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专题讲座——以公司治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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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以新《公司法》为视角论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

以新《公司法》为视角论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

以新《公司法》为视角论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摘要:公司社会责任近年来受到普遍关注并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于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司须“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定义务,这就要求公司在承担其相应职责的同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本文对新《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进行阐释,并对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对于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治理模式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公司法;社会责任;责任制度一、公司社会责任概述有关企业的社会责任,在管理学里面的描述是:企业承担着诸如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对社会公益事业提供资助、支持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保护社会生态环境等等责任。

除了这些,从外部关系的角度看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还承担着对社区、政府、媒介以及股东、交易伙伴、消费者等相关组织或者个人的特定社会责任。

具体说来:企业对于股东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做好对股东投资的保护,以及保障股东投资能得到合理的收益;企业对于新闻媒介的责任就是要做到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维护新闻传播的真实、客观和时效性,同时还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企业对于社区的责任就是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并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公益活动以及保障社区生活环境;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是认真遵守政府的有关法令和政策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或管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就是满足消费者需要,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担负起教育和引导消费者的职责。

二、中国推行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从目前的社会状况和立法现状来看,承认和推行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在我国是非常有必要并可行的。

[3]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

它能为企业吸引、留住并激励员工,提高企业工作的效率;通过降低能耗,在保护环境的同时降低成本;通过不断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在满足社会发展与人民需要的同时,为企业带来创新;能够为企业树立品牌并提高声誉,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从社会广泛的利益来看。

新公司法条件下公司治理的完善-以公司章程为核心

新公司法条件下公司治理的完善-以公司章程为核心
改制后,三人同心协力,利用总公司的资源优势,大力对外拓展 业务,公司迅速发展壮大。但三人矛盾开始逐渐产生并扩大。(1) 张某回老家后,拿了一大堆发票,要求报销;(2)2003年,总公 司宣布退出股份,对让出的19.5%股份, 三方互不相让。余坚决反 对张张增股,总公司最后决定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持股最少的宋。 形成这样的股权股权结构:张49.5%,余25%,宋25.5%。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第二,外部治理机制。包括产品市场、公司并购市场、 经理市场等。外部市场竞争提供充分信息,为制定并 实施对经理的激励计划和考核奖惩提供依据。
外部治理机制功能:(1)外部竞争性产品市场为考核 和评价经营者的表现提供了充分信息;(2)外部经理 市场和公司并购市场本身对经营者也起到了监督约束 作用。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公司治理为
什么重要
2001年5月17日,苏州金龙公司通知厦门金龙和机械控股公司于6 月8日在苏州金龙公司召开股东会,研究员工对苏州金龙公司参 股事项。李某在收到该会议通知上注明,其已经离职,其全部权 力、义务和职责转交给了陈。2001年6月8日,陈代表厦门金龙参 见了股东会,通过了职工持股决议,陈代表厦门金龙签了字并加 盖了厦门金龙公章。后苏州金龙股权发生如下调整,注册资本从 2800万增加到4800万,厦门金龙从70%降到40.83%,机械控股为 17.5%, 苏州金龙公司 职工以持股会的名义占41.67%。2001年7 月20日,厦门金龙公司下达任免通知,批准李某的辞职,免去李 某和陈某的职务。2001年7月25日,以法定代表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为由去函苏州金龙主张会议无效。后无果,起诉到法院,一 审法院认为,陈代表厦门金龙符合苏州金龙公司章程的规定,陈 作为持股职工与厦门金龙股东代表不构成双方代理,且没有证据 证明损害了厦门金龙的利益。二审法院认为,李某辞职发生在 2001年1月,直到7月 厦门金龙董事会才批准其辞职,在此期间, 其股东代表资格并没有被解除,其仍有权代表厦门金龙。在厦门 金龙董事会运行不正常情况下,其将权力转委托给陈也是合理的。

新《公司法》释疑与解读培训文字实录

新《公司法》释疑与解读培训文字实录

新《公司法》释疑与解读培训文字实录今天我们主要学习一下新修改的公司法。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的内容特别多,很多修改非常重要,所以不管是从事哪个专业领域的律师,都是值得去深入学习。

我国的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非常大的修改,当时改动比较大的就是注册资本的制度改革,后来有一些小修小改,直到2018年的时候大幅度地修改过一次。

之前我也参与了一些公司法修改的讨论,包括在大成内部举行过研讨会,也邀请了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和参与工作的一些专家、学者,进行过深度的交流,我们给他们也提了很多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法是一个简单但是又特别有难度的法律,若要真正地深入理解很多东西就需要很多的积累和背景知识。

正好在这个过程中对一些立法的考虑、要点,我也有一些了解,所以我们共同学习、交流。

这次公司法在修改的过程中成立一个专家组和一个专班。

专家组邀请了赵旭东老师等一批公司法的资深教授作为专家顾问,专班邀请了沈朝晖老师这些比较优秀的公司法年轻学者。

今天我们的交流主要使用北京大学彭冰老师的对比分析稿作为参考文稿。

彭老师是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和个性的一位教授,非常有自己的见解和独到的思想。

他总结得非常好,我认为他评论得也非常到位。

01从修改背景整体把握公司法的修改首先,看一部法律的修改,在看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新旧对比的基础上,很重要的一点是关注立法的背景和材料,包括修改说明和答记者问等等。

比如,全国人大对于公司法修改建立了一个专门的网页。

网页当中包含一项常委会审议,里面记录了审议的一些内容、委员的讲话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组的成员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各方面的领导,话语权比较高。

