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法中的几个热点问题(一)

合集下载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张宇在民事法律中,请求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析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相关问题。

1、民事责任竞合概述1.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

它是指由于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引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导致各种民事责任发生激烈冲突。

责任竞合不是主观发生的现象,而是实际存在的。

责任竞合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最常见的是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其他的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会产生责任竞合。

比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单就民事责任来说,加害人实行的民事行为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各种有冲突的请求权,例如,违约求偿请求权,侵权求偿请求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事责任竞合又是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能存在民事责任,相应地更谈不上民事责任竞合的说法。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民事责任竞合是结果。

(2)民事责任竞合的具体构成条件是是具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这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和其他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它产生了多个民事责任,继而让当事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因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按照责任规则和承担原则,该行为必然要面对多个责任的承担,如何解决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事立法中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3)多个请求权产生的多个责任是冲突的情形。

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后,然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

冲突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有的责任大一些,有的责任小一些。

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以下是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供你参考:1. 胎儿继承权问题。

2. 业主共有权问题。

3. 物业服务合同问题。

4.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5. 网络购物合同问题。

6. 借款合同中的利率问题。

7. 婚姻财产约定问题。

8. 遗产继承问题。

9. 家庭暴力问题。

10. 房屋买卖合同问题。

11. 土地使用权问题。

12. 劳动合同问题。

13. 工伤赔偿问题。

14. 医疗事故责任问题。

15.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16. 知识产权问题。

17.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8. 产品质量问题。

19. 食品安全问题。

20. 环境污染问题。

21. 教育合同问题。

22. 旅游合同问题。

23. 房屋租赁问题。

24. 民间借贷问题。

25. 赠与合同问题。

26. 担保合同问题。

27. 定金问题。

28. 违约责任问题。

29. 合同解除问题。

30. 侵权责任问题。

31. 人格权问题。

32. 婚姻自主权问题。

33.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34. 子女抚养问题。

35. 收养问题。

36. 继承顺序问题。

37. 遗嘱问题。

38. 遗赠问题。

39. 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

40. 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41. 网络侵权问题。

42.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43. 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44. 专利申请问题。

45. 商标注册问题。

46. 著作权问题。

47. 专利权问题。

48. 著作权侵权问题。

49. 专利权侵权问题。

50. 商标权侵权问题。

51. 反不正当竞争问题。

52. 反垄断问题。

53. 政府采购问题。

54. 招标投标问题。

55. 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问题。

56. 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问题。

57.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问题。

58.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问题。

59. 合同法与婚姻法的关系问题。

60. 合同法与继承法的关系问题。

61. 合同法与税收法的关系问题。

62. 合同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问题。

63. 合同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关系问题。

民事案件的法律热点(3篇)

民事案件的法律热点(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网页信息等。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运用已经成为法律热点之一。

本文将围绕合同纠纷中的电子证据问题,分析其法律适用、证据效力及法律风险,以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适用1.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具有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3)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主体具有合法性。

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需满足以下条件:(1)电子证据的来源可靠,具有真实性;(2)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3)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电子证据的效力1. 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2)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3)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2. 电子证据的效力排除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电子证据的效力排除:(1)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篡改、伪造等违法行为;(2)电子证据的来源不可靠,存在虚假性;(3)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关联性。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风险1. 证据灭失风险电子证据具有易丢失、易篡改的特点,一旦丢失或被篡改,可能导致证据灭失,从而影响案件审理。

2. 证据真实性风险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伪造、篡改等违法行为,导致证据真实性受损,影响案件审理。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摘要:一、民法典的概述二、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概述三、具体热点问题分析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问题2.冲动离婚问题3.单位防止性骚扰问题4.死者人格权保护问题5.婚姻家庭问题6.继承问题7.侵权责任问题四、民法典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的影响正文:一、民法典的概述民法典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法律,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二、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概述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冲动离婚、单位防止性骚扰、死者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民法典的出台为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途径。

三、具体热点问题分析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冲动离婚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单位防止性骚扰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有义务防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4.死者人格权保护问题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5.婚姻家庭问题民法典对婚姻家庭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结婚条件、离婚条件、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

