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商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贷款业务,保证贷款风险的控制和贷款的合理利用,农商银行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贷款审批流程的合理顺畅。
流程主要分为以下环节:1.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等)。
2. 审批初审:银行贷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信息真实、符合贷款政策。
3. 审批会议:银行召集贷款委员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全面评估和讨论。
审批会议应明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重要条件。
4. 风险评估: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用以确定贷款利率和相关条件。
5. 贷款合同签订:在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正式贷款合同,并明确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6. 放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二、贷后监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不仅关注贷款的审批流程,还重视贷后监管,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和保证贷款的正常使用。
1. 巡回检查:银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巡回检查,包括核实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
巡回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还款监控: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还款监控系统,及时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一旦发现还款异常或欠款情况,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3. 可行性分析:对于一些重大贷款或复杂贷款项目,银行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还款能力。
4. 提醒与催收:银行应定期向借款人发出还款提醒,并根据还款情况进行催收。
催收工作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权益。
三、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贷款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贷款利率的确定和计息方式的选择,以确保贷款的公平合理。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农商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其中包括贷款业务。
为了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化、有效性以及防范风险,农商银行制定了严格的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资格审查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首要的一步是贷款资格审查。
贷款审查员将根据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因素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品价值等。
只有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才能获得贷款。
二、贷款政策制定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农商银行将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
贷款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借款人的需求。
三、贷款担保措施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贷款担保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抵押品的评估、抵押登记、保证人的选择等。
借款人需要提供合适的抵押品或找到可信任的保证人,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四、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审批的流程。
这涉及到贷款申请的提交、贷款资格审查、贷款额度的确定等。
农商银行将根据自己的内部程序和规定,对借款申请进行逐步审批,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贷款还款管理贷款管理办法中对还款管理也有明确规定。
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
农商银行将对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同时,对于逾期未还款的情况,农商银行将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六、贷款风险控制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对于贷款风险控制也有具体规定。
农商银行将定期对贷款资产进行质量评估,确保贷款的资产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农商银行还将根据市场和经济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总结: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农商银行用以规范自身贷款业务的重要文件。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资格审查、贷款政策制定、贷款担保措施、贷款审批流程、贷款还款管理以及贷款风险控制等内容。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股权质押贷款风险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 __公司法》、《中华人民 __物权法》、《中华人民 __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179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 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商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审批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贷款审批应当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五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贷款发放前,农商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执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追踪,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
第十条对于出现逾期还款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借款人,农商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农商银行贷款业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贷款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监察,及时发现并纠正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贷款业务,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商银行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原则,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积极支持各行各业的发展。
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管理工作程序合理、流程明确。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四条农商银行向客户审批贷款,应当按照“中央决定,地方执行”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详实的审查和评估,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执行营业执照办理和公安机关开展的实名制预警挂账等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审批贷款时进行认真审核,避免风险和损失。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通过的客户按照像关政策执行抵质押物、担保费、手续费等收费标准,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还款计划。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未通过的客户,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解释,并告知客户所需追实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管理流程。
第十条对于贷款审批通过并已放款的客户,农商银行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还款管理,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当做好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非散户不得收现现金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定确立担保物的抵质押率。
第四章贷款追偿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在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商讨还款方式,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保证借款人及时足额还款。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应当根据担保物的抵质押率等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管理,遵循诉讼程序,在司法机关或者债权人集体维权的前提下,对发生违约的借款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及股权质押等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第9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修订)》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和质押等。
第四条本行股份权属变更后的持有人,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向本行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方式等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行股东办理股份权属变更和股份质押等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份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股权证和股东名册第六条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本行签发的股权证采取一户一证制。
股权证仅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证明,不得作为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追索权利的证明。
第七条本行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和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八条本行签发的股权证载明本行全称、股东名称、股份数额、股权证编号等。
本行股金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的编号;(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五)股份转让、质押情况;(六)法律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88号 ,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本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简称“抵押人”~下同,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支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抵押贷款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抵押贷款的对象是指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变现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的借款人。
