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策+技术”帮扶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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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各委办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推进“标准化+”行动计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及《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做好地方标准申报工作。

附件: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2021年4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推进“标准化+”行动计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及《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

一、立项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贯彻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2021年我市重点工作任务,聚焦于我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重大需求,满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

(二)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标准项目所包含的技术、方法先进适用,属于我市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和地理标志产品,对我市经济、社会、生态建设具有支撑作用以及对对接新需求、服务新优势产业具有引领作用的通用技术要求。

(三)统筹兼顾,协调一致。

加强与国家标准体系及地方标准体系的衔接,标准项目应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市已有的地方标准协调配套,避免重复和矛盾。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免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免罚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天津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天津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天津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天津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有关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意见》(国市监质〔2020〕177号,见附件,以下简称《意见》),围绕构建我市“1+3+4”现代产业体系,着力推动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效能,现就我市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是通过有机融合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要素资源,面向企业、产业、区域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服务。

试点工作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按照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融合要素资源,加强数据联通,强化我市质量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协同服务、综合应用,补短板、强弱项、疏堵点、破瓶颈,创新质量服务模式,为产业和企业提供更为便捷、高效、优质和接地气的服务,激发发展活力,促进质量提升,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原则一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按照经济规律开展试点建设和服务,充分发挥政府统筹规划与监督服务作用。

二要坚持合理布局,开放共享,以产业集聚区为重点,科学布局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与共享。

三要坚持自愿参与、试点先行、探索模式、制定规范,逐步拓展到更多行业和区域。

四要坚持协同服务,融合发展,以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为核心,以知识产权、品牌培育等为延伸,强化协同服务,支撑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服务需求。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津市场监管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津市场监管垄〔2021〕3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精神,培育本市竞争文化,为经营者开展日常反垄断合规提供指导,提高本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市市场监管委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南,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反垄断执法实践制定了《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以公布。

附件:反垄断合规参考法律文件目录2021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的基本认知第三章日常合规管理第四章反垄断调查的配合第五章平台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第六章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第七章附则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培育竞争文化,强化竞争倡导,提高本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为经营者开展日常反垄断合规提供指导,降低经营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带来的经营风险,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南,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反垄断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合规的概念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合规指南》)的规定,反垄断合规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合规的必要性反垄断合规是经营者整体经营合规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内外及本市不断有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被调查,并受到严厉处罚,暴露出经营者在反垄断合规方面的不足。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将招致反垄断调查,面临经济、声誉、信用等多方面的损失,并需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我委2014年第3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8月12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13〕6号)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的决策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三总局)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市场监管委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领导职责四、市市场监管委全体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市场监管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市市场监管委行政全面工作。

委副职领导协助委主任工作。

六、委副职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委主任汇报;受委主任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内外事活动;委主任外出离津期间或其它必要情况下,可委托一位委领导主持日常行政工作。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1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已经2022年市市场监管委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2022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信息第三章材料规范第四章登记程序第五章附则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促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社会治理环境,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市场主体,其设立、变更、注销的确认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确认登记是指应当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人,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职权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登记并公示的一种登记制度。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的确认登记、申请材料规范制定和全市统一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确认、网上发照、网上信息反馈的网上登记系统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确认登记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的确认登记、营业执照发放、公示及其管理,提供经确认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电子化申请材料的自主查询服务。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津市场监管规〔2018〕11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津市场监管规〔2018〕11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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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津市场监管规〔2018〕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职能调整,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49部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和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行的涉及价格监督的3部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执行。

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10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3)。

特此公布。

附件:1.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行涉及价格监督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12月14日
——结束——。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要求,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建设,现将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5日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创建活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8〕29号)提出的“支持各部门、各地区建设质量认证示范区(点)”要求,加强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以下简称认证示范区(点))建设,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监管服务等作用,鼓励各地以需求为导向,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质量认证示范区(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发挥示范典型作用,引导其他地区积极运用认证手段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带动质量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认证示范区(点)创建工作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国家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将从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中择优推荐。

