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一)
论当代中国司法上的价值观冲突与整合
论当代中国司法上的价值观冲突与整合当代中国司法的发展面临着来自于不同价值观的冲突。
在法律的层面上,法律的完备性及具体化并不意味着他们不会出现意义上的混乱,而是意味着法律本身可能出现在价值上的冲突。
如何统一这些冲突,构建更透明、公平和高效的司法体系,是当代中国司法在发展中的最大难题。
一方面,中国法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一些宗族主义的观念仍然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
此外,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所处的环境,也充满了诸如利益冲突、权力寻租等问题,对法律实施造成了困难。
这些都为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带来了不同的观念偏差和扭曲。
特别是面对大量人民群众涉诉需求日益增长,司法体系如何正确处理依法处理涉案纠纷,如何根据事实和证据公正判决,都需要高效的解决方案。
但是,在这种价值观冲突和扭曲的背景下,中国法律制度也正在朝着更独立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一些高科技的手段正被用来改变当前司法体系中缺陷和弊端。
例如,金融风险告警系统、审判大数据挖掘技术、审判公告网站等应用,为司法工作提供了更多的工具和技能。
此外,司法体系的服务质量也有了很大提高,对当事人的反馈也更加及时。
下面通过案例解读,会更好的阐述当代中国司法上的价值观冲突及其整合。
1. 2019年,“永清县房屋拆迁案”,因为拆迁标准决定的不公而引起市民的讨论。
在这一事件中,市民认为,当地政府和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在执行拆迁的过程中,没有充分保障居民的权益,导致拆迁的标准过低。
作为响应,法院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审查案件的拆迁标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重新处理案件。
此案例突出显示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司法体系需要平衡多重权力利益并维护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通过司法机构的公正公义,来保障社会的利益并化解多方矛盾。
2. 2019年,“黑龙江省建华区普乐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黄某与阿伟等人恶意械斗案”,是一起因土地征迁引起的暴力冲突事件。
在这一事件中,被告黄某和"暴力集团"的人在和受到限制的工作人员激烈冲突时,导致起诉。
法律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
法律科学 1998年 第3期(总第87期) 法律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秦 策 [摘 要] 人类对法律价值目标的追求是多元化的,多元化的价值目标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此文考察了法律价值目标冲突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表现,分析了产生这一冲突及其代价的社会和心理根源。
通过与科学发现客观性的对比,揭示了法律价值目标选择客观性的独特性。
此文最后还探讨了法律价值目标选择的机制及其所应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 法律价值目标冲突 代价 选择客观性一、法律价值目标的多元化、结构化:问题的提出法律,作为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本身就是一个价值体系。
立法者把他对社会发展和社会秩序的价值期望和追求赋予法律,法律也就成为立法者实现其社会目标的有效工具。
这种体现在法律之中的特定时代和特定社会的立法者的社会目标和价值取向就是法律价值目标。
它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历史范畴,随着法律文明史的演进,显示出多元化、结构化的历史发展轨迹。
文明社会早期,人们对法律现象中的“善”(价值)和“真”(事实)不加区分。
正义、公平、理性既属“真”的范畴,又属“善”的范畴。
在这种整体直观的思维模式中,正义即是理性,即是公平,法律价值目标具有一元化的特征。
近代以来,法的事实与价值逐渐由直观的统一走向分化,法律价值目标也由单一笼统的正义观念变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体系。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认识每一种价值目标的性质,更要把握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因此,每一种价值目标都不是孤立和自足的,一方面它需要其它价值目标的配合与促进,另一方面它与其它价值目标之间又总是存在相互抵触和相互冲突的复杂关系。
这种复杂关系决不是一种理论的抽象,它最终将体现于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中,对法律的实效发生作用,影响法律对社会目标的执行。
因此,在法律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如果不能从现象直至产生根源上认识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的冲突,那么也就无法把握法律价值目标本身。
二、法律价值目标冲突及其表现形式从现象上看,法律价值目标冲突是指在各种法律价值目标之间发生的相互对抗、相互排斥和相互抑制的性质。
试论我国法律冲突的表现及其解决途径
试论我国法律冲突的表现及其解决途径我国已全面展开了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法治成为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综合性价值目标。
近些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不断加速,立法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随之也显现了一些不容轻忽的问题:如法律、法规、规章彼此矛盾、彼此冲突的情形日趋突出。
法律冲突对法治的危害是超级致命的,它致使法不同文,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害。
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
一、我国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法律冲突是指一国拥有立法权的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大体原那么和内容方面做出不同的乃至相反的规定,致使它们彼此抵触或不一致。
在我国,法律冲突要紧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一)一般法与全然法的冲突一般法是宪法之外的所有法的统称,不管何种一般法,其地位和效劳都是低于宪法的;全然法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标准性法律文件,在我国如此的单一制国家中,全然法指的确实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全然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依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表此刻: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居于宪法之下,这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完全否定;二是宪法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址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不然无效。
(二)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就法律效劳大小而言,效劳大的为上位法,在它之下的为下位法。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同上位法冲突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规、地址性法规、规章同法律相冲突;(2)地址性法规,规章同行政法规相冲突;(3)地址政府与较大市政府的规章相冲突;(4)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政府的规章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冲突。