浅谈我国民事立案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浅谈我国民事立案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浅谈我国民事立案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王晓玲摘要:司法救济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现在“立案难”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立案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造成立案难的原因多种多样,诸如缺乏民事诉讼立案监督、法院内部监督体制以及法院法官编制不合理,同时也包括立案制度、监督制度、纠纷机制等制度因素。

“立案难”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法院带来了不良形象的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是公众对司法权威产生了质疑,因此有必要对这一现象予以研究解决。

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民事诉讼;立案难;解决对策所谓“立案难”通俗的理解就是指在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以种种理由推托甚至拒绝立案。

当前有关“立案难”现象经常出现在报纸和杂志上,引起了法院和社会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只要满足原告资格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符合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主要证据充足即可以立案受理。

然而纵然有如此规模的立案机构和人员,也有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立案问题却依旧为人们所诟病。

而立案的问题最主要体现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难。

为了能够确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在我对民事案件“立案难”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一些鄙建。

一、我国民事案件立案难的表现立案是民事诉讼开启的第一道门槛,是司法机关对公民诉权保护的重要程序,立案能否严格依法进行对于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否获得及时保护、法院是否可以在民众心中树立公平正义的形象以及社会稳定与否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设置过于严格,以及所处的社会现状等原因的存在,导致民事诉讼立案难的实例卒年增加,其表现包括:(1)某些法院自行规定拔高起诉的门槛;(2)某些法院收到诉状后不及时立案,而将诉状搁置,等有空闲时才进入立案程序;(3)个别法官利用立案审查,故意刁难当事人,并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令当事人无法上诉;(4)某些法院利用立案审查权拒绝受理某些敏感案件,也往往拒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6月5 日)赵钢武汉大学法学院民诉法的修订不是孤立的几部诉讼法的修订是一个系列过程民诉去年10月28第一次审议今年4月第二次审议(修改不多,热点依然是原来的)行政诉的修改在紧锣密鼓中在我国诉讼法制发展的背景下探讨此问题。

刑诉有80000多条反馈意见民诉只有8000多条反馈意见为什么不关注呢?①刑诉小宪法人权、制约。

民诉一一私权主体的私权之争②人们对刑诉的名词耳熟能详,而民诉的名词比较难懂四个热点问题:①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究竟应当如何定位?【背景】长期观点认为检察监督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

赵:哪些人持这一观点?一一法院法官们(不愿接受监督);一部分学者(有较强域外法治情结的——检察监督除了前苏联外国外没有)主流观点基本共识一直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是有必要的,且迄今为止检查监督的实践证明了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需要反例:因为检察院监督,所以法院办错案――没有/)民诉的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改: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背景:原有抗诉的单一方式渠道过于单一,监督效果不理想;各地进行了检察建议试点的探索,建立了一些认为正确的建议(赵:没有国家法律正式授权的探索一概是不合法的)检察建议一一再审检察建议知识点归纳:①再审。

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提出,也可以检察机关提出②再审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能上抗下,为什么不能平抗?一一赵:这是政治问题的折射我国权力本位,平级不理你因此,抗诉不平抗,但平行建议一一)③既可以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也可以针对调解书提出④提出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07+这次:抗诉事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建议事由趋于一致:纯粹程序性的抗诉事由过多程序出问题实体不一定出问题程序上能不能做一定收缩一一留下思考空间)⑤再审的提出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开始(与民事抗诉最主要的区别所在)要想发挥作用一一功能、效力定位不可或缺(重要)赵: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其再审建议比私人提出的私人申请再审有更高效力。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姓名:张志远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导老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一、民事执行难的现状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一)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一)法院自身的原因1. 法院自身指导思想不够明确, 重审轻执2 、审判执行配合不够, 相互脱节。

3 、执法不严, 措施不当, 消极执行, 影响法院在社会中的形象。

4 、司法制度的缺陷, 审执地方化, 冲淡司法独立地位(二)社会执行环境的原因1、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

