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模版
股权质押协议样板(质权人为银行)
股权质押协议样板(质权人为银行)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股权质押协议样板甲方(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为明确双方当事人之权利义务,特就甲方持有或将来持有的(股票名称)、(股票代码)股权(以下简称“质权”)的数额及其享有的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被质押股权1、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承诺向乙方质押其持有的(股票名称)、(股票代码)的股权。
甲方用以质押的股权总比例为(质押比例%)。
第二条保证及陈述1、甲方保证其持有的被质押股权属实并合法;2、甲方保证质权的数额、比例及质押的对象没有任何未经披露的担保、畸高的成本或其他负担;3、甲方保证其对被质押股权系无限制的、有效及完全的权利;4、甲方保证未对被质押股权有过出售、转让、担保、抵押之行为;5、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质权系新近设定,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权利主张和申请;第三条质押的标的1、被质押权益:(股票名称)、(股票代码)的股权;2、股权的初始价值:(金额)人民币(大写);3、股权的质押比率:(质押比例%);4、质押起始日期:(日期);第四条保管股权证书1、甲方有义务将质权证券划扣给乙方保存并不得转让或转交他人,必须将质押股权证券在银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其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违约条款1、甲方未按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发生逾期还款、提前还款、代偿、违约等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可处置其所担保的质权。
第六条协议变更1、协议文件的效力在本协议项下有关内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第七条法律适用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争议解决1、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贷款人):(签字)乙方(质权人):(签字)签署日期:(日期)以上为股权质押协议样板,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并履行协议义务。
希望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共同合作,争取共同发展。
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受理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业务,防范本行相关业务风险,确保本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现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业务,是指出质人向本行申请结构化融资,以自有或者第三方提供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业务主要风险缓释措施,由本行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等合作机构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公司办理质押手续后为其解决融资需求所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为在中国大陆地区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包括限售流通股和非限售流通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所申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项下所指质权人,包括总行以及具体业务项下的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相关合作机构。
质物是指上市公司股权。
经办机构是指与本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该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与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包括金融同业部、资产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其它机构对接资金。
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在全行统一资金运作管理体系下,遵循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应优先开展本行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项目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质押股权的准入管理第七条质押股权所属上市公司要求:(一)所属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优良,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现金流稳定,具备一定核心竞争能力,所披露信息及时、准确、真实,无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因素。
(二)最近一年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包括自然人)无重大不利信息。
(三)上市公司管理层稳定,行业经验丰富,经营战略执行到位,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最近一年上市公司及主要管理层未受到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问责,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有效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和《XX商业银行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指本行股东作为出质人,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股权质押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第三条股权质押应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履行事前备案、董事会审议(如需)程序。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股权质押管理体系,规范股权质押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完善备案要素、风险评估和后续跟踪等管理措施。
第二章股权质押管理第五条本行股权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质押:(一)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向本行质押的;(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三)本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四)股份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股权处分权利的;(五)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六)涉及重复质押的;(七)按照监管要求出质前应向本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得质押的情形。
第六条股东办理本行股权质押后,其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
第七条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质押时间、质押股权数、质押期限、质权人、被质押股权涉诉、冻结、抵债、拍卖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商业银行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规范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行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股权,是指在x省内登记注册的非上市中小金融机构股权。
该股权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股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银行股权为质物,并按规定办妥登记手续后,由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中正常资金需要的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银票敞口、信用证敞口、保函敞口、进出口押汇。
出质人为提供股权的法人或自然人,质权人为接受股权质押的贷款人。
第四条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交易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各支行、机关直属单位(一)客户经理(含主办信贷直接责任人)负责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授信和用信的调查、贷后管理、贷款催收和资料归档;(二)主办信贷负责支行贷审组的会办组织,不是贷款直接责任人的负责相应权限B角调查;(三)机构负责人负责相应权限B角调查、授信和用信的审查;(四)经办网点综合柜员负责贷款的发放和款项的支付。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派驻会计主管负责放款审查。
第七条授信评审部负责权限内授信的审批。
第八条信贷管理部负责权限内用信的审批。
第九条其他有权人负责权限内授信和用信的审批。
第三章业务受理对象及条件第十条业务受理对象(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二)符合我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申请质押的股权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出质人对所质押的股权合法持有,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XX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的投资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类投资业务系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出质,作为业务主要风险缓释措施,由本行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为其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系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包括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办理的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为主要风险缓释措施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项下所指质权人包括本行各级经营机构,以及具体业务项下的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相关合作机构。
第二章融资人准入管理第六条本办法项下融资人以《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华融银发[2010]34号)有关规定为准入依据。
第七条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4]第256号)规定,本办法项下融资人不得为证券公司。
第三章质押股权准入管理第八条质押股权所属公司要求(一)所属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优良,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现金流稳定,具备一定的核心竞争能力,所披露信息及时、准确、真实、无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因素。
(二)最近一年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包括自然人)无重大不利信息。