依照宪法、立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下位法应当以上位法为立法依据,并非得违背上位法的大体原那么和内容。
但在实践中,常常显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形。
(三)同位法之间的冲突同位法的冲突是指法律效劳品级相同的法律标准之间的冲突,要紧有以下几种情形;(1)法律同法律之间的冲突;(2)区域间的地址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之间的冲突;(3)法律说明之间的冲突。
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一)
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一)关键词:民事立法内容提要: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众多疑难的价值判断问题让立法者难以选择,而对民法价值目标的研究能为民事立法者提供价值判断和选择的方向,指导立法者进行更合理的利益考量和规范设计,有利于减少争论、提高立法效率。
民事立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分为三类,而民法价值目标冲突的评价与选择是其中之一。
所有民法的价值目标可归结为公平和效率、自由和秩序两对既对立又统一的价值目标,在当下我国立法者应以“效率优先,兼顾最低限度的公平”;“安全优先,保障最高程度的自由”的排序作为价值选择活动的指导原则。
一、民事立法中价值因素的界定及分类日本川岛武宜先生认为:作为实用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包含着两个要素,“即赋予立法与审判以动机并决定其内容的价值判断及作为实现该价值判断的手段所采用的词语的技术”。
〔1〕(244)据此并考察立法实践,我们可以将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选择分为两类:其一是立法技术因素方面不同方案的选择;其二是价值因素层面的立法选择。
立法中的技术因素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所要考虑的将要制定的法律的形式因素,如篇章结构、体系安排、词语运用等问题。
价值因素是指由民事立法者根据国家社会控制的需要所要考虑的、应当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以及与这些内容相关的,可能对立法、法律适用以及整个社会控制产生影响的诸多因素,价值因素是立法价值选择的对象。
回顾我国多年的民事立法实践,不难发现,立法者面临的多数疑难问题都是价值判断层面的问题,如在合同法立法中是否要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和时如何适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争议较大的关于土地征收征用问题的立法设计、关于建筑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等;侵权责任立法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安全注意义务的适用范围等问题都属于立法中要面对的价值因素。
众所周知,价值判断问题向来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深海湾,它要受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习俗、民族心理、甚至价值判断者个体的综合因素等等的影响,正因如此,面对价值因素时,立法者才会有这么多争议和困难,故非常有必要研究立法中价值选择问题的方法,而对民法价值目标的研究可以为立法中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指导。
法律价值冲突与选择
法律价值冲突与选择
“价值”这一哲学概念的内容,主要是表达人类生活中一种普遍的关系,就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变化对于主体人的意义。
实现价值目的关键是主客体的价值选择趋同。
法律价值代表着法被创造时的最初目的,是法对其主客体价值选择的指向,也是实现其被创造时最终目的的归宿。
在当代法学界,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律价值主要包含了秩序、自由、平等以及正义这四个价值。
但不容我们忽视的是,由于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法的自身属性等原因,法的调整对象在法律价值内容上的选择也有所不同,也就导致了法律价值间的冲突。
从法的发展历史上不难看出,法律价值间的冲突一直伴随着法的产生、发展以及消亡。
会导致这样的冲突,既有社会主体引起的主观因素,也存在社会发展的客观因素。
当前法学界,对于法律价值冲突的研究中,主要探讨的是不同价值间的冲突以及单一价值内容中存在的冲突。
本文在研究法律价值冲突时,以深圳市“禁摩令”作为分析样本,将“禁摩令”蕴含的自由与秩序、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秩序与正义等价值内容间的冲突为研究对象,对冲突内容进行梳理,探索“禁摩令”引发的价值冲突原因。
并根据导致价值冲突的原因提出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价值选择意见。
法律价值的冲突
法律价值的冲突摘要:多元的社会主体和社会需求决定了法律价值的多元化,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浮现出来,如何面对和缓解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促进法律价值之间的融合,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试图以”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为切入点,分析法律价值的内涵、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探讨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模式,对如何促进法律价值的融合,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做一番思考。
关键词:法律价值法律价值的冲突价值选择2009年10月14日晚,上海男子孙中界在驾车途中被城管执法部门”钓鱼执法”,被处以罚款10000元,并被扣留了车辆。
后因孙中界对执法过程心存疑问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10月20日,上海市政府对孙中界事件彻查后,对外公布了不存在”钓鱼执法”这一调查结果。
但遭到了社会各方质疑,经再次调查后于10月26日公开承认“孙中界事件”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并做出了道歉。
孙中界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执法部门追求的是执法效率的提高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钓鱼式的执法又明显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一边是秩序、效率,一边是公平正义,当法律的价值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时,到底哪一方面才是法要最终维护的呢?到底如何行事,才能做出最正确的价值选择呢?本文将从法律价值冲突的由来,解决模式入手,结合孙中界事件进行分析,立足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现状作相关的阐述。
一、法律价值的内涵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同时,法律价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满足,又是人的需要的法律化。
法律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更取决于人们对它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
法所追求的社会目标是多元的,因而法律价值也不是唯一的,法律价值的区分有多个维度,但是,从法的实体价值来看,一般可以把法的价值归纳为正义、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