所以看审议会议记录,就能比较好地理解公司法修订的背景、考虑,甚至具体到哪位领导是怎么考虑的。

因为有些领导虽然并不是这个法律专业的,但可能更多从其管理或者其他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比如在“国有企业”这一章节中提到了加强国有企业合规,这个内容是江小涓委员提出的。

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30条

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30条

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30条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公司法》出台后,陆续收到朋友们关于实务中如何根据新修订《公司法》执行认定等相关问题,小编从企业实务的角度整理新修订《公司法》在股权投融资、组织机构设置、国家出资公司、董监事的权责利四个方面共30条内容。

一、股权投融资相关规定1、要求注册资本限期缴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限期认缴,新公司法第47条新增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此条虽然仅规定了对于公司成立之日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期限的要求,但结合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表明了对于公司成立后的新增注册资本同样适用五年实缴期限。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实缴,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实践中,对于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而言,通常均已在改制时通过净资产折股方式完成实缴并验资;因此,本条在实践应用中主要对于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提出了实缴期限要求,需要发起人进一步关注。

2、设立存量公司调整的过渡期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可以看出,考虑到公司法本次修订前已有诸多公司设立,且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即2018年10月最近一次修改的《公司法》,“现行公司法”)规定,并未设置股东实缴期限,因此,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即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存量公司”)给予了允许逐步调整的过渡期。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影响浅述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影响浅述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影响浅述【摘要】公司治理结构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新公司法的出台为公司治理结构带来了深远影响。

新公司法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加强了对董事会的规范管理,增强了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规范了公司高管薪酬体系,促进了公司的健康发展。

新公司法的实施使得公司治理结构更加规范化和健康化,对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可以预见,新公司法将为企业营造更加透明、有序、公平的经营环境,有助于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提升经营业绩和竞争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健康化将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助力企业实现更加稳健可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董事会、股东权益、高管薪酬、公司发展、规范化、竞争力、可持续发展。

1. 引言1.1 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运作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对公司的发展和健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分配权利和责任,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确保公司运作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公司内部管理风险,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还可以提升公司的声誉和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在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董事会、股东和高管团队各司其职,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协作机制,决策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和民主化。

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规范公司内部管理,还在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个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帮助公司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的挑战,更好地利用资源和机会,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的目标。

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来说都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起科学、合理、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取得长期的成功。

1.2 新公司法的出台新公司法的出台是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产生深远影响的重要事件。

随着新公司法的发布,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将迎来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简析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自治的扩大——以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机制为例

简析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自治的扩大——以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机制为例