(三)上市公司管理层稳定,行业经验丰富,经营战略执行到位,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最近一年上市公司及主要管理层未受到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问责,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公司谴责等。
(五)最近两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无其他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负面信息,所属公司股票不属于ST、*ST、S*ST、SST等分类。
(六)符合本行对质押股权所属公司的其它要求。
第九条质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应为出质人依法持有的股权,具体选择原则如下:(一)优先选择以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出质担保的业务,适度选择以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出质担保的业务。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为规范本行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他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他行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持有他行股权质押向本行申请融资的行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他行股权包含他行上市流通股权和他行非上市流通股权。
第三条他行股权质押融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备本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货币信贷政策;(三)符合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四)授信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五)最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六)本行授信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银行股权质押授信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资料;(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函;(四)股权所属银行盖章的上一年度已审计财务报告;(五)股权所属银行最近一次增资扩股的相关资料;(六)质押股权若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资料,同时还需提供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其所持股权发行人(行)国有股总额的50%的证明文件;(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质物及质率第六条本行接受质押的银行股权包括:(一)上市银行: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银行;(二)非上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三)城商行:经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城商行;(四)农商行。
银行股票质押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股票质押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开展,防范授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授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自己或第三方持有的,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国有股和法人股)设定质押,向本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流动资金授信。
前款规定的授信申请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本行为质权人,提供担保的股票为质押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辖机构办理股票质押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授信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必须以盈利为目的)或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客户申请股票质押授信应具备的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经主管机关或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即期年审通过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已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3个月以上,有正常的结算往来;(四)授信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授信用途须符合我行流动资金授信管理规定;(五)信用良好,在本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六)所质押的股票须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国有股和法人股),用于质押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第三章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股票质押率依据被质押股票质量、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财务和资信状况确定,最高不超过60%。
质押率=(贷款本金+敞口)/质押股票市值×100%,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第七条股东办理股权质押,需向本行提出申请,本行按照股权管理内部审核流程办理。本行审核完毕后,股东需按登记公司的业务细则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第八条股东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行申请办理股权质押,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需注明被质押的股份数、用途、质押权人等信息。
(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复印件、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合同文本(法人需加盖公章)。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总则为规范为规范为规范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本行本行本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提高服务投资者效率防控因股权质押股东股权质押管理提高服务投资者效率防控因股权质押股东股权质押管理提高服务投资者效率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引起的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引起的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质押管理的通知质押管理的通知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xxxxxx银行股份有银行股份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本行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行被质押的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
(三)本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主要股东系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银行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一、基本原则1. 信用为本原则:银行在开展股权质押信贷业务中,应坚持信用为本原则,加强对贷款主体的资信审查,把握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贷款安全和合法性。
2. 风险分散原则:银行应从风险角度出发,分散压力,科学设置贷款额度,拓宽贷款渠道,适度分散风险集中度,实现风险的有效控制。
3. 独立审查原则:银行应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资格,确保申请人具备合法股权,并按照程序独立审查,遵循审核标准和程序原则,防范内外勾结,保持审查独立性和公正性。
4. 相互合作原则:银行应与股权平台、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形成有效合作,管控风险,共同推进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5. 利益平衡原则:银行应从多方面考虑,平衡申请人、银行和其他参与方的利益,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维护银行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业务申请条件1. 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为中国大陆、港澳台及国际上注册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合法企业组织。
2. 申请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股东证券账户,拥有符合法规要求的股权、债券等投资品种,并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市场估值。
3. 申请人须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必要的合同及权属证明文件;质押股权和担保品需为市场流通股权和债券,并在交易所上市或挂牌,或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有效登记和备案。
4. 申请人需与银行自行或通过其指定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资质需经过审核,才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申请流程(一)业务申请1. 申请人通过银行、股权平台或担保公司等合作方渠道,向银行提出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申请。
2. 申请人需提供证明其对质押或担保股权或债券等投资品种的实际控制能力的文件,并提供授权合法代表人员进行业务办理及签署相关协议的批准文件。
(二)资产评估1. 银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业务流程,事先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质押股权等投资品种进行市场价值评估。
2. 评估机构提供的股权价值需要符合中国政府和证券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及监管标准。
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促进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司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以解决资金不足的一种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ⅩⅩ农商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各支行、营业部。
借款人是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章质押登记的前提条件第六条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的公司,其全部股权均已事先在托管机构办理托管登记手续,并遵守托管机构的相关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采取适当方式,明确股权质押以及限制股权变动等事项。
第八条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评估价值的50%;(根据股权实际情况设定质押率)单笔贷款的具体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确定。