这些不同的价值在法的运行中各自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解决法的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1、自由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其和法的关系是:(1)自由是法的目的法以自由为目的,体现在:第一,从法的权利和法的义务来看,法的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而法的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
法的权利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的初衷。
法的义务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的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的根据和保障。
第二,从法的授权、禁止和义务的规定来看,法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上的禁止和义务也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第三,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来看,法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2)法确定自由的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自由必须受到法的限制,法限制自由的目的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和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的享有提供条件和手段。
第一,法对自由的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
这意味着法对自由的各种限制和限制程度,相对于作为目的的自由来说,应当是必要的。
法对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是更有效益而必要的.也就是说,对自由的限制也有个效益问题,即以最小的自由限制获取最大的自由效益.第二,法对自由的限制要以法为准绳。
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方法
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方法1.协调法的具体价值: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率。
2.正义是发展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以正义的名义,协调法律的各种价值项目,从而协调法律的价值冲突,共同促进社会的良好管理。
3.厘清法的价值目标之间的矛盾和统一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
明白法律所承认、体现和保护的自由、秩序、效率、正义等价值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并存的,这是我们在同一社会状态下从不同侧面观察的表现。
同时,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下,自由、秩序、平等和效率之间也会产生矛盾和冲突。
在法律治理过程中,这些矛盾不可忽视,但必须正确认识和协调,使其服从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
4.遵循协调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是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有效措施。
(1)遵守正义至上原则法律调整要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基本的价值原则,基于正义的要求而对各项具体的价值目标予以恰当的安排(2)遵守社会发展原则在考量各种价值时,法律调整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价值冲突,关注社会发展的具体需要和国情实际状况,对实现各种价值的先后顺序或轻重缓急予以安排(3) 遵守统筹兼顾原则在衡量和比较各种冲突方的价值观的过程中,所有的价值观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
最大限度地致力于各种价值目标的实现,尽力考虑各种价值的共融,以包容的眼光看待各种价值,同时结合社会发展的具体条件。
考虑综合基础价值与非基础价值的区别,发展阶段的价值倾向等。
(4) 遵守最小损害原则在价值衡量过程中,如果某个价值不能优先保护而必须限制,就要把损害降到最低。
对这种价值诉求的限制不应超过实现目标所必需的程度。
(5) 遵守利益协调原则在价值冲突的衡量中,要从利益的角度协调各类正当利益,实现总和利益的最大化。
论法的价值冲突与选择
论法的价值冲突与选择关键词:法的价值;冲突;原则;选择法于社会具有重要价值,对于法的价值的讨论,是法理学研究的重大课题。
其中,解决法的价值的冲突问题,兼具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贴近人们的生活,尤其重要。
一、法的价值种类与体系法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平等、人权、效率等,其中秩序、自由、正义为基本价值。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前提。
自由,是指从受到约束的状态中摆脱出来,或不受约束的状态。
自由在法的价值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可以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并且评价法律进步与否。
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
它是法的基本标准,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也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法律的以上价值,组成了一个有层次的系统,即法的价值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法律价值总体具有一定倾向性,即“维护法律所建立于其上的社会秩序和价值目标,而不可能中立”,[1]但在法律的具体环节下,也会实现一定程度的“价值中立”。
二、人权与秩序之争法的价值体系是多元的、复杂的,它所包括的每一种价值都有自身的独特性。
在这样多种不同的价值共存的情况下,必然就有相互冲突的可能。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它表达了所有人在人格上普遍平等观念和人格上的绝对尊严观念。
然而,作为法的主要价值之一的人权,却常常与构成社会生活基础与保障的秩序产生冲突,例如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
2013年,美国曝出“棱镜门”事件。
美国国家安全局自2007年起开始实施绝密电子监控计划,监控包括任何在美国以外地区使用参与此计划公司服务的客户,或是任何与国外人士通信的美国公民的电子邮件、视频和语音交谈、影片、照片、档案传输、登入通知,以及社交网络细节等。
该计划的曝光在美国各界及国际社会掀起轩然大波,引发了人们对于反恐与言论自由,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关系的争论。
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辅导: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doc
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辅导: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辅导: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法的价值:自由、正义、秩序、效率、利益等。
价值发生冲突,有几个解决的方式。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就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具体说来,是自由大于正义,正义大于秩序。
例如,某地方出台了治理交通的新举措,为了治理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该市规定,如果行人如果违章过马路,被车撞死或撞伤,则司机完全不承担责任。
这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请进行论述。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
第三,比例原则。
这个地方政府出台这个措施是由于很多行人经常违章过马路,结果撞伤或被撞死,引起了交通混乱,为了治理交通,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出台了这个措施。