以有 限责任公 司治理 机制为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坝 代 商 业 M ODE NB SN S R U IE S
简析 新公 司法 对
公 司章程 自治 的扩 大
于 股 东 会 议 决 规 则 的高 度 自治 ,章 程 完 全 可 以规 定股 东 会决 议 按 “ 人 一 票 ”原 则 一 表 决或 者 表 决 不需 要 过 半 也可 。 对于 董 事 会 的 议 决 方 式 , 《 新 公司 法 第4 9条对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会的议决方 式作了规定 :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 陈丛林 开滦集 团公 司资本运 营部 河北唐 山 0 0 6 1 3 8 序 , 除 本 法 有 规 定 的 外 , 由公 司 章 程 规 东 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决 定 。 新 公 司 法 规 定 定 … …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表 决 , 实 行 一 人 一 ” 【 文章摘要 】 公司聘用哪家会计事 务所 ,是否解聘 原来 票 。 ”可见新 公司法 也意在保护董事会 新《公司法》开启 了我国公司章 程 的 会计 事 务 所 的 权 利 由公 司章 程 规 定 ,章 不 受大 股 东 的 左 右 。公 司 章 程 可 以针 对 具 自治的新时代 ,这部法律强调尊 重股东 程 可 以选 择 是 由股 东 会 ( 东 大 会 ) 董 事 体 决议事项的性质进行表决权比例 的具体 股 、 自治 。尊 重 公 司合 法权 利 的 运 用 ,减 少 会 中的 某 一 个机 构 决 定该 事 项 ,此规 定也 规 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一样 ,其 政 府 的干 预 。这 是 公 司章 程 自治得 到 发 体 现章 程 自治 精 神 。 具 体 比例 没 有 限 制 ,公 司 章 程 的 自由度 是 展 的 良好 契 机 。 本文 以有 限 责任 公 司 治 ( )经 理 职 权 二 非常 大 的 。新 公 司法 第 4 条 第 3 还 5 款 理 杌 制为例 对 公 司章 程 自治 的扩 大进 行 新 《 司法 》 允 许 公 司章 程 对 经理 职 对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产 生 办 法 的章 程 自 公 了分 析 公 司股 东应 当且 有 必要 通过 章 “ 权 有别 于 旧 《 司法 之 规 定 。旧 公 司 治 进行 了规 定 :董 事 会 设 董事 长一 人 ,可 公 程 来 确 定 自已的 自治 空间 。 法 的一个明显漏洞之一就是 “ 公司经理 以没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职权 的 法定 化 ” 如 果 将经 理 的对 内职 权法 办 法 由 公司 章 程 规 定 。 。 ”由此推 知 , 司章 公 【 关键词】 定 化 ,实 际 上 就 意 味着 经 理 拥 有 了对 抗 董 程 可以从公司实 际情况出发 ,规定 由股东 章 程 ; 治 ;公 司治 理 自 也 事会或董事长的法定职权 。为此新 “ 公司 会 直 接 选 举 董 事 长 和 副 董 事 长 ; 可 以 规 公 司章 程 是 公 二 行 为 的基 本 准 则 ,其 法 第 5 条第 2 J 0 款在对有 限责任公 司经理 定 由股 东 会选 举 董 事会 后 ,由董 事 会 成 员 还 作为公司的 自治规范 ,地 位相 当于公司 内 职 权做 出列 举 规 定 的 同时 ,允 许 公 司 章 程 选 举 产 生 董 事 长 和 副 董 事 长 ; 可 以 规 定 部的 “ 宪法 ” 新 公 司 法一 方 面 明确 赋 予 了 做 出不 同于这些条款 的规定 ,即 “ 。 公司章 按 照股 东 的 出资 比例 大小 决 定 由谁 担 任董 公司章程更多的 自主权 ,另一方面 ,弱 化 程 对 经 理职 权 另有 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 ”这 事 长、副 董 事 长 等 。这 一 规 定 赋 予 了 章 程 和取 消 了许 多强 带性 的 规 定 ,代之 以赋 权 J J 规定使得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更加宽广。 以更 尺 的 自治 空 间 。 对于 监 事 会 的议 决 程 序 , 新 公 司法 》 性 或者倡导性规 范。本文试以有限责任公 有 利 于 明 晰经 理 与 董 事会 的聘 任 关 系 ,便 于 公 司管 理 发挥 灵 活性 ,避 免 了经 理 角 色 第 5 条第2 6 款对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会的议 司治理机制为例对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 自 治 的扩 大 进 行 简 要 分 析 。 错 位 与职 权 膨 胀 ,只 有行 使 经 理 职 权 涉 及 决 方 式 作 了规 定 :监 事 会 每 年度 至 少 召 开 “ 到 公 司 的善 意 交 易第 三人 时 ,法 律 才 介 入 次 会 议 ,监 事 可 以提 议 召 开 监事 会 。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 公司治理机构职 权的 自主性扩大 干 预 ,赋予 了公 司 更 宽松 的治 理 空 间 。 定 的外 , 由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这 一规 定 表 明 ” ( )股东会 、董事会职权 一 在 股东 会 、董 事 会 享 有法 定职 权 的 基 二 、公 司治 理 机 构 决策 程 序 的 自主 公 司 章 程 可 以根 据 公 司法 之 授 权 ,赋 予 监 础 上 ,新 公 司 法 》第 3 条 第 l 对 有 限 性扩 大 8 项 事 会 更 多 的 权 限 ,有 利于 充实 监 事 会 的 监 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做出赋权性规 定,公 新 公 司法 允 许公 司章 程 对 有 限 责 督 职 能 ,强 化 监 督 手 段 。 司章 程 可 以 附加 规 定 股 东 会 和 股东 大会 享 任 公 司股 东会 会 议 召 开通 知 程 序 和 股 东行 总 体 来看 ,新 公 司 法 大大 扩 充 了公 司 有 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另外 ,新 公 使 表 决 权规 则 另行 规 定 。新 《 司法 仅 及 其 股 东 对 公 司章 程 的意 思 自治 范 围 ,从 公 司法 》 4 条 第 1 项 授 权 公司 章 程 可 以附 将 股 东 会 会议 通 知 时 间 和议 事 方 式 作 为 一 片 面 、过 度 的 控 制 和 管理 转 向对 企 业 经 营 第 7 O 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般 性规 定 ,允 许 公 司 章程 另 行 规 定 。新 公 自治的尊重 、对运营效率 的追求和对市场 新公司法第 l 条第 1 和第 2 6 款 款规定 , 司法第 4 4条规定 :股东会 的议事 方式和 机 制 的 有 效 运用 。各 类 企 业在 组 建 公 司 的 “ “ 司 向其 他 企 业 投 资 或 者 为他 人 提 供 担 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 实 践 中应 树 立 强 烈 的 公 司章 程 意 识 ,制 订 公 保 ,依 照 公 司章 程 的 规 定 ,由 董事 会或 者 程规定 。股 东会会议做 出修改公 司章程 、 符合公司实际的个性 化公司章程 ,促进公 股 东 会 、股 东大 会 决 议 ; 司 章 程 对 投 资 增 加 或 者 减 少注 册 资 本的 决 议 ,以及 公 司 司 的健康 发展 。 公 圃 或 者 担 保 的总 额 及 单 项 投 资 或者 担 保 的 数 合 并 、分 立 、解 散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决 额有限额规定 的,不得超过规定 的限额。 议 ,必 须 经 代表 三 分 之 二 以上 表 决 权 的 殴 ” 【 考文献】 参 此条对向其他企业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 乐 通 过 。 此可 见 , 限 责任 公 司 股 东 会 ”由 有 l 、谢 达 、 曾 海培 ,《 浅谈 公 司章 程 自 的决 策 权 限 限定 于 董 事 会 或股 东 会 ( 东 会议 的议 决方 式可 以通过章 程作例 外 规 股 治》 ,合作经济 与科技 ,2 0 5 0 9( 大 会 ) 但 是 具 体 由 哪个 机 构 决 策 , 由公 定 ,而且新 《 。 交 公司法》对特别决议事项规 2 、郭 奕 ,《 公 司章 程 自治 的界 限》 论 , 司章 程 自主 确 定 ,是 赋 权章 程 自治 的 又一 定 了表 决权 比例 ,对普通 决议 的表决权 比 浙 江 社 会科 学 ,2 0 ( 08 4 表现 。 例 则 没 有进 行 规 定 。所 以股 东 会 虽 然 是 权 5 、楼建 海,《 司章程浅析》 公 法制与 新 公司法 10条第 l 7 款规定 :公司聘 力机构 ,但是章程可 以在不违背股东会性 “ 社 会 ,2 0 (6o 08 5) 用、解聘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 师事务 质的情 况下 自由设计详细的 、具有可操作 所 ,依 照 公 司章 程 的 规 定 ,由股 东 会 、股 性 的 股 东大 会召 开 和 表 决 的 程 序 规 则 。基

