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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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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3.物权--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成立并存的、具有不相容性的数个物权。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2024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2024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大一物权法知识点

大一物权法知识点

大一物权法知识点一、物权法的概述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法律关系的规范。

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平等、公平和保护。

二、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经国家赋予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指土地、房屋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物权;动产指一切可以移动的物品。

四、物权的内容1. 占有:包括直接物理控制和自主权力。

2. 使用:指合法占有者对物品的使用、利用和收益。

3. 收益:指物品所能取得的经济效益。

4. 处分:指合法占有者对物品的转让、抵押、担保等行为。

五、物权的取得与转移1. 物权的取得:包括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

法定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物权,如继承、判决等;契约取得是指通过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获得物权。

2. 物权的转移:物权的转移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继承、法律规定等方式实现,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六、物权的保护1. 执行力保护:当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执行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公示保护:为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安全,可以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确保物权的优先性和真实性。

3. 合同保护: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明确物权的归属、使用方式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七、物权的限制1. 公共利益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限制对某些物品的占有和使用,如土地、水源等。

2. 法律约束限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物品的占有和使用的限制,需要遵守相关法规。

3. 权利人协议限制:权利人可以通过协议对物品的使用、处分等行为进行限制。

八、物权法的保障措施为了保护物权的权利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公示制度、登记制度、执行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操作机制。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2024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2024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常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涉及到物权法的相关知识时,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要点是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安全的关键。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概述,以帮助读者对物权法有更全面的理解。

正文: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 物权法的定义和范围2.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区别和联系3. 物权法的主体和客体4. 物权法的法律性质和规范作用5. 物权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二、物权的取得和转移1. 不动产和动产的取得方式2. 以合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权的要件3. 动产的转移和交付4. 非法占有与物权的取得5. 物权的继承和赠与三、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 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制度2. 物权的确权和争议解决方式3. 物权债权的权益平衡原则4. 物权的负担与利益平衡5. 物权的行使和滥用禁止四、物权的限制和收回1.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收回2. 财产征用的程序和补偿原则3. 财产保全和查封的程序4. 物权的抵押和担保5. 物权的强制保全和执行五、物权的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1. 物权法的改革和完善2. 国际物权法的趋势和影响3. 物权法与技术发展的关系4. 法律人格与物权法的问题5. 物权法的应用与案例分析总结:通过对物权法知识点的汇总和阐述,我们了解到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和转移、物权的保护与限制、物权的限制和收回以及物权的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等重要内容。

对于面临物权法问题的个人和组织来说,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点不仅能保护自身的权益,还能在遇到法律争议时更好地应对和解决问题。

希望本文对读者有所帮助,促进法律常识的普及和应用。

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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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

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重点

物权法重点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指以实现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动产抵押权、留置权。

4,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性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者预防妨害,有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权利。

(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危险)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的完满状态在受到侵害时在物权请求权以外的物权保护方式,此主要表现为物权人之物被他人占有时的物权保护方式。

5,物权的保护:主要指物权权利人在正常行使其物权时受到他人的不法妨害或物权人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物权人得排除侵害或妨害的请求权,以保障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实现。

物权确认请求权:主要指不同法律主体对于某一特定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发生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物权的请求权。

6,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分为登记要件模式(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和登记对抗模式。

7,现实交付: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现实管领支配(占有)移转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指在动产物权让与时,受让人已经占有让与动产,此时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该交付即已完成。

指示交付:又称为返还请求权让与,指动产物权让与时,该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

此种方式与占有改定相同,也不适用于动产质权。

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让与时,当事人约定出让人仍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作为间接占有人获得动产所有权。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 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 概念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如担保物权)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 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方式不同管辖权属不同 公示方法不同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国家享有先占权 用益物权大多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 (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人取得; 有约定的从约定。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考点1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2:物权的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1、物权的确认物权的确认,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

2、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只能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等物权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行使。

包括: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的权利。

3)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预防请求权。

3、债法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指侵害物权所导致侵权责任的适用,采用金钱的方法赔偿损害。

适用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侵权法的要件: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则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考点3: 物权的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1)公示生效主义: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1)动产抵押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机动交通工具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包括:判决、裁决、征收、继承、建造法律后果: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考点4: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注意: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NO.1. 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NO.2. 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NO.3 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4 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5 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6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物权法是指规定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其中人指拥有和使用物品的个体或群体,物指具体的物品或无体物品。