所以这个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秩序,但他是以人的生命为代价或是以漠视人的生命来换取秩序,显然违反了价值位阶原则,这不是正义的法。
违反了正义大于秩序的位阶原则。
例如,很多城市也是为了治理社会秩序出台一项措施:禁止乞丐在商场、地铁、车站等地方乞讨。
请对这个“禁讨令”从价值位阶原则进行论述。
“禁讨令”的出台是为了治理秩序,但侵犯了乞丐的自由。
这是有关自由和秩序有冲突的例子。
例如,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案件,他发生背景有法律规定,就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收容遣送条例的出台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但它却限制了农民到城里去的自由。
农民进城,这是迁徙自由。
收容审查条例的问题在于,也是违反了自由和秩序的位阶关系,它是以牺牲人的自由来达到这种治理秩序。
也是不合理的。
例如,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去医院,途中孕妇临产,情形危急,为了争取时间,于是司机将车开到了非机动车上调头,结果被交警拦住并被告知罚款,经过司机的解释,交警对司机不仅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将孕妇及时送到了医院,请根据这个材料,有关法律价值问题或法律推理问题进行论述。
本题从法的价值角度论述的话,交警把违章行使的出租车拦住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这是法的秩序价值,但是如果交警把出租车拦住进行处罚,有可能会因为耽误时间,使母子生命受到危险。
法律价值冲突与选择
法律价值冲突与选择作者:姚建海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15期摘要:法律价值是指人们普遍对法律的具体愿望和要求在法律实践中得到的实现或满足。
法律价值主要有自由价值、秩序价值、正义价值、平等价值、效率价值等。
法律主要价值之间冲突主要表现在秩序与自由、效率与公平、效率与安全等价值冲突。
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着人们对法律价值的选择。
关键词:法律价值冲突选择一、法律价值的含义为了了解认识法律价值,我们先来了解一般价值的含义。
从经济学上来说,价值是指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从哲学上来说,价值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和积极作用。
根据对价值的一般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法律价值是指人们普遍对法律的具体愿望和要求在法律实践中得到的实现或满足。
法律价值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人们对法律的需求人们对法律的需求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对法律提出具体愿望和条件并希望得到实现和满足。
法律价值具有主体性、历史性和社会性。
现实的法律价值离不开人对法律的主体需求,人们对法律需求是不同的。
没有主体的法律需求,就不会存在法律,更谈不上法律价值了。
愿望是人对法律需求的基本形式。
因此,人们借助法律来实现自己的愿望,并向法律提出一定的要求,人们对法律要求一般表现为一定的价值标准,它制约着人们提出法律应该是什么或不应该是什么以及人们对法律的评价标准。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这一有机系统的基本细胞,法律规范内容决定国家法律体系的整体效用。
因此制定符合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法律规范是完善一国法律的出发点。
对过时的、不适合实际需要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废止,保持其内容的科学性。
法律规范必须在法律体系中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法律规范作为潜在的价值存在着、影响着法律现实价值。
法律规范正是法律具有价值属性的客观要件。
认识法律内在联系,才能真正理解法律价值。
(三)法律实践法律规范是法律价值的客观要件,它是以静态方式存在于社会之中的,它不能自觉发挥作用并展现潜在的价值,它仅是可能性。
关于论当代中国司法上的价值观冲突与整合
论当代中国司法上的价值观冲突与整合在当代中国司法领域中,价值观念的冲突与整合常常出现。
这是因为中国社会的发展与变化所带来的新兴问题,比如监管管理的标准化与维护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法律阐明与公正、正义之间的平衡等等,这些问题都在极大程度上检验和挑战了司法行为中的各种价值观念。
第一个案例:是否保持透明度在2019年,《网络安全法》修正案规定,企业不应拒绝政府的审核要求,否则将被视为“隐瞒”,对企业予以处罚。
这个案件中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取向呈现了明显的价值上的冲突。
企业希望保护自身的机密性,而政府则着重于保护国家利益。
此事反复敲打着司法行为中的透明度这一价值观念,这一修正的出台,也使国家对各企业的监管更加高效、严格。
第二个案例:侵犯个人隐私在2015-2018年间,暴风影音涉嫌收集用户的某些私人信息。
虽然该公司声称客户用户需同意书面收集相关数据,但时局证实该公司并没有征得用户明确的同意。
这个案例中,由于企业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收入不平等与过度强化了“利益至上”的观念,企业不仅没有在透明性方面得到好处,而且还被要求受到废除。
第三个案例:必要性和公正性作用的平衡点在2020年,国内一起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方案赔偿案中,法院在判决处理的过程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会议精神,驳回了企业的申诉,制止了企业对员工实际工资的削减。
这个案例中,企业试图在员工合同中降低员工工资标准,但法院的判决坚定了劳动者权益。
对于这种情况,必要性和公正性对“合法正义”作用的平衡点的寻找成为取得公正结果的关键。
总之,中国司法上的价值观冲突与整合永远都是个动态的过程,他代表的是当代社会发生的深刻变革。
只有更好的实施了司法行动透明化,维护了个人利益保护的公正性,平衡了必要性与公正性作用的平衡点,才能使司法行程更加公正,促进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此外,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既能整合不同的价值观念,又能解决冲突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延迟刑罚执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因家庭情况、疾病、教育等原因而无法执行刑罚的情况。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归纳: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归纳: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法对于还不太了解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的人来说是一个很笼统模糊的概念,包括了工作生活中方方面面的法律制度,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的考点你是否掌握了。
详情请看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的“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以上所言自由、秩序、正义等,都可以说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而实际上除此之外,尚有效率等其他价值形式存在。
现在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牾。
例如,要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就必须以牺牲效率作为代价;同样,在平等与自由之间、正义与自由之间也都会出现矛盾,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导致“舍一择一”局面的出现。