211193983_我国授权资本制度的引入与完善——以《公司法(修订草案)》为视角

211193983_我国授权资本制度的引入与完善——以《公司法(修订草案)》为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只需发行部分股份,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作出授权,由董事会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需要决定发行剩余股份。

这样既方便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又给予了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本的灵活性,并且能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的发生。

对于我国引入授权资本制度,理论界长期以来存在正反两种声音。

反对引入授权资本制的观点可归纳为如下三点:第一,对公司债权人保护不利。

授权资本制下,章程记载的授权发行股份数和它所隐含的公司资本数额是一个虚幻的膨胀的数字,公司债权人保护无从落实。

〔1〕第二,在董事受信义务不[作者简介]李耕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贾斯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2021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

相较于法定资本制,我国引入授权资本制度符合现代公司法发展的主流趋势,能够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回应公司发展的实践需求。

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共存,形成未来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的法定选择模式。

修订草案中规定了有限公司适用法定资本制,股份公司适用授权资本制。

看似根据不同公司类型而进行的差异化规定,实则仍具有较为明显的强制性色彩。

然而,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并不对立,对所有类型的公司均可按照公司章程而自由选择适用授权资本制或法定资本制,选择法定资本制的股份公司在资本缴纳环节既可适用实缴制也可适用认缴制,我国公司法理应依据公司自身的差异而为其提供更多的选择。

但是,应当制定一套体系化的强制性规范予以限制,以防损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草案);授权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23)04-0070-07我国授权资本制度的引入与完善李耕坤贾斯瑶——以《公司法(修订草案)》为视角0702023第4期·总第594期发达的制度背景中,授权资本制不利于股东保护。

从新《公司法》看国企公司治理的改革方向

从新《公司法》看国企公司治理的改革方向

从新《公司法》看国企公司治理的改革方向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4)二、新《公司法》的主要特点与创新 (5)2.1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7)2.2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 (8)2.3 优化公司资本制度 (9)2.4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 (10)2.5 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1)三、国企公司治理的现状与问题 (12)3.1 国企公司治理的现状 (13)3.2 国企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14)3.3 国企公司治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15)四、新《公司法》对国企公司治理的改革方向 (16)4.1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17)4.2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途径 (19)4.3 优化公司资本制度的策略 (20)4.4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21)4.5 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方法 (22)五、案例分析 (24)5.1 案例背景介绍 (25)5.2 案例公司治理改革的措施与成效 (26)5.3 案例公司治理改革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27)六、结论与展望 (29)6.1 研究结论总结 (30)6.2 对国企公司治理改革的建议 (31)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32)一、内容概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企公司治理改革已成为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新《公司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国企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进行了全面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从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出发,分析国企公司治理改革的方向,以期为国企公司治理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新《公司法》的出台与实施,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与制度框架。

研究新《公司法》背景下的国企公司治理改革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新《公司法》解读 讲座

新《公司法》解读 讲座

新《公司法》解读讲座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我国公司治理体系进行了全面升级,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针对新《公司法》的解读讲座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份文章中,我们将对新《公司法》进行详细解读,探讨其在企业治理、法人责任、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企业家和从业人员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体现在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职责和监事会职权等方面。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股东利益,并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

这一规定强调了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透明度。

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度,同时设立监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监督,起到互相制约的作用。

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平衡,有效防范董事会滥用权力的问题,保护股东利益。

新《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产负债情况,合规经营,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完整。

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法人责任方面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公司人员和股东应当履行资金注入和清偿义务,不得占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占有或者进行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交易等行为。

这一规定有利于明确公司法人责任,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新《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责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新《公司法》还对股东权益保护进行了细致规定,强调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平等参与、知情权益和表决权益。