第十条贷款期限: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以一年期限内短期贷款为主,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非上市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质押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浮动。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上调,随之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股权质押贷款时,可通过与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或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防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是指在我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A 股)公司的人民币流通股股权。
(二)证券公司应与我行以及出质人,签订股票质押监管协议,规定证券公司应积极协助我行办理、完善有关股票
质押、质押股票监管,以及解除质押卖出质押股票和以所得资金清偿我行授信的各项手续等。质押授信期间,未经我行书面同意,不得为出质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销户等影响质押或股票交易的一切手续。(签订上述协议时,协议文本须经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同意后使用)
2、信贷投向应符合我行年度信贷政策指引有关规定。
第五条用于质押的股权所有人应为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公司,且质押时需提供有权机构同意可以质押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第七条用于质押授信的上市公司股权应符合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主营业务突出、业绩优良并稳定增长、股票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6、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
7、因上市公司自身经营出现问题,进行重组、且重组后转入正常经营尚未超过两年的。
(三)原则上不接受限售股票质押。
(四)原则上不接受上市公司作为授信申请人,以第三方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授信。
第八条原则上我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权,合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全部A股流通股票的20 。
(四)我行和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出质人应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规定备齐股票质押登记材料(股票质押登记材料名录可参照附件二),我行应派专人与出质人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我行出具的《股票质押证明书》等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股权质押协议样板通用版(质权人为银行)
股权质押协议样板通用版(质权人为银行)一、背景和目的本股权质押协议(下称“本协议”)采用Markdown文本格式,并以质权人为银行的通用模板,旨在确保质权人在股权质押交易中的切实权益,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定义和解释•质押人:指股权质押交易中,作为质权人的一方,即银行。
•质权人:指股权质押交易中,作为质权人的一方,即股权持有人。
•股权:指质押人作为权益持有人所拥有的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
•质押方案:指质押人和质权人在交易中约定的股权质押方案。
•质权标的:指质押人拥有的股权。
•质权比例:指质押人质押的股权占其所拥有股份的比例。
三、质权的设立和转让1.质押方案:质权人和质押人在本协议中约定如下质押方案:–质权标的:质权人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质权比例:质押人同意将其所持有股权中的一定比例以质押的形式转让给质权人。
2.质权的设立和转让:质押人同意将其所持有的质权标的转让给质权人,质权人接受该转让,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质权的行使和限制1.质权的行使:质权人在质权标的上享有如下权利:–在质权期限内,质权人有权获得质押人所持有的股权所产生的权益和收益。
–在质权人提出要求时,质押人应协助质权人行使质权,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信息支持。
–在质押标的出现风险状况时,质权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出售质押标的,以保护自身权益。
2.质权的限制:质押人同意遵守以下限制:–在质权期间,质押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标的或转让其所持有的质权。
–在质权期间,质押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质权人约定的利息和费用。
–在质权期间,如股权质押标的发生减值或其他风险,质押人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在质权期间,质押人承诺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影响质权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方式质押或转让其所持有的质权。
五、质押标的的保护和处置1.质押标的的保护:质押人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质押标的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受理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业务,防范本行相关业务风险,确保本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现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业务,是指出质人向本行申请结构化融资,以自有或者第三方提供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业务主要风险缓释措施,由本行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等合作机构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公司办理质押手续后为其解决融资需求所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为在中国大陆地区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包括限售流通股和非限售流通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所申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项下所指质权人,包括总行以及具体业务项下的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相关合作机构。
质物是指上市公司股权。
经办机构是指与本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该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与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包括金融同业部、资产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其它机构对接资金。
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在全行统一资金运作管理体系下,遵循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应优先开展本行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项目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质押股权的准入管理第七条质押股权所属上市公司要求:(一)所属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优良,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现金流稳定,具备一定核心竞争能力,所披露信息及时、准确、真实,无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因素。
(二)最近一年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包括自然人)无重大不利信息。
(三)上市公司管理层稳定,行业经验丰富,经营战略执行到位,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最近一年上市公司及主要管理层未受到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问责,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一: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贷款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股权质押贷款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保函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股权”指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借款人以股权质押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股权质押贷款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六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贷款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信用等级、财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三)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信用等级为AA(或aa)级(含)以上;(四)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五)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六)企业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第七条出质人必须拥有相对控股权,或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股东。
第八条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如借款人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条件可适当放宽:(一)注册实收资本300万元(含)以上,资产总额1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含)以上;(二)经营年限三年(含)以上,经营正常稳定,状况优良,年净资产收益率5%(含)以上;(三)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四)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五)信用等级为AA(含)以上;(六)属于本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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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管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的股权质押担保行为,防范、控制和减少股东的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xx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赣发改财金字[2005]558号)、《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工商企字[2006]20号)、《xx银行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xx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是指本行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权作为债务担保质押给除本行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