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一是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二是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三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典型的即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所常见的矛盾情形。
自然,就理想的社会而言,可以形成一种涵盖、平衡各种价值冲突的社会宽容,立法作为一种确立普遍规则的活动,也多是在这个意义上协调、平衡各种法的价值之间所可能会有的矛盾。
例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然而,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
在这个方面,可以采纳的原则主要有:第一,价值位阶原则。
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正如拉伦茨所言: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
①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言的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
论我国的立法冲突优选份
论我国的立法冲突优选份论我国的立法冲突 1论我国的立法冲突冲突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各个领域概莫能外。
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其初衷就在于为人们提供一种解决冲突、解纷息争的模式,以规范协调人们的行为,使社会在一种规则的指引下有秩序地发展。
但随着立法数量的日渐增大,立法部门的日渐增多,法律内容的日渐扩大,以及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日渐复杂,立法冲突及其协调解决遂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课题。
研究立法冲突的类型、成因,立法者的态度,寻求解决立法冲突的原则和方法,无论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尊严,还是对于正确实施法律,增大法律的实效,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对于当前我国法治的研究而言,立法冲突更具现实意义。
立法冲突的含义与表现笔者认为,方法冲突是指立法者立法权限的相互冲撞和侵越,以及不同的立法文件在解决同一问题时内容上的差异并由此导致的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
立法冲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立法权限的冲突和立法文件内容和效力上的冲突。
(一)立法权限的冲突立法权限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在内容上它通常包含起草、提案、审议、通过、公布、批准修改、解释、编篡、废止等项权力。
其中,通过权、修改权和解释权尤其重要,它们是研究立法冲突的基点。
立法权限与立法部门具有密切联系,立法权限的冲突是以立法部门的非唯一性为前提的。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__、__会;__;省、县级权力机关、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以及这些地方的政府;__各部委,都有在一定的范围内制定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这么多正规的立法部门,再加上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立法部门(如__、__各直属部门、非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拥有解释权的部门,立法冲突势必不可避免。
在弄清了以上两个问题之后,我们具体地来研究一下我国立法权限冲突的具体表现。
立法权限的冲突在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体制下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以下事例可以为这个断言提供有力的佐证。
法律价值冲突解决方案(3篇)
第1篇摘要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价值冲突是指在法律实践中,不同法律价值之间因利益、观念、制度等因素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解决法律价值冲突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法律价值冲突的类型、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法律价值冲突是法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它反映了法律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复杂性和挑战。
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深入探讨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法律价值冲突的类型1. 公共价值冲突公共价值冲突是指不同法律价值之间在公共领域中的矛盾和冲突。
例如,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等。
2. 私人价值冲突私人价值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不同法律主体之间因自身利益而发生的价值冲突。
例如,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因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产生价值冲突。
3. 法律价值与道德价值冲突法律价值与道德价值冲突是指法律规范与道德观念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例如,在安乐死、同性恋等敏感问题上,法律规范与道德观念可能产生冲突。
4. 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是指国内法律规范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三、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1. 法律价值本身的矛盾性法律价值具有多样性、相对性和矛盾性,不同法律价值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和冲突。
例如,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等价值之间就存在着一定的对立。
2. 社会利益多元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导致法律价值冲突。
3. 法律制度的滞后性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导致法律价值冲突。
4. 法律解释与适用问题法律解释与适用过程中的主观性、差异性,可能导致法律价值冲突。
四、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方案1. 明确法律价值优先级在解决法律价值冲突时,首先要明确不同法律价值的优先级。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解决法的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1、自由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其和法的关系是:(1)自由是法的目的法以自由为目的,体现在:第一,从法的权利和法的义务来看,法的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而法的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
法的权利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的初衷。
法的义务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的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的根据和保障。
第二,从法的授权、禁止和义务的规定来看,法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上的禁止和义务也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