(二)质量第一原则。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5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企业纾困解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已经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清单》的情形《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判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程度较低;(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三)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微小;(四)存在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二、不适用《清单》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清单》:(一)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二)当事人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于《清单》中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电子式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等5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电子式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等5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电子式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等5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01
•【字号】津市场监管计〔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电子式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等5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通告
津市场监管计〔202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电子式电流互感器》等5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2020年4月1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一、基本情况2023年,市市场监管委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部署,主动进位、争当主角,全面实施市场监管“五大工程”,以市场监管之为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建设添秤添彩。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委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各项监管执法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权责清单共分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反垄断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宏观质量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其他等13类职权,职权事项共计549项,其中行政许可22项,行政处罚440项,行政强制23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检查28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类别30项。

全系统本年度办结各类行政处罚案件2.4万件,罚没款1.37亿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5件。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一)提质增效,政务服务质量持续提升1.全市新增经营主体30.4万户,经营主体总量达到177.8万户,同比增长7.9%。

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通过“政策技术”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报制度,构建个体工商户政策咨询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2.“一网通办”能力显著提升,政务服务网办率超过80%,电子证照服务种类上升到148类,电子印章发放64.6万枚。

在市级共享交换平台新增数据强制订阅和扫码签收功能,归集“证照分离”数据364万余条,获取企业登记信息的部门从2022年的20个增加到35个,实现市级机关政务数据汇聚共享。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天津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以及促进天津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本市标准化项目的管理,确保标准化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和《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资助方式、资助标准与资金使用范围第五章项目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程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天津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以及促进天津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本市标准化项目的管理,确保标准化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和《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局,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市市场监管委党组第16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4月天津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质量基础设施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根基,是经济社会秩序建构的基础性工具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天津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对于推动天津进入高质量发展时代、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一、建设基础(一)建设现状“十三五”以来,全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天津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一基地三区”定位,大力实施“质量立市”战略,不断强化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和能力建设,全市质量发展基础不断夯实,质量技术供给环境持续向好。

一是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持续完善。

全市建有各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555项,部门最高计量标准277项,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605项,量传溯源体系持续完善,保证了全市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

标准化工作改革不断深化,与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标准化体系基本建立,政府主导制定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逐步协调配套,全市累计主导或参与研制国际标准27项,国家标准4026项,行业标准5217项,发布地方标准924项,团体标准88项,19个国际级和 44个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落户天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7•【字号】津科农[2014]157号•【施行日期】201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科农〔2014〕157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结对帮扶困难村的部署要求,把帮扶工作引向深入,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中的作用,市科委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14年9月17日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8月,市委、市政府做出结对帮扶困难村的部署,全市236家市级机关和单位结对帮扶10个区县的500个困难村,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帮扶工作中,大家普遍感到科技、人才和资金是制约帮扶工作的瓶颈,科技入户难问题仍然存在。

为把帮扶工作引向深入,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结对帮扶困难村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结对帮扶困难村内生发展能力,按市领导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⒈ 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的开展为科技进村入户提供了有利条件。

全市1026名市级机关和单位的帮扶人员,按照“四同”要求,活跃在困难村。

帮扶干部文化层次高、服务热情高、了解百姓需求,在帮扶工作中,深刻认识到科技和人才是困难村发展的关键。

这为科技进村入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⒉ 困难村发展对科技有较强的需求。

市委、市政府开展结对帮扶困难村以来,市科委组织农业科技特派员开展了一系列的科技对接活动,深受欢迎,初具成效。

所帮扶的4个村从无到有,目前已基本形成了设施蔬菜、工艺葫芦、红薯、梨产业等特色产业;帮助部分提出需求的困难村,指导了冬枣增产、蔬菜保鲜等50多项产业技术应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津市场监管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科〔2022〕2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2022年第1次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2月18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天津由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迈进,实现“一基地三区”定位、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时期,是市场监管系统释放机构改革成效、推动市场监管现代化的重要攻坚期。