2、经济秩序运行混乱, 给执行工作带来障碍。

3 、民事执行立法滞后和不完善, 影响执行工作。

4、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不高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一)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队伍素质1、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改进法院自身的工作。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3、加强通讯、交通装备建设,改善执法工作的物质条件。

(二)发挥社会征信系统作用, 建立统一的社会诚信系统(三)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制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五、结语六、参考文献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工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执行难”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

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的流弊,民事执行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薄弱环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思想观念的主流。

但是,不容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无视法律,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

关键词:诉讼民事执行人民法院一、民事执行难的现状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知识普及:民事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法律知识普及:民事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法律知识普及:民事案件常见问题解答引言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经历民事案件。

无论是因为购物纠纷、合同纠纷、邻里矛盾还是其他问题,我们都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提高我们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处理案件的能力。

本文将回答一些常见的民事案件问题,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民事案件的定义和特点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争议所引起的案件,即个人、组织在关系法律关系时发生争议,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的案件。

民事案件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关系民事案件涉及的是两个或多个相互具有民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争议。

例如,购物纠纷中,买方与卖方之间存在着商品买卖合同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争议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个人、组织之间因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3. 追求个人权益民事案件的争议是个人或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展开的争夺。

当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1. 违反合同的责任是什么?如何追究?合同是民事关系中常见的约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他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履行责任: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赔偿责任: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进行适当的赔偿;•解除合同:当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

当对方违反合同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追究责任:1.协商解决: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并达成新的协议;2.起诉法院:如果协商不成功,或者对方拒绝履行义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决违约责任的履行和赔偿金额。

2. 什么是侵权行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侵权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等。

如果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记录证据:首先,应及时记录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相关证据;•咨询专业人士:可以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维权的方式和途径;•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侵权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只是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讲解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讲解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1)内容摘要: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

民事执行制度是一个法治国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有效的民事执行可以树立国家司法制度的威信和威慑力,是实现国家法治化的必要前提。

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在执行发动程序、执行管辖、委托执行、财产调查、执行和解、协助执行及执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及俄罗斯等国民事执行制度的述评,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践,对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最后提出,完善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应该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尽快依法实现,能够对恶意逃债人产生巨大威慑作用,让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付出比自觉履行义务要大的多的代价,此外,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也能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体现出人文关怀。

关键词: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缺陷完善目录引言 (3)一、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 (3)(一)执行发动程序与客观实际不相适应 (4)1、未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2、对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没有严格区别规定3、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欠缺(二)在执行管辖方面的立法缺陷 (5)1、规定不合理,违背执行规律和效率原则2、管辖规范缺漏,程序运转艰难3、缺乏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分布不均(三)民事执行通知制度存在弊端 (5)1、暂时剥夺了权利人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权利2、变更履行期限没有法律依据,有效送达存在诸多困难3、常起到提醒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逃债通知书”的作用(四)委托执行制度不健全,实践中收效甚微 (6)1、执行权被分割行使,产生矛盾很难协调2、被执行人财产查证困难3、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重视程度问题(五)缺乏完备的被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7)1、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2、通过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3、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六)执行和解制度存在不合理性 (7)1、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2、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问题3、执行和解协议其他不容忽视的问题(七)协助执行制度亟待加强,司法冲突尚无规范的解决机制 (8)(八)执行救济制度存在许多疏忽之处 (9)1、程序性救济的缺位2、对第三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不充分二、对有关外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述评 (9)(一)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执行制度述评 (9)(二)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执行制度述评 (10)(三)俄罗斯的民事执行制度述评 (11)(四)国外其他国家的民事执行制度述评 (11)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构想 (11)(一)重构执行发动程序 (12)1、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2、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3、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二)构建完善的执行管辖制度 (12)1、重新确定执行案件地域管辖原则2、明确级别管辖3、统一地域管辖4、确立指令管辖(三)改进委托执行制度 (13)1、做到“受托执行案件”与“非受托执行案件”平等对待2、严格遵守委托执行与赴外执行的划分界限3、明确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权限,并保障各自权限的有效行使(四)废除执行通知制度,增设执行警告程序 (14)(五)完善被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强化被执行人的义务和责任 (14)1、被执行人必须如实申报义务2、申请执行人异议权和执行法院调查审核权相配合3、进一步强化被执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六)完善执行和解制度,杜绝“赖帐少给”现象 (15)1、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2、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3、注意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确保债务履行4、完善告知制度,促进执行公开(七)完善协助执行制度,规范司法冲突解决机制 (16)(八)完善执行救济,确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16)1、关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2、关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1)、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2)、建立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3)、设立较为完善的执行复议和执行听证制度结语 (18)参考文献 (20)引言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一般是指国家强制性地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以偿还其债务。

