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之死的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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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此书围绕北魏驸马刘辉“殴主伤胎”案,讲述了北魏时期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在汉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皇室与汉化官僚集团之间的冲突与斗争,在公主流产以后、过世之前,朝廷为了应该如何审判并惩处刘辉、容妃、慧猛以及他们的兄长而陷入了一场辩论,辩论的一方是维护皇权、保护公主的势力,即门下省的官员,实质上是代表灵太后的意志;另一方是主张以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来断狱判刑的汉人和汉化官僚集团,以尚书三公郎中崔纂为代表。

李贞德教授从分析他们双方对立的观点以及各自的论证中向读者展示了法律儒家化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画卷,以及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中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李贞德教授通过一则案例的讲述而折射出案例发生的背景,可谓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笔者在读过此书之后,结合双方辩论的立场和依据,从性别与历史的角度,对该书归纳出以下几个观点:

一、父系社会和法律儒家化背景下的女性身份

李贞德教授在“悲剧的启发"这一小节中画龙点睛,指出:“这个案子牵涉到性犯罪、婚姻暴力和连坐容隐等法律家族主义,可以说涵盖了传统中国女性会碰到的大多数刑法问题。”

在父系家族理论和儒家礼义伦常的体系下,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女人是男性的附属而没有自己独立的身份,即是是公主也不例外。公主走下皇室成员的神坛,成为驸马刘辉的妻子,因而肚子里怀的胎儿是刘辉的骨肉,刘辉犯的是堕杀亲子之罪,并不是杀害皇室成员的谋反大逆之罪。

而对于张容妃和陈慧猛以及他二人的哥哥张智寿、陈庆,汉化官僚集团认为女子随着自己出嫁,“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二人犯罪的连坐责任巳经随着出嫁而从娘家迁移到夫家,与娘家的兄长脱离了关系。况且儒家一贯主张“期亲相隐”,所以张智寿、陈庆不应当受到处罚。

通过皇权和汉化官僚对于此案中胎儿身份认定问题、连坐与容隐原则的辩论,一方面展现运用法律时所体现的儒家父系家族伦理和父权制宗法体系在当时法律中的渗入,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在此理论背景下,女子出嫁带来了“天”的改变,女性地位附着于男性,故其也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被丈夫杀死后对丈夫的刑罚要依据腹中胎儿的地位来决断,不得不让人感慨“可怜公主是个女人”。

二、中国古代女性的阶级差异

非常重要的是,意识到女性对男性的从属,并不意味着所有女性对所有男性的总的从属,而是在她们自己的阶层中,以及和仅仅是依照个人及家庭的关系的特定女性对特定男性的从属。中国法律赋予女性与其丈夫相同的身份,因此分社会和经济阶层考察女性就更为必要的。本案涉及了四个主要的女性,作为皇室成员的灵太后和公主,以及已为人妻且身份低微的张容妃和陈慧猛。

虽然在汉化官僚的极力争辩下,刘辉的两个情妇容妃与慧猛,他们属于从犯,应该等到主犯的判决确定后才能对二人判刑,且二人即使是犯通奸罪,也不至于变为奴婢,降为贱民。但是本案的最终判决还是皇权顶端的灵太后所做,公主作为皇室成员,其地位和身份代表了皇室颜面,为了维护皇族尊严对张容妃和陈慧猛进行超出法律的严惩。

这种女性群体内的特权阶层对普通人的刑罚处决和暴力报复,体现了古代女性的阶级差异。

三、女性的地域差异

从女性本身出发,除了内部的阶级差异之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地域差异带来的风化不同,这一点李贞德在书中“牝鸡司晨”一节中进行了详细阐述。

灵太后在整个案件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她作为当时北魏的实权者,对整个案件的发起、辩论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最终忽视臣僚的意见按照自己的意志对驸马和其他人定罪。

从灵太后和汉化官僚的分歧点和辩论可以看出鲜卑族女性的地位与儒家伦理道义的冲突。范晔在《后汉书·乌恒鲜卑列传》中写道:“鲜卑人,计谋从用妇人,唯斗战之事乃自决之”。鲜卑人与母系组人关系较为亲近,未必与父兄关系亲近。在这里似乎自由女性才是运筹帷幄的枢纽人物,影响男人能否决胜千里。先被妇女的政治影响力很大。

正因为鲜卑族和汉族文化的差异,女性在不同文化系统中的地位的差异,才引发了“殴主伤胎”中的辩论。除此之外,本书还介绍了当时女性生活的南北差异。

四、社会环境所掩盖的女性意识

在本书首章,李贞德借东晋谢安夫人刘氏之口道出了女性自身的性别认知,“周公是男子,相为尔,若是周姥撰诗,当无此也。”这句千古名言道出了当时社会背景和礼仪伦常约束中女性的呐喊和潜藏的“女性意识”。这种“女性意识”在灵太后的所作所为中表现的淋漓尽致。灵太后送公主出殡时哀痛感叹的言谈,不难发现,她在乎的与其说是流产的胎儿,不如说是刘辉对公主身心所造成的伤害。灵太后曾不平地说:“自古至今,那有这样的女人?正因为如此,我才伤心呀!”可见在灵太后的意识形态里不但没有“男尊女卑”“夫尊妻

卑”的观念,甚至认为女性和男性一样,有表达自己想法的权利,也要知道如何保护自己,这便是灵太后的“女性意识”。但是也应当意识到这种“女性意识”是带有阶级色彩的。

律儒家化过程中女性的命运,她们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男子可以有三妻四妾,而女性却被要求始终如一。男子出轨了可以将女子纳为小妾,以辩通奸之罪,而女子却要受到惩罚,只有以妒防奸,成为“妒妇”。法律儒家化带来了男女权利的更迭,女权不断遭到限制,父权、夫权不断增强。但是,并不是一开始女性的权利就遭到限制,而是有一个发展过程,《公主之死》这本书所反映的正是法律儒家化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图景。

课件补充:

第一讲:

一个女人就是一个女人。她只有在某些关系中才变成仆人、妻子、奴婢、妓女或打字秘书。脱离了这些关系,她就不是男人的助手,就象金子本身并不是钱……

我们都是地球人

“我们需要开始去思考,性别对于人类来说有多重要。然后在不需要问性别的场合,不要去问。”

“总是以性别来区分人,这是错误的。这样说不仅出于政治正确,而且在科学上也正确——每个人都不一样。”

对社会性别的理解

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文化背景中具有不同的含义。社会性别化过程从人一出生就在不断发生、强化,每个也在不断地参与和完成,社会性别已经制度化。是一种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视角与落脚点。

性别差异

本质论essentialism

主张男性与女性的差异是天生的,且是固定的;如大脑结构不同、荷尔蒙等不同,导致影响认知及其它性别、气质上的不同。

建构论constructionism

主张男性与女性虽有生理上的差异,但所呈现出的这些差异,主要是后天的影响所致。两性在性格或行为上的差异,大多是“社会建构”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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