第七条抵押贷款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抵押人符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二,抵押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抵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三,抵押人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的权利未受到限制,,四,能够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证明,,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物的范围第八条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已领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2(国有出让或国有租赁性质的土地使用权,3(符合预期取得房地产产权条件的未竣工建筑物,4(通用机器设备,5(交通运输工具,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ⅩⅩ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发挥股权经济价值,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3〕6号)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主要包括增资扩股管理、股权质押管理、股权变更管理、股权证书管理和股权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行按照合法合规、股权优化、操作规范和依法纳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
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
(二)股权优化原则。
加快推进股权改造,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又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限制法人股向自然人转让。
通过引导自然人股向法人股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企业法人股等方式,逐步优化股权结构。
(三)操作规范原则。
本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手续、程序、审批权限等,确保股权管理有序进行;涉及股权变更的,按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四)依法纳税原则。
本行应积极向股东宣传、解释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税费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无论持有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 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农商银行股权质押协议书
农商银行股权质押协议书尊敬的xx先生/女士:您好!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们之间的合作,确保您对农商银行的贷款得到有效的担保,我们双方达成了股权质押协议。
该协议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请您仔细阅读并签署。
一、质押方:(农商银行全称),以下简称质押方。
二、质权方:(股权持有人全称),以下简称质权方。
三、质押股权描述:质权方将自己持有的农商银行股权进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权:1. 股权数量:(具体股数)2. 股权比例:(具体比例)3. 股权种类:(普通股、优先股等)四、质押目的:质权方需要获得贷款,质押股权作为担保物,以确保还款的安全和及时。
五、质押期限:1. 质押期限从本协议生效日起计算,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2. 在质押期限内,质权方不得将质押股权转让、赠与、抵押、出质给第三方。
六、质押品管理:1. 质权方应将质押股权在质押方指定的券商进行登记,并应及时更新股权信息。
2. 质权方有义务保持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
3. 如质押股权市值下跌严重,质押方有权要求质权方追加担保或提前履行合同义务。
七、质押股权处分:1. 如因贷款违约导致贷款无法偿还,质押方有权依法处置质押股权。
2. 质押方有权处置质押股权以优先追回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3. 处分质押股权所得款项先偿付质押方的全部应付本息和费用,剩余部分归质权方所有。
八、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质权方违约,质押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处置质押股权。
3. 如质押方违约,质权方有权向质押方追索损失。
九、其他约定:1.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2.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贷款还清之日。
3. 本协议一式两份,质权方和质押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您仔细阅读上述内容,确保了解并理解质押股权的责任和义务。
如您同意并接受,请签署并退还一份给我们。
谢谢!(签署日期)质押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 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农商行股权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
农商行股权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股权担保贷款业务,保障贷款安全,促进农商行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股权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股权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作为担保,向农商行申请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股权担保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的股权合法、有效,且未被冻结、质押或有其他权利瑕疵;(三)借款人资信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符合农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股权担保第五条股权担保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股权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且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并有效运营;(二)股权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且股权持有人信息准确无误;(三)股权不得存在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四)股权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股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
第六条股权担保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股权担保贷款,应当向农商行提交以下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身份证明;(三)股权证明文件;(四)股权评估报告;(五)农商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农商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股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及价值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管理第九条农商行应当对股权担保贷款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农商行应当定期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股权价值进行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贷款额度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农商行应当建立股权担保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农商行应当制定股权担保贷款风险处置预案,明确风险发生时的处置流程和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农商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商行股权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
农商行股权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
一、引言
随着农村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商行在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担当重要角色。
为了进一步支持和激励农商行开展农民小额信贷业务,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提高农村金融效率,助力农民脱贫致富,特制定本《农商行股权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
二、背景分析
股权担保贷款是一种以股权为担保抵押形式的贷款,它能够为贷款人提供更多的借款渠道和担保方式。
在农村金融发展中,股权担保贷款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提高农商行的借贷风险管理能力,减轻贷款风险,促进农村产业发展。
然而,目前尚缺乏一套完善的农商行股权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商行的借贷行为,提高借贷效率,有必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三、目标与原则
1. 目标:本办法的目标是规范农商行股权担保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保障贷款人、借款人和农商行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金融服务
创新和农村产业发展。
2. 原则: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安全的原则,注重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充分发挥股权担保的特点
和作用,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主要内容
1. 股权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明确农商行在发放股权担保贷款前
所需的申请条件,包括贷款人的资质要求、担保人和债务人的资格
要求等。
2. 股权担保贷款审批程序:详细说明农商行在审批股权担保贷
款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贷款、资料审查、项目评估、风险评
估等。
3. 股权担保管理与监督:明确股权担保的管理与监督要求,包
括股权抵押登记、权益保护、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等。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促进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司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以解决资金不足的一种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ⅩⅩ农商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各支行、营业部。
借款人是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章质押登记的前提条件第六条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的公司,其全部股权均已事先在托管机构办理托管登记手续,并遵守托管机构的相关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采取适当方式,明确股权质押以及限制股权变动等事项。
第八条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评估价值的50%;(根据股权实际情况设定质押率)单笔贷款的具体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确定。
第十条贷款期限: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以一年期限内短期贷款为主,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非上市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质押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浮动。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上调,随之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股权质押贷款时,可通过与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或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农村商业银行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对有价证券质押贷款操作,确保信贷资金“三性”,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有价证券质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各种有价值的本、外币存单、债券、国库券等作为贷款质物,从本行各营业机构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担保贷款。
