本单位职龄不得具有直接联系;

3、结构简单化原则:公司的工资结构坚持简化原则,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和年度奖金,不再增加其他与工作业绩无关的工资科目;

4、薪酬保密原则:公司的薪酬总额、员工薪酬结构、薪酬水平为公司核心机密,员工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处泄露,也不得打听其他同事的薪酬、不得告知其他人员了解自己的薪酬情况。

(四)发薪、起薪、调薪、停薪

1、公司执行下发薪制。每月日前由人力资源部编制薪酬报表提交总经理审批,

日发放上月薪酬,遇节假日和休息日提前发放。其中基本工资为按月发放,绩效奖金为依据绩效考评结果核定系数后在下月或下季度按月发放;

2、人力资源部为每位员工代办工资卡,薪酬发到工资卡内。每月前向每位员工发放薪酬单或电子邮件,详细说明各项项目发放数目及代扣代缴项目和数目;

3、新员工自入司之日起起薪,其基本工资折算办法为:基本工资/ *实际在岗工作日天数,绩效奖金折算办法与此相同;

4、新员工试用期薪酬应在本岗位薪酬标准内就低确定,为将来调薪激励预留空间。应届毕业生按照公司统一标准核定,公司每年确定统一的应届毕业生薪酬标准。新员工转正后可以参照相近资历、能力水平员工的岗位级别调整薪酬,也可以不予调整薪酬。因公司统一调整薪酬标准的,自公司公布的调薪日起调整薪酬;

5、员工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停薪。员工与公司之间有培训协议需要赔款、其他欠款、可能存在遗留问题的,自提出离职起,用人部门需通知人力资源部冻结其薪资、福利,结算欠款后方可生效;

6、员工起薪、停薪均以信息系统中的劳动合同日期为准,可不再另行通知。员工调薪、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的员工起薪、停薪均需由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填写薪酬变动通知单报批备查。

四、公司的劳动防护制度

(一)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GB 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三)员工应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到“三会”:会检查防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防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防护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

(四)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五)按照公司常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有: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焊接眼面防护具、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电绝缘鞋、安全带等。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定期定量发放,工作服制作要统一式样,适用公司工程施工特点,质量必须达标;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工作时间和休息;

(七)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八)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时,依照国家规定及时进行登记、报告、调查和处理。五、附则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悖之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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