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构建——以内生性合规为视角展开

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构建——以内生性合规为视角展开

第5期(总第379期)2023年5月商㊀业㊀经㊀济㊀与㊀管㊀理JOURNAL OF BUSINESS ECONOMICS No.5(General No.379)May 2023收稿日期:2022-11-0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重大立法问题研究 (16ZDA067);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董事会权力与职能的制度重塑研究 (202222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 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制度构建研究 (2023M731121)作者简介:徐深澄,男,特聘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商法㊁公司法研究㊂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构建以内生性合规为视角展开徐深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摘㊀要:近年来,以行政权主导的外源性合规在我国蓬勃发展,但外源性合规与公司治理存在内在冲突,导致行政权介入公司治理㊁合规成本外部化等问题㊂立法者应当限制外源性合规,让行政监管部门放弃作为单边合规体系设计者的角色,更应当在公司法体系内构建内生性合规制度:董事合规监督义务,以董事会作为承担合规监督义务的主体,让董事会在 授权与归责 的机制下,自主考虑合规体系的设计与运行㊂董事合规监督引入的体系选择是将合规监督义务作为勤勉义务的特殊类型,并为勤勉义务再造理性管理者标准,以此吸收善意标准和注意标准,将善意标准作为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审查标准㊂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内容包括:董事会负有建立合规体系的预防性合规监督义务,以及建立公司合规体系之后,董事会维护合规体系有效性的持续性合规监督义务㊂关键词:合规;勤勉义务;善意义务;信义义务;忠实义务中图分类号:D913.99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02154(2023)05009213DOI:10.14134/33-1336/f.2023.05.007Construction of Directors Compliance Oversight Duty :Perspective of Endogenous ComplianceXU Shencheng (Economic Law School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exogenous compliance led by administrative power has flourished in China,but there is an inherent conflict between exogenous compliance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leading to issues such as administrative power intervention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externalization of compliance costs.Legislators should limit external compliance,make administrativ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bandon their role as designers of unilateral compliance systems,and more importantly,establish endogenous compliance systems within the company law system.The compliance oversight duty of directors,with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s the main body responsible for compliance oversight,allows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o independently consider the design and operation of the compliance system under the mechanism of authorization and accountability .The selection of a system for introducing compli-ance oversight duty of directors is to treat the compliance oversight duty as a special type of the duty of care,and to reconstruct ra-tional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the duty of care,in order to absorb the standards of good faith and care,and to use the good faithstandard as the review criteria for directors compliance oversight duty.The content of directors compliance oversight duty in-cludes:the board of directors has the preventive compliance oversight duty to establish a compliance system,and after establishing a compliance system,the board of directors has the continuous compliance oversight duty to maintai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mpli-ance system.Key words ︰compliance;the duty of care;the duty of good faith;fiduciary duty;the duty of loyalty 一、问题的提出伴随着一系列公司丑闻,如财务欺诈㊁商业垄断㊁商业贿赂等,公司合规(Compliance)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㊂公司合规本质上是一个公司治理问题㊂随着现代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作为公司治理中心的董事会不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日常的经营由高管和雇员实质进行,但很多高管和雇员为了自身利益或因疏忽大意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给公司甚至社会造成重大损害㊂为了降低这种公司损害,近年来国内大型公司纷纷聘任首席合规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负责公司合规㊂公司合规,是指公司建立一套内部体系预防和监测高管和雇员经营过程中的违法㊁违规行为,以确保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制度[1]㊂但是,我国行政权主导的外源性合规与公司治理存在内在冲突导致了合规成本外部化等问题,进而抑制了内生性合规的发展㊂外源性合规,是指由行政权通过制定合规监督规章全方位介入公司合规体系的建立和运行㊂在规范层面,我国公司合规立法由行政权主导,主要由行政法规和规章构成㊂从2006年开始,为了提升我国公司的合规水平和回应一系列沸沸扬扬的公司合规事件,我国政府监管部门主要针对证券公司㊁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和央企发布了一系列的公司合规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2006年‘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㊁2006年‘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㊁2007年‘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㊁2008年‘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㊂近年来,为了应对频繁爆发的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合规事件,合规规章在我国迎来了第二波浪潮,政府监管部门保持原有领域基础上进一步扩张至反垄断领域,如2017年‘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㊁2017年‘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㊁2020年‘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㊁2022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㊂外源性合规的弊端是行政权可能通过规范合规体系具体设计和实施介入公司的治理结构㊁经营行为等公司治理各个方面,导致合规成本外部化,一旦过度会摧毁合规制度的价值㊂邓峰教授指出: 证监会㊁银保监会和国资委所设立的合规,变成了变相审批㊁私下命令㊁窗口指导,合作式合规,实际上导致了监管机关的不当扩权,通过 严格责任 消灭了公司合规㊂ [2]因为合规成本不由行政规章制定者承担,合规监管规章极易过度,导致公司的合规成本超过合规收益,内生性㊁自律性合规会被抑制㊂面对过度的外源性合规,我国‘公司法“没有建立成文的内生性合规制度:董事合规监督义务,司法者和执法者分别尝试通过扩大解释勤勉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形成不成文的合规监督义务㊂但是,这些尝试都呈现出对合规监督义务的理解偏差,没有准确地解释董事合规监督义务㊂在司法层面,有的法院基于现行‘公司法“第147条将合规局限在了董监高的 守法义务 ㊂例如,在 西安锐碳碳素科技有限公司与楼建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案中,法院认为,依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应做到合法㊁合规㊁勤勉地履行职责,其在个人工资的发放㊁差旅费的报销上存在违规行为,失信于公司其他股东,故被告应当将违规报销的费用返还公司㊂①也有的法院借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的Graham v.Allis-Chalmers Manufacturing Co.