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一)

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一)

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一)关键词:民事立法内容提要: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众多疑难的价值判断问题让立法者难以选择,而对民法价值目标的研究能为民事立法者提供价值判断和选择的方向,指导立法者进行更合理的利益考量和规范设计,有利于减少争论、提高立法效率。

民事立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分为三类,而民法价值目标冲突的评价与选择是其中之一。

所有民法的价值目标可归结为公平和效率、自由和秩序两对既对立又统一的价值目标,在当下我国立法者应以“效率优先,兼顾最低限度的公平”;“安全优先,保障最高程度的自由”的排序作为价值选择活动的指导原则。

一、民事立法中价值因素的界定及分类日本川岛武宜先生认为:作为实用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包含着两个要素,“即赋予立法与审判以动机并决定其内容的价值判断及作为实现该价值判断的手段所采用的词语的技术”。

〔1〕(244)据此并考察立法实践,我们可以将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选择分为两类:其一是立法技术因素方面不同方案的选择;其二是价值因素层面的立法选择。

立法中的技术因素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所要考虑的将要制定的法律的形式因素,如篇章结构、体系安排、词语运用等问题。

价值因素是指由民事立法者根据国家社会控制的需要所要考虑的、应当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以及与这些内容相关的,可能对立法、法律适用以及整个社会控制产生影响的诸多因素,价值因素是立法价值选择的对象。

回顾我国多年的民事立法实践,不难发现,立法者面临的多数疑难问题都是价值判断层面的问题,如在合同法立法中是否要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和时如何适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争议较大的关于土地征收征用问题的立法设计、关于建筑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等;侵权责任立法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安全注意义务的适用范围等问题都属于立法中要面对的价值因素。

众所周知,价值判断问题向来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深海湾,它要受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习俗、民族心理、甚至价值判断者个体的综合因素等等的影响,正因如此,面对价值因素时,立法者才会有这么多争议和困难,故非常有必要研究立法中价值选择问题的方法,而对民法价值目标的研究可以为立法中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指导。

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

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

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
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围绕各类民法问题都存在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当属立法技术问题。

讨论的结论无须落脚在民
法典规则设计上的纯粹民法学问题,也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表达技术问题。

2. 民法的解释和适用:民法的解释和适用是民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如何理解和应用民法规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解释上的分歧和争议,如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

3. 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民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构成要件等方面的争议。

4. 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的适用: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对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的法律制裁。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争议。

5. 民法的社会适应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民法也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民法规则的修改、补充等方面的争议。

总之,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非常广泛和复杂,涉及到民法的各个方面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解决这些争议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笔记]民法热点问题评析

[笔记]民法热点问题评析

当前民法学界的理论热点问题一、关于中国民法体系的问题(一)民法学体系应当采取“大民法”观点关于中国民法的体系问题,在理论界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存在“大民法”、“小民法”和“中民法”之争。

所谓“大民法”观点,就是认为民法应当包括总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行为法,凡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内容,都是民法的范围。

所谓“中民法”观点,就是在上述内容中,不包括亲属法(婚姻法)的内容,也不包括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所谓“小民法”观点,就是民法体系只研究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行为法,不包括亲属法(婚姻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

在各种民法教科书中,这三种观点都有体现。

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的21世纪教材《民法》,采用的就是“小民法”观点。

全书设臵的第一编是民法总论,第二编是物权,第三编是债权总论,第四编是债权分论(合同),第五编是人身权,第六编是民事责任。

三种对民法体系的认识,反映了对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认识。

民法就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说到底,民法就是人法,就是关于人的权利的法。

因此,大民法观点才是传统的、也是真正的民法体系,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准确反映。