第三,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来看,法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2)法确定自由的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自由必须受到法的限制,法限制自由的目的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和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的享有提供条件和手段。
第一,法对自由的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
这意味着法对自由的各种限制和限制程度,相对于作为目的的自由来说,应当是必要的。
法对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是更有效益而必要的。
民事权利的冲突与选择
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作 者姓名吉林大学 分 类 号: DF 521 单位代码:10183 研究生学号: 200522F068 密 级:公开 吉 林 大 学 硕士学位论文民事权利的冲突与选择 Conflict and Choice of Civil Rights 作者姓名:杨 阅专 业:民商法学研究方向:中国民法学 指导教师:赵新华 教授培养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二〇〇八年十月民事权利的冲突与选择Conflict and Choice of Civil Rights作者姓名:杨阅专业名称:民商法学指导教师:赵新华教授学位类别:法学硕士答辩日期:2008年10月10日未经本论文作者的书面授权,依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书面版本、电子版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本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发行、出租、改编等有碍作者著作权的商业性使用(但纯学术性使用不在此限)。
否则,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学位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2008年 10月10日《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投稿声明研究生院:本人同意《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出版章程的内容,愿意将本人的学位论文委托研究生院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投稿,希望《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给予出版,并同意在《中国博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数据库》和CNKI系列数据库中使用,同意按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论文级别:□硕士□博士√学科专业:民商法学论文题目:民事权利的冲突与选择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2008年 10月10日作者联系地址(邮编):作者联系电话:内容提要同一客体上存在的,归属于不同主体的数个民事权利之间,在性质上相互冲突,只能有一个权利得以实现,或者各个权利之间有一定的实现顺序,或者彼此让步,共享利益,共担损失。
民事法律规定冲突(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民事法律规定日益增多。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民事法律规定冲突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旨在分析民事法律规定冲突的表现形式、原因及解决路径,以期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法律规定冲突的表现形式1. 法律层级冲突法律层级冲突是指不同层级的民事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和抵触。
例如,行政法规与法律、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之处。
2. 同位级法律冲突同位级法律冲突是指同一层级的民事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和抵触。
例如,两个或多个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问题上作出不同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
3. 法律解释冲突法律解释冲突是指不同法律解释主体对同一法律条文作出不同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统一适用。
4. 法律适用冲突法律适用冲突是指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致。
三、民事法律规定冲突的原因1. 法律制定程序不完善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可能因立法技术、立法经验等因素导致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抵触。
2. 法律制定环境复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立法者难以全面预见到所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导致法律之间存在漏洞和冲突。
3. 法律解释主体多元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律解释主体对同一法律条文可能作出不同解释,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4. 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偏差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可能因个人利益、地方保护等因素导致法律适用偏差,加剧法律冲突。
四、民事法律规定冲突的解决路径1. 完善立法程序为了减少民事法律规定冲突,应当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立法调研,充分了解社会需求和实际法律问题;(2)提高立法技术,确保法律条文清晰、准确、完整;(3)建立立法协调机制,确保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法律之间相互衔接。
法律的价值冲突与选择
法律价值的冲突与选择摘要:法律价值的冲突是指不同法律价值间存在的一种相互矛盾或相互排斥的状态。
人类对法律价值目标的追求是多元化的,而多元化的价值目标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导致法律价值选择冲突和摇摆的因素,既源于法律自身的特点和社会条件的制约,又有人们思想方法论上的种种缺失。
为此在不同的法律价值之间总面临这一个选择,在不同的情形,根据不同的需要法律的价值顺位是不一样的。
在法律价值的选择中我们始终要坚持客观实际的原则,从而根据不同的需要来解决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
关键词:法律价值;冲突;价值选择价值问题是法律科学的一个基本命题,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法律价值的选择。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在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的当代社会,要达成制度上的法律趋同并非难事,但要建立一种恒稳的法律价值统一机制就不那么容易了”。
①究其原因,法的价值是一个复杂多元、与时俱进的体系,在不同历史时期侧重点不同,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和解决方法也存在重大差别。
一、法律价值概述探讨法律价值的冲突,首先必须明确法律价值的内涵。
法律价值是用来表述主体与法津间相互关系的一个概念,是客体化、法律化的主体要求,是主体对法律属性的规定和赋予。
(一)法律价值的特征根据学术界研究,认为法律价值具有如下特征:首先,法律价值的主观性,即法律价值自始至终被主体赋予了一种主体需求性。
它既指法律价值中的主体认同的成分,又指法律价值在实际发挥过程中有主体的价值体验。
其次,法律价值的客观性,即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的客体化、法律化。
