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物权法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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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在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34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担保法》75条: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质权的客体。物权的特征:对世权、绝对权、支配权、排他性权利(这都是与债权相比较而言的)。

例:下列对物权表述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

D。物权是支配权

C。物权是对人权说法不正确,对人权是债权的特征而不是物权的特征。答案:C.

二、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以后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效力分为:共同效力和特有效力。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的物权都具有的效力。特有效力是指某一类物权具有的效力。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共同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相抵触的物权。优先效力,主要是针对物权和债权而言的,一般来讲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追及效力,是指无论物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行使追及权,当然追及权也是有限制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例: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权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不仅要考虑到《破产法》的规定,还要考虑到我国的现行司法政策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那么这个财产就不能进入破产财产,这种情况下享有别除权。

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也不能进入破产债权,但是按照我国现行的经济政策和司法实践会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某国有企业在一土地上设有抵押债权,为银行债务设定担保,但是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所得仍然应当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安排职工的相关费用,而不是用拍卖所得首先用于偿还银行所担保的债权。这就是我们的司法政策问题,现在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要适用我国的政策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因为这里涉及到人权高于物权的问题。就本题而言,它所讲的是破产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本身就不进入破产财产,从这方面讲,也应当首先偿还工人的工资.答案:A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具体而言,物权的优先效力首先是指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优于债权。比如,甲有一块表借给乙,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丙,但是手表没有交付,甲知道了就要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丙请求乙交付手表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支持甲的请求。因为甲享有物权,乙享有的是合同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所以应当优先维护甲的利益。

但是物权优于债权也有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2)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工人的工资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主要是国有企业而言的)。(3)依据《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等,优先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这里的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债权,但是法律规定它一种特殊的优先性,在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维护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

例: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当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A。错。甲与乙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但它只是一个合同债权,甲对玉器仍享有所有权,并且甲与丙购买玉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有效。B错,因为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合同即时成立并且生效,该合同不是特殊买卖合同,不存在以交付才生效问题.C错,此时丙已经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对,乙甲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甲负有交付玉器的合同义务,因为玉器已被丙买走,这形成事后履行不能,可以免除甲的履行义务,但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答案:D。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即物权的追及权,是指不论所有权还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例:甲以自有的一批布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等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卖给丙,并以交付货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与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的所有权

C。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D.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A对,布匹可以作为抵押物,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B错,丙以合同取得布的所有权。C错,丙是善意第三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没有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答案AD.

例:甲有三间房抵押给了乙,抵押期间他没有告知抵押权人乙,也没有告知买受人丙房子已经设抵押权,将房子卖给丙,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抵押权到期,乙可以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乙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丙的所有权成立在后,根据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所以抵押权人乙可以行使抵押权。

五、物权请求权

应明确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掌握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1)物权请求权是以恢复物权的完美状态为目的的,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一种防御性权利,(2)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是一种从属性内容,物权请求权不能表达而债权请求权能够表达;(3)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证明相对人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即可;而在债权请求权中,债权人一般应对债务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1)确认物权的请求权(2)返还原物的请求权(3)排除妨碍的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5)消除危险请求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是针对人身权而言,不是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往往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例:下列请求权中,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

A.损害赔偿请求权

B.消除危险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

D。确认父子关系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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