一部完整的民法,应当包括市民社会的全部法律规范,而不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当然,在民法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实践中,出于不同的考虑,在民法体系的设臵上不包括知识产权,是为了使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和研究自成体系;在婚姻法和继承法的问题上,主要的是为了使婚姻家庭法自成一体,便于教学并不是将其与民法体系割裂。

但是,这些都不是否认这些法律不是民法的根据,它们都是人法的内容,都是民法的内容,不能因此而将其排除在民法的范围之内。

在组织民法教学和研究中,应当注意民法的完整体系,不能将民法的体系任意分割,使民法变得支离破碎。

在民法教学中,应当特别地给学生以民法完整的概念和体系,最好组织民法的专题教学,分为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继承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以及侵权行为法的单独教学,使本科的民法学科教学课时大大增加,增强本科生的民法基础。

民法典社会热点问题解答

民法典社会热点问题解答

民法典社会热点问题解答
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纲,对于社会生活中的许多热点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解答一些民法典中的社会热点问题。

1.房屋租赁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租赁的法律法规。

此外,如果租赁双方未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则应当按照租赁期届满时的市场价支付租金。

2.婚姻财产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和使用。

如果夫妻有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分割。

分割的原则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实际贡献为基础,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3.知识产权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是民事权益的一种,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知识产权的滥用也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

4.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法的合同约定,不能违背个人的意愿和利益。

5.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消费者享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同时,企业也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每日一糖1.24最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应重点注意的11个具体问题

每日一糖1.24最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应重点注意的11个具体问题

最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应重点注意的11个具体问题作者:发表时间:2015-01-06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2013年4月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摘录其中的要点“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应重点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与各位分享、交流。

(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民间借贷是涉及金融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基本民生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保持高增长势头,据统计,2012年全国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747809件,同比上升了22.9%。

妥善审理好民间借贷案件已不仅是民事审判的重要任务,更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两年来,最高法院将民间借贷作为重点调研课题进行研究,目前民一庭已经完成司法解释初稿的起草,并提交这次会议进行了讨论。

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很好,我听了大家的发言很受启发,回去以后我们会认真消化吸收。

我还想提醒大家的是,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专门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证据认定、复利及高利贷处理以及逾期利率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继续严格贯彻落实会议纪要精神。

当然,通过刚刚的讨论,大家也能体会到,民间借贷这类案件虽然在处理中碰到的难点相似,但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生活水平不同、居民收入指数不同,所以在处理相似的案件时,各地法官有不同的认识,比如说事实查明问题,贵州高院的同志坚持认为,不能仅仅凭借一张借条或欠条来认定借贷关系,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查清交付的事实,但是其他一些法院的同志,包括天津、厦门和浙江法院的同志,则有另外的观点。

一贯以来,我们就是单纯以欠条、借条作为现金交付的凭证,但是现在我们强调要查明交付的事实,与我们以前坚持的思路相比,有所调整、有所变化。

这种调整和变化主要是因为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比如在分组讨论时我提到的莫少军案,该案中主审法官仅凭一张借条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后来债务人自杀,承办法官也被检察院以渎职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之探讨-1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之探讨-1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之探讨检察机关是否应该享有民事行政公诉权,是近年来立法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对此,学者专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试从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监督权说起,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作初步探讨,以期获得对法制理念的深刻认识。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职能。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拥有国家所赋予的监督权,应监督法律的有效实施,并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具体体现为检察权,如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权、民事行政检察权、公诉权等。

其中,民事行政监察权是指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的权力。

但是,对于某些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的民事行政行为,如果没有还启动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就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这无疑是检察监督的“盲区”;公诉权是检察权的一项重要职能,指人民检察院享有以国家名义对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权力。

在现阶段,检察院的公诉权只限于刑法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对民事行政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国家或个人造成的损失,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督,使得国有资产非正常流失现象严重。

这不得不说是法律监督的一大缺憾。

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有一部分是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所造成,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违法的民事行政行为所造成的。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没有人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者虽有人享有诉权,但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行使,以致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弥补。

