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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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设施管理
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电缆管道等设施必须按专业规划
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
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县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由县路灯管理所负责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
不得小于0.1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县路灯管理所与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县路灯管理所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县园林绿化管理所。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
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县路灯管理所及有关单位。
五、各单位或村委会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管理
机构的,应当报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2.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六、城市主要街道及小街小巷道路照明设施由县城乡建设
局复制规划设计和组织施工。
七、县城道路及小街小巷照明设施由县路灯管理所负责管
护,按照“定员、定段、定责、定奖”的“四定”管理模式,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八、严禁私自在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招牌,如有需要
必须报县城乡建设局批准。
九、开发商建设的照明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划保质保量
建设。
十、县路灯所负责县城管护范围内的照明设备每日巡查工
作。巡查内容包括:更换损坏光源电器、电缆,检查电缆有无破损,接头有否过热及烧蚀情况,路灯的控制电路中的交流接触器、空气开关、继电器、时钟、镇流器等控制电器,照明灯杆是否有露筋、裂纹、掉块、倾斜、被撞、杆基是否下沉或变形现象,定期对路灯监控系统设备及路灯控制箱进行检查和清扫,并定期刷防锈漆,以防锈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