第二条有价证券质押贷款必须符合贷款审批条件(具体参照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额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金额的90%(外币存单按当日挂牌汇率折算)。
贷款审批权限和流程参照本行信贷授权授信办法执行。
第三条一、下列有价证券可作为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1、人民币储蓄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
2、外币储蓄定期存单。
3、国家发行的可质押的国库券。
4、具有真实有效贸易背景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5、国家发行的重点建设债券等。
二、下列有价证券不得作为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1、所有权归属不明或有争议的。
2、已用于担保的储蓄存单。
3、已向银行申请挂失的储蓄存单。
第四条借款人办理有价证券质押贷款时,须持借款人有价证券本人存单、债券、身份证(营业执照)和印鉴;如借款人使用第三人拥有的有价证券出质的,须第三人出具不可撤销承诺书;如持他行本(外)币储蓄定期存单,应有签发该有价证券的金融机构同意在质押期内止付的保证书(本行暂不办理他行存单质押贷款),并由借款人和第三人持该有价证券存款人存单及身份证(营业执照)和印鉴,一同到本行营业机构办理质押贷款手续。
根据该有价证券可质押金额,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相关审批权限和流程规定的贷款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凭预留印鉴支取的有价证券存单作为质物的,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营业机构提供印鉴,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有价证券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有价证券的到期日。
若以多张有价证券质押,应按距离最近的一张有价证券到期日确定质押贷款期限,有价证券质押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农商银行股权质押协议
农商银行股权质押协议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描述农商银行股权质押协议的相关条款和约定。
农商银行股权质押协议是一种金融合同,通过将股权进行质押,以获得融资或其他金融服务。
本协议适用于农商银行与股权所有人(以下简称“质押人”)之间的股权质押交易。
2. 定义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农商银行:指农村商业银行,为贷款提供方,具有相关金融机构的资质和监管要求。
- 质押人:指股权的合法所有人,通过将其股权进行质押以进行融资或其他金融服务的一方。
- 债权人:指农商银行作为贷款提供方,向质押人提供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的一方。
- 股权:指质押人所持有的股份、股票或其他类似证券,作为质押物提供给农商银行。
3. 质押条件质押人和农商银行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必须达成以下共识: - 质押人应具备合法的持有股权的权利和资格。
- 质押人应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权属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股权证明文件。
- 质押人必须满足农商银行的贷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分、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4. 质押物评估在本协议签署后,质押人应配合农商银行进行相关质押物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农商银行决定是否提供贷款的依据。
质押物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 股权的所有权和合法性认定。
- 股权的价值评估,包括市场价值、盈利能力等。
- 股权的冻结与司法拍卖风险评估。
5. 质押债务和期限质押债务是指质押人向农商银行借款所产生的债务。
本协议中说明的质押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 质押人应按约定的利率支付贷款的利息。
- 质押人应按约定的期限还款。
如若质押人未能按期履约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则农商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偿。
6. 协议终止和返还质押物协议终止将有以下情形导致: - 质押期限届满,并质押人已经按时履约偿还全部债务。
- 农商银行与质押人就提前终止达成协议。
在协议终止后,农商银行应返还质押物给质押人,质押人应支付农商银行协议约定的返还手续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算、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本行规定执行,利率确定原则上须上浮。
第九条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所提供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的50%(或按照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的90%)。
第四章质押物的调查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
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
(四)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质押股权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六)质押物清单;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质押物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从以下方面对质押物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质押物必须是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
(三)质押物是否为借款人(即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
(四)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
(五)质押率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初步计算质押率,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第五章股权质押担保的办理
第十四条质押手续的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质押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我行约定:
(一)若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足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要求其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在本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的第七个工作日,本行可强行终止借款合同,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二)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
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须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三)明确出质人下列事项的及时通知义务:
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2.股权变更;
3.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质押物登记
(一)质押登记前,须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须本行两名经办人员与出质人一同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
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出质人独自
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二)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分支机构应将质押原始凭证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放款审核;
(三)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质押物的凭证及贷后管理
(一)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权利凭证视同有价单证管理,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
(二)经办分支机构负责质押物的监控和检查,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跟踪,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每季度需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评价质押股权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办理业务的,可进一步采取停止授信、终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质人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危及我行权利的,应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质押项下授信;
(五)经办单位应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质押物现状、质押物价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建议。
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质押权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权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换质押标的物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的行为。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提出质押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经本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借款人申请更换质押物标的,应对新的质押物按本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借款人申请改变担保方式的,应根据新的担保方式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权消灭,经办机构和出质人持相关还款凭证按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物及相关凭证的出库手续,并到相关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担保的追加是指在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以补足因股权价值下将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
追加担保方式按本办法或本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质押物的处置
(一)质押物的处置方式:
1、公开市场出售。
按合同约定,委托证券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质押股票;
2、转让。
通过公告或质押双方主动寻找买方,将质押物转让给第三方;
3、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置质押物:
1、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时;
2、出质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债权的情况;
3、借款人不按期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
(三)处分质押物变现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以及质押权实现等相关费用,超过部分退还借款人;价款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及其有关费用和处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试行)由农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