物权法涵盖了个人、团体、政府等各种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物权法的重点归纳:一、物权的权利属性物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拥有权是指占有物品并有支配权,使用权是指占有物品并有使用权,处分权是指对物品的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权利。

物权的三个权利属性是不可分割的,但可以分开行使,例如可以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但仍保留拥有权和处分权。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独占、捡得、制造、出土)和衍生取得(依法取得、依约取得、依违法取得)。

其中,依法取得包括买卖、遗赠、赠与、承受债务等方式,是最广泛的取得方式。

衍生取得可能存在法律纠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三、物权的保护法律规定,物权所有人有权利要求其他人保护其物品,不得干涉其占有、使用、处分权利。

同时,物权所有人也有义务保护自己的物品,防止他人侵犯。

对于侵权行为,物权所有人可以要求返还、补偿、恢复原状等,还可以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四、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公共利益、他人的利益和自然条件等方面。

例如政府可以基于公共利益限制物品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利;他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建立抵押权、担保权等,限制物品的处分权利;自然条件如土地、山林等资源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制约条件。

物权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支持。

当物权受到侵犯或有可能被侵犯时,物权所有人可以要求法院对其物品进行保全。

保全的种类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指对物品本身进行保护;行为保全指防止他人继续侵害物权;证据保全指保护证据,以利于后续维权。

保全是物权的重要保障,帮助物权所有人维护其权益。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物权的取得1.通过占有取得物权占有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也是最主要的方式。

占有是指行使物权人对一定对象实际支配、使用和收益的行为。

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类型的物。

2.通过依法取得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通过依法取得物权的方式,如通过无偿赠与、继承、通过对保留物的基础交易等方式。

3.通过侵占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当一个人的物权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侵占侵权人的物权。

二、物权的行使和保护1.物权的行使对于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了所有权的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等。

所有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用益物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等;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进行担保等。

2.物权的保护在物权的保护方面,主要包括了物权的侵权行为处理,物权的保全,物权的排除干扰,物权的恢复和物权的追索等。

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或者进行调解等方式进行保护。

三、物权的转让1.移转和消灭物权的转让主要包括了移转和消灭两种情况。

移转是指权利人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消灭是指权利人的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被取消。

2.依法转让在法律上规定了通过出售、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来实现物权的转让。

在进行转让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规定和条件,否则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四、物权的限制和其他规定1.物权的限制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了对物权的限制在时限上,限制在空间上,限制在数量上等。

此外,还对于对事物上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如国家对一些特殊的物品进行了国家所有制的规定。

2.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的设立和变动是指权利人对物权利益进行设立和变动的法律行为。

在这方面,物权法规定了一些设立和变动的规定。

如对于物权利益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物权利益的变动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

3.物权的保留和担保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对物权的保留和担保。

对于物权的保留是指权利人对其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保留的行为。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的物的绝对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物权法是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利的法律,是用以保护和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1. 物权的构成要素物权的构成要素包括权利主体、物、物权。

权利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主体,即拥有物权的主体。

物是指客体,是物权的客观内容。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于物名下享有的绝对支配和利用权利。

2.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指在权利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使用是指对物进行合理的利用和支配的权利,收益是指权利主体因为物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处分是指将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其内容和方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最充分、最完备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其他物权的基础。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所有权范围内对物进行合理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使用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将债务人的债权或他人的债务作为担保,以债务人的物权入股为担保主张的一种物权。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包括依法依约、继承和侵占等。

依法依约是指通过依法合同的方式取得物权,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物权,侵占则是指通过侵占他人财产的方式取得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主要的形式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契约等。

四、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行使物权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对于物权进行支配和利用的过程,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权利主体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对于物权进行保护和维护的行为,包括依法保护和自我保护。

依法保护是指通过法律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起诉、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自我保护是指通过自己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围堵、抗议等方式进行维权。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关系。

物权法对于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们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佃权、借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的债务人财产上的权利,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履行。

4. 依法设立的其他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其他特殊的物权,例如典礼物权、失业保障金物权等。

三、物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合法的物:物权必须是合法的、可以占有的物体,不能是违法的物或者是无主的物。

2.合法的主体:物权的设立必须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行使。

3. 符合法定的形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某些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不动产的转让需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四、物权的变更和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变更和转让需经过以下程序:1. 协议达成:物权的变更和转让一般需要双方达成书面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符合法定的形式:变更和转让的物权需要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例如房地产的转让需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3. 物权的交付:物权的变更和转让还需要进行相应的物权交付,确保受让人能够有效地占有和支配该物。