具体情形包括:1.股东因自身债务需要提供担保,而将持有的本行股权质押的;2.股东因他人债务需要提供担保,而将持有的本行股权质押的。
第三条股权质押登记机关:1.本行主管的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机关;2.xx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
第四条股东需以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本行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不予备案。
第五条本行不得接受股东持有的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
第六条股东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权进行质押:1.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2.股东已向本行承诺不对外质押、转让或赠与其所持本行股权的(包括不限于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已在本行取得授信,为避免授信风险,股东应本行要求作出了所持股权在授信未清偿完毕前不对外质押、转让或赠与的承诺);3.股东已向相关监管部门或任何第三方承诺不对外质押、转让或赠与其所持本行股权并已将该等权利限制备案于本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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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的业务产品,规范股权质押信贷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是指股东以其出资获得的相应权利。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来体现,出资比例的多少决定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大小。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公司的股份数额而体现,股份数额的多少决定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大小。
同时,公司的股权也是对公司的净资产及盈利收益可由股东依法拥有、处置、质押或转让的权利。
第三条股权质押信贷业务是指申请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我行申请的信贷业务,由出质人与我行签订质押合同,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行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按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信贷“三查”等信贷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股权质押信贷业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质押登记。
第六条股权质押只是信贷业务担保方式的一种,我行可要求债务人另外提供第三方保证等担保方式,在追加第三方保证时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行使担保的先后顺序。
第七条股权质押信贷业务额度的确定与质押股权的数量无关,应根据债务人承贷能力的大小合理确定。
第二章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的准入条件第八条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的质押人和股权所在企业除应满足《xx银行授信尽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质押人条件我行接受的股权质押信贷业务,质押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质押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并出具自愿质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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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x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防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是指在我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A 股)公司的人民币流通股股权。
第三条借款人通过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第二章授信对象、授信期限、质押率第四条借款人除应符合我行对授信法人客户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原则上信用等级应为 A-级(含)以上,生产经营主业突出,具有连续、稳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
2、信贷投向应符合我行年度信贷政策指引有关规定。
第五条用于质押的股权所有人应为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公司,且质押时需提供有权机构同意可以质押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第七条用于质押授信的上市公司股权应符合的条件:(一)上市公司应主营业务突出、业绩优良并稳定增长、股票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原则上上市公司按照我行法人客户评级规定得出的评级结果应达到 A-级(含)以上。
我行接受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及第三人权利(如已被质押)。
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股票质押的,须对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9 号令)等有关规定,确保质押股票允许由该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转让,不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出质人应按照其内部决策程序办妥质押和转让手续,并保证质押期间股票转让手续持续有效。
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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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权质押业务,保护银行质权人权益,推动有序发展银行股权质押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行股权质押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银行机构在办理股权质押业务时的相关管理事宜。
第三条银行股权质押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内部规定。
银行应对股权质押业务进行审慎分析,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其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银行股权质押业务涉及的股权范围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遵循审慎经营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对质押股权成立后的风险进行监管与控制。
第二章股权质押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质权人应当与被质押人合法、有效订立质押合同,并取得被质押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合伙企业股东会的决议,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的文件,并
且对质押标的的所有权和股权份额实行查询。
第七条质权人应当在质押登记机构进行股权质押登记,提交的相关证件应当真实、有效、合法。
第八条在股权质押登记前,质权人应对被质押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及个人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独立核实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股权质押登记之前,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被质押人的股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质权人应制定股权质押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证件不被篡改、损毁或遗失。
第三章股权质押的登记
第十条银行应当根据信用等级和股票质押比例等要素,对股权质押质押率进行确定。
银行综合考虑担保措施的可行性、被质押人的交易记录等具体情况,审慎判断
股权质押质押率,并在股权质押登记前做出相关决策。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股权登记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股权质押登记机构进行股权登记。
第十二条银行应在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向股权质押登记机构提交文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股权质押质押登记应当实名,股东身份证明等有关证件应当真实、有效和合法。
第十四条股权质押登记机构应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及时通知股东或被质押人。
第十五条银行在办理股权质押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股权质押的管理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每年进行定期审核和风险评估,通过内部审计、审计等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股权质押业务授权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授权过程,防范授权过程中的人员内外勾结风险。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编制股权质押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质押股权流转的过程并实时监控,防止涉及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银行应建立第三方保管机构与股权保管公司合作,对股权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被质押股权转让、股权变更、股权股票质押、公司增资扩股等情况发生时,银行应及时跟进。
第二十一条股权质押存续期限到期或质押标的发生重大变更的,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通知质押人变更或解除质押。
第二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和风险控制制度,随时监测质押股份的价值变化情况,积极采取相应的风险对策。
第五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银行应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股权质押业务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定违规责任人员,并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当定期对股权质押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加强风险控制,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违规行为,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银行未经合法、有效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而进行行为,未经受托人授权挂失股权证等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银行。
第二十七条银行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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