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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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_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_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2022 现行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主席令第46 号2022 年4 月22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 号2022 年8 月31 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2003 年11 月12 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41 号2022 年2 月25 日5、建造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 号公约2001 年10 月27 日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2 号2、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 号3、关于开展建造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 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22]248 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3183 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22]5 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 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22]20 号三、安全技术1、建造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 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 号2000 年8 月21 日3、建造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造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 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 号2022 年6 月14 日5、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2]87 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22]254 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2004 年1 月7 日2、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 号2004 年6 月29 日3、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22]121号4、建造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 号5、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2]91 号6、建造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22]75 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 号令2022 年5 月24 日五、建造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2022 年1 月14 日修改2、建造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2022 年1 月8 日3、建造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22]76 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 号2022 年10 月28 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2022 年7 月17 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22 年7 月17 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 号2022 年7 月17 日5、民用建造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2]46 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8 号2022 年1 月19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 号2004 年12 月29 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 号2022 年2 月28 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22]223 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 号2022 年5 月29 日九、安全费用1、建造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2]369 号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6 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 号2022 年8 月27 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 号2001 年10 月27 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2022 年10 月20 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 号2022 年12 月28 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 号2022 年9 月3 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 号2022 年4 月24 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 号2022 年7 月8 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 号2022 年12 月31 日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2022 年12 月8 日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 号2022 年4 月27 日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 号2022 年4 月27 日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号2005 年7 月8 日13、建造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22]255 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20221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22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 8010-202217、建造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6-2022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2022 年3 月28 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 号2022 年9 月1 日修订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 号2022 年12 月22 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 号2022 年3 月20 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号2022 年5 月27 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造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22]257 号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2001 年4 月21 日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22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 号2022 年8 月30 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22]62 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2022 年9 月25 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2022 年11 月9 日3、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 号2022 年1 月16 日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222、建造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2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22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22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造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22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造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224、建造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225、建造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2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造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22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2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223、施工现场暂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22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造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建造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22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22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225、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22五、脚手架1、建造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222、建造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223、建造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224、建造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225、建造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22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22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22六、模板1、建造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22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22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22七、建造机械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22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223、建造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22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 187-2022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7015-2022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22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2211、建造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 14-015-2002 12、建造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22 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22 14、钢丝绳夹GB/T 5976-2022 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22 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 17、起重机械危(wei)险部位与标志GB 15052-94 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22 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 、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22 20、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 21、建造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22 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22 八、危(wei)险作业1、建造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 2、缺氧危(wei)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22 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4、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22 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22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wei)险源辨识GB 18218-2022 7、常用危(wei)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 1995 8、生产过程危(wei)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22 9、建造涂装安全通则AQ 5210-2022 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22 2、安全带GB 6095- 2022 3、安全带测试方法GB/T 6096-2022 4、安全帽GB2811-2022 5、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2022 6、建造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22 7、坠落防护安全绳GB 24543-2022 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 2022 6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22 10、建造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22 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22 12、安全色GB 2893-2022 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2 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造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22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 266-2022 十二、暂时建造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暂时建造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22 2、建造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2022 十三、建材物流1、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AQ 4246-2022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第一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1.1 教学目标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体系结构。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

1.2 教学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定义和范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及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1.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体系结构。

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深入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开展小组讨论,探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

1.4 教学评估进行课堂测试,评估学生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体系结构的理解程度。

学生提交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掌握情况。

组织小组汇报,评估学生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的理解程度。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2.1 教学目标掌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理解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分析法律法规在实际建设工程中的运用和执行。

2.2 教学内容讲解《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分析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通过案例分析,讲解法律法规在实际建设工程中的运用和执行。

2.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详细讲解《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利用案例分析,使学生深入理解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开展小组讨论,探讨法律法规在实际建设工程中的运用和执行。

2.4 教学评估进行课堂测试,评估学生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的掌握程度。

学生提交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的掌握情况。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在生活中,建筑生产是最需要安全的工作之一,在电视上也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建筑工程事故,因此,在法律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环节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章作业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做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设备和工具,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建设工程法律与法规大作以下危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

建设工程法律与法规大作以下危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

建设工程法律与法规大作以下危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业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篇)