它由法律的客观性和主体需求的客观性两方面决定。
再次,法律价值的应然性,指法律本身应当具有的而不仅仅是现实中表现出来的价值属性。
它源于法律这种人为之物的本性和主体需求客体化的事实。
再次,法律价值的多元性,它是指同任何事物一样,法律具有多元价值属性。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一》平衡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及各种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
价值排序:白由>正义>秩序。
但是这并非唯一的排序。
例如社会主义法学,白然科学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 即正义>秩序,而分析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秩序〉正义2.个案平衡原则既兼顾各方利益。
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如〈〈侵权责任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3.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了保护某种优越法的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已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贝『'二. 法的价值的分类:①秩序〈〈有规则必有秩序,有秩序不一定有规则》②正义:1》平等对待原则2》保护弱者原则正义的分类: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③白由1.法律是白由的保障,白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
良法应当是保障白由之法。
2.白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范围和限度由法律来设。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白由。
对国家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3.法律是保障白由的目的,又是限制白由的手段4.法律限制白由的伤害原则:法律限制涉他行为中对他人同等程度得白由可能构成伤害的行为三. 法的价值判断:1.事实判断2.价值判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一)关键词:民事立法内容提要: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众多疑难的价值判断问题让立法者难以选择,而对民法价值目标的研究能为民事立法者提供价值判断和选择的方向,指导立法者进行更合理的利益考量和规范设计,有利于减少争论、提高立法效率。
民事立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分为三类,而民法价值目标冲突的评价与选择是其中之一。
所有民法的价值目标可归结为公平和效率、自由和秩序两对既对立又统一的价值目标,在当下我国立法者应以“效率优先,兼顾最低限度的公平”;安“全优先,保障最高程度的自由”的排序作为价值选择活动的指导原则。
一、民事立法中价值因素的界定及分类日本川岛武宜先生认为:作为实用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包含着两个要素,“即赋予立法与审判以动机并决定其内容的价值判断及作为实现该价值判断的手段所采用的词语的技术”。
〔1〕(244)据此并考察立法实践,我们可以将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选择分为两类:其一是立法技术因素方面不同方案的选择;其二是价值因素层面的立法选择。
立法中的技术因素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所要考虑的将要制定的法律的形式因素,如篇章结构、体系安排、词语运用等问题。
价值因素是指由民事立法者根据国家社会控制的需要所要考虑的、应当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以及与这些内容相关的,可能对立法、法律适用以及整个社会控制产生影响的诸多因素,价值因素是立法价值选择的对象。
回顾我国多年的民事立法实践,不难发现,立法者面临的多数疑难问题都是价值判断层面的问题,如在合同法立法中是否要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和时如何适用;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争议较大的关于土地征收征用问题的立法设计、关于建筑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等;侵权责任立法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安全注意义务的适用范围等问题都属于立法中要面对的价值因素。
众所周知,价值判断问题向来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深海湾,它要受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习俗、民族心理、甚至价值判断者个体的综合因素等等的影响,正因如此,面对价值因素时,立法者才会有这么多争议和困难,故非常有必要研究立法中价值选择问题的方法,而对民法价值目标的研究可以为立法中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指导。
通过对作为民事立法中的价值因素基础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民事立法中价值因素可以进行分类:民事法律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所涉及的主体不仅有个体(自然人、法人),也包群体、社会,这些主体既存在平等性,又有一定的层次性;主体的利益也很复杂,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既包括人身利益,也包括财产利益;而从民法本身的社会功能目标角度讲,民法既有最终的正义追求,又有实现宪法的平等、自由等基本价值的要求,同时还有民法自身的公平、效率、秩序、自由的价值追求。
可以说,民事立法中所面临的价值因素表现出全方位、立体性的特点,并呈现为网络交叉的状态。
立法中的价值选择就是对立法中彼此冲突的价值因素进行评价和选择。
但是,上述价值因素本身并非不可以并存,只是在民事立法中,如果社会条件允许法律提供的资源的有限性与主体需要的无限性之间发生矛盾时,上述价值因素之间就会发生冲突,立法者就需要对彼此冲突的价值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和选择。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我们可以把立法者所面临的价值因素的冲突分为以下三类:其一是民法的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如民法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的冲突、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之间的冲突等;其二是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的冲突,如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三是主体的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如同一或不同主体之间的财产利益之间、人身利益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冲突等。
只有在对社会关系中的这些价值因素进行充分、深入的认知和科学、准确的价值评价基础上,才能进行正确、合理的价值选择。
民法的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正是立法中价值因素的冲突与选择之一种。
在这里,我们也要区分在立法中面临的价值因素与民法的价值的不同含义。
民法的价值是民法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
民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满足人们不同的需要,因此,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民法的价值做不同的分类:从满足不同主体需要的角度,可以分为民法对个人的价值、对群体的价值、对社会的价值;从满足主体不同方面的需要的角度,可以分为民法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价值、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价值;从民法对人的行为的作用角度,可以分为民法的指引价值、预测价值、评价价值、补偿价值、惩罚价值等;从民法能够满足不同的社会功能目标角度,可以分为民法的正义价值、平等价值、自由价值、效率价值、秩序价值,等等。
