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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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7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21
【实施日期】2009.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大型企业:
现将《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9年6月起对报送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进行考核。
一、考核范围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大型企业。
二、考核内容
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政发〔2008〕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4号)等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内容、行文规则、文字规范、体例格式、批办件办理和代拟稿质量等方面的内容(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
三、考核方式
(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规范工作、提高质量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对各单位日常报送的每件公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依据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逐条对照,相应扣减该项所对应的基本分数;对公文质量较高、处理环节没有出现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加分,年内累计加分。
(三)考核采取百分制。年终按照各单位年度得分和其他综合情况,经省考核领导组评审排列名次、确定等次。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单位报送公文情况进行通报。
四、表彰等次划分
(一)表彰等次划分为优秀、先进两个等次,表彰名额按报送公文单位总数的50%划定,其中优秀等次占20%。各县(市、区)公文考核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按20%比例推荐公文处理先进单位及个人。
(二)先进个人从先进单位相对固定的文秘工作人员中推荐产生。
(三)根据省考核领导组评审结果,确定优秀单位、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
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质量考核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