在中国即将加入的WTO(世界贸易组织)中规定的中国政府的义务,很多都涉及了国家公益的职能。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各国都通过了民事行政公诉权诉予以保障,而我国却无人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对此,我国立法应当考虑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权力。

民商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民商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民商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述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1、民商法法律体系(1)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等(2)商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等2、民商法制度(1)民法制度:民法总论、物权法法律制度、债权法律制度、婚姻法律制度、继承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商法制度:商主体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商行为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二、民商法律热点问题(一)民法总论方面1、民法思想(1)回顾总结中国民法学这30年的发展的经验和教训。

30年来民法学经历了生死存亡的大争论时期;主流观点认为民法30年,我们的成功在于自由观念的引进。

(2)民法学研究分为三种。

一种是政治家的态度、立场,即政策性民法学。

二是从技术角度考虑的专家型立场,这会产生技术性民法学。

三是学者的立场,即思想性的民法学。

(3)未来中国民法的走向未来中国民法性格或者说它的特色,中国民法要不要回归伦理的问题民法和伦理或与社会道德关系问题民法以人为中心还是财产为中心民法和宪法的关系问题现代财产法的基础理论重构--就是要超越德国法严格的物债二分体系;财产和物的逻辑界定;民法与刑法等部门法的关系,例如,不当得利与盗窃的区别2、民法典方面的问题(1)民法典和中国特色的问题我们学术不成熟,不要把民法典看太重(2)关于民法典的体系。

三个问题是:体系的意义,民法典的内容,如何编撰法典。

民法法源的框架、问题与展望

民法法源的框架、问题与展望

民法法源的框架、问题与展望一、引言民法,作为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关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民法的世界里,无论是个体的权利还是社会的秩序,都得以明晰和维系。

而民法法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更是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基石。

它承载着民法的历史、文化和价值,为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民法法源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法律挑战。

在当代社会,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它不仅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而民法法源作为民法的根基和源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深入探讨民法法源的框架体系、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未来的展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民法法源的框架(一)制定法制定法是民法法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在制定法层面,民法法源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典、民事单行法规等。

这些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为民事活动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性作用。

它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在民事活动中,宪法为民事主体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护,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法典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典,它系统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

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标志着民法法源的完善和成熟,为民事活动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在民法典中,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得以明确和规范,为民事主体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和法律预期。

民事单行法规除了宪法和民法典外,还有一些针对特定领域的民事单行法规,如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单行法规对特定领域的民事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补充,为民事主体提供了更加细致和全面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修订的百年历程与当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章正璋)

民法典修订的百年历程与当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章正璋)

民法典修订的百年历程与当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章正璋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上传时间:2007-3-14关键词: 民法典修订内容提要: 文章回顾了中国修订民法典的百年历程,总结了其中的成败得失,认为当前中国已具备再次修订民法典的条件;并就与此有关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就民法典修订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展开了分析探讨,希望对当前的立法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中国法律,源远流长。

中国法系,亦有其崇高之历史地位,除行之于本国外,对于日本、高丽、琉球、越南、暹罗、缅甸等东亚国家,均有极大之影响。

”(注:徐道邻:《唐律通论》,[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7页。

)但是,“中国法系虽有其历史地位,但以辅翼礼教,维持纪纲为其主旨,以确保国家统治权为目的,对于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认与公益无涉,遂视为细故,致我国历代法典,对于近代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事项,规定甚少。

”(注: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67年版,第4页。

)而另一方面,“民法为规定人民社会生活各种行为之准则,亦为决定法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之准绳,对于人民生活之改进及社会秩序之维持,以及国家民族之生存发展,均有极大之影响。

其在民主法治国家之重要性,仅次于为国家根本大法之宪法,因宪法乃立国之根本,民法乃社会建设之蓝图故也。

”(注:杨与龄:《民法之制定与民法之评价》,《法学论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3年版,第278页,第280页,第283页。

)此种重刑轻民兼民刑不分的立法,不能适应近代以来社会生活及经济建设之需要,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便产生民法典修订之议。

