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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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预防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粉尘防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定义
1、粉尘:粒径小于75μm的固体悬浮物。
2、可燃性粉尘:在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保处职责
1、负责粉尘作业许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2、负责粉尘作业规程的审核批准。
3、负责有粉尘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课件的编制和培训。
4、指导粉尘车间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每半年组织一次粉尘爆炸场所专项检查。
第五条粉尘单位职责
1、负责对粉尘场所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2、负责粉尘场所作业许可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审批。
3、负责粉尘爆炸场所岗位人员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
4、负责粉尘爆炸场所专项和现场处置方案的修订和演练。
5、负责按照粉尘爆炸场所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并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对员工违章行为进行纠正、考核。
6、负责粉尘爆炸场所日常粉尘的检测。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粉尘爆炸场所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仪器仪表等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2、负责粉尘爆炸场所设备操作规程的修订和业务培训。
3、负责粉尘爆炸场所设备设施备件的审批。
第七条技术部门
1、负责粉尘爆炸场所工艺安全的检查和指导。
2、负责粉尘爆炸场所工艺安全操作的培训。
3、负责粉尘爆炸场所工艺变更的审批。
第八条各层级管理人员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粉尘爆炸场所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2、分厂负责人负责每月组织对粉尘爆炸场所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负责粉尘爆炸场所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和作业许可的审批。
3、分厂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粉尘爆炸产所的安全检查和明火作业的审核。
4、粉尘作业岗位人员负责保养、清扫粉尘设备设施,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第三章粉尘防爆安全管理
第九条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通风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打磨抛光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
第十条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劳保用品上岗。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严禁贴身穿着化纤制品的衣裤。
第十一条粉尘爆炸场所铺设电器线路必须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厂房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应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建筑照明、设备照明必须达到防爆要求。
第十二条岗位作业人员每班必须对粉尘场所配备的灭火器材、安全标志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三条粉尘爆炸场所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的,应遵守下列规定:1)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2)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3)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4)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第十四条安全、通风除尘、粉尘防爆预防、防尘密封等设备设施,未经公司安保处允许,不准更换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墙体、梁、支架、地面、设备、管道表面积聚的粉尘应及时清扫,除尘设备、管道中的粉尘应及时清理,防止粉尘积聚,清扫时,防止二次扬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
第四章作业许可
第十六条粉尘爆炸场所的设备检修的作业许可,按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危险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