案,通过解释勤勉义务类型化出监督义务,让董事对高管和雇员的违法行为负起监督义务,但该法院将监督义务局限在董事个体的监督,没有拓展至建立合规体系的监督㊂具言之,在 重庆东亚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杨桂泽劳动合同纠纷上诉 案中,东亚公司在杨桂泽任董事长期间未与6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股东起诉认为,杨桂泽违反监督义务㊂在该判决书中,法院仅仅关注董事长杨桂泽对6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体监督,而未提及建立合规体系对员工进行监督㊂②在执法层面,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的执法实践中演绎了监督义务[3],但将监督义务的对象局限39㊀第5期㊀㊀徐深澄: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构建 以内生性合规为视角展开①②参见(2017)陕0116民初6510号㊂参见(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533号㊂49商㊀业㊀经㊀济㊀与㊀管㊀理2023年于信息披露㊂2010年5月,证监会在对 南京中北 的行政处罚中阐述了上市公司董事 监督义务 : 既包括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法律㊁法规规定和监督部门要求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过日常履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还包括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㊁及时督促公司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㊂ ①信息披露制度与合规体系有类似之处,但两者内核不同,信息披露制度是为了确保信息如实向公众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4],但合规体系的信息传递是为了预防公司雇员和高管的违法行为,相关信息也未必都必须向公众披露㊂因此,无论是证监会执法中演绎的 监督义务 ,还是法院司法实践中解释的 守法义务 与 监督义务 ,都未能准确反映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内涵,我国司法执法实践不存在不成文且准确的董事合规监督义务㊂立法者应警惕外源性合规过度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在公司法中创设董事合规监督义务,将合规融入公司治理㊂近年来,我国公司法学界开始关注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研究,也形成了一些共识㊂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引入董事合规监督义务,以董事会作为承担合规监督义务的中心[5]㊂但是,学界对引入合规监督义务的路径存在重大分歧㊂首先,对合规监督义务是否进入董事信义义务存在分歧㊂大部分学者认为,合规监督义务应当借由董事信义义务引入[6]㊂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引入合规监督义务应独立于信义义务,因其与信义义务在履行逻辑上难以兼容[7]㊂其次,在信义义务引入路径下,学者们对于合规监督义务在信义义务中的体系位置也存在分歧㊂有学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将善意义务和合规监督义务整体引入,先构建善意义务,独立于勤勉义务㊁忠实义务,并将合规监督义务放置于善意义务之下[8]㊂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仅引入合规监督义务,用勤勉义务包含合规监督义务[9]㊂为进一步探究我国董事合规监督义务构建,本文第二部分研究合规与公司治理的冲突与调和的理论,揭示我国采用外源性合规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内生性合规的制度逻辑如何调和这种冲突,以此论证建立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正当性㊂本文第三部分研究美国特拉华州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以归责扩张和授权强化为路径实现内生性演进㊂本文第四部分研究我国‘公司法“引入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具体问题,包括:董事合规监督义务引入的制度条件㊁路径选择㊁义务内容的确定㊁董事合规监督义务和监事会的制度衔接㊂二㊁合规与公司治理的冲突与调和(一)外源性合规与公司治理的冲突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外源性合规采用回应性合规监督的方式介入公司治理,即在某个领域爆发商业犯罪丑闻后,行政监管部门出台相应法规要求公司建立对应的合规体系防止某类型犯罪,并介入合规体系建立和运行的过程㊂例如,20世纪50年代,美国大型电子设备制造公司爆发了固定价格和操纵投标的丑闻[10]㊂为了回应这些垄断行为,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大型电子设备制造公司必须建立合规体系防止这些垄断行为再次发生[11]㊂20世纪70年代,美国公司爆发了贿赂外国官员换取合同和业务的丑闻[12]㊂作为回应,美国‘外国腐败行为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随即出台并规定公司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公司再犯外国贿赂行为[12]㊂20世纪80年代,政府合同欺诈丑闻爆发,相关部门推出政府合同改革方案,要求签订政府合同的公司建立合规体系避免未来的合同欺诈[11]㊂但是,外源性合规对公司治理产生了以下三方面的冲突㊂第一,外源性合规削减了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1]㊂美国绝大部分州采用董事会中心模式,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的中心,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权,由董事会自主决定公司经营事务㊂董事会授予高管和雇员相应的职务代理权,形成整个科层治理结构[13]㊂董事会自主决定如何监督管理层和雇员,规划合规监督的成本,履行监督职责㊂但是,外源性合规的权源并非源于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而是源自外部的行政权,将合规体系设计和运行的决策权从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中剥离,行政权部分取代了董事会的决策权,导致合规成本的外部化和扩大化㊂第二,外源性合规改变了公司经营行为㊂公司经营行为本应由董事会和高管组成的管理层决定㊂但是,当合规监督规章日益增加,对合规体系设计和运行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后,外源性合规就变相地部分决定了公司如何去经营,改变了原本的公司经营行为㊂合规的本意只是防止不合规的经营行为,而不是主导公司经营行为㊂一旦外源性合规过度影响了公司的经营行为,很多高风险的创新性商业项目就无法推进,最终将损害社会整体的商业活力㊂第三,外源性合规强行将外部利益融入公司利益[1]㊂对于公司目的争论由来已久,主流观点认为,公司应当为了股东的长期利益最大化而经营[14]㊂股东的长期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兼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㊂管理层受到信义义务的规制会以最大化股东的长期利益为目标㊂但是,不同行政监管部门有着各自的切身利益,在制定合规规章时,会将这些利益融入合规规章中㊂当公司根据这些合规规章,建立和运行合规体系时,这些不同外部利益会被强行融入公司利益中,一旦过度,就可能会损害股东长期利益㊂(二)内生性合规与公司治理的调和内生性合规的构建需要行政权退出合规体系设计和运行的具体环节,让合规回归公司治理的 成本与收益计算 的基本逻辑,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㊂内生性合规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实现与公司治理的调和㊂第一,在一般领域,行政监管部门放弃作为单边的合规设计者的角色,仅作为执法者的角色㊂行政监管部门不再通过行政规章介入合规体系的设计和运行,仅能以事前激励和事后惩罚的方式督促公司建立预防性合规体系,公司通过治理机制自行决定怎么建立合规体系㊂例如,美国‘组织量刑指引“以减轻罚金和刑罚等事前激励鼓励公司建立合规体系,并规定,对于建立合规体系的公司,处罚幅度可以比基准幅度降低95%;相反,对于没有建立合规体系的公司,最高处罚幅度可以是基准幅度的4倍㊂①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的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将合规作为法律激励机制[15]㊂此外,行政监督部门仅作为执法者对公司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罚,限制外源性合规对公司治理的介入,为内生性合规创造外部条件㊂第二,合规体系设计和运行决策回归公司自治㊂将公司合规纳入公司治理机制之下,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合规体系设计和运行将考量合规成本与收益,维持合规收益大于合规成本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要将公司合规纳入到 董事会授权与归责 的自治机制之内㊂一方面,授予董事会享有合规体系设计㊁建立与运行的决策权,自主决定合规体系的精细度,在考量合规收益的基础上控制合规的成本㊂同时,董事会将检察部门设置的外部合规激励因素和行政监管部门设置的外部合规惩罚因素作为合规收益予以主动考量㊂另一方面,当董事会怠于履行合规监督义务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董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㊂通过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设置,以董事责任督促董事会建立合规体系㊂第三,将董事合规监督义务设置为一般性义务,发挥合规体系的预防性价值㊂合规体系具有预防性价值,只有事先建立合规体系才能预防高管和雇员的违法行为㊂合规的预防性价值可以降低商业社会整体的合规风险,促进社会总体财富的增长㊂但是,有人可能会质疑:对于小公司,合规监督义务只会增加公司成本,而不会创造收益,可能会让小公司不堪重负㊂笔者认为,这种质疑忽视了小公司管理者对合规成本收益的考量㊂在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 未分离的小公司,董事与股东往往都是相同的,当股东决定不建立合规体系违反合规监督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时,股东不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自己告自己㊂因此,小公司的董事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履行合规监督义务,不会增加合规成本㊂而对于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 分离的大公司,董事会妥善地履行合规监督义务,既可以提升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也可以让自身免予对高管和雇员违法行为监督不利的责任㊂因此,将董事合规监督义务设置为一般性义务,让合规风险较高的中大型公司在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威慑下建立合规体系,而不将董事合规监督义务局限在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从而排除了一些大型的有限公司的适用㊂第四,合规监督融入单层制下董事会的监督职能㊂从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角度,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分59㊀第5期㊀㊀徐深澄: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构建 