一、清朝政府与中国民法典的修订1.修订原因。

各国修订民法典,莫不有其特殊的政治社会背景。

清朝政府修订民法典,其原因在于:一方面,“鸦片战争的失败,刺激了中国救亡图强运动的掀起,特别是甲午战败,一些有识之士鉴于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懂得了救亡图强不能仅靠引进西方技术,更重要的是必须实行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变革”(注: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1页,第608页,第615页。

热点法律案例争议(3篇)

热点法律案例争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案例日益增多,其中一些热点法律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这些案例不仅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还涉及到道德伦理、社会公平正义等多个层面,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热点法律案例,对其争议点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一:彭宇案1. 案例简介2010年,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遭遇抢劫,奋起反抗,将抢劫犯制服。

事后,彭宇被误认为是抢劫犯,遭到殴打。

警方调查后,认定彭宇并非抢劫犯。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彭宇却败诉,被判赔偿受害者。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2. 争议点分析(1)证据认定: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主要依据受害者陈述和彭宇的自认,而忽略了其他可能的证据,如监控录像等。

这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担忧。

(2)道德伦理:彭宇在公交车上遭遇抢劫,勇敢地维护了正义。

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让彭宇背负了赔偿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道德。

(3)司法公正:彭宇案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认定不严、司法公正不足等问题。

三、案例二:陈志武案1. 案例简介2013年,湖北男子陈志武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将其打伤。

陈志武被判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三年。

二审时,法院以“防卫过当”为由,改判陈志武有期徒刑两年。

此案引发了人们对防卫过当认定标准的争议。

2. 争议点分析(1)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本案中,法院以“防卫过当”为由改判,但未明确说明认定标准。

这导致人们对防卫过当的认定存在疑虑。

(2)法律适用:在防卫过当的认定上,我国现行法律存在一定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3)社会公平正义:陈志武案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认定标准的模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四、案例三:黄淑芬案1. 案例简介2018年,天津女子黄淑芬因酒驾撞死两名儿童,被判无期徒刑。

然而,黄淑芬在狱中多次拒绝赔偿受害者家属,引发社会对赔偿问题的关注。

2. 争议点分析(1)赔偿问题:黄淑芬在酒驾撞死两名儿童后,被判无期徒刑。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1. 婚姻是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2. 如何确定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 如何解决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4. 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5. 对婚外情的处理方式是什么?6.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如何解决?7. 如何解决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8. 夫妻一方赡养老人的责任是什么?9. 如何确定遗产继承的方式?10.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11. 遗嘱的效力如何确定?12. 捐赠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3. 什么情况下可以取消赠与?14. 如何确定债务的转移和清算责任?15. 债务违约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6. 债务继承权的规定是什么?17. 如何设立和解散合伙人关系?18.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19. 如何确定公司股东的权益和责任?20. 如何判断公司合并和收购的合法性?21. 如何确定公司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2. 如何确定公司资产的分割和清算方式?23.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24. 对滥用专利权的处理方式是什么?25. 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措施是什么?26.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27. 在消费者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违约责任?28.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方式?29.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30. 如何确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数额?31. 如何确定劳动者工时和休假的安排?32. 如何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和责任?33. 如何确定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34.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式?35.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程序?36. 如何保护农民工的权益?37. 如何确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38. 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如何确定?39. 如何确定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数额?40. 行政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41. 如何确定机关领导采购的程序和标准?42. 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43. 如何确定城市拆迁的补偿和救济标准?44. 如何确定环境污染行为的法律责任?45. 如何确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式?46. 如何确定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监督机制?47. 如何确定国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式?48. 如何确定社会组织的设立和管理方式?49. 如何确定慈善事业的运作和监督机制?50. 如何确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方式?51. 如何确定网络安全的管理和保护措施?52. 如何确定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53. 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的效力和证明标准?54. 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打击和惩治方式?55. 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标准?56. 如何确定网络言论的合法性和限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立法中的几个热点问题(一)
摘要:民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性法律部门,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编纂的现代民法典已成为当务之急。

建立市场经济、竞争经济是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环境基本要求。

在民事立法中,还应科学合理解决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物权问题、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问题,并可将英美法系中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援为我用,做好引进、结合、创新之间的协调,完善我国民事立法。

