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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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中国民航总局
发布文号: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程序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并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指导。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器发生的飞行事故的调查。
2.参照文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b.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c.《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一395;
d.《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GB一14648一93;
e.国际民航组织文件《航空器事故和事故调查手册》DOC9756-AN/965。
3.基本要求
3.1 事故调查的目的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2 事故调查的原则
3.2.1 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必须独立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3.2.2 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3.2.3 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除了应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它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3.2.4 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问题。
3.3 事故等级的确定
在查明飞行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航空器的损坏情况后,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的规定,最终确定事故等级。
飞行事故分为:
a.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b.重大飞行事故;
c.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b.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b.最大起飞重量2250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c.最大起飞重量2250-50000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d.最大起飞重量50000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
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员伤亡。
航空器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3.4 事故调查人员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是具有事故调查员资格,或是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被临时聘任或委派协助事故调查的人员。调查人员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恪尽职守,正确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事故调查情况。
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新闻工作者、律师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任何阶段的工作或者会议。
3.5 事故调查装备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事故调查装备,保证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事故调查装备包括:
a.专用车辆(车载通讯设备、发电机等);
b.摄影设备(摄像机、照相机);
c.录音设备(便携式采访录音机、放音设备);
d.通信设备(移动通信设备、对讲机);
e.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
f.勘察设备:全球卫星定位仪(GPS)、激光测距仪、罗盘测角仪、卷尺、钢板尺、放大镜、望远镜、常用工具、取样容器等;
g.特种设备:放射性物质探测仪、飞行记录器水下定位信号探测仪;
h.应急照明设备;
i.记录设备、标签、标记笔;
j.个人防护设备。
3.6 文件资料
事故调查用的文件资料包括:
a.飞行手册、飞机手册等;
b.航行、机场方面的文件资料等;
c.事故调查条例、程序、手册等;
d.事故现场的地形图;
e.专业小组各自有关的技术文件;
f.其他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等。
3.7 事故信息的发布
有关飞行事故的一切信息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新闻发言人或者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指定的人员统一负责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或透露有关事故的信息。
3.8 出发与到达
任何情况下,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都应利用各种有效的交通工具和方式尽快到达事故现场,以获得尽可能完整的事故现场原貌。有关部门应当为事故调查人员尽快到达事故现场提供帮助。
3.9 事故调查程序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按附图一所示程序进行。
4.事故调查的组织
4.1 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4.1.1 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的调查
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
a.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b.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外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
c.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
由民航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和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派人参加调查。
4.1.2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调查
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其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
a.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
b.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
c.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派人参加,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出事故调查员或者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4.1.3 涉及军、民航的事故调查
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与军方协商进行。
4.1.4 涉外事故调查的组织和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