以内生性合规为视角展开为单层制和双层制[16]㊂单层制,是指公司仅设董事会,除了负责经营决策职能,还承担公司内部监督的职能,不设监事会[17]㊂双层制,是指董事会仅负责业务执行和部分经营决策的职能,公司设立监事会司职公司内部监督[16]㊂美国单层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监督职能是董事会的核心职能之一,董事会主要通过独立董事㊁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合规体系分别履行监督职能,各司其职㊂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时负责经营决策的监督,尤其对关联交易决议的监督;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财务监督;公司合规体系负责监督高管和雇员的业务经营和执行的合规性㊂合规体系监督是董事会监督职能的重要实现机制之一㊂三㊁美国特拉华州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内生性演进特拉华州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内生性演进从 归责的扩张 和 授权的强化 两个面向进行㊂一方面,特拉华州法院以增加合规监督义务的内容和提升审查的标准来扩张合规监督义务的归责,督促董事会建立合规体系,发挥其预防性合规的价值㊂另一方面,特拉华州法院又强化董事会对合规监督的授权,授予其对合规体系精细度㊁风控体系设置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善意义务,让董事会有足够的授权衡量公司的合规收益与合规成本,最大化公司利益㊂(一)董事合规监督义务归责面向的演进1.归责的扩张之一:从回应性合规监督义务到预防性合规监督义务㊂从Graham v.Allis-Chalmers Man-ufacturing Co.案(以下简称Graham案)到In re Caremark International Inc案(以下简称Caremark案),特拉华州法院从回应性合规监督义务转向预防性合规监督义务,在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内容上发生了重大变化,扩大归责的范围,确立合规的预防性价值㊂1963年,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第一次在Graham案中被提出㊂在Graham案中,特拉华州法院虽然确立了董事合规监督义务,但认为董事会只具有回应性合规监督义务㊂①回应性合规监督义务,是指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董事会没有建立公司合规体系的一般性义务,仅当董事主观上注意到公司的高管和雇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公司客观上存在明显的警示性事件(Red Flags)应当引起董事会的合理怀疑时,董事会才负有建立公司合规信息收集和报告的监控系统的义务㊂特拉华州法院为回应性合规监督义务的合理性给出的核心理由: 董事会可以合理地信任公司员工的诚信㊂因此,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董事合规监督义务没有被激活,董事会没有义务建立合规体系去监督高管和雇员的行为㊂ ②早期的特拉华州法院之所以不愿追究董事违反合规监督义务的责任,是因为担心董事的经营行为变得过于保守,不愿承担风险为股东谋求利益㊂但是,回应性合规监督必须以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为前提,董事会明知或应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公司合规体系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回应性措施,以此解决已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㊂这种回应性监督设计,无法起到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忽视了合规体系的预防性价值㊂因此,回应性合规监督义务的内容在Caremark案中被修正㊂1996年,在Caremark案中,特拉华州平衡法院首席法官Allen明确表明: 公司董事会负有建立合规体系的一般性义务㊂ ③Caremark案推翻了Graham案中回应性合规监督义务的设置,将合规监督义务变为一般性义务,更确切地说变为 预防性合规监督义务 ㊂在Caremark案中,首席法官Allen认为,董事合规监督义务属于勤勉义务㊂④勤勉义务是一般性义务,故合规监督义务也是一般性义务㊂这种转变修正了Graham 案中回应性合规监督义务的内容设置,将董事合规监督义务转变为预防性合规监督㊂一旦公司设立,董事会就应承担监督职能,必须建立公司合规体系,对高管和雇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㊂2.归责的扩张之二:持续性合规监督义务的树立㊂在In Stone ex rel.AmSouth Bancorporation v.Ritter 69商㊀业㊀经㊀济㊀与㊀管㊀理2023年①②③④参见188A.2d125,130(Del.1963)㊂参见188A.2d125,130(Del.1963)㊂参见698A.2d959,970(Del.Ch.1996)㊂参见698A.2d959,970(Del.Ch.1996)㊂案(以下简称Stone 案)中,特拉华州法院在预防性合规监督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董事会负有持续性合规监督义务:在建立公司合规体系之后,合规体系的有效性出现问题,董事会应及时解决合规体系有效性的问题㊂①持续性合规监督义务仅在公司合规体系的有效性出现问题时才触发㊂换言之,董事会建立了公司合规体系后,可以信赖公司合规体系的有效性㊂但是,只有当董事会主观上注意到公司高管或雇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公司客观上出现警示性事件,应当引起董事会对公司合规体系有效性的合理怀疑时,董事会才负有持续性合规监督义务,应积极地采取行动阻止高管或雇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修复公司合规体系㊂持续性合规监督义务是为了进一步地确保公司合规体系能持续地发挥预防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的功能,同时也督促公司建立与其合规风险相匹配的合规体系㊂在建立公司合规体系之后,公司合规体系仍可能失灵,丧失预防违法违规的功能㊂尤其那些合规风险大,但为了节省合规成本,仅建立精细程度低的合规体系的公司,更容易出现公司合规体系有效性的问题㊂当公司合规体系失灵无法起到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时,持续性合规监督义务就能督促董事会解决公司合规体系失灵的问题,让公司合规体系恢复有效性,持续发挥预防违法违规的功能,否则董事会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㊂这样一来,持续性合规监督义务会迫使合规风险高的公司建立与其合规风险相匹配的合规体系㊂当然,公司法不能让董事会时刻猜疑公司合规体系的有效性,从而导致过高的合规成本㊂因此,Stone 案对持续性合规监督义务的触发设置了明确的标准:一般情形下,董事会有理由相信公司合规体系有效,但董事会明知公司高管或雇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公司客观上存在警示性事件,引起董事会合理怀疑公司合规体系已丧失有效性的,才会相应的义务㊂而且,特拉华州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股东证明持续性合规监督义务已触发,以此平衡增强合规体系有效性和合规成本上升的冲突㊂3.归责的扩张之三:脱离商业判断规则和‘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ɦ102(b )(7)的适用㊂从Caremark 案到Stone 案,特拉华州法院对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体系位置的认定发生了重大转变㊂在Caremark 案中,董事合规监督义务被认定为不作为的勤勉义务㊂但是,在Stone 案中,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认为,董事合规监督义务属于善意义务(The Duty of Good Faith),并明确善意义务又属于忠实义务㊂②这种体系位置转变有两方面的目的:其一,避免公司依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ɦ102(b)(7)[以下简称ɦ102(b)(7)]豁免董事违反合规监督义务的责任;其二,脱离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㊂假设,董事合规监督义务属于勤勉义务,公司可以依据ɦ102(b)(7)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豁免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③进而豁免董事违反合规监督义务的责任㊂此外,特拉华州法院通常会适用商业判断规则审查董事涉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㊂一旦违反合规监督义务的行为适用商业判断规则,往往董事就将不承担责任㊂董事行为适用商业判断规则需要满足三个前提要件:(1)董事会作出行为时获得充分信息(Be Informed);(2)董事会作出的行为与自身没有利益冲突(No Conflict);(3)董事会作出行为时是善意的(Good Faith)㊂④当董事作出行为时满足这三个要件,法院会适用商业判断规则审查董事行为,仅需董事行为具有一点理性(Rationality),就能通过法院审查㊂换言之,商业判断规则是通过门槛相对较低的审查标准,对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㊂在Stone 案之后,特拉华州法最高法院将董事合规监督义务归类到善意义务之下,而善意义务又进一步被归属于忠实义务,让董事合规监督义务脱离了ɦ102(b)(7)和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增加董事合规监79㊀第5期㊀㊀徐深澄: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构建 以内生性合规为视角展开①②③④参见911A.2d 362,369(Del.2006)㊂参见911A.2d 362,362(Del.2006)㊂参见DEL.CODE ANN.tit.8,ɦ102(b)(7):the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may ...contain ...[a]provision eliminating ...the personal liability of a director ...for monetary damages for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except]:(i)For any breach of the director s duty of loyalty ...;(ii)for acts or omissions not in good faith or which involve intentional misconduct or a knowing violation of law;(iii)under ɦ174of this title [unlawful dividends];or (iv)for any transaction from which the director derived an improperpersonal benefit㊂参见American Law Institute,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ɦ4.01(c)(1994)㊂。