关键词:民法;民法典;立法一、我国民事立法现状民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性法律部门。

然而我国作为一个大陆法系、法典法系国家,却缺少一部系统编纂的民法典,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最大的空白。

在我国改革开放刚开始的时候,就曾着手制定民法典,自1979年到1982年已先后完成了4稿民法草案,但随后便停了下来。

其主要原因是当时我国刚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对改革的方向只有一个大体的掌握,未来的经济发展道路怎么走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科学、稳定的民法典的时机还不成熟。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先将民法典草案中那些急需的,而又比较成熟的部分制订成民事单行法规,并于1983年成立《民法通则》起草小组。

至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草案经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目前,我国经过了20年的改革实践,经济、社会形势已大不一样了,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法律环境等都已具备,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民法典已成为当务之急。

可喜的是,民法典的制定也已提上了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

众所周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国家民法典,它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都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展望21世纪,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又将在世界法律之林中占据一个什么样的历史地位呢?一部民法典制定得如何,和它有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有密切关系。

如今,我国拥有了一大批民法专业人才,对民法理论做了长期、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为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重要的是,民法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或者叫做市民社会的基础——一个市场化、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环境已初步建立起来了。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要求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竞争经济包含三个基本要素:第一,竞争必须是平等的竞争。

不是在一个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的竞争,那不能算一个真正的市民社会,而我们社会仍存在多种不平等因素,如所有制的不平等、企业级别地位的不平等以及公民之间存在的各种不平等现象。

确立民法的平等主体的理念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竞争应该是自由竞争。

如果没有企业自治、主体自治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市场经济。

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中就体现出了自由竞争的规则和规律。

第三,竞争必须是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需要一定的法则,也需要一定国家力量的介入,没有任何国家力量介入的社会现在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

但是,国家过多干预的社会也不应该允许。

市场经济如果没有任何的国家干预,完全是自由的,那么又往往会导致无秩序、不公平的一种竞争,这样的市场经济必然是混乱的经济。

如何在当事人的自由和国家的适度干预之间找出一个最佳平衡点,是当前我们立法中的难题。

上述的竞争经济的三大要素中隐含着民商法律的三大基石:一个是以《公司法》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确立的是平等竞争的机制;另一个是以《合同法》为核心的现代自由交易机制、自由贸易机制;再一个是以《竞争法》为核心的现代公平竞争机制。

这三者构成了市民社会所要求建立的机制的主要方面。

西方国家的私法的主要特征就是平等性,平等、自由、公平是私法的灵魂,也是民法的灵魂。

在我国,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是不是都应该囊括在民法范畴内尚存争议。

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可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市场方面的,或者说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即由市场经济调节的这一方面;第二方面就是人类本身的生产和再生产领域,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问题;第三方面是劳动力能否成为市场交换、流通的客体。

这三方面在西方国家是统一的,都是属于民法的范畴。

而从1917年十月革命之后,原苏联的法学家们就把这三个方面分开了,因此原苏联通过了三部法典:《民法典》、
《家庭、婚姻、监护法典》、《劳动法典》。

受其影响,我国一直也奉行《民法》、《婚姻法》、《劳动法》是平等主体之间三大法律部门的观念。

现在,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大多数人都认为按照中国的传统,亲属关系即家庭、婚姻关系应当成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另外,在我国,劳动关系应如何看待?在制定《合同法》时即遇到这个问题,争论较多的是在《合同法》中要不要规定雇佣合同?在许多场合中,劳动力成为了雇佣合同的客体,但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在公有制社会里不作为商品关系,因此不能纳入雇佣合同里面。

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即在公有制里面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制,而在非公有制领域则由雇佣合同来规制,可又该如何划分这两个领域的劳动力呢?在目前国有企业向公司制转换的潮流下,公司通常本身就是混合所有制,这种情况下,公司内劳动关系由雇佣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来制约呢?《合同法》对之回避,便不写雇佣合同。

但是,将来的民法典对此是不能回避的。

建立民法、私法三大组成部分的协调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