统筹“活力、秩序、质量、安全”四件大事,科学编制并实施好“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能力建设”规划,对于抓住和用好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促进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天津市“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和总局《“十四五”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提纲》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市场监管与科技进步、科技创新关联愈加紧密。

“十三五”期间,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工作围绕新时期市场监管新任务和新要求,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践行“科技强检”,运用战略思维与系统思想,全力投身科技创新实践,提升科技基础和创新能力,圆满完成“十三五”科技发展目标任务,为市场监管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劲的科创动力。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新动能引育助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新动能引育助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新动能引育助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津市场监管研〔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新动能引育助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委、两局机关各处室(各监管办),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第33次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2020年7月6日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天津市新动能引育五年行动计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和综合优势,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扎实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营造土壤更肥沃、阳光更充足、养份更丰富的创新创造创业环境,促进我市新动能新产业成树、成林、成势、成生态,现制定新动能引育助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如下:一、大力催生育强各类市场主体,夯实新动能发展基础(一)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深度和广度突破。

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落实“多证合一”和“一制三化”改革,扩大证照整合覆盖面,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各审批审评环节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证照、减时限。

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

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确保企业开办环节、开办时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力争2024年底全市企业主体数量达到87万户。

(二)探索新型商事登记方式。

实现市场监管业务系统与云账户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对接,为自由职业者通过云账户平台获得电子营业执照提供“秒批”服务,扩大市场主体总量。

全面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经营范围规范化自主申报,及时将新兴行业用语表述纳入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经营范围规范化自主申报系统,支持新兴行业发展。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3号令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3号令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3号令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3号令的意见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9〕1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局,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3号令的意见》已经2019年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8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3号令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3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书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自2019年4月1日起,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3号令及其配套文书。

为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贯彻实施好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3号令,结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和执法实际,明确以下意见:一、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收到案源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协查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予立案的,应当自决定不予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因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明确而无法联系的,可以不予告知。

二、稽查总队以市市场监管委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核由总队内设的法制机构承担。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局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机构由各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第四十六条以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津市场监管质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质监〔2017〕7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审查中心:《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方案》已于2017年8月24日经第34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方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的要求,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委托给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工作精神,以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为基础,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为核心,以激发市场活力、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目标,最大限度取消发证产品目录,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机制。

二、工作目标自2017年9月1日起,各区市场监管局将全部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发证工作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9年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9年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9年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25
•【字号】津市场监管标准〔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下达2019年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

津市场监管标准〔201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落实《天津市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开展“标准化+”行动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2019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确定的立项重点,现将2019年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下达给你们。