五、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对于保障物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 禁止侵占: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的物权,侵占物权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2. 保护所有者的权益:物权法保护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

3. 信义原则:物权法强调了当事人的信义原则,保护他人的善意取得物权。

4. 担保物权的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权来保障债权的履行。

物权法知识点2024

物权法知识点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物权的保护方式及效力1.登记制度物权登记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登记的区别与联系登记不抵押效力和抵押效力的含义和区别不动产登记办理的程序和要求2.占有占有的概念及其作用占有的要件和种类不正当占有和善意占有的区别占有权的保护和维护3.使用与收益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概念和特点使用与收益权的取得和消灭条件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保护措施使用与收益权的限制和约束4.质权质权概念及其主要特点质权的种类和效力质权设立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质权的保护和限制5.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与联系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条件担保物权的保护和实现方式二、物权的限制和约束1.接待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范围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物权的限制和约束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依据2.人身权利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人身权利与物权之间的关系人身权利对物权的限制和约束人身权利的保护措施和途径3.法律对物权的调整物权法对物权的规定和调整法律对财产权益的限制和约束法律对物权的保护和维护措施法律对物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4.技术对物权的影响技术对物权产生的变革和挑战技术对物权的保护和限制措施技术对物权的创新和发展5.国际物权法的发展与趋势国际物权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国际物权法的发展历程和趋势国际物权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互动国际物权法的实践与前景展望总结:本文全面介绍了物权法的相关知识点,从物权的保护方式及效力、物权的限制和约束以及物权的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物权法是维护和规范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深入理解和熟练运用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对读者对物权法的理解和应用提供帮助,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添附,是指将数个由不同人所有的物结合而成一物(合成物或混合物),或者所有人以外的人将原物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的法律事实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4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6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定限物权。

7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需要相邻各方给以便利和接受限制,法律为调和此种冲突以谋求相邻各方之间的共同利益而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8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或者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9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对他人的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10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11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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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在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34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担保法》75条: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质权的客体。

物权的特征:对世权、绝对权、支配权、排他性权利(这都是与债权相比较而言的)。

例:下列对物权表述不正确的是()A。

物权是绝对权B。

物权是对世权C。

物权是对人权D。

物权是支配权C。

物权是对人权说法不正确,对人权是债权的特征而不是物权的特征。

答案:C.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以后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效力分为:共同效力和特有效力。

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的物权都具有的效力。

特有效力是指某一类物权具有的效力。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共同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

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相抵触的物权。

优先效力,主要是针对物权和债权而言的,一般来讲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无论物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行使追及权,当然追及权也是有限制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例: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权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的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不仅要考虑到《破产法》的规定,还要考虑到我国的现行司法政策和国家的经济政策。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那么这个财产就不能进入破产财产,这种情况下享有别除权。

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也不能进入破产债权,但是按照我国现行的经济政策和司法实践会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某国有企业在一土地上设有抵押债权,为银行债务设定担保,但是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所得仍然应当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安排职工的相关费用,而不是用拍卖所得首先用于偿还银行所担保的债权。

这就是我们的司法政策问题,现在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要适用我国的政策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因为这里涉及到人权高于物权的问题。

就本题而言,它所讲的是破产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本身就不进入破产财产,从这方面讲,也应当首先偿还工人的工资.答案:A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具体而言,物权的优先效力首先是指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

物权优于债权。

比如,甲有一块表借给乙,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丙,但是手表没有交付,甲知道了就要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丙请求乙交付手表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支持甲的请求。

因为甲享有物权,乙享有的是合同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所以应当优先维护甲的利益。

但是物权优于债权也有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2)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工人的工资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主要是国有企业而言的)。

(3)依据《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等,优先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

这里的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债权,但是法律规定它一种特殊的优先性,在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维护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例: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当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A。

错。

甲与乙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但它只是一个合同债权,甲对玉器仍享有所有权,并且甲与丙购买玉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有效。

B错,因为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合同即时成立并且生效,该合同不是特殊买卖合同,不存在以交付才生效问题.C错,此时丙已经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对,乙甲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甲负有交付玉器的合同义务,因为玉器已被丙买走,这形成事后履行不能,可以免除甲的履行义务,但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答案:D。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即物权的追及权,是指不论所有权还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例:甲以自有的一批布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等记。