建筑业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建筑业工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依法治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工程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建筑业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逐级负责制。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电气、机械、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环境、施工设备、施工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筑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文件编号:12746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颁布日期:20031124实施日期:20040201颁布单位:国务院第壹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壹月二十四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于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建设工程法规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建设法规》课件
22
第一节 概述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概念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是指建筑生
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 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 造成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建设法规》课件
2007年11月19日中午1时左右,武汉天兴洲 大桥铁路南岸引桥工地突发事故,5名工人在 作业时,浇筑用的模板突然倒塌,5人坠入旁 边的水坑中,造成1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 据悉,事故原因是螺丝没有固定好。(长江商 报)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实施)
《建设法规》课件
5
第一节 概述
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 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建设法规》课件
5
第一节 概述
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企业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作业。
❖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
《建设法规》课件
21
1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续2)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 术人员要对施工人员交底,签字确认。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法规》课件
23
2004年5月12日,河南省安阳 市发生一起特大烟囱上料外井 架倒塌事故,造成21名施工人 员死亡、10人受伤。
1
第二节 施工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ppt课件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ppt课件
探讨了技术进步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影响,如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应用,将进一步提 高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效率和水平。
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
强调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性,呼吁工程建设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 管理法规,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秩序。
某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例
案例概述
未履行的职责
某监理单位在监督某工地施工过程中,未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 故。
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和 纠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
案例分析
相关部门对该监理单位进行了处罚,并要 求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事故的发生。
02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
包括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转岗和复工安全教
育培训等,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如讲座、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
03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概述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工程建设现场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 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事故报告要求和程序
明确事故报告的要求和程序,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地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
事故调查和处理
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并跟踪整改情况。同时,应建立事故档案,对事故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03 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 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实施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实施需要依靠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需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社 会需要加强监督和舆论监督,促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02
安全培训制度: 对员工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03
安全检查制度: 定期进行安全 生产检查,发 现隐患及时整 改
04
事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发生 事故后及时报 告,并按照规 定进行调查和 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
1
监督主体:政 府、企业、社 会组织等
2
3
监督内容:安 全生产法律法 规的实施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情况等

2
法律法规修订的依据:法律法规的修 订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和规范等
3
法律法规修订的程序:法律法规的修订 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征求意见、
专家论证、审议、公布等
4
法律法规修订的影响:法律法规的修订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的指 导意义,能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法规实施:各级政府、企业、个 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分类
法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等
行政法规:《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管理 办法》等
地方性法规:各 省、自治区、直 辖市制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法规
标准规范:《建 筑施工安全技术 统一规范》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 作,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政府: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督企业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
01
安全生产责任 制:明确企业、 部门和个人的 安全生产责任
谢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法规PPT课件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法规PPT课件
第7章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
添加副标题
01
02
一、安全生产的概念
7.1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1、建筑行业产生安全事故的原因 建筑生产的产品固定但人员流动性大,生产过程中多为露天作业、高处作业,施工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因而生产规律性差,事故隐患多。 建筑业每年因工死亡率为万分之三
采矿业第一
建筑工程返修及损害赔偿危险房屋的返修责任:新建、扩建、改造后的房屋鉴定为危房的。历史遗留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
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3、建设工程质量的验评制度: 国家对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具备竣工条件。工程质量经有关监督机构核定符合要求。具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材料具有进场试验报告。已签署工程保证书
2017
建设工程质量的奖励制度:
01
2018
国家对建设工程实行优秀工程奖励制度:
02
2019
建设工程鲁班奖
03
2020
国家优质工程奖
04
2021
优秀工程勘察奖
05
2022
优秀工程设计奖
06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委托监理的责任。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遵守国家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责任。提供资料组织验收的责任。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遵守职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保证质量体系的责任。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技术交底与事故处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指在建设工程全过程中,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要求,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保障工程施工、运营、维护环节的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的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防范和排除各种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和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进度,编制详细的安全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参建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件和事故隐患。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防护装备,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工艺流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和排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工地的安全状况,并及时整改。

第四章监理单位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专职监理员,负责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5年1月14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4号《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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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 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①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②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 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 续: ①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②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③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④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 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二)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是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 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在对项目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 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 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 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特点
(一)安全生产管理涉及面广、涉及单位多
由于建设工程规模大,生产工艺复杂、工序多,在建造过程中流动作业 多,高处作业多,作业位置多变,遇到不确定因素多,所以,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涉及范围大,控制面广。
(二)安全生产管理动态性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件性,使得每项工程所处的条件不同,所面临 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也会有所改变。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 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提交安全技能的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 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 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节 建设活动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 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 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 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 措施的资料。
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 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 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 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 规章制度的核心。 (二)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原则
“三同时”原则是指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建设工厂项目, 必须符合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和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及设施应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确保项目投产后 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四)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在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和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 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预防 措施不放ຫໍສະໝຸດ ,事故责任者和责任领导不处理不放过。
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幻灯片 3
第二节 建设活动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幻灯片 8
第三节 建设工程事故处理 幻灯片 16
第一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 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具体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建设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对自己在从事 建设活动过程中为安全生产所进行的自身管理。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所进 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又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设计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
(三)安全生产管理的交叉性
建设工程项目是开放系统,受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影响很大,安全生 产管理需要把工程系统和环境系统及社会系统相结合,体现了明显的交叉 性特点。
(四)安全生产管理的严谨性
安全状态具有触发性,安全管理措施必须严谨,一旦失控,就会造成 损失和伤害。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治群防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将建筑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放到第一位,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人身安全,充分体现了 “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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