请标准制修订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单位及承担单位组织落实,按时完成计划任务。

该计划已在我委网站中予以公布。

本计划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委标准化处联系。

联系人:张永来
联系电话:27182133
电子邮箱:************************
附件:2019年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项目汇总表
2019年2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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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主动服务企业。市药检院致“天津医药企业的一封信”,通过走访、调研、工作群等形式加强与企业互通,对企业存在改善生产工艺、完善和提升质量标准等事项中的难题,主动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提升药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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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进口药品的抽验和放行检验。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进行进口检品抽样,全力加速实验进度,为企业投料生产和市场供应赢得时间,检验周期由20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
17
对有技术及复工复产等方面需求药品审评备案的一般性技术咨询问题24小时给予答复,采取“一对一”、“点到点”、“赴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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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医药企业开展疫情防治药物检验,点对点开展技术服务,主动联系生产企业,做好检验环节各技术衔接,保持“战时状态”,随到随检,减免检测费用,根据检验项目,将检验周期由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3个、7个、10个工作日。
2
印发疫情期间《食品生产监管业务指导》,服务低风险食品企业落实“告知承诺”、“先证后查”等优惠政策,助力食品生产企业增项扩产,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准入速度。支持食品连锁直营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实施信用承诺审批,服务食品经营者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
3
指导集体用餐配送服务单位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政策,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用餐难的问题,增加餐饮单位营业收入。
10
落实京津冀食品许可审查机构协作机制,组织三省市专家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11
充分发挥天津市食品安全协会、天津市餐饮行业协会作用,调动餐饮服务行业专家力量,帮扶餐饮单位解难题、促发展。
药品企业帮扶方面
12
全程“一企一策、点对点帮扶”,及时与生产企业沟通了解需求,对企业申请的事项提前介入,全程服务。对“新药、新苗、新线”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组织“技术专家团队”积极推动注册申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4
从图纸设计开始提前介入帮扶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一企一策,高标准规划生产布局,服务企业一次通过现场许可审查。
5
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重点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米面油”“肉菜奶”食品安全,加强对集贸市场、生产企业、集中配餐和校园食堂的检测。
6
市食检院对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建立检验业务绿色通道,实施“一对一”指导服务和“不见面”受理模式。根据企业需要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快速送检,随送随检,检验周期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市食检院免费提供标准应用、企业标准制修订、原材料控制、生产工艺改造、质量体系提升等技术服务。对“米袋子”、“菜篮子”供应企业和特殊困难企业实施“一企一策”费用减免措施。
附件1
市市场监管委“政策+技术”帮扶清单(第一批)
组名
序号
工作措施
食品企业帮扶方面
1
搭建食品安全“云直播课堂”和特殊食品网络服务平台,通过“天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美团点评餐饮学院”、“腾讯会议”、市市场监管委官网等,直播宣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帮扶政策规定,线上解答食品生产经营者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食品企业送政策上门。升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优化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实现“不见面”审批。缩短办理时限,疫情期间最快1日内办结。
7
对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开放市食检院实验室。充分利用实验室平台为企业自检能力提升、新产品研发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依托市食检院技术专家团队,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主动跟踪,精准服务。
9
市审查中心成立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专项帮扶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采用不见面咨询和现场指导相结合,开展定点帮扶工作。
21
发挥洁净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作用。对疫情应急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帮助解决洁净车间设计和环境检测等技术困难,第一时间提供技术咨询,第一时间到厂家检测,第一时间出具报告,帮扶企业以最快的速度拓展产能、提高生产。
医疗器械企业帮扶方面
22
新核发生产企业培训全覆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培训,讲解《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产品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发放《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资料,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规。
23
开展出口政策解读。解读《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内容;发放有关资料,制定《本市出口欧盟及美国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疫产品市场准入导责》,作为企业出口产品“明白纸”,助力企业出口。
24
建立企业出口产品清单。及时为有出口需求的生产企业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依据近期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和企业出口备案情况,建立出口产品清单,规范企业出口行为,切实保证产品出口过程的可追溯性。
13
以“网上办、不见面”“立即办、马上办”为原则,对生产企业的许可等事项,出台《疫情防控药品生产有关事项应急办理指南》,以容缺机制、承诺审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等方式办理许可增项、委托生产等事项。
14
对企业在生产检验环节遇到困难的,积极组织协调“技术专家团队”,出台检验服务、技术协调、减免检验费用等政策,助力企业高质量复工复产。
25
开展说明书和标签的帮扶活动。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帮扶本市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生产企业规范产品说明书、标签内容。
26
建立与企业的联系制度。指定专人与辖区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建立联系机制,加强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医疗器械生产和出口时遇到的实际困难。
27
缩短审评审批时限。制定《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流程说明》,作为企业申报“明白纸”,规范企业申报流程;对疫情防控急需二类产品优先审评审批,实行提前介入、全程跟踪、精准审评;一类产品和生产备案合并办理,资质齐全,当日备案,并启用电子印章,企业可直接从用户端打印备案凭证,实现“不见面”、“无纸化”“零跑动”。
15
提早谋划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支持新业态发展,对药品零售企业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为疫情过后经济强势反弹提前谋划布局。发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积极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和药品配送。
16
对疫情防控用药企业的审评查验工作,开展无假日、全天候服务,实行经办人办理、科主任把关、专家组复核的三级联合会审办公机制,对药品审评查验工作压缩法定时限20%。对变更补充申请检查事项压缩法定时限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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