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卖给丙,并以交付货款完毕。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

乙与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B.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的所有权C。

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D.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A对,布匹可以作为抵押物,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B错,丙以合同取得布的所有权。

C错,丙是善意第三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没有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AD.例:甲有三间房抵押给了乙,抵押期间他没有告知抵押权人乙,也没有告知买受人丙房子已经设抵押权,将房子卖给丙,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此时,抵押权到期,乙可以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乙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丙的所有权成立在后,根据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所以抵押权人乙可以行使抵押权。

五、物权请求权应明确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掌握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1)物权请求权是以恢复物权的完美状态为目的的,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一种防御性权利,(2)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是一种从属性内容,物权请求权不能表达而债权请求权能够表达;(3)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证明相对人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即可;而在债权请求权中,债权人一般应对债务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1)确认物权的请求权(2)返还原物的请求权(3)排除妨碍的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5)消除危险请求权。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是针对人身权而言,不是物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往往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例:下列请求权中,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A.损害赔偿请求权B.消除危险请求权C。

返还原物请求权D。

确认父子关系请求权A是债权请求权,D是身份权请求权.答案BC.六、物权的变动应掌握哪些物权的变动应予登记:不动产物权如房屋,还有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掌握登记生效的物权和登记对抗的物权,生效效力是指如果不进行登记就不发生权利的变动,对抗效力是指不登记权利的变动是发生的,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发生生效效力的物权登记有:房屋、机动车;发生对抗效力的物权登记有:船舶、航空器。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是交付。

交付的方式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指示交付、象征交付等.简易交付是指甲将物品从自己的手中交到乙的手里,简易交付的完成按照交易惯例处理.在书店买书,你在付款后,将发票交给当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书交给你的时候,交付完成.在银行存钱,你填好存款单,将存款单和钱递进窗口,银行工作人员确认后,交付完成。

占有改定是指在买卖情况下,出卖人因为某种原因在所有权转移后,要继续占有该物.例:甲将手表卖给乙,约定15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表。

15日六点乙前来交钱,但是甲说,表我还戴着,后几天给你。

此时交付完成,后几天给你就是占有改定。

拟制交付主要针对提单买卖、仓单买卖,以提单、仓单交付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物品在第三人手中,买者根据卖者的意思指示第三人交付,指示交付的完成要按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交付有明确的时间,但买受人没到,此种情况下,以指示时间作为交付完成的时间。

象征交付是交钥匙的问题。

例:甲将自己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一个月,乙表示应允.乙取得该书所有权的方法为()A.简易交付B。

占有改定C。

指示交付D。

拟制交付答案B。

七、物权法定原则应明确物权的内容、物权的种类、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公示方法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当事人自由创设的,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但是符合其他民事法律相应规定的,发生其他民事法律效力.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A。

物权种类法定B。

物权内容法定C。

物权效力法定D。

物权公示方式法定答案:ABCD。

物权法定的原因是:物权的内容往往同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紧密联系,所以物权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八、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自物权、完全物权、无期限物权,它具有弹力性和回归力的物权。

所有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同时所有权人负有容忍的义务例:土地所有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排他的支配权,下列行为中,所有权人依法不得请求排除的有()A.地铁公司在地下开凿地铁隧道B.电力公司在地上架设输电线路C。

电信公司在地下铺设通信光缆D。

航空公司在地上通航飞机这里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抵触,如果造成的震动损害房屋地基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要求排除妨碍。

答案ABCD。

九、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就是原始取得。

其方式有:生产、取得原物的孳息、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国家和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添附.例:下列各项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是()A。

叔叔送给今年刚满七岁的小明一辆自行车作为生日礼物B.小张继承哥哥的一处房子C。

小陈的五万元存款共得利息一千元D。

10岁的小高把爸爸给买的铅笔刀送给小朋友A错,因为小明取得自行车是基于叔叔的意志,所以传来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B错,这也是传来取得。

C对,这是孳息取得,属于原始取得。

D错,小高的行为是有效行为,小朋友取得铅笔刀是基于小高的意志,因此这是传来取得。

答案:C。

十、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掌握三句话:(1)当事人对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发生转移(2)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发生所有权转移,这主要针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3)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所以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之一。

例: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日期是1999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货款时才转移”。

乙公司在1999年3月5日支付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于3月10日将钢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接受钢材,并于3月15日付清剩余的货款。

这批钢材所有权转移时间是()A.3月1日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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