新时代国企治理的法治回应与模式重构——以《公司法》修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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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为例
关一夫
【期刊名称】《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32)1
【摘要】国有企业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治理的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法治是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法治与国企治理间蕴藏着深厚的内生关系,决定法治
必须作为中国式国企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2023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
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回顾与反思现行国企法治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从三部分递进式梳理国企治理法治化基本内容,从突出法治顶层设计的角度,注
重吸纳四轮国企改革实践成果,推进构建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相称的国企法治
模式,推动新时代国企改革在法治化轨道上良性运行。

【总页数】7页(P98-104)
【作者】关一夫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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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权制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对我国国企改革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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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以法律为视角

再谈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以法律为视角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awN o.32010(S唧N o.78)再谈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以法律为视角汤丽(广东商学院,广州510320)摘要: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但我国现行立法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制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适应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要求,表现在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大会制度、信息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

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借鉴吸收有关国际组织的成熟规范,结合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健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国内法制。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特殊性;法律对策中图分类号:D F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l o)03一0081—03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三大支柱之一,保险公司治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金融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司法>、<保险法>以及一系列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范围都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发展迅速,现实问题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譬如对在实践中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实行、业内普遍认同的首席执行官(C EO)制度,就没有明确的说法。

对于现实中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应及时予以体现,以与现实发展情况相适应。

鉴于此,本文拟从法学的视角,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对策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现状(一)现行法律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保险公司终归属于公司中的一种,因而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首先必须要符合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规定: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8条和第1130条对股东大会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第102条对股东大会的召集作了规定;第104条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第四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董事会职权、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董事长的产生和职权以及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等;此外,在现行法律之中,<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有所涉及,但是相关规定并不是很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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