上述所有这些都是民法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都是民法的价值。
因此,民法的价值目标仅仅从民法的功能角度对民法的价值的分类,是民法价值之一种。
那种认为民法的价值是公平、效率、自由、秩序等的观点是不全面的。
上述民法的价值之间发生的冲突就是民法的价值冲突。
对民法的价值冲突的选择活动分析的对象是民法的价值有哪些(不仅指民法的价值目标)?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此基础上进行民法价值的选择。
而民事立法中的价值因素的冲突与选择是立法者在对社会生活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价值评价与选择。
二、研究民法价值目标冲突及其对立法价值选择的意义(一)民法的价值目标的含义法的价值目标是“法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终极追求,体现了主体对法价值的追求和期盼”。
〔2〕同样民法的价值目标是民事法律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社会控制工具,能够满足人们的最终需要所追求的目标,也是通过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所要达到的一种社会的应然目标,如公平、效率、自由、秩序等目标。
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首要的任务,就是进行民法价值目标的认知,即识别出我国当前民事立法应当有哪些价值目标,这些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如何?重要性程度如何?如何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中表现出来等,这是立法者进行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基础。
对民法价值目标的理解,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1、民法的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
对于民法究竟有哪些价值目标,学者们很少有完全一致的意见。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的价值目标是秩序,有的认为是平等,有的认为是正义与自由,还有的认为是正义、自由、效益与秩序,等等,不一而足。
总之,关于民法的价值目标大致有:正义、秩序、公平、平等、自由、安全、效率、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障价值等,而且多数学者都认为法的价值目标是多元的,因为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社会控制的工具,它所追求的目标不可能是单一的,而且法律评价最终属于社会评价,社会评价标准具有多样性,又经过人们主观意识这个中介的折射,社会评价标准必然也是多样化的,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单一的,因此民法的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
2、民法价值目标也具有一定的体系层次性。
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对立或矛盾着的社会关系,并同时存在着反映这一对立、矛盾的利害关系的价值体系。
一个统一的社会秩序是以各种社会价值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具有系统性,人的意识和需要也具有系统性,因此各种社会价值之间就必然存在着逻辑上的联系,法律价值目标自然具有一定的体系性。
遵循法律价值的系统性,能够使民事立法者在立法时分清各个层次的法律价值的地位、作用及其关系,从而指导其进行更合理的选择。
民法的价值目标的体系性表现为:首先,民法的最高的价值目标是正义。
因为第一,正义在所有的法律价值目标中具有最强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可以说,所有的其它民法的价值目标如公平、自由、秩序、效率等都可以归结为正义。
第二,正义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博登海默曾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3〕261 随着时代的变化及各种社会条件的变化,正义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甚至在不同的情境下,对正义都应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尽管正义为所有的法律提供了永恒的价值标准,但这并不会使法律变得僵化。
“如果希望藉国家立法一次制定出恒久正确、永无更动的正法,则正义反不免被该立法原则的僵窒所牵绊;正义却正是要对历史上不同的实证法律提供不变的标准。
这种理论性的、规整性的理性法所展露的质朴并不危险,因为它随时都经由新的经验与认知不断地自我修正”。
〔4〕因此,即使在立法中没有规定,或者因社会的发展,立法出现滞后,立法者和法官还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甚至直接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来实现法律的正义目标。
总之,由于正义的抽象性、动态性使它为法律在不同时空下的正义预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并使法律的这一价值能够始终指引其它所有法律价值目标的方向,从而取得最高价值目标的地位。
其次,民法的价值目标要符合宪法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人权神圣,这些是在正义的总体要求下对一个国家各方面法律价值目标的总体追求。
再次,是民法本身的价值目标———公平、效率、秩序、自由等,这些是在民事生活领域对民法的价值功能的要求。
由于主体需要的共同性以及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一定程度的重合性,导致不同的法律的价值会有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合。
民法价值是宪法价值在民法中的逻辑展开,如宪法中平等价值是民法的存在前提,宪法中的自由在民法中体现为契约自由,宪法中的保护人权价值在民法中体现在对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中。
总之,明确了价值目标体系性,立法者在进行价值评价时,就能有意识地注意一种价值目标的自恰性及其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协调性。
并避免具体进行的各种价值选择结果之间发生矛盾,从而指导其进行合理的价值选择。
(二)民法的价值目标对立法价值选择的意义1、民法的各种价值目标都是立法者进行价值评价的标准。
民事立法中的价值目标是人们在长期的民事立法和社会生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民事生活需要,并实现民事法律调控社会生活的目标,并且是被实践所证明了的一些标准。
可以说这些标准都是自罗马法以来民事立法理论和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价值目标,在各个国家、各个时期的民法中几乎都有所体现,只不过在不同时期不同价值目标的重要性不同。
比如,尽管古代罗马法重视人的身份地位,家长的权力至高无上,但它也同样规定“家属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不顾家长的意见而直接起诉”。
〔5〕146 就是说,奴隶制的民法也同样有保护人身权的价值追求。
对所有权的限制也不仅仅是垄断时期民法的价值,在《十二铜表法》就有这样的法律功能,如《十二铜表法》第7 表规定: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5 尺,以便通行和犁地。
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的宽度,直向为8 尺,拐弯处为16 尺,建筑物的周围应留2.5 尺宽的空地以利通行。
〔5〕301。
再如,虽然“自由”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主要价值目标,但当时法律同时也追求秩序的价值。
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虽然已经转向社会本位,社会交易安全成为民法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但此时,自由、平等仍然是民法的重要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